南方周末记者 滑璇 整理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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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众投票与专家意见,我们从30个候选案例中选出以下最具影响性的2015年十大诉讼。与过去的十年相比,互联网对司法诉讼的影响愈加深刻,如在个案中出现的创新与法律的冲突,以及公民与司法更为频繁的互动。
今年的十大诉讼出现了若干让人拍案叫绝的判决书,也有一些案例即使在法律圈也争议不止。社会飞速发展,法律制度固然要与时俱进,但核心仍在于价值观层面——那些最基本的法治观念是否已深入人心,并得到有效的司法践行?
1. 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案情】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法院认定周永康受贿1.29772113亿元;滥用职权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证实其泄露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由于涉及国家秘密,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蒋洁敏等人出庭作证。判决称,对周永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均予以采纳。考虑到周永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赃等,法庭给予了从轻处罚。周永康称,对其问题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周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2016年1月14日,中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公报再次点名周永康、令计划,称“消除了党内重大政治隐患”。
【影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正国级领导人入罪,既表明执政党反腐决心,也凸显权力制约的紧迫性。而对待这位曾经的政法工作最高负责人,以法治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更具试金石意义。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有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任何案件任何人身上都应行之。大案司法公开将来或可进一步,如区分涉密与不涉密,最大程度向公众开放,让庭审真真正正成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2. 广东陈传钧涉嫌抢劫杀人 改判无罪案
【案情】2001年9月25日清晨,东莞市一杂货店遇袭,店主一家四口一死三重伤。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传钧被缉拿归案。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传钧死刑,陈传钧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东莞市中级法院重审后,改判陈传钧死缓,陈传钧又上诉。2015年8月17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因检方指控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宣告涉嫌抢劫杀人的被告人陈传钧无罪。再度二审的主审法官称,在对于上诉人是否本案真凶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的两难局面下,法院应恪守证据裁判规则,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影响性】疑罪从无,理直气壮
学过中国法律史的人,都知道“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句《尚书》古训;学过中国历史的人,也知道民国年间“宁可错杀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网”是何其荒唐。疑罪从无是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但为何“疑罪从有”的事情在当代司法中屡禁不绝,有段时间还愈演愈烈?刑讯逼供、刑事侦查考核机制、检察监督不足、司法审判草率恐怕都是原因。本案入选十大,不应该是因珍稀而入选,而应该是因引领疑罪从无的普遍到来而入选。
3. 河南大学生“掏鸟窝” 获刑案
【案情】2014年7月,河南在校大学生闫啸天和朋友在辉县市高庄乡“掏鸟窝”并售卖。2015年5月29日,辉县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闫啸天因犯非法猎捕、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两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半。法院认定,二人共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情节特别严重”。2015年8月21日,新乡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半”的话题,令不少人认为量刑过重。而随着案件信息的详细披露,舆论又出现了反转,围绕立法不当还是司法不公(含司法解释量刑标准失衡)等问题也产生了较大争议。
【影响性】不知法者的责任
本案的入选是标题党的胜利吗?不是。为什么掏个鸟窝而获重刑,贪腐却也未必重判?其实公众只是表达一种对于公正的基本质疑,他们的围观道出了普遍的困惑和焦虑:仅有生活经验的不知法者,分分钟可能入罪获刑。在一个法定犯的时代,如何平衡“不知法者不为罪”与“不知法者不免责”的关系,是对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考验。
4. 苏州范木根反抗强拆 防卫过当伤害致死案
【案情】2013年12月3日,江苏苏州郊区发生流血冲突事件,拆迁人员持棍追打房主范木根,范木根持刀刺死两名拆迁人员,范木根与妻子、儿子受伤。2015年5月8日,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范木根有期徒刑8年,法院认定,范木根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12月18日,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就在2015年11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刘大孬执行死刑,刘大孬于2010年6月1日为抵抗强拆,驾车撞死4名、撞伤数名拆迁人员。
【影响性】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或许太遥远,但与过去相比,将一起导致两名受害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正当防卫,确实不易。我们何尝不期待暴力强拆案不再入选,流血冲突能够休止?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机制,疏通司法的解决路径,更要从宪法的高度上真正尊重人身、财产等最基本的公民权。
5. 陈超诉济南市城市 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 (专车)行政处罚不当案
【案情】2015年1月7日,使用专车软件送客的私家车车主陈超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陈超由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4月15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双方对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争议较大,法院未作出宣判。代理律师表示,在庭审过程中,他向运管中心提出专车到底合不合法时,“被法庭制止,对方也没有作答”。12月17日,法院通报,“因案件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第三次延期审判。此案是针对“专车”的首例行政诉讼案。
【影响性】管制还是放权
在有着管制的惯性思维的地方,任何尝试都难以躲过管制之眼与管制之手。专车,作为“打车难”破局的尝试,也掉入这个悖论当中。进入诉讼,是对管制的一次法律审视。本案是不是专车第一案或者是不是能够胜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用诉讼方式,请求法律帮助专车自由的诉求,才刚刚开始表达。司法部门能看到民众的这种朴素的诉求吗?
6. “北雁云依”诉济南市 公安局燕山派出所 户籍(姓名)登记案
【案情】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以名字不符条件为由拒绝办理户口登记。2009年12月,吕某代理其女状告派出所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3月11日,在两次庭审后,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以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裁定中止审理,并层报至最高法院。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最高法院请求,对民法通则及婚姻法有关姓名权的条款作出立法解释,规定公民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三种情形。2015年4月21日,历下区法院恢复审理此案,24日作出判决,驳回“北雁云依”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北雁云依”的父母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与此类似,2008年,江西人赵志荣因给儿子赵C换身份证受阻告鹰潭市公安局,鹰潭市月湖区法院一审支持其诉请,而鹰潭市中级法院二审则作出调解,赵C改用规范汉字名,该案曾入选200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影响性】不合格的姓名,“做人的权利”
姓名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姓名权包不包含取名字的权利?当然包含。人可以取一个像“小子是蠢猪”这样的笔名或“二狗”这样的小名,当然可以取一个有创意的正式名字。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对方登记,但是否有资格干涉其取名自由,在学理上是可以讨论的问题。“北雁云依”以一个优美的名字把这个话题拉入到司法领域,让我们思考行政权的边界何在。
▶下转第6版
7. 琼瑶诉于正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2014年5月28日,台湾作家琼瑶提起诉讼,认为大陆编剧于正等人编剧的电视剧《宫锁连城》,涉嫌抄袭其《梅花烙》剧本,侵犯了自己的改编权和摄制权。109位国内著名编剧联名支持琼瑶。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判令于正停止复制、发行、播放,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万元。于正不服上诉。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影响性】反抄袭,赔偿应更有力
本案是娱乐时代的一个维权事件,也是维权时代的一个娱乐圈事件。两代娱乐“大咖”以超高的人气,让知识产权保护得到广泛关注。500万赔偿虽非法律意义上的“天价”,但足以促发国人版权意识的觉醒。而知识产权保护要走出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困局,重点仍在于从源头上加大对侵权的惩治力度,适时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8. “世奢会”诉新京报侵犯名誉权案
【案情】2013年4月,“世界奢侈品协会”“世奢会”北京公司及其首席代表欧阳坤,将质疑“世奢会”的新京报社及其网站、记者告上法庭。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名誉侵权成立,要求新京报刊文道歉。新京报不服上诉。2015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改判,驳回“世奢会”所有诉讼请求,确认报社的行为是行使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正当行为。最早质疑“世奢会”的网友“花总丢了金箍棒”还曾遭刑事调查,后撤案。
【影响性】批评报道的正当性
本案从司法层面维护了新闻媒体进行揭露式报道的权利,更确认新闻媒体监督批评的社会责任;舆论监督的正当性,既来自出版自由的宪法规定,也来自维护公共利益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根本出发点。新闻媒体则应切实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这是对媒体的合理要求和约束,也是保护。
【案情】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在担任博时基金经理期间,马乐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近两千万元,为案发时全国最大的“老鼠仓”案。深圳、广东两级法院均判处其缓刑,层层抗诉后,最终由最高检察院抗诉,最高法院亲自开庭审理,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并申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亦可适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三起刑事案件,另两起分别是林彪、江青集团案和沈阳刘涌涉嫌黑社会犯罪案。
【影响性】“两高”的职责
从司法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说,“两高”的门槛自然常常是高不可及。而在本案中,最高检支持抗诉,最高法罕见开庭,诸多破天荒的标签,超出了对某个具体法律统一适用的意义。提供公正司法,为公民穷尽司法资源提供制度内的程序支持,这本来也是司法机关的应有职责。我们当然有理由对“两高”的职能有着更高的期待。
10. 飞度“人人投”与 “诺米多”股权众筹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5年1月,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人人投”网站众筹88万元用来开餐饮分店。钱如期筹到,双方却因协议纷争互相毁约并诉上了法庭。诺米多公司被指协议中租金等信息与实际不符,飞度公司将筹资款还给投资人;飞度公司则被指融资人数超过法定的50人上限。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众筹融资合同有效,判令因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合作破裂的诺米多支付违约金及融资费。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此案是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二审法官认为,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监管空白,当事人更应遵循当前法律,审慎履行合同义务。
【影响性】创新与监管
“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监管空白”是本案判决中的两句表达。长期以来,许多人把行政部门的监管看成了解决社会问题的灵药。但不妨换个思路:为什么不由行业自治和司法审判来解决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