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海洋保护区建立的法律问题分析

2016-01-20 04:02闫朱伟朱建庚
关键词:海洋生物公约南极

闫朱伟 朱建庚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南极海洋保护区建立的法律问题分析

闫朱伟朱建庚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建立不仅应具有相应的法律基础,还应该满足相应的条件。最近的几个提案由于相关国家的反对至今没有获得通过。UNCLOS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为CCAMLR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提供了法律基础。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建立应满足捕捞种群数量减少到一定程度、有最佳科学证据证明、考虑国家的“合理利用”以及制订完善的执行措施等条件。我国应在积极参与完善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同时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南极;海洋保护区;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

脑会议,会议通过的《约翰内斯堡行动计划》发出了“在2012年之前建成有代表性的海洋保护区网络”的倡议。在2004年的第三次世界自然保护大会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通过了一项决议,敦促《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Antarctic Marine Living Resource,以下简称《CAMLR公约》)的成员方根据议定书附件五建立综合保护区网络,同时对保护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给予特殊紧迫性。作为《CAMLR公约》框架下的专门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组织,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Commiss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ntarctic Marine Living Resources,以下简称CCAMLR)积极响应国际社会建立海洋保护区网络的倡议,围绕南极海洋保护区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磋商工作,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一、南极海洋保护区概况

随着北半球的海洋水域逐渐开发过剩,主要从事渔业的国家不得不把注意力转向南极海洋,导致南极海洋开始面临越来越多的威胁,其中最严重的当属非法的、未报告和不受管制的(illegal,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以下简称IUU)捕捞。IUU捕捞通常会造成大量海鸟的意外死亡以及外来物种的引入,这会对南极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1]此外,气候变化和海水酸化也在威胁着南极海洋生态系统。在这样的情况下,2002年澳大利亚根据其1999年《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养护法》在位于其专属经济区以内的南极海域建立HIMI(Heard Island and McDonald Islands)海洋保护区。此后,南非效仿澳大利亚,最终于2013年宣布建立了王子爱德华岛海洋保护区。然而,位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南极海洋区域是极其有限的,大部分南极海洋属于公海区域,通常所说的南极海洋保护区属于公海保护区,它需要各国通过CCAMLR这一平台协商一致后建立。

(一)南极海洋保护区的议题发展

自2004年以来,CCAMLR成员国在《CAMLR公约》框架下,围绕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问题展开了大量的讨论和磋商。2004年,CCAMLR强调了有关海洋保护区的主题,并催促科学委员会①将此作为优先考虑事项;2005年CCAMLR召开了第一次海洋保护区研讨会;2008年,CCAMLR明确提出建立代表性海洋保护区网络是可以使用的工具之一,并建立了11个优先规划区域,后来,这11个优先规划区域被2011年召开的第二次南极海洋保护区研讨会扩展合并为9个区域,作为全面、系统开展环南极保护的基础。此外,科学委员会于2009年明确提出了在2012年之前建立代表性海洋保护区网络的目标。2011年,科学委员会在澳大利亚建议的基础上,一致通过了第91—04号养护措施,即《关于建立CCAMLR海洋保护区的总体框架》(以下简称《总体框架》),这是CCAMLR通过的关于在公约区域内建设海洋保护区的第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件。

(二)南极海洋保护区的设立现状

2009年在英国的提议下,第28届CCAMLR大会建立了第一个南极海洋保护区——南奥克尼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该保护区位于南极半岛东侧的北威德尔海,面积约94000平方公里,是座头鲸的重要栖息地。这一保护区将保护独特的海洋学特征和信天翁,海燕、企鹅的重要觅食区。[2]作为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海保护区,该保护区采取的措施包括:禁止一切捕鱼活动;为监测或其他目的,参考科学委员会的意见,经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与渔业有关的科研活动才能实施。同时,该科研活动必须符合规定的保护措施;禁止一切渔业船只(包括渔船、对渔船进行支撑的船只、渔业加工船只、渔业运输船只等)在该区进行任何形式的倾废排污;禁止实施与任何渔业船只有关的转运活动;为监测保护区内的交通情况,鼓励渔业船只在途径该区前将其船旗国、船只大小、IMO编号、途径路线等信息通知南极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秘书处;涉及海上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保护措施不适用。[3]

(三)南极海洋保护区的提案现状

在2012年11月第31届CCAMLR会议上,美国和新西兰分别向CCAMLR提出了有重叠区域的罗斯海海洋保护区提案,欧盟提出了保护48.1、48.5和88.3分区的冰架、冰川和冰舌下栖息地及群落的海洋保护区提案,法国、澳大利亚和欧盟提出了建立东南极海洋保护区网络的提案。后来新西兰和美国经过修正后提交了一项罗斯海海洋保护区联合提案。[4]然而,在后来的讨论和协商中,委员会并没有对这些南极海洋保护区提案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由于欧盟提交的南极半岛冰架提案受挫,继续进行讨论的只有美国和新西兰提交的罗斯海联合提案,以及澳大利亚、法国和欧盟提交的东南极海洋保护区网络提案。这两个提案经过了至今为止的五届会议的讨论,依然没有获得通过。

通过研究近几年的CCAMLR年会报告,本文总结出了四项反对南极海洋保护区建立的主张:1. CCAMLR缺乏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的法律基础;2.南极海洋保护区影响了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3.缺乏相应的科学证据;4.缺乏足够的执行措施。其中,第一项反对主张是涉及南极海洋保护区合法性的根本问题,后三项则围绕着南极海洋保护区建立的条件展开。为此,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对南极海洋保护区建立的法律基础和条件这两大问题进行分析。

二、南极海洋保护区建立的法律基础

(一)对应主张:CCAMLR缺乏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的法律基础

在2013年7月的特别会议上,俄罗斯代表提出对CCAMLR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的法律基础的质疑。其理由是1980年《CAMLR公约》和《总体框架》都没有包含“海洋保护区”的定义,“海洋保护区”、委员会根据《CAMLR公约》第9条有权建立的“为科学研究或养护目的确定捕捞和禁捕地区、区域或次区域,包括用于保护和科学研究的特别区域”以及CCAMLR有权通过向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提交一个管理计划的方式而提议建立的“南极特别保护区和南极特别管理区”这些概念是明显相混淆的。[5]言外之意即,1980年《CAMLR公约》第9条的规定和CCAMLR有权提议建立“南极特别保护区和南极特别管理区”的规定都不能被视为CCAMLR有权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

(二)南极海洋保护区的法律基础分析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对海洋保护区的定义是:“任何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有效方式建立的,对其中部分或全部环境进行封闭保护的潮间带或潮下带陆架区域,包括其上覆水体及相关的动植物群落、历史及文化属性。”[6]南极海洋保护区位于公海区域,属于公海保护区。由于实行公海自由原则,在公海之上建立海洋保护区的法律基础常常受到质疑。CCAMLR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是为了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以下简称UNCLOS)和《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以下简称CBD)对全球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此外,作为南极条约体系的组成部分,《CAMLR公约》和《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对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1.UNCLOS

UNCLOS在规定公海自由的同时还规定了各国有养护公海的义务。UNCLOS规定,所有国家在公海上捕鱼的同时受其条约义务的限制(第116条),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为各该国国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的义务(第117条),各国应互相合作以养护和管理公海区域内的生物资源(第118条)。另外,UNCLOS第VII部分专门规定了“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2条),“按照本部分采取的措施,应包括为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形式的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而有必要的措施”(第194条第5款)。以上条款说明,国家有义务采取或者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必要措施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或者保全脆弱的生态系统。一定情况下,公海保护区可以成为此种必要措施。

除了直接提及养护义务以外,UNCLOS第237条规定,“1.本部分的规定不影响各国根据先前缔结的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特别公约和协定所承担的特定义务,也不影响为了推行本公约所载的一般原则而可能缔结的协定。2.各国根据特别公约所承担的关于保护和促使海洋环境的特定义务,应依符合本公约一般原则和目标的方式履行。”《CAMLR公约》于1980年签署,1982年4月7日生效,属于先前缔结的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特别公约。因此,UNCLOS第237条确认了《CAMLR公约》中规定的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的措施。

2.CBD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使生物多样性组成成分可持续利用,CBD规定了保护区的方式,并在第2条中对“保护区”做出了定义。但是第4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却是“(a)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位于该国管辖范围的地区内;(b)在该国管辖或控制下开展的过程和活动,不论其影响发生在何处,此种过程和活动可位于该国管辖区内,也可在该国管辖区外。”因此,CBD主要是对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其保护区也主要是指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保护区。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生物多样性问题,CBD第5条规定“第一缔约国应尽可能并酌情直接与其他缔约国,或酌情通过有关国际组织为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并就共同关心的其他事项进行合作。”由此看出,CBD在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洋区域内作用极其有限。

3.《CAMLR公约》

《CAMLR公约》中没有直接规定南极海洋保护区的条款,但其在第9条第1款中规定,为了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CCAMLR有权以现有的最佳科学论证为依据,制定、通过和修订养护措施(第1款第6项),第2款中规定的养护措施就包括为科学研究或养护目的确定捕捞和禁捕地区、区域或次区域,包括用于保护和科学研究的特别区域(第2款第7项)。这项规定是否可以被视为CCAMLR建立海洋保护区的基础呢?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就条约所使用的通常意义来讲,首先,两者都是将某海域关闭或者保护起来;其次,《CAMLR公约》第2款第7项的目的——科学研究或者养护——更加广泛,从海洋保护区的定义可知,其目的仅仅是“保护部分或全部封闭环境”。由此,《CAMLR公约》的规定可以被视为包涵了CCAMLR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内涵,为CCAMLR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4.《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

1991年的《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附件五第3条规定,为了保护杰出的环境、科学、历史、美学或荒野价值,任何区域(包括南极海洋区域)可以被指定为南极特别保护区(Antarctic Specially Protected Areas,简称ASPA)。南极特别保护区的申报是由申请方在当年召开的ATCM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将英文版的“管理计划草案”提交给环委会(CEP)和南极科学研究委员会(SCAR),如果草案涉及南极海域的内容,还应提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委员会CCAMLR。CEP会参考SCAR以及CCAMLR的意见审议管理计划草案,向ATCM递交是否应通过该管理计划草案的建议报告。[7]由该程序可知,该议定书只是为ATCM建立ASPA而非为CCAMLR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提供了法律基础。

综上,只有UNCLOS和《CAMLR公约》为CCAMLR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提供了法律基础。另外,无论是在南极条约体系的框架下,还是在国际会议的讨论中,CCAMLR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的法律基础呈现逐步加强的趋势。在南极条约体系下,2009年南奥克尼南大陆架海洋保护区的成功建立为CCAMLR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开拓了先例。2011年CCAMLR根据《CAMLR公约》的相关条款通过的《总体框架》,以养护措施的形式确认了CCAMLR在公约区域内建立海洋保护区体系的承诺。在国际会议的层面,海洋保护区问题在许多国际组织及其会议上进行了讨论,这些组织及会议主要有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自然保护同盟、世界自然基金会等。[3]这些趋势对南极海洋保护区的法律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三、南极海洋保护区建立的条件

(一)对应主张

1.影响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不影响对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的合理使用是相关国家反对南极海洋保护区建立的主要原因。例如,为了强调南极海洋区域适用公海自由原则,乌克兰代表指出,根据UNCLOS规定,海洋保护区仅能建立在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近海水域。中国代表也多次强调,《CAMLR公约》第2条规定“养护”包含合理使用,所有缔约国可以依照公约的目标和原则在公约区域内进行合法捕鱼活动。[5]两国的目的都在表明,南极海洋保护区不能影响对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2.缺乏相应的科学证据

科学证据的缺乏是国家反对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的一个较为普遍的原因。例如,乌克兰在第31届CCAMLR会议上声称缺乏有充分根据的科学参数。[4]挪威和韩国则在2013年特别会议上表达了对相关区域的科学数据、大小、捕捞限额等问题的关切。[5]中国在第33届CCAMLR会议上指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保护区所限制的捕捞活动是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影响《CAMLR公约》的目标和原则。俄罗斯在第33届会议上提出提案依据的一些信息已经过时。[8]

3.缺乏足够的执行措施

俄罗斯提出,目前《总体框架》中所规定的CCAMLR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的有关程序和执行上的措施并不足够,CCAMLR建立海洋保护区的问题仍需要进行额外的工作。此外,俄罗斯还建议制定建立不同的CCAMLR海洋保护区的一般法律规则,并指出有必要专门规定,在此一般规则生效之前,关于海洋保护区的养护措施不应生效,而且这些养护措施不能与一般法律规则相抵触。[5]

(二)南极海洋保护区建立的条件分析

南极海洋保护区自2004年提出以来,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里发展迅速,不仅在2009年建立了南奥克尼海洋保护区,2011年通过了《总体框架》,而且相关南极海洋保护区提案早已成为CCAMLR会议上的热点问题。然而,南极海洋保护区的相关制度毕竟还不完善,各国关于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建立仍持有不同见解。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一种预防性方法,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建立必须满足相关的条件。由于关于南极海洋保护区建立的相关法律很不健全,相关国际公约中并没有规定南极海洋保护区建立的条件,因而只有从相关公约和文件中对其进行分析。

1.捕捞种群数量减少到一定程度

无论是UNCLOS第119条第1款,还是《CAMLR公约》在第2条第3款都体现了捕捞种群或关联种群的变动在制订养护措施时的重要性。《CAMLR公约》在第2条第3款规定了南极生物资源养护的三大原则,一是防止任何捕捞对象的数量低于能保证其稳定补充的水平;二是维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中被捕捞的、从属和相关种群之间的生态关系;三是防止在20或30年内在海洋生态系统中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或将发生此变化的危险性降至最低。UNCLOS第119条第1款规定,对公海生物资源决定可捕量和制订其他养护措施的目标是,……使捕捞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使这种有关联或依赖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其繁殖不会受严重威胁的水平以上。

作为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物,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建立应符合风险预防原则的阈值。阈值就是适用风险预防的临界线。阈值的作用主要是解决适用依据问题,同时也是防止风险预防原则的滥用。[9]关于阈值的规定应从对应的公约中寻找,《CAMLR公约》第2条第3款中的第三项是CCAMLR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依据,根据该规定可知,可能引起任何捕捞种群的数量低于能保证其稳定补充的水平,或者导致南极海洋生态系统在近二三十年内可能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是CCAMLR制订养护措施的前提,只有满足这一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

2.有最佳科学证据证明

最佳科学证据不仅指证明捕捞种群的数量减少到一定程度的证据,还指设定海洋保护区区域大小和捕捞限额的证据。《CAMLR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委员会应当确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措施的有效性,并以现有最佳科学证据为基础,制定、通过和修订养护措施。《总体框架》第2条规定,CCAMLR海洋保护区应该建立在现有最佳科学证据的基础上。由于海洋生态系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而最佳科学证据应有时间上的限制,应指最新的并且来源可靠的科学证据。

1994年联合国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大会委托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就风险预防性方法的适用准备并出具的信息文件指出,“在国际渔业管理机构,如果成员国提议需要引入风险预防性方法来改进管理措施,则该国需要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说服其他成员国,因为存在特殊情况而必须采用风险预防措施:即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高度风险。科学的作用这时体现为通过风险分析揭示风险的存在和范围。[10]此外,在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的过程中,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大小和捕捞限额或者零捕捞等也必须有相关科学数据来支撑。

3.考虑国家的“合理利用”

《总体框架》第2条还规定,CCAMLR海洋保护区在致力于相关目标时应考虑到《CAMLR公约》第2条的规定,即养护包含“合理利用”。合理利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用。UNCLOS在规定公海自由的同时还规定了“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与此一致,《CAMLR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养护”一词包括合理利用。这说明养护与利用是相辅相成的,适度的养护可以促进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的利用,因而“合理利用”应该是指在养护基础上的利用。从理论上讲,一国的合理利用与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目标是相符的,因此其不应受到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影响。然而,“合理利用”只是一个很笼统的概念,在衡量一国的合理利用时离不开对于海洋生态的监测以及对相关科学数据的分析。

4.制订相应的执行措施

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有相关的法律基础和科学证据以外,还需要有对应的执行措施。完善的执行措施是南极海洋保护区有效实施的根本。《总体框架》第3条规定,委员会应听取科学委员会的建议,采取与海洋保护区一致的养护措施来建立CCAMLR海洋保护区。这些养护措施应包括:……在整个或部分海洋保护区限制、禁止或管理的活动,或者对这些活动时间或空间上的限制;除非委员会同意采用其他方式,应制订管理计划(包括行政安排)、研究和监测计划,以及在这些计划颁布之前的任何临时的管理、研究和监测安排。这些要求应包括计划提交给委员会的时间……。

虽然目前国际条约没有统一的建立海洋保护区条件的规定,但通过分析相关的公约和文件可知,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建立至少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捕捞种群数量减少到一定程度,引用风险预防原则的阈值即捕捞种群的数量低于能保证其稳定补充的水平,或者导致南极海洋生态系统在近二三十年内可能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第二,种群的上述变化以及南极海洋保护区的范围、捕捞限额等设置应有最佳科学证据证明;第三,CCAMLR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时应考虑到《CAMLR公约》第2条规定的“合理利用”要求;第四,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建立应具有对应的执行措施。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建立也就更容易在国家之间达成一致,同时也更容易实现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目标。

结语

对于相关的南极海洋保护区提案,我国最初一直持反对意见。例如,在2013年CCAMLR特别会议上,我国的主要观点是,《CAMLR公约》第2条规定的“养护”包含合理利用,所有缔约国可以依照公约的目标和原则在公约区域内进行合法捕鱼活动。海洋保护区应建立在健全的科学和法律基础之上,大小应与海洋保护区的目标相称,同时充分考虑所有缔约国关注的问题。在第33届CCAMLR会议上,中国代表指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保护区所限制的捕捞活动是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影响《CAMLR公约》的目标和原则,CCAMLR使用预防性方法时必须满足相应的前提条件,就是说,要有科学证据证明南极海洋生物资源面临严重或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威胁。由此可见,中国的的反对主张主要是围绕南极海洋保护区建立的条件进行,最初要求考虑国家的合理利用,后来要求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的威胁有最佳科学证据证明,体现了我国的工作重心由经济主张向法律主张的转变。在第34届CCAMLR会议上,由于美国和新西兰修改后的罗斯海海洋保护区提案反应了我国的主要关切,我国公开表态支持修改后的罗斯海保护区提案。但是,我国对东南极海洋保护区网络提案仍持反对态度。[11]

南极海洋保护区是保护南极生物资源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途径,但是,它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深层次的政治和战略考量。作为南极条约体系成员国之一,我国应充分发挥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的重要作用,积极参与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建立,推进南极海洋保护区一般法律规则的完善,尤其是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的条件。同时,我国应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完善现有提案。在加大南大洋科考力度的前提下,适时选取具备保护价值的海域,提出我国的南极海洋保护区提案,从而维护我国在南极条约体系中的核心利益与大国地位。[12]

[1]MOLENAAR E J.CCAMLR and Southern Ocean Fisheries[J].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2001,16(3):486.

[2]桂静,范晓婷,公衍芬,等.国际现有公海保护区及其管理机制概览[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5):41.

[3]桂静,范晓婷,王琦.国家管辖以外海洋保护区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11(1):194-204.

[4]CCAMLR.Thirty-first Meeting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R/OL].(2013-05-01)[2015-10-01].http://www.ccamlr.org/en/system/files/ e-cc-xxxi.pdf.

[5]CCAMLR.Second Special Meeting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R/OL].(2013-05-01)[2015-10-01].http://www.ccamlr.org/en/system/ files/e-cc-sm-ii_1.pdf.-SM-II.

[6](澳)格雷厄姆·凯勒著.海洋自然保护区指南[M].周秋麟,周通,张军,译.北京:海洋出版社,2008:12.

[7]刘惠荣,陈明慧,董跃.南极特别保护区管理权辨析[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4(6):2.

[8]CCAMLR.Thirty-third Meeting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R/OL].(2013-05-01)[2015-06-17].https://www.ccamlr.org/en/system/ files/e-cc-xxxiii.pdf.

[9]朱建庚.风险预防原则与海洋环境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72.

[10]杨雷,韩紫轩,陈丹红,等.《关于建立CCAMLR海洋保护区的总体框架》有关问题分析[J].极地研究,2014(4):529.

[11]CCAMLR.Thirty-fourth Meeting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R/OL].(2016-01-29)[2016-05-10].https://www.ccamlr.org/en/system/ files/e-cc-xxxiv_4.pdf.

[12]陈力.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国际法依据辨析[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164.

Analysis on the Legal Issues of Antarctic Marine Protected Areas

YAN Zhuwei ZHU Jiangeng
(Dept.of International Law,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The establishment of Antarctic Marine Protected Areas should not only have appropriate legal basis,but also satisfy appropriate conditions.Recent proposals have not been adopted yet because of objections of relevant nations.UNCLOS and 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Antarctic Marine Living Resources provide legal basis for CCAMLR to establish Antarctic MPAs. And several conditions shall be met,which are,size of any harvested population is decreased to a certain level,the best scientific evidence is available,reasonable usage of nations is considered and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measures are adopted.As far as China is concerned,we should participate in the improvement of Antarctic MPAS actively so as to defend our legal rights at the same time.

Antarctic;Marine Protected Areas;CCAMLR

D993.5

A

1008-8318(2016)04-0008-06

2016-05-07

闫朱伟(1990-),女,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朱建庚(1971-),女,北京海淀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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