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江
摘要:伴随社会经济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显然已经成为了发展最快且最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种交易方式。但是,在看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带来的便利同时,也看到其应用所带来的安全隐患问题。对此,从分析第三方支付信托式监管现状入手,对其有效监管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信托式监管;法律属性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6017101
1第三方支付信托式监管现状分析
1.1备付资金法律属性不明
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指出,“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严禁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若根据这条规定,备付资金应该被界定为“信托财产”。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关于第三方支付结构所受到的并实际占有的备付资金所生成的收益归属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早在2011年11月,央行曾在其发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因沉淀金所产生的利息,除了必须计提10%的风险准备金以外,剩余九成可全部归属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但是,因法律依据缺乏且存在较大争议,并未将其纳入后期出台的《存管办法》条例中。
1.2监管不到位
现阶段,我国政府虽日渐强化了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积极展开了对应的监管工作,规范了支付服务市场,为第三支付行业与银行发展都提供了必要保障,但在监管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如: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服务范围。伴随时代发展,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在支付业务之外,增加了借贷服务,如阿里巴巴集团就基于企业信用记录,同商业银行借贷平台合作,增加了“阿里贷款”业务。然而,在当前监管制度中并没有涉及到网络借贷信息平台监管问题;缺乏针对性监管措施。对不同第三方支付行业,当前监管措施并未却区别对待,缺乏针对性,存在着“一刀切”情况,不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
2第三方支付信托式监管对策分析
2.1明确备付资金的法律属性
针对备付资金信托法律属性不明情况,央行需对备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加以明确,除了准许以各类形式银行存款存放之外,可适当准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备付资金购买其他一些满足标准的高流动性且低风险性的金融产品,同时以规范性的文件形式对其使用范围进行明确列明,若支付机构出现央行规定之外的备付资金使用情况,一旦发现,需立即撤销其支付业务资格。而且由备付资金管理、应用所生成的收益,除了那些按照央行备案认可的属于付款主体同支付机构双方间协议约定的报酬归支付机构,其它收益均需纳入到信托财产中,并由受益人按照协议约定分享。
2.2强化市场监管力度
首先,基于市场导向,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创新发展。伴随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逐步发展,为避免监管过死,或是监管不到位,各项监管措施的采取,也需以市场为导向,加以创新,通过发挥“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双重作用,来优化配置各项资源,为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其次,国家监管与地方监管相互配合。除了在国家层面上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做出相关法律性规定,还需不断健全地方监管,即不同地区地方政府需具体结合当地情况,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地方监管对策,同国家监管政策一起共同实现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有效监管;最后,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相互配合。静态监管就是上述所叙述的政策层面上的国家与地方监管措施,而动态监管,则是指借助现代科技手段,通过构建实时、动态的风险监测与预警系统来实现对第三方支付的有效监管。具体有:(1)第三方支付机构需基于现有客户信息,不断完善并落实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并及时对客户身份资料与对应的交易信息加以保存、备份;(2)针对第三方支付交易数据库中出现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需做好及时提取、存档与报告的工作,并通过构建网上交易风险数据库,基于数据挖掘等计算方法对可疑交易信息加以提炼,并将其应用到日常交易分析与监控中;(3)做好数据库异地备份工作,确保客户交易的持续性与可靠性,更好保障客户权益;(4)国家与地方监控中心需及时发布相应的风险预警信息,以此来更好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
3结束语
总而言之,新时期电子商务要想实现进一步发展,不仅需要做好信息、物流与资金等行业的有機协调工作,还需强化对逐步强化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有效监管,通过相关法律政策制定、对应监管措施的采取,来为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最终推动我国电子商务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马林.浅析第三方支付信托式监管[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5,(02):8587.
[2]陶华强.论第三方支付中的信托法律关系[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