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杰能
《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鹿心社省长签发第216号令颁布,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教育史上第一部政府规章,也是我省第一部关于教育督导的法规性文件。2015年9月30日,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共同在《规定》正式施行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今后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将被督导, 每所学校将会有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的责任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可约谈被督导单位负责人……这些内容已写入《规定》中。《规定》的出台将对我省的教育改革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将深刻地影响着学校的教育教学。为了全面深入准确地宣传《规定》的精神,本刊记者专访了江西省教育厅总督学汤赛南,请他就《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以及如何贯彻落实《规定》的精神等方面的问题,给读者进行详细的解读。
记者:《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它的正式实施对推动全省的教育改革发展具有什么意义?
汤赛南:教育督导是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它对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教育督导工作。这些年通过督导发现和解决了许多问题,为推进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教育督导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督导机构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督导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督导内容重点不够突出,督导结果运用和考核奖惩措施不力等等。这些问题影响了教育督导的质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发展。2012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教育督导条例》,法定了教育督导内容和原则、督学制度及督导的实施。为了与江西的省情结合得更紧密,加强工作的操作性和督导的效果,从2013年起,我省开始研制这部《规定》。
记者:《规定》具有什么特点?有哪些能够体现江西本土特色?
汤赛南:特点体现在四个创新。
一是将教育督导机构的名称、组成法定化。《规定》通过法定形式将督导机构明确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审计等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办事机构设在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办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二是将学校安全卫生列入了督政和督学事项。《规定》将学校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列入政府必须落实的督导事项,将学校安全卫生管理列入督查事项,体现了对学校安全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
三是将督导责任区和挂牌督导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规定》要求按照行政管理权限,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和在校学生规模等情况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一名督学负责3~5所学校,对责任区进行经常性的教育教学工作检查督导;实行挂牌督导制度,在学校显著位置公开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以便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建立并执行教育督导责任区督学轮换制度。对学校进行教育督导,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或者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方可实施。实施经常性督导,不得事先告知被督导学校。督学对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学校处理。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经常性督导结束后,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四是全面规范了督导程序。《规定》就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专项督导在完成现场考查后的5日内形成督导意见并反馈给学校,综合督导应当在15日内形成督导意见并反馈给学校;学校对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意见10日内,向派出督导小组的教育督导机构进行申辩;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小组的督导意见,整体分析学校的申辩意见,30日内向学校发出督导意见书。
记者:相对于《教育督导条例》而言,《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教育督导工作职能.具体在哪些方面做了细化?
汤赛南:《规定》对国家《教育督导条例》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是细化了各级督导机构的分工。明确了各级督导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了教育督导机构负有制订规划、拟定制度、编写评估标准、组织实施督导、委托评估监测等六项职能,使教育督导机构开展具体工作于法有据;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督导机构的职责分工,使各级督导机构的工作重心各有侧重,以避免督导工作的重复和冲突。
二是细化了督政和督学的内容。科学明确地设置教育督政、督学内容,是增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提高教育督导质量的前提。为此,《规定》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教育改革的最新精神,立足我省的现状,重在解决突出问题和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对教育督导内容分门别类作出规定。按照督导对象的不同分别规定了督政、督学内容,让政府、学校的责任内容更为清晰;根据不同的教育类型分别设置了相应的督学内容,使督导工作更具有针对性。
三是细化了教育督导结果的落实与运用。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对教育改革发展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关键在于抓好教育督导结果的落实与运用,否则教育督导就会流于形式,有“结果”无“效果”。 为此,《规定》第一细化了问题、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期限;第二是细化了整改到位和跟踪;第三增加和细化了督导报告作为教育决策、项目安排及对被督导单位、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内容。
记者:《规定》对任命专职或聘任兼职督学的条件是否作了规定?对督学的管理又作了哪些规定?
汤赛南:《规定》对督学的任职条件作了明确的要求。督学应当具备以下6项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如符合以上条件,经教育督导机构考核合格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颁发督学证书认定为相应一级督学。
《规定》要求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督学的管理,对督学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免或聘任、解聘督学的重要依据。《规定》要求督学不能在被督导单位报销经费,不能收受、索要被督导对象财物,一旦发现,本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要限期退还财物;不仅如此,情节严重的,还要解除督学职务并依法给予处分,对兼职督学予以解聘;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规定》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省教育行政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规定》执行到位?
汤赛南:一是积极开展对《规定》的学习和宣传。我们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学习宣传《规定》作为依法治教的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好。
二是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施行。要求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以贯彻实施《规定》为契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教育督导”的要求,坚持督政与督学、监督与指导、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切实抓好工作的落实。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着力抓好教育督导机构建设。《规定》明确了省、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组成形式,要成立教育督导委员会,并设立办公室,配备所需工作人员,将教育督导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教育督导机构有效承担起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的实施工作。政府分管教育的负责同志对教育督导工作要直接抓、负总责,做到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部署任务、通报情况、提出要求、检查落实。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支持教育督导机构开展好教育督导工作,对列入教育督导计划的学校不进行内容相似的检查、评估。重视教育督导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教育决策、教育项目安排和对被督导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确保督导结果落实到位。在对各类学校的评选表彰中,赋予督学对所督学校推荐的权力,其教育督导的结果作为评价学校校长考核、任命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到位且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教育行政部门要进行诫勉谈话,年终考核时执行一票否决,并取消学校当年参选各种奖项的资格。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认真履行督导职责,按照《规定》划分的督导内容,尤其要把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安全卫生工作纳入重点督导内容,开展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
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对待教育督导工作。要为督学提供工作便利,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督学对学校工作的监督,虚心接受督学反馈的意见。各高等院校要重视发挥校内督学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作用,乡中心完小以上中小学校要建立学校视导员制度,以配合责任督学的督导工作,同时这也必将加强学校内部的督导工作。
各级督学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积极服从教育督导机构的指派。在实施督导工作中,切实遵守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客观公正,不隐瞒,不虚构,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以服务为宗旨,以指导为主,督促学校规范办学,为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