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飞,王兰惠
(1.山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0;2.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公共课教学部,天津 300170)
抗战时期沦陷区、国统区、根据地土地政策之比较研究
张亚飞1,王兰惠2
(1.山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0;2.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公共课教学部,天津 300170)
摘要: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国统区、根据地三类不同地区实施的土地政策各有不同,日本把沦陷区作为补充基地,疯狂掠夺土地和资源,维持战争;南京国民政府国统区的土地政策是集中全部力量,赢得抗战胜利;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施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仅改变土地使用权,地主少收租,地主和农民达到了一种平衡关系,共同为抗战努力。最终,上述三类地区土地政策都是为了战争需要。
关键词:抗战时期;沦陷区;国统区;根据地;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政策
抗日战争是中华民族为了自身的生存而进行的一场伟大战争,突显了中华儿女可歌可泣、坚韧不屈的斗争精神。由于受到日本的侵略,中国当时被分为沦陷区、国统区和根据地三类不同区域,分别由日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中国共产党领导。沦陷区主要是指被日寇占领的东北、华北、华中三大占领区,日本侵略者对三大占领区进行了包括经济、农业、文化、政治、工业、商业、纺织业等在内的疯狂掠夺,推行奴化教育,依此作为占领全中国乃至东亚的后期供给地;国统区由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实行的是一党专政、保甲制、军统和中统特务三者相结合的蒋介石个人独裁统治,旨在维护大资产大官僚的利益;根据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大本营和后方堡垒,实行的是人民民主政权,是八路军、新四军和人民全力配合进行抗日的地区。在这三类地区,日本侵略者为了实现对中国以及菲律宾、越南等东亚的占领,把中国三大占领区作为补充基地,疯狂地掠夺资源,尤其对我国的土地进行了大肆的攫取,通过强占、贱卖、设置军事区、“百万移民”计划强占东北土地、扩展铁路附属地、扩展商租地、地籍整理来武装霸占自耕农地,以“维护治安”和“危险区”强征土地等多种形式来夺取土地,实现土地所有权的“合法化”,从而支持侵略战争的进行。南京国民政府控制的国统区提出了《战时土地政策案》,对国统区的土地所有权进行分配,最终目的是“增加抗战力量,以争取最后之胜利”[1]。该法案通过三项决议:“一、土地税采用累进制,原则通过。二、贷款农民,以裕农民生活,应由中央继续扩大贷款范围,交由行政院办理。三、其余交中政会详细讨论,分别采取施行。”[2]可见,南京国民政府为了抗日战争的胜利专门制定了土地政策,在部分省区(主要是接近战区的地方)切实推行“二五减租”政策,凝聚了广大的农民和地主,对于抗战胜利和民族解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虽没有对土地所有权进行根本的改革,但对土地进行了适当减租减息,使得土地政策适应了当时形势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实现了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为抗战的最后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没有对地主和富农的土地进行没收,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采取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办法,即对地租和租息采取减少的办法,使得地主和农民达到了一种平衡关系,使他们的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全民集中精力抗战。
当前学界对民国时期土地政策研究颇多,主要集中在土地政策的实施、国共土地政策的比较、根据地土地政策发展历程、日本对沦陷区土地的侵占等方面,而没有对沦陷区、国统区、根据地三类地区的土地政策进行比较,亦没有详细分析各类地区的具体土地政策变迁历程,故本文以此为起点,通过评析三类地区土地政策的发展历程,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三类土地政策的终极目的。
1抗战时期沦陷区的土地政策
抗日战争爆发后,我国领土接二连三地丧失。先是东北三省几个月内沦陷,东北三省的百姓陷入了水深火热之中,国家进入了极其苦难的时期。1937年“七七”事变之后,伪满洲的伪总官星野直树曾狂傲地说:“但是中国政府撕毁三原则的协定,又掀起了排日的运动,实现远交近攻的传统政策,勾结英美抵抗日本,联络苏联压制日本,惹起了卢沟桥事变。事态的发展不可预测,准备万一,乃是当务之急。因此开发产业、振兴北边、开拓移民三大政策,必须实行。”[3]由此可见,日本侵略者对东北三省的侵略主要是对经济、物资、工业、农业、矿业的掠夺,尤其是通过开拓移民来对东北三省土地进行掠夺。
1.1日军在中国东三省的土地政策
日本国土地狭小,资源缺乏,人口逐年增加。我国东北三省则地广人稀,土地肥沃,资源丰富,成为日本人首先侵略的目标。东北三省自清末以来就是日本人觊觎的对象,为了缓解国内人口的压力,日本移民到东三省,从而实现了国内的经济发展和侵略意图。在伪满洲国成立时,他们就开始了移民计划。
1933年伪满洲国内治安还没有安定下来,日本关东军就计划夺取日本移民地。根据关东军参谋长小矶国昭的指示,当时驻屯在哈尔滨的第3(10)师团,利用军队的刺刀,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夺取北满农民的耕地。广大农民不堪压迫,为了保卫自己而爆发了土龙山事件。以谢文东为首的三千人民群众起来反抗,关东军对其进行了残酷的镇压。由于紧迫的形势,日本收买土地计划遇到了挫折。[4]
日本对东北三省两次大规模的移民,不是为了解决国内生存压力,而是以“为了祖国”的名义来骗取本国人民前去开荒,夺取东北三省的土地。1936年日本人成立了满洲拓殖会社与朝鲜拓殖会社,他们是伪满洲国的特殊社团法人,按照关东军的命令来进行开拓和殖民任务。日本军部又提出20年内向伪满洲国移民100万户的计划,即开始了日本移民的真实意图——占领东北全境。
“百万移民”计划对日本侵略产生了积极的效果,首先,日本把我国东北三省作为后方资源供给地,作为侵略整个中国和亚洲的战略基地,从而实现日本的罪恶计划。其次,日本移民不是单纯地缓解人口压力,而是为了实现侵略整个中国的狼子野心,他们对移民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一旦与中国或者苏联发生战争,便可以随时把这些年轻的移民整编入伍,实现其军事目的,与中国和苏联的军队抗衡。因此,这些移民是双重身份,是为了侵略战争的需要而移民的。最后,日本人怀着极大的幻想,获取伪满洲的资源、土地和劳动力,来减少日本国内的经济压力。关东军在清末渗透进了我国东北三省,并以其作为日本开拓移民的武力后盾,日本移民在此肆无忌惮地强占着土地。
日本对中国东北的移民是以侵夺中国东北的国有土地和民用土地为主,只有在占领东北的土地后,才能将其作为后备基地,进而侵略全中国。故日本政府诱惑本国的移民侵占中国东北三省的土地。其侵占土地的形式包括:①继续扩大在满洲的租借地和扩展铁路附近的附属地,以表面合法的手段来实现非法侵夺土地的目的;②借以所谓“土地户籍整理”的名义,虚假不登记或少登记土地,来实现从土地登记簿中窃取土地;③继续以武力手段残忍地驱赶和屠杀中国人民,并强占其土地;④以低价手段强卖东北三省土地,但东北三省土地所有权形式比较复杂,有公有地、私有地、官有地、蒙族用地等多种形式。公有土地主要是宗族所占有的族田或义田,即一些公司或者商会为了本组织内的公共事业所占有的土地,村落内部为支持学子上学所占有的学田,教会为维护自身生存的土地,宗族势力为祭祀祖先而占有的祭田,慈善组织为慈善事业占有的慈善田等多种形式。私有田是农民个人占有的土地或者地主占有的土地,这还有汉人和旗人之分,但都归于私田。官有田的成分复杂,分为清末皇室成员的土地、伪满洲政府占有的土地、吉林省政府占有的国有土地、奉天省政府占有的国有土地、黑龙江省政府占有的国有土地、旗人封建王族所占有的土地、奉系军阀及其幕僚占有的土地等多种形式。蒙族田指的是蒙古贵族和蒙古幕僚所占有的世袭领土。对于这些形式复杂的土地,日本人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占有手段。
1.2日军在中国华北沦陷区的土地政策
日本在我国东北采取残暴政策的同时,也对我国华北地区采取了同样的手段霸占土地。华北沦陷区,北与蒙古人民共和国和“东北沦陷区”(即伪满洲国)接壤,东临渤海、黄海与朝鲜和日本相望,南达黄河陇海一线,西抵包头与黄河东岸,总面积100多万平方公里,人口约8 500万。[5]
日寇为了维护在我国华北地区的绝对统治权,从而对华北地区实行了五次“治安强化运动”,不顾一切地挖沟封锁、筑碉堡、修建公路,使得我国华北地区大部分农民失去了土地。“据不完全统计,现时敌寇在华北修成的铁路至少占地1 800平方里。新修公路汽路至少占地3.5万平方里以上,铁路两边的护路沟至少占地7 000平方里以上,公路汽车两旁的护路沟占地至少有1.5万平方里,铁路公路与护路沟之间,占地的面积至少有2.5万平方里,封锁墙占地至少有5 000平方里,这六项合计占地至少有8.58万平方里以上!(去年12月8日本报)合计竞达46 332 000亩的惊人数字。”[6]据统计,“隔离区”和军用设施共占去华北耕地的15%。[6]可见,日军为了战争需要,武力占据大部分土地,造成土地数量大面积减少,间接造成了我国华北地区的粮食减产,百姓的土地所有权几乎无从提起,这些土地“理所当然”被日军所有。
日本政府为了支持太平洋战争,与美国海军争夺太平洋战场的主动权,需要大量的物资尤其是农产品来满足军队的消耗,但日本本土已无能力维持战争的消耗,他们便把目光投向华北沦陷区内广袤的土地和丰富的资源,利用占领区资源满足日本军队的后勤给养。我国华北农民在此背景下成为日本军队榨取的对象,百姓陷入了生不如死的艰难境地。
1.3小结
综上所述,日本为了战争的需要,我国让日本国内的大企业投资我国华北地区的厂矿企业、交通业、运输业、银行业、纺织业、农业等多种产业,从多方面掠夺华北的资源,尤其是农业资源,除了占有土地自行进行粮食生产外,还成立了专门的征收粮食公司来掠夺百姓手中的粮食,使得华北地区的百姓流离失所、无法生存。华北地区本来人口众多,土地稀少,恶劣的自然环境使得粮食产量刚好够本地人口的消耗,而从日本来的几十万军队,加之日本雇佣的伪军和汉奸的到来,使得本来捉襟见肘的粮食供应更加紧张。日本侵略者为了战争机器的顺利运转,不顾华北地区百姓的死活,把抢夺的粮食全部供军队使用,同时为了打击敌后抗日根据地,开展“三光政策”和坚壁清野运动,使得华北大平原大部分村庄消失,百里无人烟,大片土地荒芜,加上日军把大量华北地区的劳工运往日本本土和伪满洲国进行工业生产,劳动力更加缺失,华北地区陷入了万劫不复之地。总之,日本侵略者通过对土地的军事占领,造成大部分土地处于荒芜状态,并建立相关日伪企业进行土地开发,完成对土地的无偿占有,而中国百姓失去了自己的土地,社会秩序一片混乱,国人的土地所有权更无从谈起。
2抗战时期国统区的土地政策
1937年“七七事变”之后,中国进入了全面抗战争时期。为了中华民族的解放,全国军民万众一心,集合全部的财力、人力、物力支持抗战。若没有充足的粮食,战争是无法打赢的,因此粮食问题首当其冲,而土地关系粮食的生产,所以土地是最基本的问题,即采取什么样的土地政策和土地所有形式对战争的影响很大。南京国民政府在国统区,在八年抗战中先后采取了不同的土地政策,来发挥土地最大的效率,尽最大力度来扶持农业,为抗战的最终胜利提供了充足的物资条件。
2.1“二五减租”政策
在抗战初期,由于民族矛盾上升为国家的主要矛盾,地主和农民之间的矛盾成为次要矛盾。为了抗战的需要,南京国民政府不再坚持维护地主利益,而是采取了十年国民革命时期的“二五减租”政策,即在不触动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改革,如土地税制改革、土地租费下调、土地垦荒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确定、地籍的整理和土地报价问题、田地的“三征”运动的兴起、赞助和扶持自耕农贷款赎买土地所有权的运动等。
土地税制改革是“二五减租”政策的延续。“二五减租”政策是在孙中山提出的“平均地权”发展起来的。在1924年国民党“一大”召开的基础上,孙中山于1924年8月17日在《民生主义》第三讲中正式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号召,并在以后的演讲中多次阐述了这一思想。[1]鉴于实现“耕者有其田”困难重重,因为不论采取“革命暴力”手段夺取还是采取“和平赎买”政策都不能实现其根本目的,也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所以国民党政府便提出了缓行一步的措施,即不对土地所有权进行革命性的变动,仅下调地租和地息,即“二五减租”政策。关于“二五减租”政策的提出问题,有的说是萧铮在《土地改革二十五年》中提出的,即“在萧山的衙前镇(他住的乡村)组织农会首先发实现二五减租”[1]。有的说是中国共产党在1926年7月在《关于广东农民运动决议案》中率先提出的,即“一般佃农的要求为佃租之减少,在广东已屡次发生减租运动,但口号必须切实而能行并且要普遍,故主张分别依照向例纳税的方法‘减原租的百分之二十五’”[7]。其实“二五减租”政策是谁最先提出并不重要,也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而是这项政策在抗战以前的内容是什么,在抗战开始后的具体实行情况又如何?
“二五减租”政策含义是:这项政策是由孙中山签署的,并且是把田租的50%减为25%。这项政策在国民革命时期几乎没有得到贯彻,仅仅是书面的形式,农民没有从中得到实惠,地主表面上应付“二五减租”政策的执行,其实多加了其他名目在田租里,或者是让农民承担更多义务劳役,为他们多创造额外的利润。可见,“二五减租”政策在农民和地主中都遭到了反对,没有起到预想的效果,反而适得其反,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果。同时国民党内部对此项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也存在分歧,在执行过程中不得要领。在孙中山逝世和廖仲恺被刺后,国民党中央忙于北伐,没有把太多的精力放在此项政策上,使得“二五减租”政策名存实亡。
虽然国民党中央和各省市代表在1926年10月15日的广州联系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本党最近政纲决议案》中的“减轻佃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8],并宣布在全党、全国范围内实行,但是仍是书面的规定,没有贯彻到土地改革的实际中。
在抗战爆发后,南京国民政府重新思考了“二五减租”政策的合理性,把其运用到实际土地问题之中。然而,南京国民政府在执行“二五减租”政策时一直处于摇摆状态,摸索着前进,时常出现倒退的迹象。抗日战争爆发后,南京国民政府在1938年制定了《战时土地政策案》,其中最关键的是第9条“规定地租额不得超过地价百分之七,并严禁任意撤佃抗租”[8]。此条便是南京国民政府对“二五减租”政策的直接继承,田租的减轻使得佃户积极发展生产,间接承认了农民对生产所得的合法占有,从而为抗战物资的供应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可见,“二五减租”政策在抗战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是南京国民政府土地政策的进步,适应了抗战对土地的需要,既没有从根本上伤害地主的权益,同时也保证了农民的生存需要,让地主和农民的阶级关系得到了缓和,充分调动了双方共同抗战的积极性。
2.2土地垦荒政策
南京国民政府为了缓和国内人地紧张的局面,实行了土地垦荒政策,希望以此来缓解人地矛盾,同时也为了抗战的粮食需要,便鼓励百姓去国统区的荒凉之地垦荒种地,并对其所有权进行了规定,即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难民或者移民享有耕种权,可以免除三到五年的地租,并由南京国民政府拨贷款建设房屋供难民或移民居住,由难民耕种土地,等土地有收益之后再收回国家贷款。
在抗战初期,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九省荒地开垦计划》和《非常时期难民移垦规则》,由中央赈济委员会管理此项工作,到抗战后期,建立农林部,下设垦屋总局统领垦荒事宜。垦荒主要在国统区范围内,包括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南、湖北、河南、浙江共15省的部分地区[9],这些地区被国民党称为战略和经济的后方。后来由于日军的疯狂进攻,使得华中和华南部分省沦陷,南京国民政府只能把垦荒的主要精力放在西北和西南等省份。垦荒地的所有权刚开始为移民私有,后来移民依照1939年《非常时期难民移垦条例》中的规定,就仅有土地耕种权了。
垦殖的方式分为三种:国营、省营、民营。[10]抗战后期,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战时土地政策实施纲要》,指出“荒地之可为大规模经营者,由国家垦务机关划设垦区,移殖战地难民或后方有耕作能力之人民并供给生产工具以资耕作。私有荒地由政府征收高额地价税并限制使用,逾期不使用者得由政府估定地价以土地债税征收之”[10];1942年又颁布了《中央垦务法规汇编》对垦荒各个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整个抗战时期的垦荒政策有力地支持了前线战争的需要,满足了物资供应,缓解了难民压力,使男难民实现温饱,不再流浪;稳定了国统区的经济发展,保证了巨额的军费开支,缓解了财政危机,并用一些农产品换取了外汇和军用物资。从垦荒政策前后变化可知,荒芜土地的所有权在1938年开始时是可以私有的,但到1939年抗战形势急剧恶化,国民政府经济压力日益吃紧,为了充分保证前线的物资供应和军费开支,政府便把所有的垦荒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统一调配粮食生产,并对移民和难民给予充分的支持,一方面保证了难民的生存,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军粮的供应。
南京国民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土地政策和土地改革,但是并没有对土地所有权进行本质上的修改,还是维持封建土地所有制,不触动大地主和大资产阶级的利益,从而维护了自己的统治。抗战以来,大地主、乡绅、大买办、大官僚无不趁此国难之际,大肆兼并土地,发国难财。战时其他的投资都不保险,唯有土地是最保险的投资方式,地主阶级投资土地来实现资本的再升值,攫取了广大百姓赖以生存的土地,南京国民政府扶持的自耕农也不例外。虽有土地政策和土地法规保护其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但在势力庞大的地主阶级面前,这些法规最终保护的仍是地主阶级的利益。此外,自耕农抵御灾害的能力比较差,没有足够的力量去投资生产,加之政局不稳,农民更没有心思生产。非自耕农在战时因为有时无法交租,与地主的关系恶化,农民不再租种土地,土地生产力低下,形成地主空有所有权而无人种地的局面。因此,国统区的土地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好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3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
抗日战争时期,农民是主要的力量,无论是兵员还是后勤的供给,都少不了他们的支持。故中国共产党帮助农民减少剥削、占有自己的土地,实现了减租减息,一改过去“没收地主富农土地”的政策,因为地主阶级不都是顽固不化的人,他们中间有一部分人比较开明,知道当前国难当头,应以民族存亡为根本,积极要求抗日,并为抗日做出了一定贡献。因此,中国共产党在十年国民革命时期的土地方针是:“没收一切所谓公有的田地以及祠堂、学校、寺庙、外国教堂及农业公司的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无代价的没收地主租与农民的土地,经过土地委员会,将此等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但属于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11]此项主张是在1927年武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该议案纠正了“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前陈独秀的“右倾”投降主义路线,包括陈独秀的“右倾”土地政策(陈独秀作为党的最高领导人,对党提出的“耕者有其田”政策进行修正,认为此项政策有些“过火”,农民运动的动作太大,破坏了与国民党合作的良好局面)。
3.1抗战前的土地政策
在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一直到1936年这十年中,中国共产党一直坚持“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而1937年“七七事变”的发生,国共之间的斗争成为次要的斗争,中华民族和日本侵略者之间的矛盾成为主要矛盾。国家存亡上升为首当其冲的问题,国共开始了第二次合作。十年内战时期(北伐战争时期)的“耕者有其田”政策也得到了调整。“减租减息”的前提是不动地主的财权、地权、物权、政权,不从根本上动摇地主阶级的统治,联合他们一起抗日。因为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都有抗日的要求,所以战时政策也不削弱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利益,而是联合他们共同抗日。
抗战前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之所以后来发展成为“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做法”,是因为1931年8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该土地法规定:地主“没有得到土地的权利”,富农“可以分得较坏的劳动份地”[12]。随着对富农问题的重新认识,中国共产党对原先消灭富农的政策进行了深入思考,认为富农的财产不应该全部没收,而应采取削弱的政策;抗日战争爆发后,则逐渐变为“联合富农”共同抗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1942年1月通过的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规定:“富农的生产方式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党的政策,不是削弱资本主义与资产阶级,不是削弱富农阶级与富农生产,而是在适当的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之下,同时奖励资本主义生产与联合资产阶级,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但富农有一部分封建性质的剥削,为中农贫农所不满,故在农村中实行减租减息时,对富农的租息也须照减。在对富农减租减息后,同时须交租交息,并保障富农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13]抗战时期保护富农经济的政策,使富农经济得到了发展,促进了粮食产量,对革命根据地的抗战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对待土地所有权的态度是,不剥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土地有收益、出卖、典卖、抵押等权利,但是地主阶级要减租减息、照顾农民的利益,尤其是贫雇农的利益。另一方面,农民也要交租交息,从而使地主可以维持抗战的决心。
3.2抗战后土地政策
减租是在抗战爆发以后,“一般实行二五减租,即照抗战前租额减低25%,不论是公地、私地、租佃地,也不论是钱租制、物租制、活租制、定租制均使用”[14]。减息是指“对于抗战前成立的借债关系,为适应债务人的要求,并为团结债权人一致抗日起见而实行的一个必要政策。应以一分办为计算标准,已付息超过原来的一倍的,停利还本,超过原来两倍的,本利停付”[14]。
3.2.1晋察冀根据地的土地政策
晋察冀边区政府于1938年2月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第2条规定:“地主之地收入不论租佃、半种,一律照原租额减收百分之二十五。”第3条规定:“钱主之利息收入,不论新债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得超过一分(即百分之十)。[15]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在当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到了抗日后期,随着减租减息政策的深入,许多地区对政策的理解不到位,使得农民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边区政府向农民进行了更加深入的宣传,强调政策的中心任务是一切为了边区的经济发展,要处理好租佃关系,尽量缓和地主和农民之间的矛盾;充分发动农民积极自觉地参加减租减息运动。在执行政策中,要注意“防止农民报复造成地主惶恐不安等过左现象发生,同时要注意敌人与反动分子乘机挑拨造谣等破坏行为”[15]。由此可见,减租减息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是不断完善起来的,有力地支援了华北地区的抗日战争。
3.2.2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土地政策
在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中国共产党的减租减息土地政策也是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对于具体的问题,他们也深入探讨过,如减租是减战后的地租,不是减过去的,“这是因为过去的已交了,不能再倒,没交的可减”[16];对待地主在把土地租给农民后,又把土地租给别人的情况作了严格的限制。减租后的租约是新的合约,双方应该使合约长期有效,使得土地租种权长期稳定,刺激佃农的生产积极性。若地主要收回土地也可以,“即在增加生产的条件下,可允许地主收地,这不是妨碍资本主义的发展。但地主收回地出租、出卖、出点者,佃户有优先权(先点、先买、先租的权利),如地主真的卖给亲近人的时候,可以叫他买,其余不行,但必须强调佃户优先权”[16]。这是土地政策对地主收回土地后,再处理土地时的限制,佃户有优先权,可以保证佃户对农业生产进行高投入,提高粮食生产效率,使得双方利益都得到照顾。
综上可知,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实行的减租减息土地政策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一方面满足了本地军民和前线部队的粮食供应,另一方面也缓和了地主和农民之间尖锐的阶级对立,不仅农民得以生存,而且促进了农业生产。
4结论
前文对抗战时期沦陷区、国统区、根据地的土地使用和土地政策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并作了简要的对比,发现土地使用在三类不同地区中存在不同的情况。因为在抗战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南京国民政府、中国共产党的出发点不同,他们对土地的政策自然不同。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实现对整个中国甚至东亚的占领,不惜杀鸡取卵地攫取沦陷区资源,尤其是土地和农产品,把各种战略物资送往前线,维持其侵略战争以实现日本帝国主义的狼子野心。
南京国民政府为了维持国统区的稳定,光复沦陷区,实行了战时土地政策,举全国之力抗战日本帝国主义,把国统区的田租收归中央,由国民政府收取田租,统一调配,满足后方的需求,供应前线的消耗。南京国民政府为了转移难民、缓解经济压力,保证足够的军粮供应,制定了战时垦荒政策,使几百万难民进入几乎没有开发过的我国西南和西北地区,由国家组织进行土地开发,把土地所有权控制在国家手中,难民只有耕种权。难民在前几年不用缴租,以后由国家统一收租,这样既可以满足难民的生存需要,也稳定了后方的经济。扶持自耕农政策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直接给自耕农或者是贷款给自耕农让其自己买土地,这样自耕农在土地上进行很大的投资,生产更多的粮食,满足了战争需求。“二五减租”政策也是为了促进土地使用的最大化,使大部分被兼并而又无人承租的土地可以被耕种,同时也让佃户有田可依,使地主和农民可以联合起来共同抗日。
抗日根据地的减租减息政策也是中国共产党为了缓和地主和农民对立的阶级关系,联合一切可以联合的力量,共同抗日。减租减息政策比国统区的各项土地政策执行得都好,原因无非是国统区的土地政策持续时间短,政局不稳,南京国民政府没有太多的精力关注土地问题。此外,虽然南京国民政府有一些法规和政策保护农民的利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大地主大官僚凭借手中的权力轻易地消解了政策和法令对其行为的干扰,使得土地政策有名无实。大地主、大官僚、大资产阶级,这些剥削阶级的本性不管在什么时候都不会改变,他们在民族生死存亡之际,置国家与百姓于不顾而大发国难财。故国统区的土地政策几乎是失败的。
抗日根据地采取的减租减息土地政策深得民心,为抗战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和地主的关系在抗战中得到了缓和、实现了共生,粮食得到了保证,使得抗日根据地可以持久地存在下去,对沦陷区的日军形成了威慑,就像一颗颗钉子钉到了日本占领的沦陷区中心,为后期的抗战工作奠定了基础,使得敌人忙于敌后的游击战,分散了日军的兵力。
综上所述,在特殊时期,各方土地政策的制定都是为了战争的需要。日军为了占领全中国,南京国民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为了民族存亡和国家兴衰。因此,我们要客观看待土地政策的背景,将其放入八年抗战之中,在长时段内看待该问题、理解土地政策背后深层次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战争等原因,才能真正把握抗战时期土地政策的内涵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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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 Policies Comparsion Among Occupied Area,Kuomintang-Ruled Area and Base Area During Anti-Japanese War
ZHANG Yafei1,WANG Lanhui2
(1.College of Marxism,ShanXi Normal University,Linfen 041000,China;2.Dept.of Public Education,Tianjin College of Commerence,TianJin 300170,China)
Abstract:In the anti-Japanese war period,land policies are different in the occupied area,Kuomintang-ruled area and the base area.The Japanese put occupied area as the supply base,in which they plundered the land and resources to maintain the war; the land policy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ment is foucs on full power to win the anti-Jananese war; the land policy in the base area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is not to change the land usage right without changing the land ownership,and achieve a balance between landlords and peasants.Finally,the land policies of three areas are all for the need of war.
Key words:anti-Japanese war period;occupied area;Kuomintang-ruled area;base area;subject of the land ownership; land policy
文章编号:1673-1646(2016)04-0051-07
* 收稿日期:2015-12-16基金项目: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近代中国法治与刑法伦理的变迁研究(2015CFX008)
作者简介:张亚飞(1981-),男,讲师,博士,从事专业: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F3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3-1646.2016.0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