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涵
摘 要:以不容乐观的社会婚姻家庭现状切入,突出重读经典之迫切性,旨在让经典重现。通过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结合当代实际与自身理解,从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三个方面归纳概括了马克思主义作家对婚姻家庭的阐述。这也是在畸形婚恋观泛滥、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今有效缓解社会恋爱婚姻弊病的一剂良药,对建设美满家庭、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婚恋观;启示
中图分类号:C91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3-0023-03
爱情、婚姻和家庭是人类情感最温馨的归宿,也是人类社会的“初级生活圈”。当下,传统婚恋观受到社会变革、西方思潮的冲击,出现了诸多新变化。同时,一些令人担忧的不良倾向也随之产生。鉴于此,研读马克思主义作家关于爱情、婚姻和家庭的经典著作,梳理、概括他们的精辟论述,对构建正确婚恋观、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与现实启示。
一、当代中国社会婚恋观的现状分析
伴随着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一代——“80”后,如今已渐渐成为中国社会婚恋队伍中的主力军。他们的婚恋观映射着当代社会婚恋观的发展变化,也可从中窥见中国社会婚恋观的大体现状。在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环境和中西方文化交融的影响下,当代青年女性鲜明的自我意识崛起,她们愈加尊重自我价值,追求幸福感受。与此相伴,一些不良倾向也倾巢而出。不少青年价值取向畸形化,他们以个人为本位、以实用主义为原则、以等价交换为实质内容。当代社会的婚恋观不可避免地走向了世俗性和功利性,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另外,性观念日益开放,道德批判观弱化。同時,在竞争社会生活压力的催化下,青年人无暇去爱。当人们需要过多的精力来应对工作与生活的压力时,往往会忽略爱情和婚姻的甜蜜,而缺少了温情与呵护支撑的爱情和婚姻便会冷漠而易碎。
当代中国社会的婚恋观应当继承传统、推陈出新,但不断发展的婚恋观必须合乎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换言之,当代中国社会的婚恋观必须实现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现今,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初级阶段,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与中国当代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不断深化、发展。新时期,构建社会婚恋观同样可以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找到支撑。探讨马克思主义婚恋观,对构建新时期中国社会理想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婚恋观意义重大。
二、马克思主义婚恋观的内容概述
马克思主义作家在婚恋、家庭、伦理方面著作颇多,经整理归纳,现从恋爱观、婚姻观和家庭观三个方面依次阐述。
(一)恋爱观
1.爱情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马克思主义作家认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1]显然,这是对人的自然属性的论述。而人与动物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人除了具有自然本能之外,还具有社会属性,人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结合的有机整体。爱情亦然,爱情的产生具有原始的自然基础——满足性需要的本能,同时也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爱情也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苏联学者瓦西列夫如是说:“爱情是一种复杂的、多方面的、内容丰富的现象,爱情的根源在本能、在性欲,这种本能的欲望不仅把男女的肉体,而且把男女的心推向一种特殊的、亲昵的、深刻的相互结合。但是爱情又不仅仅是一种本能,不仅是柏拉图式的神奇剧、淫欲、直观和精神的涅■。爱情把人的自然本质和社会本质连接在一起,它是生物关系和社会关系、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的综合体,是物质和意识多面的、深刻的,有生命力的辩证体。”[2]可见,把爱情简单地等同于“肉欲的发泄和满足”是庸俗主义的爱情;完全排斥性爱、崇尚灵魂的相投的是柏拉图式的爱情。而马克思主义恋爱观不然,真正坚持了爱情是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
2.爱情应以互爱为前提。常言道:“爱情是友谊的结晶,是感情的和声,是理想的共鸣。”这实际上是对爱情本质的阐释,爱情的前提和基础即“友谊、感情、理想”。对此,马克思主义者做了全面论述。黑格尔说过:“爱情确实有一种高尚的品质,因为它不只停留在性欲上,而是显出一种本身丰富的高尚优美的心灵,要求以生动活泼、勇敢和牺牲的精神和另一个达到统一。”[3]列宁在《关于崩得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内的地位问题》的发言中说:“爱情是不可强求的”。恩格斯也有如下言论:“现代的性爱,同单纯的性欲、同古代的爱,是根本不同的。第一,它是以所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在这方面,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的爱,绝不是一向都征求妇女同意的……最后,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不仅要问: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情,由于相互的爱而产生的?”[4]黑格尔的“统一”、列宁的“不可强求”以及恩格斯的“互爱”,无非是要表达男女之间的爱情应以互爱为前提。“互爱”即志趣、思想和情趣的和谐一致、志同道合。恋爱的最终归宿是要结为终身伴侣,其出发点不是和爱人风花雪月、吃喝玩乐,而是为了在长期的共同事业中相互扶持、共创未来。一对思想格格不入、貌合神离的男女,难免会走向感情破裂的结局。
3.真爱情的道路不是平坦的。爱情固然美好,但美好的爱情并非都是一帆风顺的。相反,大多美好的爱情都需披荆斩棘,经受严峻的考验。众所周知,马克思和燕妮的爱情、列宁和克鲁普斯卡娅的爱情是伟大的,他们的忠贞不渝、互帮互扶、革命情谊被传颂为一代佳话。他们将个人爱情和伟大事业、人民幸福相系,表现出了爱情的崇高价值。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要使爱情能经受住考验,必须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革命利益的关系。“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生动地体现了无产阶级革命者对待生命、爱情同事业关系的正确态度。马克思在写给女婿拉法格的信中说:“如果您想继续维持您同我女儿的关系,您就应当放弃您的那一套‘求爱方式……过分亲密很不合适,因为一对恋人在长时期内将住在同一个城市里,这必然会有许多严峻的考验和苦恼。”[5]这番话鲜明地告诫了青年男女正确摆正爱情位置的重要性。现实中,不乏热恋的男女陷入感情的泥潭中忘乎所以、难以自拔,无心工作和其他。他们读一读这篇忠告,更是备感需要。马克思主义作家用实践和理论告诉我们:“真爱情的道路不是平坦的”[6]。
4.反对资产阶级的恋爱自由。马克思主义者支持自愿、自由选择配偶的同时,极力反对资产阶级所鼓吹的“恋爱自由”“性解放”和“杯水主义”。生活中,不少青年男女打着“恋爱自由”的幌子,在感情上朝秦暮楚、飘忽不定。列宁明确指出,如果扭曲“恋爱自由”,将其当作爱情游戏、通奸荒淫的幌子,那这是资产阶级的要求。青年人对待感情应该严肃、认真,那种左拥右抱、朝聚夕散的轻率态度不可取。此外,列宁还对所谓一见钟情的“杯水主义”进行了严肃地批判,“杯水主义”宣扬: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满足性欲和爱情的需要如同喝一杯水般平常。这种理论流行之时,不少青年人为之痴狂,但实践证明这并不可取,青年男女都深受其害。对此,列宁尖锐地进行了批判:“我认为这个出名的杯水主义完全是非马克思主义的,并且是反社会的。”“作为一个共产党人,我毫不同情杯水主义,虽然它负有‘爱情解放的美名。无论怎样,这种爱情解放,既不是新的,也不是共产主义的。你会记得,特别在十九世纪中叶,在文艺作品里曾把它鼓吹为‘心灵的解放。在资产阶级的实践中,它变成了肉欲的解放。那时的说教本领比现在强,至于实践,则我难于判断了。我并不是想用我的批判鼓吹禁欲主义。”[7]马克思主义者一向反对僧侣的禁欲主义,但是如果诱使青年漫天谈“性”,那会严重危害其健康成长。如果一个人仅仅满足肉体之爱,精神空虚、草率结合,这样的爱情贬低了爱的宗旨,那么爱的崇高将会贫乏到极点,这是马克思主义者所不愿看到的。
(二)婚姻观
1.婚姻的道德基础是爱情。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资产阶级婚姻家庭的虚伪与堕落,提出未来婚姻家庭的道德基础是爱情。“资产阶级撕破了罩在家庭上面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单纯的金钱关系。”[8]恩格斯更是一针见血:“资产阶级的婚姻是伪善的,是无异于道德沦丧的婚姻,”[9]这些论述,鲜明地揭露了资本主义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关系之上的肮脏与丑陋。此外,恩格斯还在此问题上说出了一条至理名言:“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文明时代,人们在享受婚姻带给我们的比杂交更为优越、合理的两性生活时,相应的,必然就得讲道德。否则,所谓的婚姻只能称作混乱不堪的性关系。然而,当今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追名逐利还是一大部分人们的生活之道,婚姻只谈爱情未免不够现实。随着社会的进步,当财富、地位等功利性因素再不足以左右我们人生的方向,爱情和婚姻方能完全统一。那么,婚姻符合道德这一要求便得以实现。
2.婚姻应充分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10]80恩格斯看来,只有在资本主义的社会生产方式完全被消灭后,社会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也实现了质的提升,政治、经济状况也不再成为左右婚姻的重要因素时,才能实现真正的结婚自由。换言之,社会主义社会方能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此外,马克思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所谓的婚姻自由,指出:“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仅仅是在字面上,在道德理论上以及在诗歌描绘上。”[11]关于离婚,马克思主义者均主张离婚自由,但反对草率离婚。马克思率先表明态度:“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的,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12]恩格斯也指出,“如果有人每两年就要求新的爱情,那他就必须抑制这种欲望,否则就会使他和别人都陷在无休止的悲剧冲突之中。”[13]这些言论清晰地表明马克思主义者支持婚姻自由,但抨击不负责任的行为,对当今的婚姻家庭生活有重大价值。
(三)家庭观
1.婚姻关系是爱情的本质。家庭的本质即其区别于其他社会事务的规定性。马克思指出:“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础,那么它就会像友谊一样,也不是立法的对象了。”[10]219这句话一语中的,说明了凡是家庭就离不开婚姻关系这一本质规定性。尽管家庭形式各具特色,但都具有婚姻关系这一共同点。没有婚姻关系的社会组织,哪怕是具有血缘关系也不能称之为家庭。因此,无论从家庭的历史溯源或是现实状态来看,虽然具体家庭情况复杂多样,但就一般而言,婚姻关系是家庭的本质特征。
2.家庭应建立平等的人际关系。现代社会中,家庭首先是一种亲情伦理关系,再者也是一种法律关系,被法律制约、受法律保护。所谓家庭,就是一夫一妻的关系以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因此,和谐的家庭关系应是这样一番情景:夫妻相亲相爱,与子女其乐融融。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马克思科学地预见了现代的专偶制家庭将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进,直至达到两性的平等。“现代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达到更高级的阶段,在那个阶段上的道德特点,将是达到真正的‘两性间的平等。”[14]这说明,一夫一妻制的男女平等是家庭关系中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而这又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而在父母与子女的相处上,马克思主义者着重强调父母对子女的养育教导任务。他们指出:“孩子的发育能力取决于父母的发展。”[15]父母作为孩子人生中的第一任老师,应是子女的道德榜样。生活中,父母应尽力成为孩子贴心的伙伴,分享成长的喜乐。事实证明,建立平等的人际关系是家庭和睦幸福的保障。
3.未来家庭是最高形式的一夫一妻制。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在其社会形态下,婚姻关系、家庭状况如何?恩格斯对此进行了前瞻性的论述。通观《起源》一书,恩格斯着重揭露、批判了资产阶级社会家庭的种种弊端。基于此,也对未来家庭的模式进行合理地展望。恩格斯认为,未来的家庭将会摈弃旧有婚姻家庭的一切弊端,是体现出了极大合理性、相当完美的社会细胞。其显著特点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将会继续存在,但已不再是独立的生产单位,而仅仅是出于双方精神和性的需要而结合的生活单位。那时卖淫将消失,而专偶制不仅不会灭亡,反而得以真正实现[16]。我们可以深入剖析一番:其一,以往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一大糟粕——卖淫将会消失,因为那是女子没有经济地位的产物;其二,一夫一妻制不会消亡,而是真正实现。只有妇女不再是为了自身生存,而是单纯地出于对男子的爱慕构建婚姻家庭时,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方才開始。当然,一夫一妻制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即便感情破裂也要固守原有的家庭,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应以离婚自由为实现方式,婚姻必须遵循制度。另外,恩格斯对未来家庭的预见上还有许多精辟的论述。比如,他预见,当私有财产完全消亡,整个社会处于真正的公有制时,个体家庭将不再是独立的经济单位。那时候,私人家务都会变成公共事业,即便是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也由社会接手。这样,妇女将从繁重的家务琐事中解放出来,重新回到社会中去劳动,成为社会的主体,彻底实现两性平等。如今,恩格斯的部分预言已然成为现实,我们更有理由相信未来的婚姻家庭将会美满幸福。
三、小结
马克思主义婚恋观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有利于当代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有利于建立和谐的代际关系,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无疑,马克思主义婚恋观具有前瞻性、科学性,但毕竟有时代局限。因此,我们应吸收其精华,为我所用。在恋爱中,我们要理解爱的本质、端正爱的动机、掌握爱的尺度;在婚姻中,应夯实爱情基础、掌握相处之道、创造共同财富;在家庭中,应明确权利义务、建立情感纽带、承担社会功能。构建理想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婚恋观,首先应重视家庭、学校的婚恋观教育,其次应加强社会舆论的正向引导,完善婚恋法律机制建设也不可忽视。发挥社会各种力量,彰显马克思主义婚恋观的价值,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列部,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42
[2]瓦西列夫.情爱论[M].赵永穆,范国恩,陈行慧,译.上海:三联书店,1987:42.
[3]黑格尔.美学:第2卷[M].朱光潜,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82:326-332.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90-91.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520.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26.
[7]蔡特金.列宁印象记[M].上海:三联书店,1979:70.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468.
[9]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68.
[10]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0.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3.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83.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98.
[14]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45-46.
[15]宋惠昌.马克思恩格斯的伦理学[M].北京:红旗出版社,1986:183-184.
[16]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