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晴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热点问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警察在反家暴工作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警察仍然存在不少心理误区。警察应该努力克服这些错误认知,真正捍卫弱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家庭暴力 警察 心理误区
中图分类号:D631.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5.12.074
Some Misunderstandings in the Police Inter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XIE Qing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138)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domestic violence has become a hot issue. As a representative of public authority, the police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anti-domestic violence work. However, in practice, some police officers still have many misunderstandings. Police should strive to overcome these misperceptions, and really defe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weak.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police; psychology mistakes
现如今,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有专家指出,我国实际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已达到了29.7%~35.7%。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数为女性,在全国妇联一项针对婚姻家庭的调查中,约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正是由于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反家暴工作已经成为警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有些单位甚至将反家暴工作作为了警察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然而,在干预家庭暴力的实际操作中,部分警察仍然存在着一些心理误区,导致“一开口就说错话,一动手就做错事”。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家庭暴力危害性小
中国人常说:“床头吵架床尾和。”受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警察认为,家庭暴力发生在私人领域,只是夫妻间的纠纷,是“打打闹闹”,没什么危害性。从表面看,同吸毒、赌博等治安案件和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相比,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社会影响似乎要小得多。但事实却不是这样的,家庭暴力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如不及时介入,任由其升级,将会对个人、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造成恶劣的后果。警察轻视家庭暴力危害,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首先,家庭暴力的危害具有潜伏性。家庭暴力危害的潜伏性体现在了“暴力循环”这个概念上。暴力循环是由美国学者在沃克采访大量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后提出的。他认为家庭暴力存在一种“冲突—和好—冲突”的循环模式。当施暴者忏悔自己的暴力时,家庭暴力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随着某个事件的激发,暴力会再次出现,并且愈演愈烈。
因此,当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案件时,切勿因为暴力行为轻微而忽视其危害。暴力行为轻微可能是由于暴力行为正处于早期的暴力循环当中,如果此时警察不及时介入,这种危害可能如滚雪球般越滚越大,对受害者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精神失常、殴打致死、自杀等)。
其次,家庭暴力的危害具有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危害具有多样性,但部分警察只关注到了家庭暴力对受害者身心带来的巨大伤害,却忽视了它可能带来的其他恶劣后果。实际上,除受害者之外,家庭暴力还会对孩子、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此外,家庭暴力案件也可能会危害到警察的人身安全。正是由于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轻视,部分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案件时未严格执行110接出警规范,思想上又过于放松警惕,导致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处理不当,造成自身伤亡。
2 劝和不劝离
在暴力行为较轻微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调解是警察经常使用的一项干预手段。在调解过程中,警察一般都持着“劝和不劝离”的立场。即使受害者要求严惩施暴者,警察也会希望双方都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以维持家庭的稳定。
在中国文化的背景下,这种做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一方面,中国属于集体主义文化,“家”这个概念占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人讲究“家和万事兴”,为了家庭愿意牺牲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被殴打后受害者处于情绪激动状态,她由于一时冲动做出某些决定,事后却很可能后悔。
但是,调解真的能够起到作用吗?这点值得我们怀疑。国外研究告诉我们家庭暴力是不会自动终止的,如果施暴者未受到严厉的处罚,情况很可能愈演愈烈。从这个角度看,单纯的调解很难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因为它难以对施暴者起到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对受暴妇女而言,她们本就处于弱势地位,接受调解很可能是一种被逼无奈,并非她自己的意愿,不能真正帮助她改变境况。
“家庭暴力不适用调解”在国外已经渐成共识,这对于我国警察反家暴工作来说是一种很好的借鉴,至少警察在运用调解时应保持高度谨慎,切勿高估调解的作用。
警察应该坚持以受害者为中心。如果双方愿意接受调解,作为公权力的代表,警察应该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如果受害者坚决要求处罚施暴者甚至是离婚,警察也应该尊重受害者的意见并给予应有的帮助和建议。
3 不告不理
当家庭暴力情节较严重,涉及犯罪时,警察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现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除非涉及杀人和重伤害,警察一般都将其视为自诉案件,所做的只是简单的案件登记,并告知受害者自己去法院起诉,“不告不理”。
之所以会这样,一方面是部分警察希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脱的就推脱掉;另一方面是我国反家暴立法还不够完善,没有专门的反家暴法。尽管我国《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禁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这导致警察在面对家暴案件时无法可依,无规可循。
这种“不告不理”的做法严重伤害了受害妇女的权益,并对家庭暴力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助长作用。首先,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妇女认为自己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责任就是“相夫教子”。她们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面对家庭暴力时只是默默忍受。其次,大部分妇女在经济上都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将丈夫绳之以法,她们的生计问题可能受到威胁。还有妇女考虑到自己孩子的未来,即使她们愿意举报自己的丈夫,也不敢付诸行动。再次,即使受害妇女勇敢地迈出这一步,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她们在收集证据上存在着极大困难,伤情可能没有及时鉴定,证据也可能缺乏良好保存。
总之,这种“不告不理”的做法无助于反家暴工作的开展。在美国,一旦妇女报警遭遇家庭暴力,警察会立刻进行伤情鉴定,只要在现场验出她身上有伤痕,就会将施暴者带走,并根据伤情提起公诉。当然,这种做法在中国有一定难度。有专家提倡自诉与公诉相结合,对于涉及犯罪却又未造成杀人和重伤害的家暴案件,受害者可以自诉,相关部门保留追诉的权利。当受害人缺乏自诉能力时,公安机关应该及时介入,自诉转公诉,立案侦查,调查取证。
4 有些家庭暴力是可以理解的
警察干预家庭暴力过程中还有一点很常见的误区,那就是部分人认为如果女性确实存在过错,家庭暴力是可以理解的。在一些由于女性出轨造成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这种想法尤其普遍,有些警察甚至认为:“换做是我我也会打她。” 这种想法对于反家暴工作有极大危害,一方面会助长施暴者的气焰,让他们认为自己打得对、打得好,最后导致暴力行为愈演愈烈;另一方面警察的不支持会使受害者处于更孤立无援的地位,最终很可能走上“以暴制暴”的道路。
家庭暴力真的是可以理解的吗?答案是否定的,“家庭暴力零容忍”在国外早已达成共识,在中国也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男性也好,女性也好,大家都是相互平等的,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不管关系如何亲近,我们都没有权利伤害别人。即使一方真的犯了错,这也不能成为她被殴打的理由。
部分警察之所以觉得家庭暴力可以理解,其主要根源是来自于对警察角色的认知不清。严格地讲,警察不是道德的维护者,而是法律的执行者,不是是非的判断者,而是秩序的捍卫者。以女性出轨的家庭暴力案件为例,警察要关注重点不应该是女性是否出轨,而是家庭暴力行为是否真的存在。如果女性的确出轨,警察首先要做的也绝不是支持和助长施暴者,而是应该立刻向施暴者阐明“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立场,并根据受害者意愿严格按照法律来处理,接着才应告知施暴者面对妻子出轨时正确的处理方式。施暴者要么进行沟通达成谅解,要么起诉离婚,但绝不应该是诉诸暴力。
5 只有躯体暴力才算暴力
虽然家庭暴力的定义明确地规定了暴力的范围,包括躯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等,但是部分警察在处理案件时仍然只将躯体暴力认定为判断标准。在他们看来,只有双方发生了躯体冲突,家庭暴力行为才算发生。
实际上,相比于躯体暴力,精神暴力在某种程度上要更为可怕。这些暴力又被称为“冷暴力”,一般表现为夫妻之间有矛盾时,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精神上、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般的躯体性家庭暴力案件中,施暴者多为男性,而在家庭冷暴力事件中,夫妻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施暴的一方。双方在精神上相互折磨和摧残,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有心理学家指出,处于家庭冷暴力中的女性大多感情脆弱、孤单、敏感、易激动。而且,同躯体性家庭暴力一样,家庭冷暴力也会对小孩的成长和心理健康造成无法估算的影响。
家庭冷暴力在中国十分普遍,中国法学会跨越浙江、湖南、甘肃三省,在对3500多个家庭进行调查后指出,存在矛盾的家庭中,60%以上出现过冷暴力。著名学者刘吉吉博士对北京、天津、武汉、长沙四大城市的2000多个家庭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表明,70%以上的家庭都有过或正处于不同程度的冷暴力。
当然,从客观上,警察在家庭冷暴力的认定上的确存在困难。首先,法律上缺乏对家庭冷暴力明确的界定和维权流程,导致警察无法可依;其次,家庭冷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又不像躯体暴力那样具有实体的证据,在认定上面临举证的困难,而且一旦认定,也容易激化夫妻矛盾,使原本平静且可能好转的夫妻关系,走向彻底的崩溃。
在家庭暴力越来越严重的今天,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的关注也越来越多,相应的举措和研究也越来越丰富。作为公权力的代表,警察理应站在反家暴战线的最前端,克服以上错误的认知,真正从执法者的角度为人民维权。相信通过警察和社会各界的不断努力,家庭暴力必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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