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餐费金额评定贫困生不科学

2016-01-13 15:18侯坤
广西教育·D版 2015年12期
关键词:餐费消费水平助学金

侯坤

这两天,华中农业大学的一条新规引发争议。根据该规定,要获得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者助学金的学生,女生中晚餐的消费要低于6.2元,男生要低于7.2元,否则就会被取消已经认定的贫困生资格,相应的助学金也将被取消。(10月13日 《武汉晚报》)

为了让助学金的申领更加规范准确,学校这样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片面地以餐费金额作为学生的真实消费水平,“一刀切”地设置食堂消费金额上限而忽视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并强势地限制贫困生的消费选择及习惯,恐怕难以达到甄选“最需要资助的贫困生”的目的,反而会因存在诸多不妥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其一,通过餐费金额来考量贫困生的消费水平,此举过于主观片面,缺乏科学性。具体说来,一名学生的日常消费不仅是餐费,还包含了其他多项生活费用,单纯考察用餐金额,并不能准确地测算出贫困生的真实消费水平。试想,如果一名接受资助的贫困生,尽管餐费消费很低,但在其他方面铺张浪费,这不就违反助学的初衷了吗?相反,如果一名贫困生其他方面都勤俭节约,却仅仅因为偶尔吃了几顿好饭,就要被取消贫困生资格,这又合情合理吗?显然,如此规定太过片面了。

其二,该规定过于严苛死板,忽视了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就算学校设定的食堂消费金额是经过测算后的数据,可以保障大多数学生吃饱,但对于一些意外或特殊情况,又该如何区别处理呢?例如,某贫困生可能饭量较大,学校规定的餐费标准难以吃饱,难道就要忍饥挨饿?又或者,某贫困生因为某段时间身体虚弱,需要吃些好的补充营养,难道也一定被死死卡在6.2元线以下?再比如,贫困生给其他同学打饭会提高自己的消费记录,难道从此以后贫困生就不能热心助人了吗?在这些特殊情况中,贫困学生并未铺张浪费,却也要面临被取消贫困资格的风险,这显然太过于不近人情了。

其三,贫困生不能因为申领了助学金就被过度束缚。贫困生的消费选择和个人习惯理应得到充分尊重,而规定限制餐费金额则带有明显的强制意味。贫困生家庭贫困,接受资助确实应该感恩政府和社会,有节制地消费是理所应当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贫困生就没有自己的消费选择权利。助学金下发后既然已经归属个人,只要不是铺张浪费或用于购买奢侈品,贫困生完全有权利决定将助学金用于何种消费。“中晚餐超6.2元就被取消贫困资格”,这一规定等同于宣告“剥夺贫困生对助学金的自由支配权”,带有一定的歧视性质,不但侵犯了贫困生的权利,更伤害了贫困生的自尊,这显然与助学的初衷背道而驰。

总之,学校将学生的食堂消费水平作为助学金参评依据很不科学,具体实施起来恐怕难度较大且效果有限。为此,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贫困生助学金申领考评机制,通过访谈同学、抽查消费记录等多种合理方式,综合考察申请助学金学生的消费水平、家庭经济状况等,并充分尊重贫困生的合理消费习惯,维护贫困生的人格尊严。

(责编 欧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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