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探究

2016-01-06 01:20邓霞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5年20期
关键词:保护宪法

邓霞

[摘要]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只有具备了人身自由权才能行使和享有其它的权利,才能保障社会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文首先对人身自由权从其概念和性质两个方面进行了概述,然后对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进行探究,希望能够进一步提高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水平。

[关键词]宪法;人身自由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20-0059-02

人身自由权作为公民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必要条件。现实生活中,人身自由权的侵权事件屡屡发生,宪法对其的保护愈加引起人们的重视。我国宪法中对其进行保护的规定与发达国家和国际人权公约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亟待完善。

一、人身自由权概述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基于国内外关于人身自由的概念本文认为自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公民应该享有的,不受限制的同时按照自己的意志来行使的权利。这就说明了只有相对的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受到法律约束的自由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对人身自由权进行研究,就离不开对人身和自由这两个与其密切相关的概念的理解。历来,众多学者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对自由进行诠释。综合众位学者的理念,可以将自由理解为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行为。

基于对自由理解上的不同,众多学者对人身自由权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我国学者通常对其做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人身自由权指的是公民自由维护自身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而狭义的人身自由权则特指公民自由维护自身身体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广义的人身自由权除了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一核心内容之外,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三项内容,这四项内容共同构成我国宪法意义上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的是公民具有的不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人身自由体现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在没有宪法的支撑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同时,宪法中规定了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种相对的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公民行使人身自由权利的同时,不得行使有害于他人的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自由;国家机关可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限制和剥夺。

(二)人身自由权的性质

根据人身自由权的概念及内容,可知人身自由权是具有可处分性的权利,即权利主体享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自身命运和行为方式的空间;人身自由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即人身自由权的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不是由权利和主体来进行界定,自己的人身自由范围并不能由自己来-确定,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则来进行相应的约束;人身自由权具有可限制性,正因为权利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才享有该权利,而其范围是由法律进行规定的,因而法律可对其进行限制,相反,如果所限制的主体人身自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就没有侵犯到权利主体的人身自由。同时公民的人身自由可以通过行政司法程序来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具有专属性,权利主体和权利主体人身是不可分离的,可以自由的支配权利主体的人身自由,但是对于人身自由的范围法律作了相应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在法律保护之外的人身自由,权利主体并不具有自由的支配权;人身自由权具有可救济性,正所谓无救济就无权利,当出现对人身自由权进行非法限制的情况时,可以激活相关的救济制度对其进行纠正,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如果出现了人身自由的限制现象,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救济制度进行纠正,在对国家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的过程中保证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二、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不足

(一)我国宪法对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及其特点

我国的现行宪法在总结前几部宪法不足的基础上对于人身自由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以宪法为原则确定的人身自由的概念。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宪法的第三十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从以上宪法的基本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对于人身自由的规定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宪法中确认了要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利用宪法确认了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然后,对于合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进行了对应,以程序正当性为原则,必须根据特定的主体来限制人身自由,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定职权方面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够执行,宪法中规定了三个国家机关在限制人身自由过程中的职权分工确保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其中三个国家机关的智能分别包括:人民法院的批准权、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权和公安机关的执行权。最后,宪法中排除了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及国家机关侵犯人身自由的合法性,宪法为保护人身自由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二)我国宪法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和国际上的差距及其原因

和英、美、法等国家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相比,我国的宪法在人身自由的规定上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宪法对于人身自由只是进行了比较简单的规定,在程序方面和国家人权公约所规定的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于一些国际上普遍认可的程序在我国的宪法中并没有体现出来。然后是在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中,宪法并不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必须合法的限制人身自由。在我国宪法中的规定中只对于一些逮捕的法定程序以及国家司法机关的分工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并没有设置救济办法来保证公民在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够采取相应的手段进行保障。

存在以上差距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在制定国家的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我国特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文化传统等因素。法律制度不完善的主要原因是没有相应的法治理念和制度作为辅助。只有在树立相关的法治理念的基础上才能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在将一些程序性条款加入到宪法中必须依照以下原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行使国家的权利,现代法治国家中的宪法规定了当由于国家滥用公权力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了公民和国家的矛盾时,公民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审判,防止国家继续侵犯公民的权利。endprint

(三)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不足之处

尽管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使保护公民的人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但是,不得不承认,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进行保护的具体规定与发达国家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相比,依旧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对其进行完善。这些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我国宪法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过于单薄,尤其是对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十分缺乏。发达国家以及人权公约都对程序性的权利予以了承认,但是,我国宪法中却完全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对人身自由权的规定如此单薄,也是导致长时间以来我国的人身自由权得不到广泛尊重的根本原因。当下,各国或采用普通法院模式或采用宪法法院模式建立起了宪法诉讼制度,已经成为保障人权的新趋势。而我国现行的宪法只是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违宪审查权,并没有建立起宪法诉讼制度,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

第二,宪法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既不具体也不科学。由前述分析可知,人身自由权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但尽管其不是绝对权利,对其进行限制也必须是在合法范围内的,而不能任意或非法的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也即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此项权利。然而,我国宪法中“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的规定,只是表明了对公民实施逮捕的法定程序,并不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进行剥夺或限制的程序性规定,其解决的仅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机关的分工问题,并没有明确指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公民的个人权利与国家的公权力进行对抗时的效力严重不足。这也突出表现了我国宪法重管理,轻私权的特点,也是与发达国家和国际人权公约存在较大差距的地方。

三、完善宪法制度。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一)保障宪法权威

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宪法对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存在不尽完善之处,与发达国家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并建立起完善的救济制度对其进行补充,从而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一个国家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我国的历部宪法中都有人身自由权的相关规定,处于逐步完善的进程之中,但是,现行宪法中对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依旧是相对笼统,更多的体现的是宪法的原则性,而缺乏具体的人身自由保护的程序性条款。例如无罪推定、不得自证其罪、禁止刑讯等已经得到大多数法治国家公认的基础性条款,在我国现行的宪法中并没有具体的条款予以体现。因此,需要对宪法制度进行完善,使其承担起包括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责任。

四、结语

综上,我国宪法中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存在一些缺陷,与发达国家和国际人权公约存在一定的差距,但,相信通过对宪法制度的完善,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也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责任编辑:章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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