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低保入户调查存在的问题

2016-01-06 02:44吕智超
经济师 2015年12期
关键词:法制化

摘 要: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被救助家庭的的经济状况调查为基础,经过调查复核以及审批,最终来确定救助对象。而目前我国,主要以收入调查来衡量家庭的经济状况。在具体的入户调查当中,如何更加公平公正地甄别“谁是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入户调查现在存在有一定的操作难题,同时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这些都是城市低保政策在今后需要改进提升的地方。从这些缺陷之中,改进入户调查的工作方法,激励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摆脱贫困,真正走向自立。

关键词:入户调查 家庭收入核查 法制化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057-02

一、入户调查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入户调查作为确定城市低保制度救助对象的一个较为直接的方法,是以财产或收入进行的目标确定。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收益目标群体定位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对“三无”人员实行全额补贴,对非“三无”人员采取入户调查后差额补贴的方式。各地方政府在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中,对家庭收入核查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制定出计入和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各种要素与条件。同时对入户调查过程中,居民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进行收入核查的机构都进行详细的规定。

其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财政资金构成,而财政收入的具体使用途径都有具体的规定,最终分到低保的使用资金其实是有限的。有限的资金只能使一部分申请者得到救助,入户调查之后才可能更公平地使有限的最低生活保障得到合理、优化使用,真正起到社会救助的作用。入户调查是低保制度运行的必经阶段,没有经过调查就无法确定申请人是否具有低保资格。

最后,入户调查制度将不断推进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实现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最终目标。入户调查制度的完善有赖于我国社会救助项目的构建与不断完善,而完善的社会救助体制将使家计调查制度的功用得到进一步发挥,这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将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为全体社会成员构建牢固的安全网,为社会发展构筑有力的减震器;通过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基本可以确定能够进入低保制度救助范围的家庭。

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入户调查是确定低保救助对象难以取代的一种方法,目前的问题应该在于如何进一步地改善这种入户调查的方式,使得这一方法在制度实践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它的效率和功能,真正地体现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的有效统一。家庭收入核查应该不会成为一个难以突破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是在控制制度成本的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

二、入户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低保对象确定过程之中,入户调查是最常用的方法。社区工作者在确立申请救助者的资格时,需要对所有的申请者进行家庭经济调查,核算方式是以家庭成员的收入为主进行计算,只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有资格申请救助。

(一)入户调查项目少,难以落实

入户调查项目主要集中于家庭成员收入,对于其他项目的调查比较欠缺(银行存款,有无其他房产,其他固定资产)。而这些其他项目的审查核实,都需要得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如需要工作单位提供可靠的收入证明记录,或者需要银行提供申请对象的储蓄情况等。另外,如果低保人员利用资产(如房子)获取投资收益,那么这部分收入就会因为资产调查的欠缺而被遗漏。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完全获取到其家庭资产的准确数据。显然在基层的社区工作和街道办事处的日常工作之中,根本不具备这样的人力和物力,况且部门间合作也是一大难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之中,入户调查难操作,难落实的问题是比较明显的。

(二)入户调查缺乏专业的调查人员

入户调查的主体是居委会和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他们对专业知识和调查方法的欠缺,对收入核查产生了一定的阻碍,这就使得“人情保”的现象屡次出现,导致入户调查的准确性降低。入户调查的方法也大多数以低保申请人出示收入证明、邻里取证等形式为主,根本不可避免瞒报、少报或不报家庭实际收入的问题。

有些地方为了弥补家庭收入核查手段的不足,采取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的方法加强监督。虽然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很多人不太关注他人的事情,监督的效果也不是很好。如果社区要严格审查,所要付出的是巨大的成本。

(三)对在职、失业、下岗劳动者的收入认定问题

一般情况下,低保家庭的家庭成员多存在有下岗职工、失业人群,这部分人群在找到新工作之前,多会采取临时就业的方法来保障家庭生活。而这类非正规就业或灵活就业渠道,工作状况极不稳定,而且收入时高时低,这给入户调查带来巨大的难度。

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在衔接过程之中有断裂,很多下岗职工根本无法按时领取全部的生活费。而在实际的收入核定操作过程之中,凡是下岗失业职工,都可以视同为按月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这样就会造成入户调查的家庭收入高于其实际收入,使得一些贫困家庭失去了申请救助的资格,或者获取的救助资金数变少。

三、改进入户调查的建议

入户调查的方法的改进方向,就是在控制执行落实的成本同时又能很好地进行家庭收入核查。而现行城市低保救助中家庭收入核查,问题是在于没有找到一个执行成本较低的办法。如果为了核查清楚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情况,而付出巨大的制度成本,最后的结果也是得不偿失,因为入户调查的目的之一就是将有限的福利资源的效率尽可能的最大化。为此,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对入户调查进行相应的改进。

(一)增加消费支出项目,保证调查主体专业性

确立基本的调查项目如家庭人口数、工作情况、财产数额、家庭用品等,用可以量化的调查方法,进行评价,但各地应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调查项目。

对于某些退休金养老金较低的退休人员,适当保留“收入豁免”的余地。以上海为例,市政府对这部分困难群体实施“收入豁免”政策。先从该家庭有正常劳动收入人员的收入汇总,扣除等额于就业生活补贴的部分收入,剩余收入再计入家庭收入,若低于低保线标准,便可纳入低保。在调查项目的增减上具有一定灵活性。

提高家计调查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家计调查是审核低保资格的一个重要依据之一,提高家计调查人员的专业化水平,首先,要对家计调查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相关工作不仅仅要熟悉家计调查的相关程序,调查项目和调查方法,而且必须要保证在调查过程中要做到公正客观,防止“人情保”现象出现。其次,尽量聘用社会保障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工作人员,不仅可以提高专业化水平,也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最后,将低保申请受理工作移交到街道办事处事务指导中心办理,由各地基层街道办具体安排下属区域的低保申请、调查、审批工作。

(二)制度设计要做到统一性和一致性

各地政府为落实城市低保政策,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分别探索出一些低保对象确定的新方法,在制度的实际运行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往往造成多种制度相互之间,不能很好地配套衔接,影响了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同时也可能增加制度的运行成本。

针对这种情况,为了减少入户调查的执行成本,不需要设立专门的调查部门,但是一定要将调查的方法、项目、核查标准等细则进行统一的规定,甚至应该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层面,这样才更加容易判断调查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制度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也更加容易得到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以劳动部门为例,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提供救助申请对象的劳动就业情况;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直接提供申请对象的储蓄情况,有无金融产品投资收益等信息。根据各个部门综合提供的信息,可以更加合理、公平地确定城市低保救助对象。

(三)收入核定标准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在许多地方的收入核查标准中,出现了类似于“饲养宠物,出入某些消费场所的家庭不符合低保救助申请标准”的规定。显然这些标准并没有考虑到有尊严的生活的“基本需要”,会给受助者造成心理负担,而这些并不是社会救助的初衷。因此在标准的确定过程之中,应该将这些民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化,使用也不能过于死板固化,并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的取消不切实际的旧标准,加入一些合理的新标准。

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受助家庭的子女教育、医疗保障问题,这类家庭在有限的可支配收入范围内,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导致了家庭在经济上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对于有医疗教育救助需求的家庭,对入户调查的收入核查标准可以另行专门进行规定,保障申请者可以获得应有的救助。

(四)加强法制化建设,对“骗保”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在家庭收人核查过程中一些群体,可能会存在一些瞒报、少报收入来骗取低保救助金的行为,但即使发现了这些行为,由于处罚的力度不大,现行制度没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制度缺乏强有力的约束力,导致个别社会员的骗保行为屡禁不止,使得社会福利资源和救助资金极大的浪费。不仅仅是低保救助申请家庭,相关管理审核者也可能会由于惩罚力度较低,存在违纪行为。

要杜绝这类骗保行为的发生,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出台相应的法律,例如可以配合《社会救助法》制定相应的细则,同时要具备可执行性,提高违法成本,使那些企图违反规定的个体,认识到其中的收益成本关系,从而放弃这类违法行为。除此之外,制度的运行有了法制化的保障可以更好地贯彻执行。

四、小结

因为社会救助的资金来自于政府财政,花的是纳税人的钱,所以,必须保证这项制度救助的都是真正“有需要的人”。这就意味着,政府必须先对所有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进行调查,确认申请者的家庭人均收入确实低于社会救助标准,有时还要确认申请者拥有的家庭财产也符合相关的规定,然后才能向其提供保障最低生活水准的现金或实物。

入户调查的作用,就是在于合理、公平地确定真正应该被帮助的对象。虽然目前中国无法向其他国家那样做到,将个人和家庭的收支账户对于国家的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障机关完全开放。但是通过入户调查方法的改进,参照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来实现“应保尽保”。对一些接受入户收入核查后不符合生活援助条件但又存在特殊需要的群体,可以通过综合性的目标定位方式纳入相应的制度化的专项救助,而不是临时性的救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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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唐钧.社会救助莫忘家计调查.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3(9)

[9] 段美枝.关于社会救助制度中“家计调查”的思考.经济论坛,2011(7)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6)

(作者简介:吕智超,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行政管理,方向:社会保障。)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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