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芳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人类更多追求精神上的享受和满足,因此户外自助旅游受到了大众的青睐,但是随之而来的风险责任法律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论述了户外自助旅游存在的风险问题和户外自助旅游中参与者及组织者的法律相关概述,并提出了提高旅游安全风险的建议,以保证户外自助旅游健康持续为人们带来的乐趣。
关键词:户外自助旅游;风险;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5-0258-01
自助旅游是目前广泛流行的新兴旅游模式,相对于传统旅游模式给人们带来了更多的自主性选择和冒险性刺激感受,因此是当下旅游爱好者的广泛选择。但是户外自助旅游由于缺乏正规的旅游机构领导和未知景区的危险性,再加上旅游参与者本身风险意识较弱,缺乏专业的知识,导致事故屡发不止。同样的涉及到后续的法律关系纠纷,由于缺乏有关健全的法律法规仍需学者不断研究思考户外自助旅游风险责任的法律问题。
1 户外自助旅游存在的风险问题
随着旅游市场的日渐发达,户外自助游以独特新颖,轻松自由的模式受到了旅游爱好者的广泛参与,户外自助旅游一般是指没有专业的旅游机构组织而是由游客们自主组织的临时性的旅游活动,一般会共同选取户外的一些地点和路线统一出行脱离旅行社和导游的服务独立完成的旅游活动。户外自助旅游团队组建的模式一般是由有户外旅游经验的人发起活动,通过网络平台、微信群、qq群或者是身边有兴趣的爱好者共同组建,定好旅行地点,安排好时间、费用、行程等信息,再由参与者统一组成一个临时团队,准备好各项事前准备工作后开始户外探险历程。相对来说,户外自助旅游比传统旅游的风险性较高,因为发起人大多为有过户外旅游经验的游客,而未取得专业执照的户外导游资格,缺乏对户外探险过程中整体旅游风险的把控,以及各个环节发生突发事件没有较好的应变能力,一旦发生问题很难及时把控,处于被动的局面导致风险率上升。
户外自助旅游吸引旅游爱好者的部分原因也是由于户外探险的路线大多由成员们自身决定,一般会选择人迹罕至的环境,未经开发过的旅游景区是户外自助旅游成员的首选,例如偏远的山区、沙漠、雪山等冒险性质的地方。而这些地方未经开发,远离城镇,所处的地势较为危险容易发生雪崩等灾害,而且缺乏救助相关的硬件设施,使得发生危险后救援困难由此带来的户外自助旅游的风险和挑战更大。户外自助游的参与者一般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更关注的是旅游带来的乐趣和沿途美景带的新鲜以及冒险地方带来的刺激感,少数人会关注安全问题。户外自助游由于缺乏专业的团队组织和路途线路安排,自主性比较强,并且部分选取的地点较为偏远,在出发前具备安全防护意识尤为重要,正因为缺乏线路行程合理的安排和相应的安全装备携带以及必要的安全意识,在突发状况发生时无法充足准备导致风险发生严重时还可能会导致生命安全发生危害。
2 户外自助旅游中法律责任概述
2.1 户外自助旅游中参与者与组织者的情谊关系
所谓的情谊关系是不受法律调整和制约的一种关系行为,是属于法律之外的,如果出现情谊关系的纠纷,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并且由情谊关系构成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用的。简而言之,当事人双方不具备约束的权利和义务。而户外自助旅游的两个主体,一是组织者,二是参与者,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构成情谊行为的关系而非法律活动行为,因为户外自助旅游模式便是由组织者发起,而参与者主动回应,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关系或者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在户外自助旅游中目标均是旅游玩乐,并没有相对的利益纠纷,也没有表现出要互相约束和受到法律条款制约的意思,因此是构成了情谊行为关系。由于整体的户外自助旅游活动中,组织者和参与者仅仅是因为兴趣爱好相同故此集聚出行,此类初衷便是情谊行为的特征,无论谁占据主导地位,双方均会为了顺利出行和娱乐,彼此互助提供免费器材或者其他的支持。组织者通过渠道让参与者共同参加的行为并没有创立法律关系或者产生法律效果,户外自助旅游的行为一般也不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2.2 户外自助旅游中参与者与组织者的合同关系
户外自助旅游活动的整体过程与合同订立的过程相类似,比如要约邀请和承诺,一般户外自助旅游活动也是由组织者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平台发出自助旅游的邀请,会附上相对应的旅游景点和路线安排以及旅行费用、时间等明细,还可能会附加人数限制等,其他参与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来确认是否参加户外自助旅游,并报名参加,最终确认旅游人数。区别于情谊行为关系,户外自助旅游的模式是通过双方的邀约和承诺签订了合同的过程,双方表现出了愿意组建法
律关系,受到法律规范行为的约束。户外自助旅游当
中,由组织者发起活的行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邀约要求,《合同法》第15条第1款规定:“邀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由参与者在网上公布信息针对大众群体要约邀请,再由最终参与人群确定后开展实际活动的内容确定,参与者是本身自愿参加的,并且可以针对旅游的内容提出建议和进行修改,活动组织者是特定的人符合《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要约成立符合法律的约束。
3 提高户外自助旅游安全性的建议和措施
3.1 完善户外自助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户外自助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缺乏导致我国户外自助旅游的发展和安全性受到极大的制约,正因为缺乏清晰明确的法律制度的指引,在实践当中发生事故无法正确处理纠纷判定当事人的责任,也相应的让大众缺乏对应的法律约束和警惕心态,从而缺乏必要的风险危机意识。出台正规的法律法规区分户外自助游的情谊行为和合同行为,制定对应的政策和处理方法,及时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才能促进户外自助旅游的和谐健康发展。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时,要综合参考以往的案例,考虑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合同关系,按照实际出现的问题深入研究分析制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以免日后处理问题时发生纠纷。
3.2 明确户外自助旅游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当组织者组织发起户外自助旅游活动时,参与者出于对组织者的各方面能力的认可,包括安全方面的信赖,交予部分资金共同旅游构成了合同关系。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明确组织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没有相关的规定,在制定户外自助旅游法律条款时应该加入该方面的规定,以具体的法律条例明确组织者应该保证的安全界限和范围的义务。这样从组织者本身,会加强很多的安全意识防范。例如,会要求本身具备比其他参与者丰富的户外探险经验和安全意识准备,在活动进行之前多开展目的地具体情况的收集,根据野外的地势和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来制定详细的计划和旅游路线,这样能够有效规避户外自助旅游的风险。另外,还应该建立组织者专业户外导游资质的制度,建立和完善严密的户外自助旅游组织者的资格认证机制,要求组织者必须具备专业的资格证书,并由相关部门有力监督,确保整体团队的生命财产安全。
4 结论
户外自助旅游由于兴起时间较短,国家法律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尚未及时出台对应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公共的纠纷和维护公民的权益。因此需要广大学者积极分析现实户外自助旅游安全风险问题,深入研究提供建议保证户外自助旅游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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