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社会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以山东老年人群的研究为背景

2016-01-04 13:02王洪婧,郭继志,胡善菊
医学与法学 2015年3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老年人



老年人社会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
——以山东老年人群的研究为背景

摘要:目的:探讨老龄化日益严重背景下老年人社会权益的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方法:文献评阅法和问卷调查法。结果:在对山东老年人群的调查中发现,社会中对老年人的侵权行为较多、较严重,但老年人的维权意识并不强。结论:应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政府应不断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尤其要加强对“失独”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关键词:老年人;社会权益;法律保护

截至2013年底,山东省总人口达到9733.39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了10.95%,远超过国际老龄化社会的标准。另据联合国预测,到2050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4.4亿左右,接近全球总人口的1/3,成为世界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基于我国老龄化及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凸显,从法律视角探讨老年人的社会权益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资料来源与方法

(一)资料来源

在山东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滨州、临沂等14

个地区,通过分层抽样方法选取1200名老年人进行了问卷调查,回收问卷1065份;最终有效问卷为1031份,有效回收率为85.92%。问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对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和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以及幸福满意度情况。

(二)研究方法

通过文献评阅,研究国内外有关老年人社会权益保护方面的一般文献和法律法规等特种文献。通过现场调查和质量控制方法进行了实地问卷调查并核实所有资料,保证了资料的准确性。

二、结果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指出,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所享有的权益。那么,我国老年人依法享有哪些权益?这些权益是如何被保障的?我国老年人的法律帮助或救济情况如何?诸如此类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解决和探讨。[1]

(一)概念界定

我国对“老年人”的界定,主要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而“老年人社会权益”则指其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物质帮助权、社会优待权、受赡养权、婚姻自由权和诉讼权等。

(二)基本情况和现状

1.基本情况。

本次所调查的对象,全部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中,有效回收问卷中被调查的1031位老年人,平均年龄70.27岁,男性47.5%(490人),女性52.5%(541人)。

调查发现,这些老年人普遍文化程度不高,高中或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老年人仅占32.1%(332人),初中以下的占多数,为67.9%(699人)(见表1);收入来源方面,有离退休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占45.9%(473人),靠自己劳动所得和个人储蓄的占26.7%(275人),但仍有27.4%(283人)的老年人在养老资金来源方面不稳定,如靠政府救助、子女赡养和亲友资助等途径获得(见表2);在目前的经济状况调查分析中发现,经济状况很宽裕和比较宽裕的老年人占42.2%(435人),大致够用的占50.6%(522人),但仍有7.2%(74人)的老年人生活困难或很困难(见表3),这说明部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还未完全得到解决,老年人群的部分基本物质权和基本养老权也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表1山东省老年人文化程度调查现状

表2山东省老年人目前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调查现状

表3山东省老年人的目前经济状况

2.老年人的社会服务和社会权益保护现状。

在被调查的老年人中,曾使用过陪护或陪聊服务项目的人数最多,但使用过法律援助服务项目的人数较少,仅为376人(见表4);并且在日常生活中,有时或经常遭遇年龄歧视的占38.8%(400人)(见表5),有时或经常遭遇过暴力或虐待情况的占15.5%(160人)(见表6),这说明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遭受过侵权行为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此基础上,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的维权状况却不容乐观;其中当遭遇到歧视、暴力、欺诈等侵权损害时,选择默默接受的老年人占28.3%(292人),向配偶、子女或孙辈诉苦寻求安慰的占35.5%(366人),选择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权的仅占26.3%(271人)(见表7),这说明面对侵权行为时,老年人的维权意识并不强。

表4山东省老年人目前使用的服务项目调查情况

表5山东省老年人遭遇年龄歧视调查情况

表6山东省老年人遭遇暴力或虐待情况

表7老年人权益损害时选择的救济方式情况

在对老年人的社会感知调查,即随着年龄增长是否感觉到一切事情更加糟糕中发现,有23.1% (238人)的老年人感觉更加糟糕(见表8);在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满意度调查中发现,有14.9%(153人)的老年人对目前政府开展的老年社会保障工作不满意或者非常不满意,而满意或非常满意的仅占37.2% (384人),这说明政府在加强老年人的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见表9)。

表8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的社会感知情况

表9老年人对目前政府开展的老年社会保障工作满意情况

3.分析。

由调查和访谈可知,享有离退休金和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不足一半,而且仍有部分老人需要依靠政府救助来生活,社会权益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歧视、虐待和暴力对待老年人的状况,这说明我国老年人的社会权益保护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第一,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部分老人在受到不肖子孙的家暴、遗弃、虐待和抢夺财产等情形时,要么因维权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等不会维权,要么想维权却存在无钱告或“状告无门”的情形,其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第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宣传不到位。老年人退休之后,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由于学识不够,接受新事物、新知识的能力不断下降,如果相关法律仅限于颁布,不能通过有效途径走进社区、农村,就不能在老年人中得以有效的宣传和实施,更谈不上有效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了。

第三,涉老法律体系不健全,可操作性差。虽然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做了一般性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又针对老年人群做了相对全面的规定,但在老年人的人身权(如被虐待、遗弃)、财产权等方面仍存在规定模糊、保障不到位的现象,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条指出,“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诸如此类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但对如何禁止及违法后的法律追责不清,可操作性差;在老年人就业保障方面,诸如年龄歧视、就业后的福利待遇保障等缺乏明确而详尽的法律保障措施。

第四,失独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问题突出。近些年,由于认真执行计划生育的一代陆续进入老年期,加上子女风险事件的发生等原因,无子女老年人和“失独”老年人逐年增多,这已成为老年人问题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我国约有100万个“失独”家庭,且每年以近7.6万的数量持续增长。通过访谈也可得知,目前山东省的部分“失独”老年人生活较为困难,无钱就医现象明显。对此,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给予必要的帮助。其中,“给予必要的帮助”这一条款笼统模糊,各地标准不一,且缺少具体的帮助路径和量化标准,执行的伸缩度太大。如2013年山东省青岛市对“失独”家庭的扶助金为每人每月500元,济南为135元,差别较大,且执行不一。目前,扶助金计划是“失独”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主要内容,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起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这一补助金计划的金额虽然比之前有了一定的增加,但仍维持在每人每月一二百元的状况,相对于经济水平和物价飞速增长的当下,这样的门槛设置和经济补贴对于众多“失独”家庭来说只是杯水车薪;更何况在给予“失独”老年人其他“必要的帮助”上,如精神慰藉、疾病看护、医疗保障、力所不能及情况下的生活照料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政策保护。这对曾为我国计划生育国策顺利推进作出过贡献的“失独”家庭来说,不免显得有失公平。

三、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专门针对老年人社会权益保障的法律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外还存在较大空缺,我们应借鉴德、日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系列立法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如制定《禁止歧视虐待老年人法》《老年人医疗照顾保障法》《护理保险法》[2]《老年人终身教育法》《老年人保健法》《老年人福利法》《老年人弹性退休法》《医疗补助法》等。

(二)加大对老年人的普法宣传,提高其权益保护意识

老年人保障的相关法律颁布实施后,应积极发挥电视、网络、收音机、报刊等大众传媒力量,将相关法律知识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向广大老年人普及宣传;也可借助老年大学及其他老年人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通过演讲、讲座、发放普法宣传彩页等形式扩大老年人对相关法律的知晓率和接受面。

(三)加强政府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责任分担

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政府要高度重视,最重要的是要形成尊老、爱老的良好风尚和社会环境。此外,政府各职能部门还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立法部门应充分征求意见,以系列法的形式全方面、多角度地明确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

参考文献

[1]李春斌.人口老龄化的法律应对——以老年法学的立法模式和体系构建为中心[J].甘肃社会科学,2011(2):150-152.

[2]郝乐.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沈阳大学学报,2010,22(3):98-100.任;社保部门应积极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存局面下的养老保障机制,对此,可借鉴美国的福利固定型和贡献固定型的私营养老金计划等,[3]逐步解决私营经济、个体户、无业城镇老年人和广大老年农民的养老金问题和社会救济问题;医疗卫生部门应积极探索老年人医疗救助途径,以解决困难老年人的“老有所医”问题;司法部门则要针对社会中老年人的法律诉讼、维权等问题,积极探索诸如减免或部分减免诉讼费、志愿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救助等途径,切实落实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四)重点加强对“失独”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伴随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和“失独”家庭的增多,“失独”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毋庸置疑他们为国家的人口政策作出了贡献,因此,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对这部分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加以重视和解决。对此,国家应通过系列政策或法律完善“失独”老人养老体系,积极拓宽对“失独”家庭老年人的必要帮助路径,明确扶助补贴的界定条件和补贴途径,进一步提升扶助金标准、开设“失独”老年人的疾病医疗特别扶助金计划等,最大程度上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目标。

此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还应通过改革退休年龄和工龄工资制度,改善老年人就业制度和环境,建立禁止就业年龄歧视制度和老年人解雇保护制度等,[4]不断加强老年人的就业促进,积极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作用,从而促进国家稳定、社会进步。

[3]崔维.美国老年社会保障及其资金来源[J].中央财政金

融学院学报,1995(10):46-50.

[4]刘勇.高龄劳动者就业促进中的法律问题[J].法学, 2012(10):66-67.

(责任编辑:罗刚)

医药卫生立法研究

Research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Old People's Social Rights and Interests

——Taking the Research on the Elderly in Shandong as the Background

Wang Hongjing Guo Jizhi Hu Shanju

Abstract:Purpose: to explore actively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old people's social rights and interest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growing aging population.Method: literature review and questionnaire survey.Result: in the survey of the old people in Shandong, it is found that there are many infringing acts against the old people in the society, but the old people's right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is weak.Conclusion: we should further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old people's right protection, improve their right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and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should strengthen the safeguard of old people'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especially those old people without sons and daughters.

Key Words:old people;social rights and interests;legal protection

作者简介:王洪婧,潍坊医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卫生法学、药事管理学。郭继志,潍坊医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学与社会医学。胡善菊,潍坊医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人口经济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健康山东”重大社会风险预测与治理协同创新项目“老年人群心理健康问题诱发社会风险与策略研究”(项目编号:XT1403001)和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和谐社会视野下城市老年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1CSHZ04)的阶段性成果。
王洪婧郭继志胡善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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