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技术转移信息不对称及对策研究

2016-01-04 21:01郑绍钰
装备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技术转移信息不对称

武 剑, 郑绍钰

(1. 装备学院 研究生管理大队, 北京 101416; 2. 66019部队; 3. 装备学院 装备采办系, 北京 101416)



国防专利技术转移信息不对称及对策研究

武剑1,2,郑绍钰3

(1. 装备学院 研究生管理大队, 北京 101416;2. 66019部队;3. 装备学院 装备采办系, 北京 101416)

摘要转移主体双方信息不对称是制约国防专利技术向民用领域转移的主要障碍。在分析国防专利技术转移信息不对称表现的基础上,剖析其背后的原因,并从转移相配套的解密机制、信息平台业务拓展以及审批与评价机制的建立完善等方面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国防专利;技术转移;信息不对称

Caus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in Defense Patent Technology Transfer

WU Jian1,2,ZHENG Shaoyu3

(1. Department of Graduate Management, Equipment Academy, Beijing 101416, China;2. 66019 Troops, China; 3. Department of Equipment Acquisition, Equipment Academy, Beijing 101416, China)

Abstract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of transfer of both entities poses a major restriction for the transfer of national defense patented technology to civil application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n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of main entities of national defense patented technology transfer, the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behind and brings out countermeasures of transfer of corresponding decryption mechanism, expansion of information platform business and the establishment and completion of approval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

Keywordsdefense patent; technology transfer; information asymmetry

国防专利属于信息密集性产品,在转移过程中具有信息流动的本质属性,转移主体间必定产生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制约国防专利转移的主要障碍。从技术转移的角度深入剖析国防专利技术转移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对于理解和把握国防专利技术转移规律,促进国防专利向民用领域转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国防专利技术转移信息不对称的表现

信息经济学认为,市场交易双方各自拥有着不同数量和质量的信息,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的竞争其实就是双方获取信息并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过程[1]。对于技术产品交易而言,技术的价值在于其内含信息,技术供体在交易中不能将技术的内含信息全部披露,否则无人购买。而技术受体在不掌握技术全部内含信息时,很难评估和肯定它的价值,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达成一致价格的难度和交易的成本[2]45。国防专利技术转移信息不对称作用于国防专利技术供体和技术受体之间。其中,技术供体是指国防专利的拥有者和首创者,主要包括军工集团企业及其附属科研院所、军队科研院所、军队院校、民口科研机构以及中央与地方所属高等院校等。技术受体主要指国防专利技术的吸收者和引进者,包括军工集团企业(民品)、民营生产企业以及集成技术进行二次开发的科研机构和院校等单位[3]55。国防专利技术转移信息不对称的基本特征是国防专利信息在技术供体和技术受体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其中转移双方的信息优势地位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依据国防专利的供体和受体的具体对象以及国防专利信息的流转过程随之变化的,这也是国防专利转移在信息不对称上区别于一般专利转移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技术信息不对称

根据信息学理论,技术供体和技术受体在转移实现之前,有关的技术信息、企业信息及市场信息等在各主体间的充分流动传播,是实现技术转移的前提,这也是完全竞争市场有效的基本假设之一[2]48。但是国防专利技术转移过程中的交易并不是一个信息充分和信息对称的完全竞争市场,转移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目前,由国防知识产权局定期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是技术受体可能获取国防专利信息的唯一渠道,但其发放范围由国防知识产权局确定并按机密级文件管理,其知悉范围仅限于特定的部分人群[4-5]。国防专利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结果。国防专利技术供体掌握着国防专利详细的技术信息,包括国防专利的技术成熟度、后续开发能力、生命周期以及技术的核心程度等[6]。而作为国防专利的技术受体,首先,对于民营企业而言,由于市场准入的限制以及军品市场与民品市场的相互独立性,其在国防专利信息获取上面临着严重的信息壁垒。其次,即使对于军工集团内部的转移,由于管理体制和业务上的相互独立,军工企业与集团内民口生产企业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从整体上看,国防专利技术受体在获悉国防技术信息本身上处于劣势地位。

1.2需求信息不对称

国防专利技术供体单位主要由军工系统单位及军队科研单位等构成[3]58。他们对所拥有的国防专利在民用领域的需求不可能完全掌握。在专利生成及成果鉴定中,更倾向于从理论创新和军事效益角度考量成果的价值,对其民用市场的实际需求几乎不予关心。这样就导致国防专利在民用领域的潜在应用价值被掩盖。而作为国防专利的受让方,特别是民营企业,很难了解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以及军队单位所申请的国防专利分布的行业和具体领域。对于发生在军工系统内不同集团之间的转移情况,由于产业领域的差异、研发生产体系的相互独立以及市场竞争等,军工集团生产企业(民口)亦很难对本集团或其他军工集团的军口企业技术供应信息做到完全掌握。因此,从整体上看,转移双方在技术需求信息上存在不对称。

1.3成本信息不对称

作为国防专利的供给方,国防专利技术供体掌握着国防专利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信息,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处于信息优势一方可能会利用成本信息优势故意抬高转让或许可费用。然而,从技术受体角度来看,军工集团生产企业(民口)以及民营生产企业掌握着产品生产及市场开发的成本信息,对引进专利技术在二次开发、批量生产以及产业化、商品化等方面的成本信息具有先天优势,在专利交易过程中也会利用生产成本信息优势故意压低转移或许可费用。因此,由于该信息处于转移过程的不同环节,仍然造成了成本信息的不对称。

2国防专利技术转移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2.1国防专利的保密属性限制技术信息知悉范围

国防专利的技术信息不像普通专利一样可以通过专利检索得到,技术受体在获取国防专利的技术信息时处于劣势地位。这是由国防专利特殊的保密属性所决定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是准军事行为,来源于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国防专利在转让和实施中都采取特殊的保密制度。国防专利信息如果不加限制地任意向外公开有可能会给国防和军队建设带来安全隐患。但是根据经济学的分析,信息的保密是以牺牲资源利用率为代价的,过度的保密反而不利于发挥国防专利作为公共产品的正外部性[7]。当国防安全的利益大于国防专利转移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时,保密的机会成本较低。此时,我们更愿意投入更多的成本来保证国防安全的利益。然而由于解密机制的不完善等造成国防专利因长期保密的不经济性的累加,带来了资源损耗超过向外转移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时,这种保密的机会成本就会过高,反而不利于发挥国防专利作为公共产品的正外部性。因此,在保密与转移之间取得最佳权衡,在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的同时将国防专利的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才能充分发挥国防科技资源的市场二次配置作用。然而根据目前国防专利的相关规定,相关部门批准国防专利解密后,如果专利在后续转移或运用环节中出现对国家和国防利益造成损失等情况,会给国防专利机构以及确定原密级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带来不必要的行政和法律问责。因此,无论从利益驱动还是规避风险等角度,确定原密级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批准国防专利解密,从而导致国防专利技术信息在保密期内或通过解密等途径向外共享和流转几乎不可能实现。

2.2国防专利的非市场化属性成为供需信息对接屏障

与普通专利相比,国防专利更加突出国防科研部门研发、国防领域专用及产权国有化等特点[8]。鉴于国家是国防专利最主要的投资者和消费者,技术专用性造成的资源稀缺使得国防专利在技术市场上垄断性较强。一是相对于普通专利,国防专利的市场供给小于市场需求。普通专利技术转移活动中供需主体在技术市场上处于相对对等地位,主体双方按照技术市场交易规律运行。而国防专利技术面向武器装备建设特定需求并受装备需求牵引。其产生的专利技术在民用领域的同类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能按照市场规律提供市场上需要的专利技术产品,从而导致国防专利技术转移的概率和成本不完全由民用技术市场供求规律决定。二是国防专利的技术专用性也会影响到非市场化属性。源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生成的国防专利在申请时缺乏向民用市场倾斜的考量,因此,其技术成熟度距离市场阶段较远,加上军用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差异、技术性能参数的调整以及配套试验环境建设条件等方面的客观要求,使受体单位吸收国防专利时面临较高技术风险。由国防专利技术专用性导致的转移风险使得其未来市场的应用前景不够清晰,而且这种风险越大,供需信息与成本信息就越不透明。

2.3军工系统相对封闭及过多行政干涉阻碍信息流动

一是军工集团系统内部封闭,造成技术受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竞争中的地位不对等。然而,这一规定尽管在技术转移合同履行中,技术供体与受体单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5]。但在实际操作中,国有军工集团凭借武器系统总体的优势及在配套任务分工上向其内部生产单位(民口)倾斜等主观因素,《国防专利条例》对于国防专利的信息流动仅限于特定范围的规定,以及不透明的信息共享机制等因素,使得民营企业与军工集团生产企业(民口)在引进国防专利的过程中处于信息劣势地位,造成以民营企业为主力军的技术受体单位在获取国防专利信息上面临不公平的待遇。二是转移过程涉及的行政干涉较多也影响了国防专利信息的流动性。普通专利基本遵循技术转移的客观规律,其转移活动仅限于技术供体与受体之间的交易,除中介外,几乎不涉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而国防专利在向民用领域转移时需要经过国防知识产权局的初步审查以及相关主管单位和机关的行政审批。对于需要解密才能转移的国防专利,还需经原定密单位和本单位上级或主管部门的批准[3]57。多层行政干涉阻碍了国防专利信息流转,构成技术转移主体供需信息对接障碍。

3对策建议

3.1加快建立与促进转移配套的解密机制

一是尽快组建一支既掌握国家战略规划、国防利益和军队建设发展政策又精通国防技术应用的解密审查队伍。积极借鉴美国关于发明保密制度的经验,在现行国防知识产权机构的管理体制框架下,从国家战略规划部门、国防科工局、各军兵种装备机关、军工集团系统等单位分别抽调战略规划、技术研发等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一个专门的国防专利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应负责每年或定期对维持期内的国防专利进行密级变更和解密审查,并根据国家战略需要、战时和平时不同状况等对国防专利解密做出科学决策。使国防专利在一个动态的保密范围内有进有出,积极流转。如从1988—2011年美国保密发明的年维持量来看,美国处于保密状态的发明专利基本保持在5 000 件上下,并始终保持在一个动态滚动的范围内[9]70。改变了只能按权利人申请和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性开展的现状。二是进一步细化国防专利密级确定标准及信息公开范围。如美国专利审查指南第100节对保密指令进行了3种类型的分类,明确了限制公开和揭露的范围[9]75。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做得还不到位,对于《国防专利内部通报》没有进行公开范围的分类和按保密级别进行分类。应根据国防专利技术对国防和军队建设安全的程度、专利申请中所包含的技术材料的出口限制,以及未来民用潜力等因素统筹制定国防专利密级标准和国防专利技术信息的公开范围,为科学释放国防专利技术信息提供依据和手段。

3.2进一步扩展转移信息互动平台业务

由军工集团附属科研院所或军工集团企业自主研发产生的专利技术在民用领域的某些行业非常急需,这种供方唯一、需方多数的竞争市场正好与买方单一、卖方数量有限的军品垄断市场相反[4]。然而国防专利技术转移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成为阻碍这一竞争优势发挥的主要因素。因此应重点从内部和外部2个方面着手畅通国防专利技术供需信息对接渠道。一是在国防科技工业和军队系统内部将《国防专利内部通报》的知晓范围向科研成果管理者倾斜,使得国防专利信息在保密状态下的内部转让、实施中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建立国防专利技术转移信息平台。对于解密后的国防专利应尽可能地扩大信息的知悉范围,真正建立起国防专利供体与受体之间的信息桥梁。应充分利用目前“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需求对接平台优势,在该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国防专利信息业务,将军工集团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国防专利信息以及民营企业的承制优势对接,提供有关国防专利技术转移的行业分布、转移条件、应用范围等信息服务,为转移主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提供技术手段支撑。

3.3完善有利于技术转移的审批与评价机制

一是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国防专利技术转移的审批制度。重点是在减少目前过多的行政审批环节上下功夫,要将目前业务主管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10],逐步消除多级重复审批制度造成的信息壁垒。对于国防知识产权局,其审批应采取核准制,即把可以转移国防专利的条件不仅在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内部公布,还要向社会公布,使民营企业、军工集团生产企业(民品)以及集成技术进行二次开发的科研机构和院校等单位都具有参与国防专利受让的机会,打破目前军工系统内部封闭导致信息不透明和断垄的现状,并在规定的时间里答复申请者核准与否,如果不核准,应当及时说明原因。对于转移时涉及解密的审批,应该采取备案制,即申请者只要通过国防知识产权的业务审核就可以向市场公开技术信息,出了问题再由解密委员会查处,逐渐改变目前几乎把所有可能向民用领域公开的专利信息都一刀切并束之高阁的现状。二是将国防专利转移确实纳入单位考核和个人评价机制。对单位而言,不能简单地考核专利的申请量以及军内实施的情况,因为专利申请量以及军内实施并不能充分体现国防技术成果的社会应用价值,而应注重向民用领域转移并实施的评价导向倾斜,如果通过专利转移在民用领域也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即可作为考核指标的一项增加值。对于科技人员而言,其绩效评价也应增加其发明成果的两用性考核指标,在成果鉴定和专利生成时,多一些向民用市场应用的价值考量。通过事后评价机制的激励可以间接影响国防专利技术开发单位和科研人员在专利生成时考虑到民用领域的技术需求,促进转移双方供需信息对接。

4结 束 语

加快国防专利技术转移,促进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能力是大力实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目标,也是推动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分析国防专利技术转移信息不对称的具体表现,分析得出产生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主要在于国防专利的保密属性、非市场化属性、军工系统相对封闭以及行政干涉过于严重等方面,并从解密机制的建立、信息平台业务拓展以及转移审批与评价机制的建立完善等方面针对性提出对策。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赖茂生,王芳.信息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12.

[2]唐家龙,马虎兆.基于信息经济学的技术转移的经济分析[J].科学管理研究,2006,24(6):45-48.

[3]武剑,郑绍钰,李子冉.国防专利技术转移自组织形成及培育研究[J].装备学院学报,2015,26(1):55-58.

[4]谭轩涛,王珏.浅谈军工企业国防专利管理[J].电讯工程,2013(2):34-37.

[5]林建成.国防专利[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5:32-34.

[6]陶金良.专利技术转移[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50-52.

[7]李振亚,孟凡生.国防专利制度内在矛盾冲突分析[J].情报杂志,2010,29(4):189-192.

[8]吴伟仁.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实务[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 6.

[9]袁晓东,张军荣,冯灵.美国发明保密制度的历史沿革、运行及评价[J].自然辩证法通讯,2013,35(4):70-75.

[10]成思危.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16.

(编辑:田丽韫)

中图分类号E25

文章编号2095-3828(2016)01-0048-04

文献标志码A DOI10.3783/j.issn.2095-3828.2016.01.011

作者简介武剑(1984-),男,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装备采办理论与应用、国防知识产权。 calphen@139.com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ZD066)

收稿日期2015-05-08

郑绍钰,女,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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