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6]201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认识做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工作的政策要点、工作重点和问题难点,准确领会并及时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主动创新管理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把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纳税人在省内跨地市经营的,仍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纳税人在各地市内跨县(区、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市级国税机关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纳税人在省内跨地市或在市内跨县(区、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四、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通过金税三期优化版核心征管系统内的「跨区税源登记」模块操作。
五、省国税局正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中开发《外管证》的网上开具、实时报验、自动核销等功能,待有关功能上线运行后,将另行明确是否在全省国税系统范围内取消《外管证》的纸质开具、手工报验和核销问题。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反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