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晨 张飒 车玉龙
专车迷局:市场需求与法律规制
文/杨晨张飒车玉龙
随着各类专车软件的迅猛发展,“专车”这一新生事物日渐成为公众关注的一大热门。据报道,目前私家车注册成为专车的比例大概占了专车群体的半壁江山,而从私家车摇身一变成为“专车”的那一刻起,随之而来的争论就从未停止。随着北京、上海、沈阳、南京等地将“专车”认定为非法,专车软件、专车司机、乘客、保险公司在实现各自利益诉求的同时也都承担着难以避免的风险,而执法者也在面临着新的挑战。那么,“专车”究竟存在哪些风险,让我们首先从专车市场的每个参与者的角度来看一看。
作为给专车司机和乘车人提供信息数据的平台,专车软件总是以一副“甩手掌柜”的形象示人,根据笔者查阅的某专车公司协议,该公司将自身定位为提供信息数据的平台,驾车人和乘客之间达成的行为系自愿行为,该平台对于双方之间发生财产纠纷或人身伤害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均由双方自行解决;而目前经过媒体报道的几起专车被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中,车主面临着动辄数万元罚款的窘境,专车软件对此的回答也是“我不管”。而这样“独善其身”的想法,也许只是专车软件的一厢情愿罢了。目前,专车软件只对司机身份证号码、车牌号、行驶本等内容进行简单审核,再对如何使用该专车软件、如何计费等相关事宜进行几小时的培训,此后私家车即可摇身一变成为专车。
笔者认为,专车公司作为专车业务的经营主体,应当把好审核关,对司机的个人情况、驾驶资质以及车辆安全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司机进行充足的岗前培训,确定申请注册的司机具有驾驶资质,同时驾驶的车辆符合安全上路条件,否则,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专车公司将按照其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恐怕无法做到“独善其身”。此外,在专车被认定为非法的情况下,专车软件也面临着被行政执法部门处以罚款的风险,此前,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就曾给嘀嘀打车开出过罚单。
最近,类似“专车司机月入过万”的报道屡见不鲜,但是,专车司机在享受过高收益带来的喜悦的同时,也承担着巨大的风险。由于专车尚未取得合法“名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专车司机一方面需要躲避执法机关的查处,另一方面,私家车成为专车参与运营,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以变更车辆使用用途为由,拒绝理赔,那么一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将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倾家荡产。有鉴于此,一些司机与乘客在发生事故后谎称为朋友关系,以此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这种行为一旦被识破,还有可能会构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保险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后果非常严重。
专车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乘客,很多乘客反映以前打出租车很困难,特别在天气恶劣的时候,有了专车不再打车难,而且专车公司推出的快车系列比正常出租车的价格便宜近一半,同时司机的服务态度又比一般的出租车司机好。但是在享受着便捷、优质服务的同时,专车乘客们却也承担着巨大的风险。
首先,岗前培训及监管的缺失,使得专车司机驾驶素质参差不齐,车辆的安全状况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与此同时私家车在投保保险时往往忽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即使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但保额一般都很低,一旦出了交通事故几乎不可能负担乘客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会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而司机个人赔偿能力又十分有限,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乘客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其次,监管的缺失还给了部分“司机”利用专车实施犯罪活动的空间,在美国及印度就曾爆出专车司机强奸女乘客的丑闻。事实上,由于乘客与专车软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乘客在“专车”这一巨大的利益链条中获利最少,而承担的风险却是最大的。
私家车本不是营运车辆,但现在通过专车平台简单的注册、审核和培训,一个私家车车主就可以成为一名专车司机。同样一辆车,作为自用和运营使用,出现交通事故的风险和概率显然是后者更高,为此,保险公司为运营车辆设置的保险费比一般私家车要高出许多。而加入专车队伍的私家车,就是交着自用车的保费而享受着运营车辆权利,这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当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权以“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相关约定,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的用途”为由拒绝赔偿相关损失。但事实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与乘客往往为各自的利益进行“串通”,谎称为朋友,属于无偿搭乘,以此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而保险公司苦于与专车软件不能享受信息共享,一般情况下也无法辨别出投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是“私家车”还是“专车”,只能承担赔偿责任,哑巴吃黄连。为此,有的保险公司也在积极创新,研发针对专车的新险种,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在专车市场也能分一杯羹。
专车服务具有“线上交易,线下服务”特征,而且车辆本身又没有任何标识,在被查处时又往往可以在“专车”与“私家车”之间随意切换身份,这就给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带来一定难度,从而增加了执法成本,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
名不正则言不顺,专车之所以会带来如此大的风险,究其根本就是因为没有被纳入正规的监管当中来,但这样一个被市场认同,且具有广阔前景的创新服务真的就应该被一禁了之了么?
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一方面,专车平台应当肩负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严把审核、培训关,最大限度提高专车司机的素质,为乘客构建一个安全的乘车环境。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专车平台、乘客、司机、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实现信息共享,将专车市场纳入监管范围内,并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取得市场各方和谐发展的共赢局面。
近日,有媒体以“Uber被司机坑了”为题,披露了专车市场存在司机刷单骗补的乱象。一些司机执迷于不干活或者少干活,就能获得高额补贴的“怪圈”里。当他们为自己的投机取巧而洋洋得意时,殊不知他们的行为可能触犯我国《刑法》。
专车公司给予专车司机的补贴政策,实质上是两者就补贴问题达成的一种协议。一般的骗补行为可以认定为违反协议约定,是专车司机的一种违约行为。但根据媒体报道,部分专车司机仅靠刷单骗补,一上午就能净赚三百多元,长此以往,累计骗补的数额势必越来越高,这就可能导致骗补行为触及合同诈骗犯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为的目的,专车司机刷单骗补,简单地讲就是想不劳而获,这是对专车公司财产一种变相的非法占有。此外,该罪还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的行为。专车司机骗取补贴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合同相对方(专车公司)的一种欺骗,即通过虚构乘客乘车的事实,以满足专车公司的补贴政策,进而实现骗取补贴的目的。因此,可以认定骗补的专车司机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案件数额在两万以上的,就应当予以立案追诉。也就是说,专车司机骗补金额累积到了两万以上,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侦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便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数额较大,将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如果骗补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制裁。
“护士”是在专车刷单圈子中的特殊称谓,专门指职业刷单人。事实上,专车公司对骗取补贴的行为早有防范,单靠司机一人之力,难以完成大量、高额的骗补。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护士”的推波助澜,专车司机刷单骗补的行为根本不会如此猖獗。部分资深“护士”甚至为专车司机骗补提供一条龙式的服务,让专车司机方便、快捷的完成一单又一单虚假生意。如果专车司机因骗补而涉及合同诈骗犯罪,为其提供刷单服务的“护士”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对共犯有着明确的规定,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主要包括以下两个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二是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毋庸置疑,“护士”与司机都想从专车公司的高额补贴中分得一杯羹,这种不劳而获的目的,让“护士”和心怀不轨的专车司机走到了一起。在每单生意完成后,“护士”都会向司机收取从30元到50元不等的“扎针费”,即劳务费。显然,“护士“与司机已经形成了共犯。
在共犯中,主犯和从犯的待遇不尽相同,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主犯则要承担全部责任。“护士”与司机谁是主犯谁是从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专车司机主动要求“护士”刷单时,司机作为出谋策划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主犯,而“护士”仅提供刷单服务,起到了辅助性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而“护士”主动向司机介绍、提供服务时,“护士”作为犯罪行为的发起者就变成了主犯,而司机只是“护士”通过骗补实现获利的一种“工具”,此时,司机可以认定为从犯。
专车公司对于刷单骗补的行为从不手下留情,当警告、扣分、封号等常规方式不足以规制刷单骗补行为时,一些专车公司还出台了更为严厉的防范措施,但骗补行为仍得不到有效遏制。
专车公司除了继续利用技术手段甄别骗补行为外,相关管理制度也应加强。建立黑名单及通报制度,将“上榜”司机通知其他同业公司,以此降低不良司机进入专车行业的风险,促进市场环境的净化。在专车注册协议中,明确约定骗补导致的违约赔偿责任,提高赔偿标准,用经济杠杆降低骗补风险。建立保证金制度,要求专车司机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以担保其不出现刷单骗补的行为,一旦出现骗补行为,便可划扣该保证金。此外,灵活调整补贴政策也是降低骗保风险的手段之一,如适度降低补贴标准,以减少对司机骗补的吸引力。
尝试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刷单骗补。在民事维权方面,针对部分数额较大或者行为情节恶劣的骗保司机,可以以合同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骗补司机承担违约责任。在刑事保护方面,对于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的专车司机,应当积极报案。采用适当方式树立典型案例,借助于国家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威慑力,以震慑心存侥幸的骗补司机。
但是在专车市场竞争压力逐渐增大的背景下,专车公司为了保证专车数量、市场份额等经济利益,是否真正会对骗补行为采取行动,仍然是摆在公司决策者前的难题。
责任编辑/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