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施舟骏
男子离世仅一个月 女友前妻对簿公堂
文/施舟骏
2011年的春节对晓萍来说分外难熬。同居男友因病离世,丧事刚刚办完,男友的前妻李雯又带着男友唯一的女儿佳佳找上门来,要求她从现在居住的房子中搬走。好在这套房屋虽然登记在男友一人名下,但男友与她有过约定,将全部财产赠与给她,赠与协议在赠与人死后生效。谁知尽管有书面协议,李雯仍然不依不饶,执意要晓萍腾房,无奈之下,晓萍将男友的法定继承人佳佳告上了法庭。
晓萍与男友张盛是同事,因工作关系结识。接触之后,晓萍发现张盛虽然学历不高,但为人踏实肯干,是个值得托付终身的好男人,唯一美中不足的是张盛曾经离过婚,并且已经有了一个3岁多的女儿跟随他的前妻生活。但这段婚史并没有阻碍她与张盛感情的发展,两人很快交往并同居了。
同居后张盛努力工作,晓萍悉心照顾他的生活起居,两人的日子过得风生水起。晓萍孝顺温柔,很快得到了张盛亲友的一致认可,将她看作张家的媳妇。
然而,不知道是不是曾经离婚的经历让张盛畏惧婚姻,两人同居已经3年,所有亲朋都等待着一场婚礼,张盛却始终没有向晓萍求婚。为此,晓萍和他多次产生争执,甚至一度分手,但是抵不过他的哀求和自己的心软,两人最终和好,并且再也没有提起结婚这件事。
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的一天,张盛突然觉得心口疼、耳鸣、呼吸困难,经医院检查,还不到40岁的张盛患上了严重的心脏病,必须避免重体力劳动,并且需要他人的24小时陪护,若病发的时候无人发现,后果不堪设想。为了给张盛一个安定的休养身体的环境,两人在2009年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了张盛的名下。
晓萍悉心照顾病中的张盛,同时也对自己的未来产生了担忧。两人并没有结婚,一旦张盛离世,自己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因此,经与张盛商量,两人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为避免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张盛将所有财产赠与晓萍,任何人不得有异议,此协议在张盛百年后生效”,两人在协议上都签了字并按了手印。有了这份协议,晓萍安心了,更是尽心尽力为张盛调养身体。
尽管有晓萍的精心照护,张盛的身体状况仍然每况愈下。两人同居的第11年,也就是2011年的大年初九,张盛的心脏病突然发作,虽然及时送医,仍然没能挽救他的生命,年仅42岁的张盛离开了人世。悲痛欲绝的晓萍独自安葬了张盛。
晓萍没想到的是,葬礼结束仅仅几天,与张盛离婚后已经十余年没有什么来往、甚至连张盛的葬礼都没有参加的李雯带着女儿佳佳找上了门。李雯认为晓萍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张盛的个人财产,晓萍与张盛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张盛的父母也已过世,佳佳是张盛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这套房屋应当归佳佳所有,要求晓萍立刻从此房中搬走。晓萍拿出张盛生前与她签订的赠与协议,不仅没有说服李雯放弃争夺房屋,反而被李雯指责编造虚假协议,甚至闹到了居委会和晓萍所在的单位,左邻右舍和同事们因此议论纷纷。
这套房屋不仅承载了晓萍与张盛甜蜜的回忆,更是晓萍唯一的住所。晓萍收入不高,与张盛的积蓄又多用于购买这套房屋和支付张盛的医药费,如果失去了这套房屋,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再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因此在张盛姐姐的支持下,晓萍来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起诉佳佳,要求法院判令张盛的赠与协议有效,将张盛留下的房屋和3万余元的养老金判归她所有。
因为佳佳尚未成年,佳佳的母亲李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李雯坚持认为这份协议并非张盛所写,是晓萍为了争夺房产捏造的,要求鉴定张盛签字的有效性,并为此支付了近4000元的鉴定费用。
晓萍和李雯共同选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并认可将张盛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留给建委的签名作为比对样本。很快,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认为根据现有样本条件,《赠与协议》中落款处的“张盛”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倾向为同一人所写。对于这份鉴定,李雯并不认可,但是没有能够提供比对的样本。晓萍因此获得了证据优势,距得到这处房产又近了一步。
然而,还没等晓萍松一口气,李雯又提出,这处房屋并没有过户,仍然在张盛名下,根据法律规定,这份赠与协议并没有成立,因此晓萍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晓萍气愤又无奈,签订这份协议只是为自己留下一份保障,并不是想和张盛争夺房屋的所有权,加之当时张盛身患重病,于情于理她都不能要求张盛过户房屋。况且白纸黑字的协议写得明明白白,张盛百年后协议生效,对于协议不成立的说法晓萍无法接受。
李雯的主张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公民间赠与合同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但该条同时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协议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张盛虽然没有将房屋过户归晓萍,但是房产证已经交由她保管。应承办法官的要求,晓萍当庭出示了房产证。
晓萍对自己获得房屋所有权的结果信心满满,然而李雯又提出,自己的女儿佳佳尚未成年,并且患有哮喘和心肌炎,自己母女二人的生活也很困难。张盛作为佳佳的抚养义务人理应为女儿留下一定的遗产份额。张盛的赠与协议将所有财产赠与晓萍,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悖人伦,协议应当无效。
佳佳作为未成年人,的确应当得到张盛的一部分遗产。晓萍也认识到签订协议时仅考虑到了自己日后的生活,忽略了男友的女儿佳佳,确实有悖情理。但佳佳尚有李雯抚养,并非没有经济来源,因此不应认定协议无效。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最终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判决认定该书面协议为张盛、晓萍双方合法有效签订的赠与合同。该合同因张盛的死亡而生效,涉诉房屋因此归晓萍所有。依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佳佳作为无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获得一定的财产份额。但以此认定赠与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佳佳可以另案起诉晓萍,要求晓萍给予其一定的补偿。
晓萍拿到判决后,主动给予了佳佳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达成了和解,佳佳也没有再起诉晓萍。最终,晓萍有了后半生的栖身之所,佳佳也得到了供其生活的抚养费,这起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死后生效的赠与合同被称为死因赠与,在我国审判工作中尚属首次出现,但在英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其对财产处分更自由,受到赠与人的广泛欢迎。
死因赠与以赠与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目的是使赠与人在生前享有自己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能够更自由地完成对身后财产的处分,因此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
因死因赠与的死因属性,在赠与人生前往往不能完成对赠与物的交付,因此给受赠人取得赠与物设置了现实和法律上的障碍,多会引发纠纷。为减轻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障碍,赠与人应当交付受赠人一定的指标物件,比如房产证。对于房屋的赠与,只要被赠与人实际取得了房产证和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即使不过户,赠与合同也已经生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第19条规定的必留份制度,赠与人订立死因赠与协议时应当考虑到无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为他们预留一定的遗产份额,否则不仅有悖情理,并且可能最终影响死因赠与协议的效力,影响赠与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
责任编辑/郑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