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燕
(昆明学院 科学发展研究院,云南 昆明650214)
民俗宗教信仰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本土性潜在文化资源,边疆民族地区民俗宗教生活与民众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对国家安全战略,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族际关系和谐,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社会稳定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云南省地处边疆,是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地区,被国家评为“边疆繁荣稳定,民族团结进步”的示范区,云南对民俗宗教生活的管理具有全国性的研究意义。
本研究把人类学的国家在场概念、国家与社会关系和布迪厄的场域理论相结合,建构“国家在场”管理技术分析框架,以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民俗宗教生活在国家主导下发生的变迁为实践个案,得出宗教与社会管理的另一研究视角——国家在场,并通过对边疆民族地区民俗宗教生活变迁的实证研究,丰富宗教与社会管理研究的中国经验。
对民俗宗教的界定吸取了民俗和宗教的“本质论”①本质论认为宗教是对灵性(spiritual beings)存在的信仰,代表人物是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Edward Tylor),可进一步参看Edward Tylor(1903:424)Tylor,E.(1903)“Primitive Culture”,London:Mowbray。和“功能论”②功能论从宗教为社会及其作为其成员的个体提供些什么来论述,代表人物涂尔干,贝格尔。Durkheim(1915:47.)Durkheim,E.(1915)“The Elementarx Forms of the Religious Life”,London:Allen and Unwin。〔美〕彼特·贝格尔.神圣的帷幕[M].高师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62页。精华,引进泰勒对宗教最低限度的定义,即宗教是对精神存在的信仰,整合涂尔干“信仰”和“仪式”作为宗教的基本范畴的思想[1],主张从宗教的“神”性而不是从“形”来定义,梳理了日本民俗宗教概念的发展历程,从宗教是与神性有关的人的生活方式[2],广义上提出了民俗宗教研究边界。
本研究认为,民俗宗教是群体内对精神存在信仰模式化生活方式的集体表现,是民俗与宗教的本质结合,具有“信仰”与“仪式”两大范畴,在本质上是与制度性宗教(佛、道、伊、天、基)并驾齐驱的宗教体系。民俗宗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国民众生活中所能见到的各种宗教生活,如生命礼仪、婚丧嫁娶礼仪、起房建屋搬迁礼仪、农耕祭祀、祖先祭祀、年中惯例、传统节日祭典庆典民俗活动、表现为各种庙会形态的民间杂神崇拜、各种形态的民间道教和民间佛教、基于泛灵论的自然精灵崇拜和鬼魂崇拜等在内的民间信仰;还有普遍存在民众生活中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风水、占卜、打褂、算命、捡日子、招魂、烧香、拜神、祈福、禁忌等行为都可归为民俗宗教。民俗宗教来自民众、传承民众、规范民众、又深藏民众的信仰与仪式的综合体系,满足人作为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双重存在需要[3]。
“古往今来,在历史上流传最广而又最有效地论证社会秩序合理,从而维系了社会稳定的手段就是宗教”[4]。社会管理的宗旨就是建造秩序和法则,以提供抵抗恐怖的避难所,而宗教正是一种用神秘而又使人敬畏的神圣方式进行秩序化的人类活动,它将人的生命安置在一个有终极意义的秩序中,免于无序混乱的恐惧中,管理者正是利用了宗教本身的特质将其作为社会管理的技术手段。
民俗宗教生活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子系统之一,国家在场管理的方式很多,有时是代表国家权力的组织机构在场(如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关、行政职员),有时是象征国家权力的文本符号在场(如法律法规、责任书、规章制度、政府文件),有时是象征国家权力的象征符号在场(如国徽、国歌、国旗、人民币、建筑群、烈士陵园、英雄纪念碑),有时是象征国家权力的荣誉在场(如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模、奖状、光荣证)等,通过这些在场技术实践对民俗宗教生活实施管理。①关于国家在场的深入分析可参考李树燕《多民族边境社区民众生活与国家在场》,民族出版社,2012年12月,P40-48,P238-250。李树燕《边疆多民族地区国家在场治理技术》,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第3-66页。
国家在场管理民俗宗教生活技术实践图
意识形态、符号、行政权力网络是技术实践的重要手段。“五位一体”管理技术从国家层面到地方社会形成了制度性框架,通过行政管理网络垂直下沉,在下沉的过程中层层复制,在复制的过程中发生了地域性的差异与本土化的变通,符号n就是本土化的管理差异。但本土化受制于国家统一的行政管理网络,并不是天马行空,他们通过国家获得使其能力变为权力的资源,并通过这种资源使其所习得的文化图式得以再生产。本土化管理技术n通过层层制定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民俗宗教生活实施管理,民俗宗教生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融合,发生适应性变迁。民俗宗教生活变迁深入基层社会、个体、群体的日常生活中,对他们的认知、观念及行为产生影响,当然这种影响是双向互动的。
意识形态(Ideology)是一种观念的集合体,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占据社会统治地位,集中反映了该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思想特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现任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各个领域。现阶段,民俗宗教生活管理的意识形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以来的各全会精神及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精神,与地方各级工作实践相结合。
符号在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它没有法律的威严姿态,也没有革命的激昂热情,但其却以一种润物细无声的“精细的技术”塑造着每一个现代人的主体意识,从而将整个社会纳入它的监视、控制之下[5]。文本符号与象征性符号深得管理者青睐,荣誉与各种奖惩构成了社会管理技术实践的制度安排,所有人都将符号和世俗需要的机会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生存的策略。
行政权力网络有多元一体特征,一体指中央政府—省政府—州(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政府—村委会,多元是在国家弹性管理范围内赋予地方差异性的管理技术实践权,嵌入了地方化的惯习。上级对下级有绝对控制权,下级对上级有绝对服从义务,行政权力网络以职位为核心,以制度化的官僚体制管理为准则,以量化的激励机制为动力。行政权力网络载着国家意识形态,通过垂直下沉的行政机构深入个体层面,实现从宏观到微观、从个体到社会层面的互动。
三种技术手段并不孤立存在,是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组合,融合运用到民俗宗教生活管理主体、管理方式、管理内容、管理目标中。意识形态与符号象征的高雅性在于无需通过某种昂贵而粗暴的手段就能获得许多意想不到的实际效果。
国家在场管理在民俗宗教生活中的技术实践呈现两条路径,一是国家在场技术对民俗宗教生活的直接管理,二是国家在场技术对“五位一体”社会子系统的管理,达到间接管理民俗宗教生活的目的。意识形态、政权机构、象征符号都是国家在场行为的重要体现。中央权力网络下沉路径是实现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的核心力量。直接管理通过行政管理网络中的宗教事务部门垂直执行,间接管理通过行政管理网络下沉路径多元共治。多元共治的社会管理主体(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与管理环境(法制保障)编织进国家在场管理的实践环网中(代表国家意志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象征符号)。
直接管理是具有国家在场意义的意识形态、政权机构、象征符号直接作用于民俗宗教生活,影响和改变民俗宗教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管理体现了民俗宗教生活作为大系统中的一个独立个体,有其自身运作的逻辑。间接管理是把代表国家意志的意识形态、行政管理、象征符号通过经济技术、政治技术、文化技术、社会民生技术、生态环境技术,借助中央行政权力网络下沉路径对地方民众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社会民生生活、生态环境生活实施管理,以改变民俗宗教生活外部环境,从而达到改变民俗宗教生活本身的目的。间接管理把民俗宗教生活放入社会大系统,将其看成大系统中的小系统,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都需要国家在场管理技术与地方实际情况相结合,也就是从中央到地方一套权力技术实践的再生产过程n。我们围绕国家在场社会管理与民俗宗教生活技术实践图,从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两方面展现研究中的发现。
国家在场直接管理民俗宗教生活的技术实践主要通过行政管理网络中的宗教管理部门垂直下沉路径执行。《宗教管理目标责任书》是执行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管理者的“任务”管理,达到对民众信仰生活的“引导”目标,引导民众宗教生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各级管理者被“任务”与“考核”目标权力技术小心翼翼地编织在行政“仕途”网格中。
传统的直接管理靠垂直一体的强大行政命令,有时还带有粗暴、强制的手段。“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破四旧”显然就是直接管理的粗暴行为。现代管理更多赋予符号的象征意义,承载着国家意识形态的《宗教目标管理责任书》以文本符号的形式,通过中央到地方强大的行政权力网络实施路径,渗透到村民个体日常生活中最隐私的部分,达到管理者的目标要求。把所有的管理者纳入“任务”编织的权力网络,行驶在制度设置的轨道上,这种精细甚至关注到细枝末节的民俗宗教生活管理都纳入到了量化的指标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标语、绘画、象征符号、文字读物等方式进入各族民众日常宗教生活教仪教规中,进入民俗宗教活动场所、节日庆典仪式,并不断获得各种制度化的具体支持。
直接管理实践技术得益于国家设置了从中央到地方一套完整的行政管理网络,即国家宗教事务局——省(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州(市)宗教事务局——县(市)宗教事务局——镇(乡)宗教事务局——村(居)委宗教负责人——村小组宗教联络人——终端户籍宗教行为人。行政权力管理网络虽然都属于国家机器,但受社会经济发展、历史文化、地理条件等因素影响,呈现出局部性、区域性特征,各有各的运行方式、程序和技术。虽然如此,但行政权力网络机制的特别之处在于上级与下级之间全面依赖的关系,造就了下级服从上级的权力文化。
村级联络员是管理技术链上最接地气的一支队伍,民众生活的一举一动都尽收眼底,他们的一言一行都是国家在场的代言人,在行政管理网节上他们就是国家意志的守护人。因此,村级联络员的选择也就成了难度较高的技术活。致富带头人、村庄权威人士往往最受青睐,但在民俗宗教生活领域还是宗教精英最有话语权,所以把宗教精英纳入致富带头人、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正能量的培养与扶持会起到双重效果,通过改变宗教精英而改变村民的民俗宗教生活观念。
民俗宗教生活直接管理技术以实践网环的方式运转,通过对民俗宗教生活场所、内容、方式、人员的管理,使个体、群体、社会达到国家期待的要求。个体、群体、社会在权力的网络节点上既处于服从地位又同时运用着权力,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
国家在场间接管理民俗宗教生活主要通过“发展”的技术实践。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全方位技术实践。间接技术通过社会系统的整体机制获得民俗宗教生活的平稳运行,从整体层面进行管理。民俗宗教生活作为社会子系统的一个部分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影响,通过改变民俗宗教生活赖以生存的外部环境,从而改变民俗宗教生活使其与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相适应。
民俗宗教生活的本质就是经济,用经济的手段献媚于超自然神灵,祈求满足人间的愿望。献给神灵的越多,越能显示其虔诚。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前后汉族、佤族、景颇族、傣族、彝族、傈僳族、独龙族等的祭祀活动消费对比研究发现,社会发育程度越低的民族,花费在祭祀活动上的钱财越多。饲养的牛、猪、鸡等大部分献给了祭祀活动,从生产到消费都以神灵为中心。经济技术实践就是要改变根植于该形态下的生活观念与思维方式。经济技术实践是民俗宗教生活走向世俗化的旗手。经济技术实践越深入,越加速民俗宗教生活世俗化,世俗化又导致了民俗宗教生活多元化,而多元化又加速了世俗化。
首先,基础设施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网络)架起了通向神灵殿堂的天梯,揭开了超自然力的神秘面纱,所有向神灵祈祷的愿望,终究还是要靠人类自己去实现。
其次,树立扶贫开发,脱贫致富,多渠道引导民众发展经济,不允许一个民族兄弟掉队,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社会的战略思想。通过大力促进招商引资工程、因地制宜引导各民族发展支柱性特色产业、引导劳动力输出、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民族特色村寨建设等技术实践,把捆绑在乡土上的劳动力向外输送,将闲散人员组织起来发展经济,经济发展成为全民共享的价值观,把民俗宗教生活主体卷入经济发展的浪潮,抽空了民俗宗教生活的时间、空间和人力,用经济手段改变对神灵的过分专注。从改变经济生活方式达到改变民俗宗教生活方式的效果。
政府与国家充当了神灵的角色,把民众超自然的想象力从对神灵的崇拜转移到对国家的崇拜。所以,大力发展经济、提供民众期待的生活是管理者战胜神灵的重要筹码,用人间的力量改变非人间的想象。
顾名思义,政治技术实践就是用国家权力、法律、制度对民众实施教化和管理。其中基层组织建设是政治技术实践的核心,《责任书》与《乡规民约》是技术实践的具体路径。通过自上而下的职务晋级方式与基层民主选举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适合本地发展的基层组织队伍。对他们有双重要求,既要满足和服务好地方群众的需求,又要能坚决完成上级任务。所以,对基层管理者的实际运作就是技术实践的关键,特别对官僚体制外的村级领导干部(这部分人群干着体制内的工作,却没有相应的薪资保障,身份特殊)更需要巧妙的技术手段。往往通过生活补贴、劳务费、物质奖励等手段满足其生存需求,通过晋职提升等平台满足其发展需求,通过利好政策优先、致富带头人、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劳动模范、各种精神奖励等符号满足其荣誉需求。
村寨宗教精英凭借厚重的文化底蕴和在村庄的话语权威,成为联系村民与上级组织的最优人选,率先进入村级领导干部队伍,以多重角色游离在上级组织与乡土社会之间,对乡民的民俗宗教生活起着上传下达的引领作用。
村级干部所有的收入都来自《目标责任书》的执行情况,也就是“没有底薪,只有提成的岗位”,我们可以把他们形象地比喻为流动的“政治销售员”。所以,完成《目标责任书》是基层管理者执行上级任务的核心工作,为了拿到他们所有的考核奖励,必须完成上级量化的各项指标。因为经验告诉他们,追逐好利是人的本性,村级领导干部会使出全身法术看管好他们再熟悉不过的熟人社会,家庭、个人非常具体的信息档案就像植入了一块芯片一样全部储存在他们大脑里。谁家的婚丧嫁娶花了多少钱、请了什么人、如何运作的,有时比糊涂的主家还要清楚。通过管理村级领导干部,实现对村庄、家庭、个人的微观管理是组织领导最成功的技术实践。这一模式在边疆民族地区普遍存在,运作较为成功,但也有一个前体条件,如果乡(镇)基层组织薄弱,而村级发展势力强大,自主发展能力强,这一技术就很难实施。因为没有富裕的村级领导干部愿意接受繁琐、苛刻、甚至有些施舍性质的官响,只有“依附型”的村庄才指望奖赏过日子。所以基层组织建设的技术实践是动态发展、因地制宜、灵活多变的,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发育程度低,基本属于“依附型”发展模式。
基层组织建设是管理技术深入乡土社会的具体实践,以整体乡土社会秩序管理为目标,而《乡规民约》则是深入个体民众的具体路径,以民众个体管理为目标。传统社会秩序主要靠乡规民约继续,正像费孝通所言,“在乡土社会中,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6]。通过改造传统乡规民约,提供整体化的文本模块,把国家意志弥散到文本内容。传统乡规民约以村寨为单位,以传统伦理道德、乡土礼俗规训为主要内容。现代管理以国家文本为核心,区域性地方社会为单位,以维护社会秩序、遵纪守法、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把国家意志内化为个体行动的“习俗”改变了附在传统礼俗上的民俗宗教生活行为。
布迪厄在论文化与权力时提出,文化不能免于政治的内容,而是政治的一种表达,文化是在社会中生存的一种实践工具。文化为人类的交流与互动提供了基础,它同时也是统治的一个根源[7]。个体、群众、社会的行为正是被文化规范了的习性。习性是被结构的结构,是具有结构能力的结构,是贯穿于所有生活领域、持久的、普遍化甚至是贯穿于人整个一生的倾向。习性使千差万别的任务完成成为可能[8]。习性是个体与社会结构关系的核心,通过规范性的法则隐藏不露地内化到个体、群体与社会行动中。
一个社会的文化共享价值观主要通过社会化习得,所以文化技术实践的手段是教育、规范、引导、宣传。通过学校教育、普通话的强行推广、社会行为规范、审美标准引导民俗宗教生活成为内化的社会行为。给民俗宗教生活分别贴上迷信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传统文化”等标签,分别采取打压、取缔和保护、扶持发展的措施。
关注民生是现代管理技术实践的重大转变。从关注生存到关注生命品质,从关注生活水平到关注生活质量的提高,从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着手,把民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从神的力量转移到国家的力量上。
日益优化的义务教育使学龄孩子从父母身边脱离,给孩子们提供免费营养餐、免费教育,接受统一规范的学龄教育。民族性、地方性知识让位于现代教育管理,植根于传统文化中的民俗宗教生活出现代际裂变因子。基层医疗卫生建设,新农村医疗保险降低了新生婴儿死亡率,提高了民众的平均寿命,减轻了病痛。社会救济、救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救灾、赈灾等社会保障措施日益完善,个体风险与国家责任紧密相连。民俗宗教生活的神灵信仰就是向超自然力寻求更高的社会保障水平,而国家的天职就是充当了这一角色,成为民众心目中的神灵。民俗宗教信仰的一大特点就是功利性,社会民生技术实践正是满足了这一信仰需求。社会民生技术实践是国家治理与个体、群体、社会在民俗宗教信仰上的最佳结合点。
生态源于自然环境,与民俗宗教生活有天然合一的理念。生态成为一种治理技术是生态本身遭遇的劫难,又成为自救的工具。生态遭遇人类劫难的同时,正是原生态民俗宗教生活走向衰微的过程。生态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最终要回归生态本身才能解决,而民俗宗教生活所提倡的万物有灵论、自然崇拜、农业生态理念正是生态技术实践的切入口。
挖掘民俗宗教生活有益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生态观念、生态伦理、生态审美、生态行为,发挥正能量,融入生态文明建设,贯彻到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生活行为中,正是生态技术实践的目的。恢复与重建民间“龙树祭祀”“水源祭祀”“神林祭祀”等与自然生态密切相关的祭祀活动,鼓励“原生态歌舞”“生态特色村寨”“民族生态文化”“生态特色农业”,引导天人合一的自然和谐观念。民俗宗教生态行为经历了自觉——被强制——自省——自信的转变过程。①“民俗宗教”生活对待生态的行为,因为万物有灵论的信仰思想,本身是一个天人合一的自觉状态,随着国家发展的阶段性战略部署,生态观念与行为模式碎片化,由自觉保护神林、神树、神水等行为,走向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执行的局面。
国家在场管理民俗宗教生活的技术实践,实现了现代管理从宏观到微观,从领土、主权到民生的转变,它包含一个广泛的领域,直到个体生活最细微、最纤细之处的转变。保障个体生活得更好是社会管理的目的,把个体的生存幸福与增强国家的力量紧密联系起来,最终使个体成为国家本身的力量来源和构成要素。为了实现国家力量最有效率的增长,个人的生活不得不成为国家引导的对象,通过一系列权力技术的干预,把个体生活的潜能转换为国家力量,使个体的效用与国家的效用紧密联系起来了。
间接管理技术远远超出了最初管理者的设想,成为一种新的思维模式与认知维度,从而使一种全新的权力技术与管理模式走上了民俗宗教生活的舞台。无论是直接管理还是间接管理,权力的技术实践是实现管理的重要途径,个体、群体、社会民俗宗教生活从理念到行为方式都发生了适应性变迁。因此,只有通过国家理性这一背景,民俗宗教社会管理的意义才能得到更为真切的理解。
[1]爱弥尔·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32-33.
[2][日]宫家准.日本的民俗宗教[M].赵仲明 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1.
[3]李树燕.民俗宗教新论[J].广西社会科学,2014,(10).
[4][美]彼特·贝格尔.神圣的帷幕[M].高师宁 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10.
[5]付子堂.经典中的法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74-175.
[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0.
[7][8][美]戴维·斯沃茨.文化与权力[M].陶东风 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7,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