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科大学院第二轮改革对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启示

2015-12-24 15:07朱奎彬西南交通大学四川成都610031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法律

朱奎彬,杨 柳(西南交通大学 四川成都 610031)

日本法科大学院第二轮改革对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启示

朱奎彬,杨 柳
(西南交通大学 四川成都 610031)

2004年以来,模仿美国法律职业教育设立法科大学院,是日本进入21世纪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对过去十年法科大学院招生状况,司法考试通过数据,以及日本法务省和文部科学省颁布的相关改革措施进行梳理,可以将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历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法科大学院建立试行阶段与改革措施调整深化阶段。主要以改革第二阶段为研究中心进行分析评价,以之为参照,对我国当下高等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进行反思,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要求,尝试性的提出优化我国以法律职业培养为导向的高等法学教育的建议。

法科大学院;法曹培养;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人才

一、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动因

20世纪中后期的日本面临经济增长停滞的困境,自九十年代开始,政府以自由主义为理念进行经济和政治方面的规制缓和,提出日本社会要从“事前规制型、调整型社会”向“事后监督型、救济型社会”转变的目标,其中对于大学制度和司法制度也进行了改革[1]。既然是“事后监督型、救济性社会”,对“法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需求就会大大增加,而“法曹”的数量又与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紧密相关。当时日本“法曹”的数量与人口比为1:6300,远远低于欧美国家。很多日本学者对于日本法律职业培养表示担忧。过低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分配不均的司法资源,以及依赖大学名声而过于懈怠的大学生都与社会转变目标相去甚远。1997年日本司法部表现出提升日本司法考试通过率的意图。为了更加明确21世纪司法制度的角色定位,让更多民众获得司法资源,优化司法体制,日本司法部组建了司法改革委员会。在“需求决定产出”的改革思路下,日本法学教育改革者决定引入美式法科大学院,并于2000年提出法科大学院设置构想①。

二、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历程

(一)第一阶段(2004—2008):法科大学院建立试行。

改革之初,日本共有68所大学(包括国立20所、公立2所、私立46所)获取了开设法科大学院的办学资格,并于2004年4月1日正式施教。2006年,第一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参加了为其“量身定制”②的司法考试。尽管法科大学院的设计是模仿美国法律职业教育的产物,但日本并没有彻底取消本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即法学部。法科大学院同时吸收法学本科毕业生和非法学本科毕业生,这一点又不完全与美国本科后法律教育的模式相同。

法科大学院在教育层级上相当于我国的硕士研究生院,采取无专业针对性的入学考试。改革后,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在司法考试资格上处于垄断地位(2011年设立预备考试打破垄断)(图1)。学制方面,本科学习法学的学生为两年学制,本科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则为三年学制,并建立了严格的留级制度,即某一课程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年级不能晋升也不能学习之后其他课程。学生毕业后都仍需到研修所进行为期一年的检察官、法官专职培训。法科大学院的教学内容强调实务能力训练,教学方法上热衷于师生间 “双向”(bi-directional)与学生间 “多向”(multidirectional)的教学法[1]。设置美式的“说服技巧”课程,并采用律师角色代入的思维方式引导学生,经法科大学院申请,可派遣法官、检察官到法科大学院担任教员。

图1 日本司法考试资格取得方式流程图③

我国学者对于第一阶段改革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富有代表性的如丁相顺教授,采用比较法研究,从制度要素构成出发,逐一分析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后生源、培养内容和方式,以及法律职业资格取得[2]等方面与我国的异同。又如戴龙教授,将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的成果与日本九十年代以来推行的社会构造改革的整体规划相联系,认为日本法律家在嫁接美国法律职业培养制度提升国际水准的同时,必然也会面临日本社会法律职业向富裕阶层集中的社会构造改变效果[3]。

然而,日本法学教育问题并没有就此解决。法科大学院与新型司法考试施行之后,日本国内司法考试通过率上升不明显,始终不能达到改革伊始年通过人数3000人的目标(图2);2009年日本法科大学院的整体招生数量与预设招生人数有了较大差距,而在2011年开设预备考试之后实际招生数量与预设招生人数悬殊更为明显(图3);另外,各个法科大学院教育水平落差较大,学生的司法考试率参差。2010年起,已有司法考试通过率达不到平均水平的法科大学院宣布停止招生,截止到2014年共有21所大学设立的法科大学院宣布停止招生。

图2 2 0 0 6年~2 0 1 4年日本司法考试通过情况

图3 2 0 0 4年~2 0 1 4本法科大学院招生情况

在法科大学院建立试行的这一阶段有以下问题:首先,由于司法考试通过率始终得不到增加,国内“法曹”资源紧张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其次,法律本科学生考虑到通过司法考试过于困难,有些放弃了参考的意愿,本科毕业投身于政府雇员或报税员等与法律相关的职业。真正想要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则将精力更多地投入于法科大学院阶段参加考试辅导机构与预备考试,应试导向的学生对于学校开设的课程并不重视导致法律职业培养的质量无从保障。第三,法科大学院学费高昂,面对通过司法考试机会渺茫的现实,学生们开始“用脚投票”,法科大学院招生一度陷入困境。最后,法律研修所无疑能够培育出检察官、法官,却也引发人们对于研修所培训出的专业法律人才只能做检察官或法官的反思。

(二)第二阶段:改革措施的调整与深化。

日本司法考试通过人数及通过率始终低迷,不能达到改革方案预期;法科大学院生源直降,大大超出改革者预设招生数量;研修所角色尴尬等问题迫使政策制定者继续深化改革。为避免情况恶化,改革政策制定者启动了改革的第二阶段,尝试提出解决方案使上述问题得到改善。针对这一阶段,我国学界研究分析较少,本文主要围绕日本法学教育第一阶段改革所引发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所采取的第二阶段改革措施进行分析,对比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借鉴并吸取日本法学教育改革措施的经验教训。

针对上述问题,2009年,法科大学院特别委员会提交了《法科大学院提高教育质量的改善方案》④,针对毕业生法律思考能力弱,逻辑表现能力欠缺,法科大学院基础教育内容不统一等问题,从入学者和进修者质量与多样性保障,完善培养体制,重视质量评价体系构筑等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力图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法曹”培养质量,吸引更多生源就读。随后,法科大学院特别委员又于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提交了《使法科大学院教育更充实的方案》⑤,《进一步加强法科大学院组织改编的方案》⑥,《法科大学院教育综合性根本性改善方案》⑦。并于2014年1月提出将司法考试此时由5年3次增至每年1次的提案,旨在增加司法考试的合格人数。

以2014年最新公布的《法科大学院教育综合性、根本性改善方案》为例,法科大学院改革委员会肯定了过去十年法科大学院作为连接日本法学理论与实务的桥梁所发挥的作用,明确指出,改革要坚定以法科大学院为推进“法曹”培养核心程序的改革方向。法科大学院向民间企业,公务部门等社会各领域输送大量人才;丰富了从事非讼业务及小额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并在学生法律分析能力提高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面对司考通过率始终未尽如人意与法科大学院招生人数锐减的现实,该方案也客观的指出日本“以法科大学院为核心过程的法曹培养制度仍处于危机状况”⑦。

在该方案中,改革委员会明确指出法科大学院的改革使命即为日本培养质、量双优的法律人才,主要提出以下三个目标:(1)优化法科大学院组织结构;(2)提高法科大学院教学质量;(3)为优秀人才提供学制政策和经济上的保障支持。

为了达到以上目标,改革委员会决定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有:

第一,继续降低法科大学院整体预设招生人数。预设招生人数以司法考试通过预期等现实情况为基础,设定法科大学院预设招生人数,缩减预设招生人数与通过入学考试实际入学人数之间的差距,从而降低竞争率并减轻学生报考心理负担。第二,对招生严重不足的法科大学院开始给予政府补助,并实行法科大学院间的重组与合并⑧。第三,坚持严格评估法科大学院教学水平。要改变法科大学院从前过于形式主义的评价认证,在评价时间、标准等方面转向实质无误地评价,提高教育质量以保障法科大学院的“严进严出”。第四,继续探索考察全国法科大学院学生整体水平的方式。引入“共同成就确认考试”(暂名)(类似我国高校联考),将“摸底”结果与司法考试的设计挂钩,确保教学——司考——工作各环节衔接融洽。第五,高度重视法科大学院继续教育。通过开展前沿项目,利用法科大学院技术经验使学生有效把握研修机会,包括已获得“法曹”资格且有意愿接受继续教育的学生。第六,努力培养杰出本科生(跳级或提前毕业⑨),最大幅度的缩短“法曹”培养时间,并根据学生成绩设立联动返还型奖学金激励学生发奋学习,解决其经济上的后顾之忧。

三、日本法律教育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法学教育第一阶段改革后所面临的困境,与改革中未处理好法律职业社会需求与法学教育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培养法曹”的法律过程性教育与“成为法曹”的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矛盾重重。事实上,法文化历史的共性与法律职业教育实践的较高相似度决定了日本司法考试以及法科大学院改革的优劣成败可以为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提供良好借鉴,并为改革的深化提供思路。20世纪中后期恢复高考后,中国法学教育得到恢复发展。伴随着国家经济的复苏,教育和法制被国家领导人提到一个新的高度,“211”、“985”等高校竞争项目应运而生。进入21世纪之后,在“依法治国”的口号下与民间法律主体逐步发展的背景下,中国法学教育快速发展,法学高等教育机构呈倍增局面⑩。然而“法学热”的好景不长,盲目扩招下教学质量的保障缺乏统一规划,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重心偏移,导致高等法学教育职业人才培养的窘境:法学毕业生整体占比低11○与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之间存在矛盾;法学高等教育资源的东、中、西部分布严重不均12○;法学整体教育组织层次混乱[4]与现代规范化教育管理要求背道而驰;以及不合理的量化科研指标下,高校职能扭曲教育质量堪舆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跟教育改革政策忽略了长期情况下法律职业的社会需求对法学教育“质”与“量”问题的决定作用有莫大联系。

法学教育改革动因中的社会经济因素,我国与日本十分相似,更重要的是共同具备主导法律职业的社会需求与法学教育之间关系这一关键因素。围绕这一因素,可以从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思。

(一)法学教育定位问题。

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对于“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这一改革逻辑起点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位。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是在“法曹”资源极度缺乏且分布不均的局面下展开的,因此其改革目标明确定为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与“法曹”质量,使法学教育成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和选任的关键一环。我国早在20世纪末就着手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但在早期“通识教育为主”的改革理念下,大众化教育的培养目标并非直接指向某一职业领域。并且长久以来,有关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争论不休,法学本科教育的去留问题,法学高等教育对于司法考试是否该垄断等讨论始终没有产生一致的看法。培养目标不明确方向不清晰的上层设计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管理混乱。

本文认为,高等法学教育的定位应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主。法学是专门性与应用性极强的一门学科,研究实在法——即规则的法学,是作为职业知识的法学[5]。不论中外古今,从事法律学术研究的人都要远远少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并且我国目前对于高层次法律服务人员的需求现实也印证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应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主导。以法律职业导向的法学教育定位即要坚持落实“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展开,是为了加强未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素质与职业能力所进行的重要教学改革活动[6]。目前,我国共在各大高校中设立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58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3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12个,目前该计划的第一阶段(2011—2015)建设尚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培养方向与培养目标与法学本身专门性、应用性的特征相契合,并符合我国法律职业社会需求。因此,应明确我国法学教育定位问题,理顺改革思路,始终坚持职业化导向,以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为目标,贯彻落实精英理念的“卓越法律人才计划”。

(二)培养规模与培养方式问题。

培养规模方面。日本改革之初为增加“法曹”数量鼓励法科大学院招生,但后期为保障以法科大学院培养过程为核心的“法曹”养成模式能够继续开展,司法改革委员会逐步降低预设招生员额,以降低法科大学院学生入学率与司考通过率的竞争比。可见,根据国情科学合理的控制培养规模,灵活调控才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全面实现。反观我国实践,我国法学专业本、硕院系“一夜之间遍地开花”,毕业生数量一翻再翻。相较私立高校开设法科大学院的占大多数而言,我国在绝大多数院校性质为公办的条件下,配套师资力量与教学质量无法保障。相较法科大学院严格留级制度而言,我国“宽进宽出”的培养局面带来的后果是法学专业整体社会口碑的下降。因此,必须采取控制招生规模精英化教学,保障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合理设置招生统计口径与教学评价指标。

第一,以法律职业社会需求为教育规模的统计口径,从宏观上对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的数量与分布进行调控。通过对我国每年司法系统接收法学毕业生人数,律师从业人数,法务工作者(包括在学校、企业或其他组织中工作)从业人数的统计,对未来各地区法律工作者的社会需求量进行预判,从而对本科,或对招生安排有所区别有所侧重,进行国家层级的数量调控。第二,设置能有效反映教学质量的高校外部评价指标。缓解高校排名指标片面,学科级别认定的行政化色彩浓郁等问题,必须树立政府、法学教育机构,社会全面参与的法学教育质量观[6],而非“规模”或“人均”的简单数字比拼。第三,设置尊重教育规律的学校内部考评指标。单纯以课时认定教学任务的完成,以科研量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会大大影响教师对于教学方面的投入和热情,使得真正能考察教师教学质量和水平的反而只有学生的口碑和各自的良心。

培养方式方面。日本的本科非法学专业学生,进入法科大学院后的学制为三年,方便集中修习法学基础类课程,与法学本科学生在培养目标上并不做严格区分。而我国非法本法律硕士在培养目标上与法学硕士有所不同,前者更接近日本法科大学院的职业法律人培养定位。并且仍存在培养方式课程进度、内容与本科重复,学制尚不统一,专业方向规划大相径庭等问题。另外,日本和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借鉴美式教学方法时,例如法律诊所、苏格拉底教学法等,往往会有流于形式事倍功半的情况出现。一方面由于日本和我国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基础不同,另一方面与学校实习监督力度,以及学生从小的学习模式与学习能力的差异直接相关。因此,在不断提升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优化学习方法的同时,在实践课程教学方式方法上应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创新,注重相关资源利用。

首先,设置综合且严格的学生法律实践考核。对于知识储备和分析能力相对较弱的法学本科生,可以适当降低旨在考察论文写作规范性的毕业论文对于是否顺利毕业的影响作用,着重对培养法律逻辑、文书写作等情景模拟类课程,及毕业实习严格要求,避免高年级学生因惰怠情绪“走过场”。其次,注重网络资源获取能力的培养提升。现代网络信息资源以难以想象的丰富程度为学生能力拓展打开了另一扇大门,但症结在于其是否已掌握对于专业资源的获取方式,是否掌握例如CNKI、万律、SSRN,中国文书裁判网等专业数据库的使用方式,是否能高效搜集整理甄别互联网上的巨大信息流。显然学校对于专门信息获取能力的相关实践课程设置匮乏,对法学专业数据库的购买,推广,及培训工作也有待加强。最后,采用网络实时视频技术落实“双导师”培养制度。很多高校的本科后培养推崇理论与实践培养并行的“双导师”制度,但因侧重实务培养的高校挂职导师工作繁忙、距离较远等因素使得其对于学生的辅导不能及时到位,而学生对与“难得一见”的第二导师交流的积极性也不高,使得“双导师”培养空有其名。可以考虑采用由学校为学生提供电脑机房等网络支持,鼓励其与第二导师面对面视频联系交流,并设置每学期的最低会面时间。

(三)课程、应试与就业衔接问题。

预备考试方面。日本法科大学院在改革的第一阶段对于司法考试资格获取有近乎垄断的地位,直至2011年预备考试的设立。然而,为想成为“法曹”者开辟新路径的预备考试却遭到了法科大学院的质疑。日本文部科学省启动的针对预备考试的73所高校大调查⑦显示:45.2%的高校认为预备考试的开设应对法科大学院在校生缺课去备考的情况负责;78.1%的高校认为预备考试的开设造成学生以通过预备考试为第一目标,报考法科大学院为后备计划,从而影响了法科大学院的招生。在此衔接问题上,我国则面临完全开放式的司法考试,对于报考人员是否有法学专业背景并没有限制所带来的就业冲击问题。虽然我国研究生整体数量占比不高13○,其稀缺性仍一定程度保障了就业层次,但由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内容脱节,且教育质量无从保障,法学毕业生的整体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因此,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考试改革,充分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的桥梁作用、导向作用、检验和规范作用,促进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三位一体协调发展[7]。

法律研修所方面。法律研修所是日本“法曹”的必经过程,法律研修所的修习时间缩短为一年后如何使考授内容即结合理论又贴近实际,良好实现学生或社会人与“法曹”之间的身份转换,也是日本法学教育改革一直想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并没有法律研修所这样职前统一专门学习实务技能的过渡机构设置,公、检系统的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在上岗之后进行,律师行业则并无统一安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已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相关设计则可以对日本法律研修所进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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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笔者认为对非法本法律硕士的本科专业做出限制,能够提高法学教育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非法本法硕的“法律人”思维转换。缺乏法律本科教育的基本法学素养和法律思维是非法本法律硕士的先天不足,而综合学科背景,更为广泛的思路却往往是法学研究生所不具备的优势。诚然,社会科学对于法学研究的影响无论在方法论还是其研究成果上都有一脉相承的影响,但并非所有本科专业对于本科后法学教育都有帮助。比较容易理解的与法学相互促进的专业例如: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等,但现实中不乏一些学生完全不考虑本科和本科后教育之间的联系,出于考取非法本法律硕士门槛低而选择报考这一专业。本文并非要否定那些能够极好的发挥自身本科专业特长的非法本法律硕士所做出的骄人成绩,但必须要承认的是,对于更多的无法结合两个专业的非法本法律硕士则容易造成教育资源浪费,如果对于本科后法学教育难以消化更是造成日后就业上的困扰。因此,对于非法本法律硕士的考取应对其本科专业做一个大致的预设与限制,将报考学生的本科专业限制在与法学存在交叉领域的学科,或在某一方面有助于法学学习的学科,例如外语专业对比较法研究的帮助。辅之以交叉领域的专业特色课程,例如法经济学、专利代理人培训等,将更为高效的利用法学教育资源,使本科教育、法学本科后培养和“法律人”身份间更好衔接。

四、结语

日本法科大学院的实践还在不断挣扎不断成长的路上,它向我们说明制度的生命力不仅要不断汲取域外先进经验,更应根植于本土固有的国情与特点。语言差异是本文在日本方面背景研究中的较大障碍,但考虑到数据不会受语言的限制,笔者将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相关数据图表化直观呈现在文中再加以分析说明,并在反思我国法学教育现状时也多用数据支撑结论,力求准确客观。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深化,法曹遴选路径逐步调整,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思路调整势在必行。通过对日本当代法学教育改革数据化的分析,对比反思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现实,本文提出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相关优化路径。为法学教育的科学培养高效管理和加强法学教育、司考和就业衔接良性循环开阔域外视野,丰富现代法学教育比较研究,并为现代法学生与职业法律人身份转换所必备能力的获取提供有效结合跨学科专业与利用网络资源的思路,对法律职业人才的专业化、精英化培养具有现实意义。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第一阶段即将结束,对其实施成效的考察与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日本法律研修所为我国法律职业人的统一职前培训提供借鉴,应当成为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进路之一。

[注释]:

①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提出关于日本法科大学院基本构架设计的正式报告。

②2006年日本法务省实施以法科大学院所教授内容为基础的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新型司法考试,任何人都可以报考的旧司法考试在2006至2010年与新型司法考试并存,于2011年完全取消。

③本文所有日本方面数据皆来源于为日本法务省与文部科学省官网,经作者整理翻译汇总制成图表 法务省,http://www.moj.go.jp/jinji/shihoushiken/jinji08_00026.html文 部 科 学 省 ,http://www.mext.go.jp/b_menu/shingi/chukyo/chukyo4/012/index.htm l

⑤法科大学院教育の更なる充実に向けた改善方策について,平成二十四年七月19日。文部科学省,http://www. mext.go.jp/b_menu/shingi/chukyo/chukyo4/houkoku/1323708.htm

⑥法科大学院における組蠗鈯直しの更なる促進方策の強化について,平成二十五年九月八日。文部科学省,http://www.mext.go.jp/b_menu/shingi/chukyo/chukyo4/houkoku/1341063.htm

⑦法科大学院教育の抜本的かつ総合的な改善?充実方策について,平成二十六年十月九日。文部科学省,http: //www.mext.go.jp/b_menu/shingi/chukyo/chukyo4/houkoku/1353566.htm

⑧即「共同実施制度」与「連合大学院」两种方案,前者为A校+B校,后者为A校吸收B校。

⑨2004年至2014年,本科跳级和提前毕业后升入日本法科大学院的学生人数共有563人,占入学人数的1.2%。

⑩根据《2013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2年,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数量有624所,相比改革开放前期增长近68.3倍。

⑪根据《2013中国统计年鉴》,2012年,每十万人口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约13.85人。

⑫根据《2013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我国普通本科高校主要集中在华东(占34%)、华北(占18%)和中南(占19%)地区,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也主要集中在这三个地区,分别占35%、17%和18%。

⑬根据《2012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我国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就业人数仅占全国整体就业人数的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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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良培)

G64

A

1674-5612(2015)03-0125-07

四川省教育厅2015年度研究项目《日本法科大学院实践与探索(2004-2014)及其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研究》(15SB0458)

2015-04-06

朱奎彬,(1975- ),男,四川成都人,法学博士,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杨 柳,(1992- ),女,宁夏石嘴山人,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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