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励平,周玉梅,颜芳芳,刘 浩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财经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城镇化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通过城镇化将城镇和乡村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城镇化也通过拉动内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增加城市劳动力的供给等诸多方面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而深远的贡献。而伴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从2000年开始,我国的人口结构明显地从成年型人口结构转变为老年型人口结构,如果说农村人口迁移是城镇化的基础条件之一,那么老龄化程度加深必然会对城镇化进程产生更多负面层次的影响。相比较于城镇人口的老龄化,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严重,这意味着城镇化过程不能避开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而独立得以完成。所以,正确认识我国城镇化的程度和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对于未来城镇化的政策设计和选择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应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可以得到不同城镇化程度的结果,而更合理的结果需要考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否则计算结果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高估或低估。
这是一种基于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方法来衡量我国现阶段城镇化水平的方法,公式如下,其中Pc为城镇人口,Pt为农村人口:
按照这一方法,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统计年鉴的数据分析,我国2005至2013年的城镇化率如表1所示。
表1 2005-2013年我国城镇化率(基于城镇人口比重指标法测算)
按照城镇人口比重指标法的测算方法,我国从2005年开始,城镇化率以平均每年大约2.8%的速度增长,2005至2010这六年间,城镇化率从42.99%增长到49.95%,从2010年开始城镇化率达到50%,2013年增长到53.73%。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计算的结果是以常住人口为计算标准的,而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决定了公共福利和公共服务的分配关系。在2009年,有1.453亿跨区域流动的农民工和2000万的当地农民都被统计为城镇居民,但这些农民既没有城镇户口也无法无条件地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1]所以,如果以户籍所在地区分方法来计算城镇化率,其数值应该比统计局计算的城镇化率低一些。例如根据社科院发布的2013《城市蓝皮书》认为,中国2013年真实的完全城镇化率为42.2%。
这种方法使用非农业人口占其总人口的比重,来表示城镇化水平。公式如下,其中,Pn为非农业人口,Pa为农业人口:
按照这一方法,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统计年鉴的数据分析,我国2005至2013年的城镇化率如表2所示。
表2 2005-2013年我国城镇化率(基于非农业人口比重指标法测算)
按照非农业人口比重指标法的测算方法,我国自2005至2013年间,城镇化率以平均每年大约2.76%的速度增长。以这种计算方法来看,我国城镇化率在2005年就已经达到55.2%,进入2008年开始,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并持续增长至2013年的68.6%,以此判断,今后我国城镇化率的上升空间只有30%。这种计算方法的标准是以就业为主要统计标准,即只要是非农业的就业人口,同时又不是常住农村的人口,就算作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城镇化,我国的城镇化率已经被严重低估。
应用这种测算方法计算的城镇化率,其实质是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在计算过程中往往会忽略一部分人口,这部分人口拥有城市户籍的同时又从事第一产业的生产工作,比如一些农业大省的国营农场职工,如果计入这部分人口的话,我国的城镇化率还要更高一些。而对于剩下的从事第一产业的就业人口,才是真正留在农村务农的农民,由于农民不涉及退休,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所以,第一产业的就业人口基本上等于农村除了婴儿以外的实际人口。[2]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比较以上两种不同计算方法得到的城镇化率结果,研究认为第二种以非农业人口比重指标法的计算结果更能真实地反应我国当前的城镇化水平,即早在2005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已经达到55%,此后一直不断增长,截至2013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已经接近70%。如果考虑到拥有城市户籍同时又从事第一产业生产工作的人口,那么我国的城镇化率可能已经超过了70%。
按照国际上通常认为的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则这个国家或地区将进入老龄化社会这个标准,我国早在1999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201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以下简称五普)的数据计算,五普期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10.46%,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7.1%;在第六次人口普查(以下简称六普)期间,我国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上升到13.32%,65岁以上人口所占比例增长至8.92%,老龄化程度在这10年间显著加深。
根据五普的数据,2000年我国农村60岁及以上人口总数约为0.86亿,占整个农村人口比例约10.92%,按照60岁以上人口超过10%为人口老龄化的标准,2000年我国农村人口已经进入老龄化阶段;进入2010年,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规模已经达到0.99亿,所占比例也上升至农村总人口的14.98%,比起2010年的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在五普期间,我国15-59岁的农村劳动人口总数约为4.98亿,占整个农村人口总数的63.57%;根据六普数据计算,2010年我国15-59岁的农村劳动人口总量为4.36亿,占农村人口的65.85%,农村劳动力人口数量较2010年有所下降。
根据预测,2021年我国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将突破20%,2033年左右将突破30%,2050年则将达到38%左右。2020年60岁及以上将达到1.23亿,2030年左右达到1.49亿,2034年左右达到1.54亿的峰值。从2011到2034年,农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的增长率均超过2%,大多数年份的老年人口比例增长率甚至超过3%。2030年以前,中国农村高龄化程度(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基本保持稳定,维持在11%—12%左右,2030年以后将开始加速,到2037年左右将超过15%,到2050年将超过22%。[3]
图1 农村人口金字塔
根据五普的数据计算,我国2000年城镇60岁及以上人口总数为0.44亿,占城镇人口的9.68%;进入六普期间,我国60岁及以上城镇人口总数为0.78亿,占城镇人口的11.69%。计算结果表明,2010年60岁及以上的城镇老龄人口无论从数量还是比例上都比2000年的数据有显著增长,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15-59岁的城镇劳动年龄人口在2000年总数为3.45亿,占城镇总人口的75.16%;2010年的总数为4.97亿,占总城镇人口的74.23%。2010年城镇的劳动人口数量和比例与2000年数据比较变化不大。
图2 城镇人口金字塔
根据图3所示,从各年龄组人口总量上进行比较,我国农村0-14岁的少儿各年龄组人口总量均超过相同年龄组的城镇人口;50-100岁的各年龄组人口也是农村人口数量多于相同年龄组的城镇人口;占劳动年龄人口大部分的15-49岁的各年龄组人口农村人口数量均明显少于城镇人口数量。形成了一种农村少儿和老年人口数量超过城镇的少儿和老年人口数量,而青壮年的劳动人口数量城镇远远大于农村的局面。
再来看农村和城镇人口年龄结构的各项指标。根据表3所示,2010年我国的少儿系数农村比城镇多出5.1个百分点;老年系数农村比城镇多出2.3个百分点;老年抚养比(ODR)和人口抚养比(DR)农村比城镇各多出4.2和13.3个百分比;只有老化系数这一项农村与城镇基本持平。这说明我国农村地区绝大部分的精壮劳动力已经转移至城镇,而留在农村的大都是老人和少儿。
图3 农村于城镇年龄组人口数量比较
表3 农村和城镇人口年龄结构指标
从趋势上来看,将五普和六普的数据进行比较不难发现,在六普中我国农村60岁及以上人口的总量比五普多出0.14亿,六普60岁及以上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百分比超过五普4个百分点;六普15-59岁的农村劳动人口总量比五普减少0.62亿,六普15-59岁的农村劳动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百分比和五普基本持平。由此看出,近年来我国农村老年人口总量和比例持续增长,而劳动人口总量有所下降,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城镇化的影响。
六普城镇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无论从总量还是比例上的数据均大于五普的数据,总量上升0.34亿,比例上升2个百分点。同样,15-59的劳动人口总量六普也超过五普0.15亿,六普的城镇劳动人口百分比比五普下降大约1个百分点。由此可以看出,城镇无论是老年人口还是劳动力人口数量都在持续增长,而在增长的幅度上,老年人口是上升的,劳动人口略有下降。城镇劳动人口总量的增加,部分原因也源自于城镇化的结果。
人口老龄化意味着农村可转移劳动力数量的减少。人口城镇化过程中,发生迁移行为最活跃的人群是年轻劳动力,大龄劳动力的迁移发生率要低得多。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潜在迁移劳动力数量将减少,从而抑制人口城镇化的速度。此外,农业劳动力的老龄化,意味着农业生产效率的降低,单位耕作面积需要更多的劳动收入,对劳动力的吸纳作用提升,这客观上也不利于形成更多可供向城镇转移的剩余劳动力。
人口老龄化增加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成本。这种迁移的成本体现在城镇生活成本、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各个方面,迁移到城镇的劳动力通常难以同老年的父母共同在城镇生活,从生活习惯到在城镇赡养父母的高昂成本,举家迁移都面临着很多困难。同时,出于对留守农村老年父母的供养和照料而往返于城镇和农村的交通和时间成本必然增加。因此,人口老龄化导致迁移劳动力赡养负担的加重,从整体上不利于迁移劳动力彻底脱离农村,成为城镇居民,这是导致我国当前农民工“半城镇化”的重要因素之一。[5]
随着人口城镇化速度的不断加快,潜力的不断下降,农村劳动年龄人口逐年减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口数量也逐年下降。而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改变了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在内的抚养比,导致各种社会保障需求的快速增长,并为这些保障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很大程度的冲击。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压力持续增大,家庭养老功能正快速弱化。这预示着家庭养老负担将急剧增加,而家庭养老功能快速弱化,将严重破坏传统家庭养老的“反馈模式”,也极大地冲击传统家庭养老文化的传统。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下降,农村集体福利瓦解,使土地和社区的养老功能弱化。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支柱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重的条件下,可持续运行面临的风险也不容低估。[7]
城镇化和老龄化的双重压力将给传统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带来新的挑战。农村老人本已面临低收入、少社保的窘境,又遭遇严重的“空巢”问题,日益成为农村养老的重点和难点。[4]农村留守老人具有高龄化趋势明显、丧偶老人所占比重较大、健康状况差、空巢家庭、独居家庭和隔代家庭多等特点。随着年龄的增长,农村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比例将越来越高。很多农村老人在年龄很大时还不得不下地劳动,部分留守老人要担负起照料留守儿童的任务,这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与此同时,城镇化进程中,养老设施更多地向大城市分布,农村养老投入不足,保障水平低、养老意识和观念落后等诸多因素,决定了农村社会养老和机构养老难以取代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养老模式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6]
农村人口老龄化对农业生产要素,如资本、技术、劳动力等要素的负面影响,最终体现为对农业产出的不利影响,在微观层面即体现为不利于提高普通农村居民的收入。伴随农村家庭劳动力减少、外迁和老龄化,“老弱病残”从事农业生产现象日益普遍,农业投入与产出的边际效益正逐步降低,这也将制约农村家庭收入的增长。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和数量的减少,可促使农村内部土地集约经营程度提高,总体上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但也可能使少数人取得更高的收益,扩大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整体而言,农村人口老龄化将增加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困难。[7]
我国原有的二元分割体制是导致人口老龄化城乡倒置的重要原因,青壮年的农村劳动力人口向城镇流动相对容易,但由于城镇户籍难以取得,导致家里的老年人和少儿大多被留在农村,举家迁移至城镇的相对较少,所以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人口的老龄化。从长远来看,新生代的农民工是我国未来城镇建设的主要力量,但是户籍制度的制约使他们无法真正融入城市并享受城市的各种保障、教育和福利,而当他们步入老年,如果还是没有实现真正的城镇化,那么无论他们留在城镇或是回到农村都必然会变为边缘弱势群体。[6]另外,对于失地农民工而言,在失地后的生活和养老保障都不稳定。所以,应尽快消除城乡户籍之间在社会保障、教育等各领域的分割,推动流入城镇的农村人口就地落户,使他们逐渐融入城镇。实现“人的城镇化”,关键在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入手,从而逐步解决“青壮年进城、老少留守”的问题,举家迁移流动的比例将大幅增加,向城镇流动人口的年龄结构将更加均衡。根据文章前面的数据分析,我国大规模、高速的城镇化阶段已经逐渐接近尾声,接下来要解决的是减缓农村的人口老龄化进程,应尽量放开老年人投靠子女的条件限制,在税收、住房等领域出台激励措施,鼓励子女接纳农村父母进城同住。[8]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城镇化过程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和城镇养老保障体系之间的不平等和不公平。随着农民工进城开始,农民工在大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为城镇的经济增长、为城镇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农民、农村应当获得和分享城镇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首先,应逐步实现城乡社保养老体系一体化,应该建立平等、公平的城乡一体化保障体系,以城乡统筹作为出发点,加大城镇对农村反哺力度,适当增加政府和企业的社保养老资金投入和分担比例,城镇可以为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提供必要的资金缺口;第二,进一步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文化与专业素质,加大农村农民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力度,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减少高素质的劳动力人口迁移对农业和农村产生的影响;第三,发展适应劳动力老龄化的新型农业,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实现由传统家庭经营向高效、先进的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鼓励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来提高集约化水平和劳动生产效率,降低农业对劳动力数量的需求。加强老年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使无论在农村从事农业工作的农民还是进入城镇的农民工都能够真正分享城镇化发展所带来的成果。[7]
[1] 李 铁.城镇化是一次全面深刻的社会变革[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1-45.
[2]李醒民.城镇化问题对三农问题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社会科学论坛,2014(12):201-213.
[3] 林 宝.中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影响与应对[J].城乡统筹与农村改革,2015(2):60-69.
[4] 王 霞.中国人口结构变动与老龄化问题研究[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66-69.
[5] 王德成,张领先,王志琴.城镇化水平计算方法比较分析[J].农机化研究,2004(3):61-66.
[6] 王爱华.新时期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困境与出路[J].经济问题探索,2012(12):91-96.
[7] 李 芳,李志宏.人口老龄化对城乡统筹发展的影响与对策探析[J].西北人口,2014(2):26-30.
[8] 童玉芬,李玉梅,刘传奇.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城乡人口老龄化趋势及政策启示 [J].人口与经济,2014(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