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市场、有能企业与有为政府——基于科斯定理的思考

2015-12-22 02:01程承坪

程承坪

(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有效市场、有能企业与有为政府——基于科斯定理的思考

程承坪

(武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摘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既不能像新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无所作为”,也不能像某些法与经济学家们所主张的“唯利是图”而“胆大妄为”,而应当是法治条件下的“有为”而不是超越法治的“妄为”。基于科斯定理的启示,可以重新认识企业的性质,并且由此可以对政府的经济作用有新的认识。基于这一新认识,政府可以从八个方面扮演“有为政府”的角色。为使政府“有为”而不“妄为”,提出了对策措施,这既有助于重新理解企业,也有助于加深人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理解和认识。

关键词:科斯定理;有效市场;有能企业;有为政府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关于政府①政府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狭义的政府仅指行政机关。本文所谓的政府是指广义的政府,这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作用的认识,重要的不是要削弱政府的行政权力和能力,而是如何科学地规范政府行政权力和能力的行使,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同时又要防止政府权力的膨胀和乱用。我国正处于上中等收入国家阶段,如何跨入高收入国家行列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东盟四国(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菲律宾)政府的执行力较弱、贪腐现象严重是其迟迟不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原因之一[1],我国应引以为鉴。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既不能像新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无所作为”,也不能像某些法与经济学家们所主张的“唯利是图”而“胆大妄为”,而应当是“有为”而不“妄为”。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如何才能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的论题。十八大之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和讨论显著增多,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给予了人们深刻的启迪[2]。但是这些研究成果大多是从新古典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展开的[2],本文拟另辟蹊径,从科斯定理(或产权经济学)的视角透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旨在使人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有更深的理解和认识。

二、科斯定理及其解析

关于科斯定理,有各种不同的版本,本文援引学术文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版本[3]:科斯第一定理,即只要交易费用为零,从效率角度来看,权利的最初分配是无关紧要的;科斯第二定理,即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权利的最初分配对效率会有重要影响[3-4]。

(一)科斯第一、二定理解析

基于本文研究的需要,现用模型对科斯定理加以简要解析。假设有A、B两个交易当事人,交易前的收益①分别为RA0,RB0,交易后的收益分别为RA1,RB1,且RA1≥RA0,RB1≥RB0,交易成本分别为CA,CB。

那么科斯第一定理就是说,当CA=0,CB=0时,即使产权配置不当,通过产权交易终将实现RA0提高到RA1、RB0提高到RB1。

科斯第二定理就是说,当CA>0,CB>0时,如果产权配置不当,通过交易,A、B的净收益分别为:

πA1=RA1-CA,πB1=RB1-CB

(1)

在式(1)中,分4种情况讨论产权交易是否有效率。

1.若πA1>RA0,πB1>RB0这意味着市场能够实现效率。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有效市场”。

2.若πA1≥RA0,πB1=RB0这意味着市场能否实现效率具有不确定性。

3.若πA1>RA0,但πB1

4.若πA1

(二)科斯第三定理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科斯第二定理是说产权界定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然而即使产权界定是有效的,如果产权得不到有效地维护,那么也将失去效率[3]。现用模型加以解释。

假设产权界定是有效率的,即:

RA(m1)>RA(m2),RB(m2)>RB(m2)

(2)

式(2)中,RA(m1)、RA(m2)、RB(m1)、RB(m2)分别表示A对m1和m2的产权收益以及B对m1和m2的产权收益。

现进一步假设由于产权维护不当,造成A对B的产权的侵蚀导致无效率,即:

RA(m1+δm2)+RB((1-δ)m2)

(3)

式(3)说明需要产权维护才能保证产权配置的效率性。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之为“引申的科斯第二定理”,或称之为“科斯第三定理”:即使产权配置是有效率的,但是如果产权得不到有效维护,将会失去效率。

①这里的收益表示产值(或产出)加交易双方的转移收入或支出。

②但这种调剂效果往往不尽如交易双方之意。

三、有能企业

科斯第一定理和第二定理发端于科斯于1960年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而对企业性质的探讨则是科斯在其更早发表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中研究的主题,后文为前文作了铺垫,但前文的思想逻辑反过来有助于重新认识和理解后文。然而,至今未见基于前文的思想逻辑重解后文的研究工作,本文的研究可以视为这一工作的尝试。同时,这一尝试也有助于加深人们对政府作用的认识和理解。

(一)有能企业的概念

所谓有能企业,是指通过企业所有权或者节约交易费用,或者有效配置产权,或者促进人力资本产权水平和团队合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从而使企业获得相对于市场的比较效益。

(二)有能企业的实现途径

实现有能企业有三个途径:一是降低(或节约)交易费用;二是重新界定产权;三是提高人力资本产权水平和团队合作水平。当然这三者常常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1.降低交易费用

2.重新界定产权

本文的企业性质观的新认识之二在于,企业有时能够利用所有权重新界定产权而不是通过降低交易费用来实现交易效率。譬如原来A员工在1岗位上,B员工在2岗位上,假设A在2岗位上、B在1岗位上具有更大的生产能力,那么,此时如果企业管理者运用权威命令A与B换岗,那么就省去了A与B之间协商岗位调换的交易费用,从而提高产出水平。

3.提高人力资本产权水平和团队合作水平

本文的企业性质观的新认识之三在于,企业不但可以通过节约交易费用和重新界定产权而获得相较于市场的优势,而且可以通过合理的管理手段、良好的企业文化、科学的企业制度来提高员工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性努力水平[5](即威廉姆森所说的专用性人力资本产权水平[6])以及员工之间的团队合作水平[7],从而提高企业的产出能力*科斯等人的企业性质观没有提及效率提高的问题,而仅仅是论述在产值(或产出)既定的条件下,企业如何通过节约交易费用而获利。。假设A、B在期初的产出分别为RA0,RB0,通过市场交易可以实现RA1,RB1,其交易费用分别为CA,CB,各自的净收益如(1)式。现进一步假设进入企业后,A、B的产出分别提高到RA2(RA2>RA1,且RA2-CA>RA0),RB2(RB2>RB1,且RB2-CB>RB0),CA,CB不变,那么就有:

πA2=RA2-CA>πA1=RA1-CA,πB2=RB2-CB>πB1=RB1-CB

这意味着无论市场交易是否有效率,只要在企业内产出水平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那么组成企业是有效率的。

上述研究结论意味着本文的企业观拓宽了科斯等人的企业观,并能包容科斯的企业观。换言之,科斯的企业观仅是本文企业观的一个特例。

(三)有能企业的成因

归纳起来,实现有能企业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基于充分信息而有效地配置产权资源;二是基于充分信息而有效地协调内部矛盾和制订出有效的企业制度。

众所周知,市场是通过匿名方式配置产权的,而在企业内,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被“白化”了,这增强了各产权所有人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使得对相互间的各种特征,包括生产能力和努力水平有了较多的了解,因而通过企业所有权重新配置产权以提高效率就成为可能。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雇主,由于监督着许多投入品,获取了关于投入品生产性绩效的更好信息。这促进了他的指导效率……该指导—雇主不仅‘决定’各个投入品生产什么,并且还分析哪些异质投入品结合到一起会更有效率……用异质资源进行有效的生产并不是因为有更好的资源,而是因为更准确地了解到了哪些资源的相对生产绩效。”[7]随着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增多,可以增进相互间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水平和团队合作水平,进而提高企业产出能力,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很多矛盾和冲突,从而增加交易费用。但企业通常能够利用占有的充分信息而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否则企业就将退回到市场中去。威廉姆森等曾经指出:“等级制组织是最后申诉的自有法院。”[8]企业这种等级制组织能够凭借企业内占有的充分信息而充当“自有法院”,降低交易费用。此外,在充分占有企业内部信息的基础上,可以制订出有效的企业制度,从而降低企业内部交易费用。

四、有为政府

从上面关于有能企业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凭借企业所有权在节约交易费用、重新界定产权或促进专用性人力资本产权投资方面有较大的优势。受此思路启发,政府亦可凭借行政权力,在一定的条件下提高产权效率。本文所谓的有为政府,是指政府凭借行政权力在通过制度创新提高既有产权的使用及其合作使用效率,界定和维护产权、节约交易费用、打击非法产权交易等以提高经济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这种积极作用表现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政府通过制度创新提高既有产权的使用效率

假设既有产权界定结构不甚合理,但是通过政府的制度创新,即使不改变现有产权结构,也会使得产出效率大幅度地提高,因而不必通过市场交易来恢复效率。

针对(1)式,现用一个简单的数学模型加以详细解说。假设不考虑政府制度创新的成本。通过政府的制度创新,A、B两个产权交易主体的收益由原来的RA0,RB0提高到RA2,RB2,并且RA2>πA1,RB2>πB1。

(二)政府通过制度创新提高产权的合作使用效率

假设既有产权界定结构不甚合理,但是通过政府的制度创新,使得A、B两个交易当事人不是通过市场交易来获得收益的提高,而是通过合作使用的方式获得更高的收益(这里假定在政府制度创新前A、B无法进行产权合作使用)。

针对(1)式,现用一个简单的数学模型加以详细解说。假设不考虑政府制度创新的成本。通过政府的制度创新,A、B两个产权交易主体通过合作使用产权,使合作总收益达到πA2+πB2>πA1+πB1,且πA2>πA1,πB2>πB1。其中πA2是产权合作使用后A获得的收益,πB2是产权合作使用后B获得的收益。

(三)政府通过降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费用而提高市场效率

(4)

作为政府干预的效率条件。即只有符合(4)式,政府的干预才具有效率性,这时就实现了“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统一。同时,我们把

(5)

作为政府干预的限度条件。即如果不符合(5)式,那么政府干预就是不可取的。

这一认识的政策含义在于,所谓“市场能做的,政府就不必介入”的观点是没有理论根据的。想当然地认为政府介入一定是无效率的观点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对政府行为的偏见。事实上,从提高经济效率角度而言,政府是一种手段,它是中性的*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政府可以服务于全社会,或者是可以服务于它自己的利益”,他告诫人们规范政府行为非常重要。,政府效率的高与低关键在于运作政府的公务员工作效率的高与低[9-10]。正如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乔治·萨拜因所指出的:“法律和政府最终取决于运作它的人所具有的智慧和善意。抽象原则固然有某种作用,但是具体的利益和力量却有着更重要的作用。”[11]但必须指出的是,政府与企业在节约市场交易费用方面的机理有所不同,企业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受到合约的限制,而政府则没有这种限制。企业通过合约的方式调整产权有其局限性,这是科斯的洞见。科斯在对张五常的论文《论新制度经济学》的评论中再次强调:“用行政手段调配生产要素可以节省大量的交易成本,而如果所有的交易都通过合约来进行,则要花大量的交易成本。”[12]“政府如果需要的话,就能完全避开市场,而企业却做不到。企业不得不同它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达成市场协定。正如政府可以征兵或征用财产一样,它可以强制规定各种生产要素应如何使用。这种权威性方法可以省去许多麻烦(就组织中的行为而言)。进而言之,政府可以依靠警察和其他法律执行机构以确保其管制的实施。”*但科斯没有指出政府运用权力节省交易费用与企业通过企业所有权节约交易费用有什么不同,正因为此,科斯的企业理论也为某些人支持计划经济体制提供了借口,而科斯面对这一质疑其反驳却显得软弱无力。[13]这就是说,政府是运用权力来节约市场交易费用的。

(四)政府通过保护产权而维持效率

按照前述科斯第三定理,即使产权界定是有效率的,但是如果产权得不到有效维护,这种效率也是没有保证的*奥尔森援引霍布斯的话说:“契约如果没有剑做保证等于是空言。”对于保护产权促进效率的作用,大卫·休谟指出:“至少有三项制度对人类进步和文明社会来讲是具有根本性的:保障产权、通过自愿的契约性协议自由转让产权、信守诺言。”。因此,如果政府能够有效地维护产权,那么就能消除这种因维护产权不力而导致的市场无效率问题。在上文中,如果满足(2)、(3)式,那么政府应努力使(3)式中的δ→0,从而恢复(2)式。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以烟尘妨害从事各种活动的人为例论及了政府维护产权的积极作用。科斯认为,“实际上,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但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企业),因为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13]。科斯在这里论及的事实上就是政府如何运用手中的权力消除侵权问题(即通常所说的外部性问题),通过消除侵权行为来维持原来的有效率的产权状况。由于依靠市场自身来消除侵权行为的交易费用太高,因此政府可以扮演消除侵权的角色,维持原产权的效率。

(五)政府通过抑制强权(权利)而维护市场效率

在经济社会中,权利的不平衡会导致一方把成本强加于另一方从而损害效率。这种效率的损失不是因为产权界定不当,也不是因为一方对另一方产权的侵蚀,而是削弱另一方谈判的能力或减小其选择范围,从而获得交易收益。譬如垄断,就是生产商形成垄断权利,削弱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从而获得垄断收益,同时也损害了经济效率;再譬如当资本稀缺时,就会形成资本所有者的垄断性权利,侵害了劳动者合理的劳动收益,从而使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下降,人力资本投资意愿降低,进而损害了经济效率[14],等等。美国20世纪最著名的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指出,要形成市场交易的“合理的价格取决于三个必要条件,即平等机会、公平竞争、讨价还价能力的平等”[15]。这里的讨价还价能力的平等,可以看成是交易双方权利的相对平等。如果把自由市场原则贯彻到底,那么在自由市场上就会存在一种权利累积效应,权利较大的一方其讨价还价的能力会通过累加而不断地被放大。譬如,现代博弈论和搜寻理论的研究表明,自由原则对财富或资本越多的人就越有利,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16]。因此,政府不能任由权利自由泛滥*“肯定性自由”倡导者托马斯·希尔·格林指出,一切私有财产权利只有在它们对共同利益有所贡献的情况下才能加以维护。。

现用一个简单的数学模型进一步加以解释。假设有A与B两个交易当事人,A的产权大于B的产权,即rA(m1)≫rB(m2)。如果∃δ1>0和δ2>0,使得不等式成立:

RA(m1(1-δ1))+RB(m2(1+δ2))>RA(m1)+RB(m2),那么政府就应当削减A的产权,相应地增加B的产权,从而提高整体效率。

因此,为了维持当事人权利的相对平衡(只有权利相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合约博弈才能获得帕累托均衡),政府就必须作出规定,限制权利较大一方的权利,以便防止权利较大的一方损害另一方的正当权益,从而损害效率[17]。

(六)政府通过重新界定产权而提高效率

根据科斯第二定理,如果产权界定不当,同时又无法通过市场交易恢复效率,那么政府就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重新分配或调整产权。

现用一个数学模型加以解释。在式(1)中,如果πA1

(七)政府通过防止产权扩张以维护宏观效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晰的产权意味着产权的边界是明确的,产权行使人只能在产权界线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很多产权所有人总是试图扩张产权边界(即所谓的私权滥用)从而攫取不应有的利益,并且这种行为很有可能损害了宏观经济效率。对此,我们用一个简单的数学模型加以说明。

假设RA(m)R宏观(rA((1+δ)m)),δ∈(0,1)。此时,政府应努力打击A的产权扩张行为,即努力使δ→0,从而恢复宏观效率。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用一个交通信号灯的例子说明了这一现象,他说:“一个简单的例子便可说明这个问题。某司机开车到十字路口停下,因为前面有红灯。十字路口的另一条马路上没有任何汽车。如果司机不理会红灯,而且也不发生事故,那么总产品将增加,因为司机可以早到达目的地。……穿越马路的私人产品要比社会产品少。”[13]如果每个市场主体都试图谋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努力扩张自己的产权边界,那么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变成“丛林社会”。从科斯举的这个例子中,我们发现不但界定产权是重要的,而且如果以谋求自身效率而试图扩张产权边界却有损于社会整体效率的话,那么维护产权的边界也是重要的。这就是说,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的效率,一定要在其产权范围内进行,试图突破产权边界谋求效率的行为应当受到禁止,特别地,当微观效率与宏观效率相矛盾时,这种行为更应当加以禁止。此时,政府就应当防止产权扩张以维护宏观效率。

(八)政府通过打击非法的产权交易而维护宏观效率

经济社会的效率可分为微观效率和宏观效率,还可分为合法效率与不合法效率。不合法的效率往往仅具有微观效率,不具有宏观效率。微观效率与宏观效率并不总是相统一的,有些经济活动具有微观效率却会损害宏观效率,当微观效率来自不合法效率时更是如此。从政府角度而言,既要维护微观效率,也要维护宏观效率,但是当这两者之间产生矛盾时,政府应当舍弃前者维护后者,特别是,当微观效率的取得不是来自正当的途径时,更应当如此。

在式(1)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作如下假设:

1. A与B的产权交易是不合法的;

2.通过市场交易满足条件πA1>RA0,πB1>RB0;

3.R宏观(RA1+RB1)<0。

那么此时政府就应当制止这种不合法的市场交易以维护宏观效率。

科斯定理的要旨在于通过产权的市场交易谋求经济效率,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产权必须是合法的。如果产权不合法,即使交易效率再高也应当加以制止。众所周知,不合法的产权交易会损害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行,反过来也会损害经济系统的效率。因为,为了追求效率而置制度规范于不顾,那么制度规范将形同虚设,社会信用将遭到践踏,由此带来的所谓效率也不可能持久*由此观之,所谓的经济效率一定是指合法产权条件下取得的经济效率,如果不合法,那么就无所谓效率。。正如康子兴所指出的:“‘经济’是人的行为,与人的情感、思想和偏好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经济总是嵌入在政治、社会、伦理和文化的环境里,不能孤立地运行,也不能孤立地加以解释。”[22]换言之,许多经济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同时也是政治、文化、社会或生态问题。这就是说,经济系统总是与其他系统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不考虑这种联系和影响是片面的。

众所周知,基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的启示,美国著名法官波斯纳开创了一门新学科——法与经济学。法与经济学旨在用经济学的方法清理实在法,使其符合经济效率原则。“在波斯纳看来,追求社会财富最大化是最高的公正,效益是评判行为和法律制度是非好坏的标准。他用效益这个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公平和正义。”[23]正是由于波斯纳企图用经济系统的价值追求取代法律系统的价值追求,因此他的学术观点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诟病。之所以如此,我们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波斯纳没有分清不同系统具有不同的运行模式或追求,企图“用一个尺子量天下”只能使社会变得畸形。试图用经济学解释一切的做法未免过于自负,对此哈耶克曾告诫人们:“有足够的必要性在这里重申这个观点:那种只是一个经济学家的人,不可能成为一个好的经济学家。”[24]那么套用哈耶克的这句话,我们可以说,用经济学思维替代法学思维的法学家也不可能成为一个好的法学家*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对法学进行经济学思考的有益尝试,因为各学科之间不是封闭的,相互之间既有交叉,又有影响,因而可以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因此,我们绝不能对各系统之间的界线视而不见,否则将患上哈耶克所说的过于“自负”的毛病。依此逻辑,企图用政治标准替代其他系统的价值追求的做法也是不适当的,也是过于自负的表现。因此,我们说政府不能完全替代市场,反之也没有完全的替代性。但这并不否认政府在提高效率方面存在作为的空间。

五、政府降低交易费用的方式

上文研究了政府可以从八个方面提高市场效率,但其核心思想是降低交易费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政府降低市场交易费用的方式。我们认为,政府可以从六个方面降低市场交易费用。

(一)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的制度体系

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的制度体系包括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行政法规、信用制度、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市场行为准则、要素市场制度、消除市场歧视行为制度以及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如伦理道德)等。

(二)为交易双方提供形式多样的交易平台

交易效率的高低与交易平台密切相关,没有相关的交易平台,很多交易将无法进行。譬如旧货市场交易、电子商务、各种商贸洽谈会等等。这些交易平台的构建都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和引导。

(三)提供有利于交易的基础设施

各种基础设施的完善使交易当事人有更多的相互了解和接触的机会,它有助于缩短交易当事人之间的空间距离和交易时间,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四)提供信用服务

现代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离不开较好的信用,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时间不长,与市场体制相适应的信用制度和信用道德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为了适应我国快速推进的市场体制建设步伐,政府提供信用服务以降低交易风险,从而降低交易费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促进服务性交易中介组织的发展

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完全依靠政府,其成本是高昂的。为此,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大力发展服务性交易中介组织,同时政府规范这些服务性交易中介组织的运作行为,使其健康有序地发挥作用。欧美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其市场交易费用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原因在于其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这一点值得中国借鉴。

(六)对稀缺资源的低效率使用进行必要的跟踪追责

虽然产权当事人拥有产权范围内任意使用资产的权利,但是如果这些资产是稀缺性资产,而且对经济社会有较大的影响,那么当这些资产的使用效率十分低下时,政府有责任纠正这些资产的不当使用。特别是,当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公共资产时更应当如此。譬如我国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分田到户,农民如何耕种土地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农村的耕地属于集体资产,农民只具有合约规定的耕作权,没有所有权。。但是由于在我国耕地是稀缺资源,如果大量荒芜耕地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政府不能对此坐视不管。另外,一些国家稀缺的公共资源,譬如煤、石油和天燃气等的开采和加工,如果国有资本不能提高经营效率,就可以把这种经营权向社会开放,各种社会资本应当有平等地进入这些领域的权利而不应当受到歧视。

六、促使政府“有为”而不“妄为”的对策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可以在提高经济效率方面有所作为。因此,政府既不能像新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政府的作用仅限于保障自由的消极无为,也不能完全像波斯纳等法与经济学家们所主张的“效率至上主义”的胆大妄为。事实上,正如林毅夫所说的那样,有效的市场离不开有为的政府[25]。但是正如前文所指出的,政府与企业在节约市场交易费用方面的机理有所不同,企业的效率性是通过合约的退出机制加以保障的,而政府却没有这种退出机制,因而政府行政权力的有效性必须通过其他机制加以规范和保障,否则我们无法保证“有为政府”不会演变成“妄为政府”。对此,我们提出三条对策措施。

(一)要认识到政府的限度

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对于提高效率大有作为。然而即便如此,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政府在促进经济效率方面的有限性。这种有限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有其自身的价值追求,它与经济系统的价值追求不完全一致,尽管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而,政府不可能也不应当置自身价值追求于不顾而完全追求经济效率*譬如公平与效率问题是当下人们讨论得最多的话题之一,随着中国经济总量的不断增加,中国的两极分化问题也日益严重,这一现象广为国内外有识之士所诟病。分配的不公平,与其说是一个经济问题,不如说是一个政治问题。布拉德福特·德龙通过对美国两极分化现象的历史考察得出结论:“财富集中的总体水平更是一个‘政治’和‘文化’现象,而不是一个‘经济’现象……政治力量完全能够控制巨额财富的过度集中。一个不平等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丑陋的社会。”因此,政府不能只顾经济效率而置分配公平于不顾,这将会导致社会的畸形发展,引起诸多的社会问题。。政府必须在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基础上服务于经济,因而政府促进经济效率的行为是有限度的。二是上面的分析是在假定政府是中性的基础上进行的,而现实生活中的政府难以做到“中性”。如果政府公务员在道德上不能廉洁自律、在服务于经济发展方面能力又不足,且政府行为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那么政府介入经济越深,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就会越大。这也是当下人们呼吁有限政府的原因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指出,应从法制层面实现从“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过渡。而我们认为,实现“无限政府”到“有限政府”的过渡不仅要从法制层面着手,而且更要从学理和认识论的高度上认识到“无限政府”的危害。。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认识到政府对于经济效率促进作用的限度,明确政府的边界,政府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政府必须在制度规范下运作

众所周知,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即市场必须在法制条件下运作,以防“私权滥用”。同理,现代政府也是法制政府,即政府必须在法制规范下运作,以防权力的“过度膨胀”*孟德斯鸠指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概而言之,在法制规范下,政府与市场都不应越出各自的边界,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与市场互不相关,而是说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或影响应该是有章可循的,受到规范和监督的,是一个公开、透明的过程*正如众多国内外学者所指出的,虽然效率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绝对的客观效率标准是不存在的,对效率标准的确定和考察,往往会落入公共权力控制的手中,从而成为一个公共选择问题。另外,产权的界定和调整除了应服从效率标准外,也不应突破合法性要求,而合法性常常意指内蕴正义取向,但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的,“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难以把握,因而正义问题最后难免也会演变成公共选择问题。因此,如何科学规范公共选择行为是现代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前沿领域之一。。

(三)要解决好政府工作人员的能力、道德和动力问题

首先,有为的政府必须是“有能力的政府”。为了提高市场效率,做一个有为的政府,就必须使政府工作人员熟悉市场规律、了解市场信息。其次,有为的政府必须是“有道德的政府”。政府工作人员要熟悉市场,就必须深入市场、接触市场而不能闭门造车。但政府工作人员又必须做到深入市场、接触市场却不与自身经济利益直接相关,要保持经济中立。再次,有为的政府必须是“有动力的政府”。要做有为的政府就必须解决好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问题,也就是激励问题。在现代社会,只靠道德的自激励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外在的激励,如利益激励、荣誉激励、职务激励,等等。只有解决好了“有能力的政府”、“有道德的政府”和“有动力的政府”,才能使有为的政府落到实处。那么如何才能解决好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呢?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一是把握好政府工作人员“进、管、出”三个环节[26]。首先在源头上要把握好进入政府关,要遴选那些确实想为公众服务的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其次,要有科学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管理好、使用好公务员。再次,要有退出公务员队伍的机制,对那些确实不适合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要坚决地清退出公务员队伍,公务员不能成为“铁饭碗”*要积极探索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改革。深圳市从2007年1月开始局部试点,并于2010年1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启动公务员聘任制改革,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此类试点还可以再扩大范围,不断探索。,应当有科学的监督和考核机制,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二是除了有法律法规对公务员行为的规范外,还应当有道德规范*由于公务员工作的特殊性,对公务员应当有较高的道德要求。,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媒体监督。三是政府工作要公开化、程序化、透明化,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不力的公务员,不管其职位多高都应当加以问责。四是要切实解决好公务员的各种后顾之忧,要让那些兢兢业业为民谋福利的公务员得到应有的经济待遇和相应的荣誉,让公务员成为令人们尊敬的职业。

七、结语

本文循着科斯定理的逻辑思路,重新解释了企业的性质,提出了“有能企业”的概念。在此基础上,从产权经济学视角提出了“有为政府”的概念。企业是一个合约组织,或者说是一个私人组织,而政府是一个公共组织。企业的权威来源于合约,合约的退出机制在一定程度可以保障企业的效率性。与此不同,政府的权力不是合约的结果,政府权力规范下的权利没有退出权,因此保证政府行为的效率性需要科学的制度作保障。在有科学制度作保障的条件下,可以实现有为政府。有效的市场离不开有为的政府,但有为的政府除了认识到政府能力的有限,从而不应盲目膨胀政府权力,以及政府工作必须在法治下进行外,还应当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即有能力的政府、有道德的政府和有动力的政府。

总之,政府在提高市场效率方面,既不能像新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无所作为,也不能像某些法与经济学家所主张的那样只顾经济效率忽视其他方面的诉求而胆大妄为。政府的经济作用应当受到规制,但也要认识到政府经济作用的空间也是巨大的。现代法治政府不同于传统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既要有效制衡政府权力,也要保证政府权力的高效行使。在现代法治政府理念的观照下,我们认为,有效的市场离不开有为的政府,在有为政府的帮助下,有效的市场会变得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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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春花)

Efficient Markets, Capable Firms and Promising Government:

Thinking From Coase Theorem

CHENG Cheng-pi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Hubei, China)

Abstract:The government in the market economy could neither be in a state of inertia as Neoliberalism advocates,nor be ambitious as some of jurists and economists claim that caring only for profits and efficiency.It should do something by the rule of law rather than act blindly out of the law.Inspired by the Coase Theorem, we can underst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 afresh and re-recognize the economic effect of government.Therefore,this paper proposes eight aspects, some proposal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government's promising activities which are beneficial not only for understanding the firm de novo,but also for the comprehension and 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s appropriate role in the market economy.

Key words:Coase Theorem;efficient markets;capable firms;promising government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1071153);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2-0955)

收稿日期:2015-02-15

中图分类号:F091.3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571(2015)04-0046-09

作者简介:程承坪(1963- ),男,江西鄱阳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经济问题和企业理论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