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要发挥在规范司法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2015-12-21 01:05马永胜
实践·思想理论版 2015年10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公信力公正

马永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规范司法行为是保证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首先做到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最高检察院在全国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体现了检察机关高度的政治自觉,也是检察机关积极担当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历史责任的重要之举。

一、深刻认识规范司法行为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司法行为的规范文明程度往往是一个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反映。一部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执法、司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甚至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动摇法治的权威。特别是司法处于把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人民群众对司法行为有着“最后期待”。所以,规范司法行为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于立法预期的实现、执法和守法的矫正都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局和高度来认识、来对待。

规范司法行为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公正确立为法治的生命线、把“规范司法行为”确立为司法工作基本要求,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司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不仅要公正,还要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规范的司法行为是传递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维护公平正义和法治权威,必须从规范司法行为做起。打铁首先要自身硬。检察机关要自觉在规范司法行为上树立标杆、作出表率,使法律监督更有底气、更有勇气、更有权威。

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是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不仅鲜明地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论断,而且把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纳入其中。这是我们党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司法权的滥用比其他权力的滥用后果更为严重。历史反复昭示,法治松弛、司法权滥用,必将导致社会动荡甚至倒退。在我国政体的设计中,检察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力,承担着对权力监督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的这一宪法定位,决定了其是构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监督法治实施的必要条件。如果检察机关自身不硬、司法不规范、水平不高,就难以撑起国家政体中法律监督的构架,就难以完成有效监督我国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检察机关提升自身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水平,是由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历史进程中所肩负的特殊使命和责任所决定的。

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必须规范、公正司法

一是大力推进严格司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把法律束之高阁,即使是良法,也会沦为立在田间的“稻草人”,无法得到普遍的遵从。因此,保证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首先要作守法的模范、用法的专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对人民群众要依法保护、公平对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敢于担当、妥善处理,以实际行动坚守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以严格执行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为重点,坚决贯彻保障人权、程序公正、规范监督的要求。要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防止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需要注意的是,严格司法要杜绝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问题,要从大局考虑,尽可能使执法办案符合法理,照顾情理,实现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

二是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司法权只有规范运行,

才能防止被滥用,才能确立和提升司法公信力。我们要教育干警坚守职业良知和加强自律,但是更要健全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案件,织密扎紧制度的笼子,不能“牛栏关猫”。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的权限,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流程、标准和责任,防止选择性执法和随意执法。要持续深入整治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针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完善执法制度,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执法监督,设置“隔离墙”,架设“高压线”。要运用科技发展成果,以管理科学化、执法信息化推动执法规范化,增强严格规范司法的刚性约束。

三是确保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只有公正司法,人民才会信赖司法、信仰法治,司法才有公信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解决司法公信力缺失、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发挥检察机关的“特殊重要作用”,不仅要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还要有效监督纠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案件,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的硬道理,促进公正司法,促进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纠正“任性”的执法司法行为,约束司法权在法治轨道上依法行使,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

四是始终坚持文明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司法文明的标志。检察机关要增强人权司法保障意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同时重视被害人的人权保护。要监督其他司法机关全面落实人权司法保障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要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要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恪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不断建立健全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以知错就改、敢于担责的实际行动为司法赢取更多的公信力。

五是强力推动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司法越公开,公

正就越“看得见”,司法就越有公信力。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重点深化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司法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加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促进当事人认可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加快“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争取更多的检察话语权。积极推进检察服务大厅建设,实现网上网下“一站式”服务,努力服务群众,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三、内蒙古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把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抓在手上、放在心上

运用“一个活动、四个机制”的工作方法,促使干警养成“精”“细”“实”的工作习惯,提升规范司法的水平。“一个活动”是要认真开展检察工作科学抽样评估活动,查找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促进每一个案件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办理。“四个机制”是将抽样评估方法延伸,建立从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刑事案件法律监督、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四个方面进行抽样查纠问责的机制。目的是解决检察机关对其它执法司法机关存在的应该监督而没有发现或者没有监督纠正的问题。通过“一个活动、四个机制”的工作方法使查找问题见人见事、问责追究明确具体,真正将严格规范司法的“高压线”通上电,使全区各级检察院和全体检察干警对法律、对制度规范产生敬畏,同时引导其他执法、司法机关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形成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规范司法行为的新常态,在全区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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