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晓红,吴青林
(浙江农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临安311300)
浙江山区的地理范围,包括以天目山为主干的浙西丘陵,以天台、四明、会稽诸山为主干的浙东丘陵和以括苍、雁荡、洞宫、仙霞诸山为主干的浙南山地。自明中期开始,已经有外地流民进入浙江山区进行垦殖活动。这些离开原籍进入浙江山区的外来人口,在文献中被称为“棚民”“客民”“客籍”等,实际上同属今天意义上的移民。其中棚民的称呼多与特定的山地环境有关,《清史稿》的编纂者们曾作了这样一个界定:“棚民之称,起于江西、浙江、福建三省,各山县内,向有民人搭棚居住,艺麻种箐,开炉煽铁,造纸制菇为业。”[1]3483在清代,棚民是浙江客民中的重要成分。有关于这些外来移民的问题,学术界已有较多成果。
早期成果主要讨论这种新型移民产生的动因、移居地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当地商品经济发展的诸种关系。如傅衣凌先生的《清代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一个探索》《略论我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规律》等文章,对棚民经济特点作了较高的评价[2]147-159。刘秀生在《清代闽、浙、赣、皖的棚民经济》一文中,分析了清代闽、浙、赣、皖地区棚民的经济生活状况,指出明清时期出现的棚民经济出现了不同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某些特点,体现了经济发展的新气息[3]。徐晓望《明清闽浙赣边区经济发展的新趋势》考察了山区商品性农业和山区乡村手工业的发展,并从资本主义萌芽的意义上,探讨了山区乡村工业的历史地位[4]。而对棚民与土著的冲突问题,傅先生则认为传统乡村中存在的乡族势力或集团,不但严格控制了本乡族人口劳力的外流,也不愿客民的加入,常常禁止客民入籍当地。明清以来浙、闽、皖、赣地区发现的棚民问题都是这方面的反映。所以棚民长期以来受到土著地主的凌压,实际上正是体现了乡族势力顽固保持地方利益的倾向,也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一种隐蔽性斗争[2]43。
至于从生态环境史的视角来审视和讨论南部山区外来移民及经济开发问题,海外学者较早关注的有森田明、Stephen Averill、伊懋可、安·奥斯本(Anne Osborne)、波拉切克(Polachek)等。如安·奥斯本从人口变化和定居模式角度分析了清代闽、浙、赣三界边区环境退化问题[5]。国内较早关注的是历史地理学专家陈桥驿先生。他站在人口再生产和生态平衡的高度,对浙江山地垦殖与山林破坏进行了历史探讨[6]。张芳则系统地分析了清代中国南方山丘的开发、水土流失以及政府防治措施,强调这种开发必须采取合理的、综合的方式,从而在维护生态系统的前提下,使社会经济得到良好的发展[7]。李志庭从探讨浙江地区开发的视角,指出番薯、玉米等新型农作物的引进和推广,对浙江山区土质造成了损害[8]。葛庆华在《近代苏、浙、皖交界地区人口迁移研究》(1853—1911年)一书中,专门讨论在太平天国战争后,苏、浙、皖交界地带土著与客民的冲突,对两者的融合情况也作了简单的分析[9]。冯贤亮在《太湖平原的环境刻画与城乡变迁》(1368—1912年)的第七章,以浙西湖州、嘉兴、杭州三府为主,从史料本身叙述当时的社会与环境,就外来移民在山地开发前后与土著居民产生的各种纷争,以及政府着力关心的经济收益与水土保持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10]。
总之,许多学者曾从不同角度去讨论山区移民在明、清两代的社会活动及其影响,挖掘当地居民与外来移民的冲突根源,并形成了自己的学术特点。受这些前辈的启发,笔者也试图从明清时期浙江山区的生态环境、经济模式中探寻持续不断的社会冲突的社会历史根源及其两者关系。
从浙江地方志记载可知,“山多田少,土瘠民贫,地无珍产,山谷遐阻,商贾罕集”被视为明清时期浙江山区的生态地理特点。在生产力相对落后的传统农业社会中,浙江山区的这种生态地理特点极大地制约了其开发水平和状况。直至清初,浙江山区依然人口稀少,未开发或未充分开发区域广阔,整体开发水平相对低下,还处于传统农耕社会发展序列中的较低阶段。当地居民往往以农耕为主,“惟力田务穑,无他为生”,百工手艺,“悉资外籍”,是典型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模式。如浙西山区的新城县,“山居野处,不竞纷华,男耕女织,罔习浮伪,贱商贾之逐末,贵勤俭以崇本”[11]。安吉县,“其土瘠薄,虽富室罕积聚,其小民不出境事商贾,不习工艺,故多贫”[12]。寿昌县,“邑界四山之中,地狭而瘠,民啬而野,舟车不通,无鱼盐贸迁之利”[13]。浙东丘陵的嵊县,“嵊处山谷,性近朴,务稼穑,不知商贾,终岁拮据而租税衣食尚惧不给,岁凶即道馑相望,故不敢靡丽以自放”[14]。浙南山区的衢县,“虽当水陆之冲,而地瘠民贫,生产不饶,商旅不聚,编氓之子,亦只安於家居,耕作以谋衣食而已”[15]776。开化县,“男子耕稼,妇人蚕织,朝作而暮息,勤生而安业,故其习多务本”[16]。浦江县,“刀耕火种,力殚于春,耘锄灌溉,力尽于夏,地则秔稻盈畴,里则桑榆荫道,以耕凿刍荛为生,以安土重迁为业,乐家居,惮远出”[17]。
正如张崇旺指出的,这种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地广人稀、地力条件比较容易满足人们温饱生活的状况下,如果长期得不到外力的刺激或者外界刺激不够大,必然会出现广种薄收、粗放经营的耕作方式[18]。这一特点在人口较少、开发较晚的浙南山区表现最为明显。如处州府,“环治皆崇山峻岭,旷土邃谷,可垦之土所在皆是,故患民不为农,不患农无可耕。惟上农按节候,觇晴雨,得稼穑之宜,岁入饶足,中下者志贪而本啬,种多而力少,栖亩之禾,半滋稂莠”[19]889。常山知县李瑞钟两次亲自勘灾后,认为当地经常性歉收,应与常民的耕作方式有密切关系,不能完全归咎于“地气之薄”。与三吴、西浙乃至邻县西安相比,常山县民在耕作过程中,一不能尽地力,“田则六月收割即弃而不耕,至明年三月而后从事。地则刈麦以后迟久而布杂粮,又歉於灰肥,懒于锄削,故土膏不发而所入殊有限也”。二不能乘天时。如果能“乘时下种,使之置根固而受气足,虽有水旱,不能为灾”。反之,“若下种於六月之杪,则透土不能以寸,安能当酷日之烈耶”。三不能齐人力,求“通力合作之法”[20]932。这种卤莽而报的耕作方式,不仅使山区居民极易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而且无法积极应对人口增长与山多田少之间的矛盾。
因此,浙江山区山多、田狭、土瘠的自然环境特征与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张矛盾。伴随着人口的自然增长以及大量外来流民的进入,原有的经济模式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便日益突显,原有的经济模式不得不发生转变:一是发展非粮食作物化,二是发展商品经济。
明清时期浙江山区经济模式的转变与大量省内外移民的流入及其经营开发活动密切相关。据曹树基统计,清代浙江外来移民总数约有30余万,他们深入浙江各山区劳动生产,生息日繁,数量不断增加,是浙江各山区经济开发的主力军[21]282-304,563,619。这些移民带 来了不同的 技 术 手段、生产方式及土地资源的利用方法,逐渐形成了“靠山吃山”的山区经营模式。
明中叶起,浙江山区带有商品性的经济作物的种植日益推广,包括林业、苎麻、蓝靛、烟草等。以林业为例,明清时期浙江山区的林业已从砍伐自然林转变为栽培竹、杉、松以及其他杂木等民用木材,并带动了木材加工业、造纸业等手工业的发展。据崇祯《开化县志》记载:“开地田少,民间惟栽杉木为生……当杉利盛时,岁不下十万,以故户鲜逋赋。”[22]淳安县亦有类似记载。而於潜县民栽培松木,“经数十年,大者裁为料,锯为板,小者截为柴,运於溪岸,俟春水方涨,放至阔滩,用舩装至省会,乡人籍以觅利者为多,凡培养之山,各有乡禁,托人包管,若荒山中贫民採樵度活,多掘柴根,就近售其值,至山陇高远处,人迹罕到则伐薪为炭,贩之远方,邑中大半取食于山”[23]。至于山竹和竹笋更是山民的重要收入来源。浙江地方志中“借竹为生”“资竹为生”之语比比皆是。在武康县,竹之利甚至超过蚕桑。而各山区府州县凡盛产竹的地方均有纸厂。杭州府富阳县、衢州府诸县、温州府及湖州府山区县的造纸业都非常有名,成为当时造纸业的重要基地。至于苎麻、蓝靛等作物,最初由来自江西、福建等地的棚民引进种植,由于对土质要求较低,从而为山多田少土瘠、不利稻麦种植的浙江山区带来了新的生机,成为山区居民广泛种植和经营的商品性作物。“山多田少,颇宜麻靛。麻始于江右人,靛始于闽人。江闽人居宣者十之七,利尽归焉。今土著亦种靛”,甚至“有种于田者”[19]899。
为了缓解人地矛盾、粮食欠缺问题,人们开垦山地,种植玉米、番薯等杂粮作物。为了增加收入,人们充分利用山区资源,从事筑窑烧炭、砍竹造纸、烧制砖瓦、开挖矿山等经济活动。随着浙江山区开发区域的不断扩大,开发程度的不断加深,大批客商进入山区各府州县,形成频繁的人口流动。如衢州府龙游县,“其稍大之商业皆徽州、绍兴、宁波人占之”[24]。处州府景宁县,“其负贩贸易,大率皆羁寄人也”[25]。严州府分水县,“商者全属宁、绍、安徽”[26]。因此,在浙江各山区的资源开发和货物流通过程中,客商资本往往更具重要性,“至商业一道,素操纵于外帮,若闽、若赣、若徽,若绍,率占其大部分”[15]730,工商业之利亦多归客商所有。
不过,商品经济的繁荣还有赖于便利的交通条件。城镇的兴盛、市场网络的形成和扩展等,都与交通密切相关。明清时期浙江境内的水陆交通业都有一定的发展,陆路交通以政府修建的驿道、官路为主,辅以民间自筑的乡间小路,水路航运则以钱塘江、苕溪、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等自然河道及贯通南北的运河为主要内河航道,水陆交通能通往全省各县以及外省[27],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从商业的角度看,受交通工具和运输费用的限制,水路航运应成为明清时期商人进行长途贩运的首选,尤其是诸如竹木等大型山货,向外输送更需借助水运。以孝丰县为例,那里地势高阜,“深山绝巘,饶竹木之产,人力不能出”,当地百姓多利用溪流放竹木排,“乘溪涧之盈顺流而下,顷刻百里”,大大加快运输的速度[28]44。但是从浙江山区的交通状况来看,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水路还不能完全将各山区贯通。如康熙《东阳县志》记载当地水陆交通状况,“水皆浅溜,仅堪容筏,又须绕郡城走严淮,往来不赀,贸迁之物类多坐困。所幸齐民耐辛苦,但得脚钱为活,不惮百余里,逾山越涧而致之,始茶、枣之货,些须之入,尚足以供税粮,不则其几于不毛矣”[29]。云和县,“素鲜贸迁,近乃渐夥,第滩浅港狭,不通商舶,布缕食货悉资外贩而贸米尤艰”[30]。因此,浙江山区虽有徽商、江右商、闽商、粤商、宁绍商等地域商人,商业发展的程度依然有限。
由于杂粮和经济作物的种植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商品经济生存型发展所导致的经济物产耗竭性外流和贫富分化,明清时期浙江山区居民的经济模式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转型,反而由于社会流动性的加大以及土地与资源利用方式的不同,激化了土著居民与外来流移之间的矛盾,土客之间冲突不断。这表明浙江山区已出现相当紧张的生态压力,人地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不协调,原本困难重重的自然经济也越陷越深,稍有风吹草动,贫民便落草为寇,使社会冲突与动乱持续不断。如明末崇祯十一年始到清初康熙四十八年,浙江山区的闽籍靛民、箐客曾多次发动大规模的起事,啸聚山林,攻打城池,劫掠百姓,使衢州江山、金华、遂昌等地为
之震动[31]601-602。
通常来说,一个地区环境的形成受三个因素的影响:一是当地的自然条件,二是人口的负载量,三是生产配置和产业结构。而自明中叶始,源源不断地涌入浙江山区进行经济开发活动的省内外移民正好在这三个方面都对当地社会产生了极强的冲击力。因此,从明末至整个清代,外来流移与土著居民之间矛盾和冲突不断。《清史稿》对此有较为系统而全面的记载。而地方志中的记载及乡村贤达对一些严重事例的详细描写,也表明这种冲突是长久存在的。
从地方志等史料记载中可知,浙江山区外来流移与当地居民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的具体原因很多:从客民强垦有主之田、乱种杂粮、规避粮额、私藏违禁物品到客民的窝赌、窝骗、奸骗、吓诈行为、偷摘土著居民的桑叶蔬果、砍伐坟荫、强借土著的器具等,都易引起双方的纷争和冲突。“客民多强悍,土民易启猜嫌”,在有些地方诸如湖州府、常山县等,客强土弱,欺凌土著,反客为主的现象,更是令当地居民心生忧惧。长期积聚在土著心理的仇视和痛恨,使得双方哪怕是“细微口角争竞”,都可能导致“纠众械斗,互相报复”,酿成命案[32]215。但无论具体原因如何,其背景都与浙江山区人口压力渐增及生态环境日渐恶化直接有关。
如嘉庆十九年(公元1814年),御史张鉴奏称:“浙江省近山地方,向有外来无业贫民相率而至,开垦生地,种植薯芋等项。此种流民,其初原为糊口而来,未便概行驱逐。无如人数日增,良莠杂出,多在山间搭盖棚厂,愈聚愈众,自千人及万人不等,稽查匪易。离城既远,地方官不能弹压,任其散处,漫无约束。臣访闻湖州府属长兴县地方,有不安本分之棚民,恃强聚党及伙斗劫夺等事,……棚民稔知官长惧事隐忍,肆无忌惮,该处良民受其扰害,恐将来日久酿成巨案,似宜早为安插,设立保甲之法,严行管束,并无许外来游民续有增添。”[33]同年,嘉庆帝谕告军机大臣等,指出:“浙江各府属山势深峻处所,多有外来游民租场斫柴,翻掘根株,种植苞芦,以致土石松浮,一遇山水陡发,冲入河流,水道淤塞,濒河堤岸多被冲决,淹没田禾,大为农人之害。其游民多系来自福建、江西、安徽等省,成群结伴,自数十以至百数,散处各山,无人稽察,不可不严行禁止。……此等无籍游民,租场开垦,既有碍于水利,兼之十百成群,往来无定,难保日久不滋生事端。”[29]96因此,地方士绅与官府也往往将外来流移视为影响地方治安的不安定因素,甚或将客民闹事与盗匪之乱同观,视客民聚居地为盗贼渊薮。浙闽总督满保在《查寮杜匪檄文》称:“照得金、衢、温、处、台一带地方,出产青麻铁砂,每有江西、福建等处民人前来,招集工人,开垦洗沙,……此辈帮工之人,因本籍无业,远投别省谋食,去留莫定,踪迹难知,若不立法稽查,恐致日久滋蔓。”[20]713常山县“自甲寅闽变丧乱之后三十余年,元气未复,凋敝时形,江闽流民开种麻山,取土培根,铲平古塚,斩截龙脉,奸匪潜匿,为害非浅”,县令孔毓玑对此十分担忧[20]931。孝丰知县刘濬认为棚民租山开地,不仅淤坏水利,“且盗贼之徒多其党类,是不可不早为之所”[28]45。光绪《龙泉县志》载,该县“溪岭深邃,棚民聚处,种麻植靛烧炭採菰,所在多有,惟木厂实繁有徒,易藏奸匪”[34]。光绪《庆元县志》:“昔者凿坑之徒,悉属亡命,幸而获则肝脑涂地亦不辞,不获则聚为矿盗,劫害一方。”[35]
面对外来流移无序开发而产生的一系列生态灾难和社会危害,最初清政府总是极力镇压和驱逐这些流民,禁止将土地出租给外地流民,从而做到“除盗贼之窟”,“清水利水源”的目的。直到雍正年间,清政府才开始改变过去一律严厉打击的做法。雍正三年(公元1725年)七月,朝廷公布了专门针对棚民的政策。要求各县棚民编入户口册籍,实行棚民保甲法,并责成山主田主及甲长保长出具事情属实的证明,送交该州县。该州县按册稽查。如果境内棚民户数多达数百户上千户的话,地方派遣弁兵防守。棚民中有窝藏盗匪、为非作歹劫盗财物等情况,而地方官和保甲失察包庇的,要分别加以惩治。编册之后再迁移进来的棚民,不允许留下,愿意回原籍的,准允其返回原籍。在当地入籍20年后,棚民可以入学和参加科举考试[36]。这一政策尽管在以后的历史进程和具体操作中,不同省份和地区都有所变通,但雍正朝确定的基本精神未曾改变,即通过对客籍人在移居地编定保甲,希望“泯其主客之形,宽其衣食之路”,从而为地方的长治久安创造一定的条件[1]13013。
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清政府又制定了十五条规章制度。其中有一条规定:“凡客民在内地贸易,或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律顺编。”将客籍人与土著混编在一起。对于山区丘陵地区谋生的棚民则按户编册,地主并保甲结报[1]3481。嘉庆二十年(公元1815年),清政府同意浙江巡抚颜检的建议:“自嘉庆二十年为始,核其租种已逾二十年,现有田产庐墓、娶有妻室者,即准令入籍。其年分未久,业已置产缔姻,不愿回籍者,俟扣满年限,亦准其呈明入籍。若并未置产缔姻,租种山场尚未年满者及租票内并未注有年份者,应暂为安插。年份未满者俟年满饬退,未注年份者酌定五年饬退。俱不准再种苞芦,致碍农田水利。仍一律编查,另造一册,按棚民三十户设立棚长一名,稽查约束。”[37]这些政策可以使地方政府有权对本地的外来客民进行常规的管理和控制。在预防土客再次出现纷争冲突的同时,对客民也给以一定的保护,使远方谋食之人能够安置得宜。但是许多客民在租垦山地的同时,依然有骚扰地方的行为。清中后期浙江地方政府屡次发布的禁令、章程、规约,如嘉庆六年浙江巡抚发布的《禁棚民示》、光绪五年浙江布政司颁布的《土客善后章程》等,都说明了土客之间的纷争与冲突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面对外来流移的入住及对山地的无节制开发引发的一系列生态和社会问题,从官府到地方民众也许只能通过寄希望于适当的管理、约束甚或强制性的行政手段来应付和解决。不可能像今天这样,还可以从更为科学的角度来消弥土著与客民在上述各个方面的冲突和矛盾,使土地开发与保护环境可以大致并行不悖地同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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