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毅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社会管理工程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7)
校企合作中退休返聘教师人身损害归责及赔偿项目实务解析
王 毅
(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社会管理工程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7)
无论是学校类的事业单位法人还是校企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均可能聘用业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校企合作单位聘用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退休教师也逐渐成为常态。退休返聘的教师受伤后并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索赔,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需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定双方的责任及赔偿数额。
校企合作;退休返聘;劳务关系;索赔纠纷
校企合作是高校人才培养模式之一,校企合作也是《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所规定和倡导的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需要具有教学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其中一部分教师并非在职人员而是来自于学校的退休人员。目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女性教师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男性教师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退休教师在精神健康状况许可的情况下,受聘于校企合作企业,这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退休教师被原单位返聘,或者被校企合作企业等用人单位雇用,从事技术指导等工作期间,基于工作的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可能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这些返聘教师一旦受伤,在纠纷进入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后,实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划分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如何确定责任方应赔偿的数额。
1.1 案件概述
原告是教师,于2012年10月办理退休手续,随即被聘为校企合作公司的技术研发人员。2013年1月16日,原告在被告单位指导员工配置产品的过程中,其眼部不慎被烧碱灼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并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果为左眼致残,伤残等级为八级。
原告向被告单位索赔,被告单位辩称“事故的发生系原告违反了单位的生产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流程”,被告单位出具了规章制度、制度公示照片、事故发生时在场人员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以佐证“事故的发生是原告的违规操作导致的”。
原被告双方协商未能就责任归属和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最终,在受理法院的积极调解下,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但留下了诸多法律层面的思考。
1.2 被告单位的证据及抗辩理由
被告单位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系列证据,共三组。第一组证据是系列照片,包括事故发生的现场照片、事故现场的墙壁上悬挂的单位关于生产流程和操作规范的证据。该组证据证明:被告规章制度齐全,而且长期挂在工作场所,本案完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第二组证据是证人证言,包括现场同组生产人员的证言、事发后在现场人员关于救助的证言。该组证据证明:原告自己存在过错,被告没有过错,表明是原告自己的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第三组证据是实物证据,包括按照安全操作流程应该佩戴的眼罩与手套。该组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原告自己的过错,证明被告没有过错,被告发放了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原告没有戴上风眼护罩与手套。
2.1 本案不是劳动关系纠纷
依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年龄上对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是有限定性要求的,超过了退休的年龄,自然人不再是劳动法上的适格的劳动主体,不能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目前,随着社会医疗水平和健康福利水平不断提高,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他们的身体及精神健康状况较佳,可以继续提供劳动。但是,从法律的层面上来看,退休后的职工与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在这个阶段,出现的类似于工伤的人身损害伤亡事故,不是工伤纠纷,而是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是指争议的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双方之间以劳务关系为前提,围绕提供劳务者人身受到损害的事由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责任划分与赔偿纠纷。提供劳务者受伤纠纷处理,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纠纷处理相比较,这是两种不同的责任纠纷类型。在工伤事故纠纷中,认定为工伤的基本要素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产生的劳动者的人身损害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基本前提是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无论是书面合同劳动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的人身损害事故,不能构成工伤,只能按照劳务关系来划分责任归属。
2.2 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的案由是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在明晰了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对于双方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依照过错责任来划分,而不能适用工伤事故处理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工伤事故纠纷中,用人单位常常抗辩称“劳动者没有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流程”,只要劳动者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人身受损的后果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在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下,归责原则与工伤事故的处理原则完全不同。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应当根据各自对于劳务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责任的归属和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即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1]。
2.3 本案适用基本的举证规则
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原被告双方应当各自举证,证明己方没有过错、证明他方存在过错。原告可以提供医疗发票、鉴定报告、出院小结、户籍资料和工资条等证据,以达到支持诉讼请求的目的;被告可以举出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证据,来证明己方没有过错、证明原告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实务中,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对于证据的收集和归纳存在疑惑,本文此处从被告的角度说明抗辩理由与证据罗列。被告基于事实可以考虑如下的抗辩理由:被告单位生产制度明确、清晰;被告关于生产操作规程的制度长期公示;被告组织职工从事了操作流程的培训与考核;有证据表明原告受伤是因为原告自己的原因;被告对事故的后果扩大没有任何的过错。在确定了责任划分比例的前提下,双方依据过错程度依据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数额。
3.1 支出的损失费用
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这三项费用是指原告业已实际支出的费用,显属原告的损失范围,数额的确定原告可以提供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关于医疗费用,可以分为住院期间、出院休息期间及后续二次手术的医疗费用三个阶段。无论如何,对于业已发生的,有医院出具的医疗发票的该部分费用,应当依据过错责任的划分来确定被告应当承担的医疗费。实务中易有争议的医疗费用,是如何分担受害人在所居住地区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这应当按照是否有转院证明、是否属于专科类型的专门医疗费用等具体情况来酌情分担。关于交通费用的分担,按实结算的费用包括“在治疗期间、在合理路线”所发生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用;对于私家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由审判庭酌情确定交通费用的数额。关于鉴定费,这是属于鉴定机构所收取的费用,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情况下,应当由被告来支付原告业已垫支的鉴定费。
关于误工费,教师业已退休,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工资,那么在该退休返聘的教师受伤后能否主张被告给付误工费?在劳务关系的纠纷中,该退休教师可以主张被告给付误工费。尽管退休教师按月由原单位发给退休金,但是,在该退休教师退休后再次被聘用期间的误工损失,聘用单位仍然负有给付的义务。不因该教师能够从原单位获得退休金而减轻被告单位的给付误工费的义务。关于护理费,受伤教师聘请了护工的,由被告按护工实际收取的合理护理费用承担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受伤教师没有聘请护工而是由亲属护理的,一般比照护工收取护理费用的标准由被告承担。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对于原告来说,在具体的计算数额上普遍性的偏低。以城镇居民年消费水平相对较高的江苏地区为例,受伤的人员可以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营养费的数额计算标准仅为每天补助20元左右。实务中可能出现的争议是对于补助期间的长短。一般而言,住院的期间段应当给予住院伙食补助费;出院后的休息期间是否给予营养费,可以申请医院内设的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
3.2 关于残疾赔偿金
关于残疾赔偿金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5条予以了相应的规定[2]。尽管有规定,但是实务中当事人各方仍然存在计算的疑惑。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计算,具体到本案,受伤的教师为62周岁,赔偿的年限为20年减去2年,应当按照18年来计算;其伤残等级为8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的系数为0.3;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677元。计算公式和总额为29677×18×0.3=160255.8元。在残疾赔偿金总额确定的情况下,依据法院裁定的责任划分比例,双方依据过错程度依据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数额。
3.3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实务中亦存在一定的疑惑。具体到本案,受伤的教师其母亲仍健在,其母亲年龄为82周岁,是农村户口性质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8655元;其伤残等级为8级伤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系数为0.3;受伤的教师兄弟姐妹5个,其承担五分之一的抚养义务。计算公式和总额为8655×5×0.3÷5=2596.5元。在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确定的情况下,双方依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数额。
3.4 关于精神抚慰金
本案例的纠纷是劳务关系纠纷,并非劳动关系纠纷。在劳务关系纠纷中,原告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较为详尽。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明确了受伤者构成了伤残等级的前提下,才能依法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众多的司法判例中,我国法院一般秉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数额为5万元。伤残等级共十级,最重的为一级伤残,最轻的为十级伤残。根据受伤者的伤残等级,同时依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数额为5万元,将5万元分为十等份,每一等份为5000元。例如,伤者构成十级伤残的,一般可以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伤者构成九级伤残的,一般可以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5000=10000元;以此类推。在本案例中,该教师受伤后被司法鉴定机构确定构成伤残,等级为8级伤残,那么该教师可以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15000元。最终该返聘教师可以得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还须依据其在本纠纷中是否存在过错来决定。
综上所述,在校企合作中,使用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因为不再需要为该类人员缴纳相关的法定社会保险,所以具有一定的人力资源成本优势。但是并非使用退休返聘人员就不承担该类人员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人身损害索赔,因企业和此类人员之间不符合法定的劳动关系的特征,因而企业无需承担工伤责任,但是企业仍然需要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定要素来承担劳务者受伤责任,给予赔偿。
[1]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257—259.
[2] 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09—311.
(责任编辑:李庆华)
Whether the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such as school or the enterprises established by cooperation between company and school, they may employ staff over the retirement ag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units employ retired teachers who have certain professional skills., which gradually become the norm. The retired teachers who are hurt can’t claim on the basis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regulations, for the reason that they are not in labor legal relationship but in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It must b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to determine responsibility and damages on both sides.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the retired being hired again; employment legal relationship; claim disputes
2015—01—06
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2012—2013年度立项课题“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法人型公司模式的法律建构实证应用研究”(GZYLX1213177);江苏省教育厅2013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董事会治理机制的法律解构研究”(2013SJD880039)
王毅(1970—),男,江苏南通人,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D922.5
A
1672—9536(2015)01—00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