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人才思想
——从先秦至秦汉

2015-12-18 10:03王新心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太学统治者商鞅

王新心

(中国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8)



论中国古代人才思想
——从先秦至秦汉

王新心

(中国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8)

中国古代人才思想体现了历朝统治者与学者们对于人才问题的探索与思考,从先秦时期人们对于人才道德的重视,到秦代统治者对于依法用才思想的推崇,从西汉统治者对于人才考评问题的倡导,到东汉统治者对于推进人才培养制度化的努力,一系列的探索都体现出了先人对于人才问题的关注。

中国古代;人才思想;梳理;先秦;秦汉

中国古代人才思想异常丰富,历朝的统治者与学者们都围绕着人才问题的某些方面作出了符合其所属时代条件与环境的探索、思考与解读,这些探索、思考与解读虽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局限,但其却依然闪耀着智慧的光辉。本文尝试对部分朝代中比较典型的人才思想进行梳理,以期实现对于这些思想的理解和把握。

1 先秦时期的人才思想

1.1 西周时期的人才思想

在西周时期,当时的统治者提出了以道德为核心的人才思想,其最主要的体现便是“以德配天”以及“明德慎罚”的思想。在西周初期,当时的统治者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政权稳固与否主要取决于民心的向背,所以他们提出“以德配天”与“明德慎罚”的思想,并以此为基础对传统的绝对神权法思想做出新的诠释。当时的统治者认识到,只有做到“以德配天”,才能够获得上天的青睐与佑护,只有做到“明德慎罚”才能够得到百姓的拥护与支持。道德,这一人才素质中的重要内容已经成为了连接神权与王权,连通君主与百姓的重要要素,而这一要素的首要承担者便是当时的王权所有者以及整个统治阶级。可以说,能否推举德才兼备的人才直接关系到王权的稳固以及国家的兴衰,在这里,以往重视“天赋人权”的绝对神权法思想已经开始逐步转变为一种重视人才(这里主要指统治者)道德的人才思想,或者说,西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当中已经包含了人才思想的萌芽。

1.2 商鞅的人才思想

在春秋末期以及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战争不断,一国被另一国吞并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诸侯争霸的过程中,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及军事实力无疑成为取得霸主地位的重要前提,而在提升经济与军事实力的诸多途径中,选拔并使用人才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途径之一。可以说,各诸侯国的统治者们只有最大限度地选拔人才并委以重任,才有可能避免遭到吞并的厄运,才有可能实现长治久安。在世卿世禄制度衰落的过程中,一种以“学而优则仕”为主导理念的官吏选拔制度逐步建立,这既是一种官僚制度,更是一种人才选拔制度。从此,选人方针逐步由“选人唯亲”转变为“选人唯才”,而用人方针则逐步由“任人唯亲”过渡到“任人唯贤”。而在这一过程中,商鞅依法选拔人才的思想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商鞅指出:“常官则国治,壹务则国富”。[1] 20这里的“常官”是指依法选才并授予官职。商鞅认为“是以官无常,国乱而不壹,辩说人之而无法也”。[1]20也就是说,在选拔人才做官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法律可以依循,便会出现国家动乱,百姓无心于农的情况,而那些才能不足但却巧言善辩的人则会变得无法无天。商鞅还指出:“效功而取官爵,虽有辩言,不能以相先也,此谓以数治”。[1]90就是说那些巧言善辩的人是不能够被排到那些依靠功劳而取得爵位与官职的人的前面的,商鞅认为这才叫做“法治”。

此外,商鞅还认为那些被选拔为官的人才“专制决事于千里之外,十二月而计书以定,事以一岁别计,而主以一听见所疑焉,不可蔽,员不足”。[1]151所以,要加强对于这些人的考评与治理。而考评的核心标准便是官吏的行为是否合乎法律法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官吏会受到褒奖,而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甚至损害国家利益的官吏则会依法受到惩罚。在《云梦秦简》当中,记载了对于这两类人进行赏罚的概况。当时的法律规定:在每一年的正月对当地的耕牛饲养状况以及存活数量进行考核与评比,并以此作为对当地官员施政才能以及从政业绩进行考核与评比的硬性指标。如果考评结果比较优秀,这些当地的官员就会得到奖赏;如果考评结果无法令人满意,这些地方官就会受到训斥或惩罚。即“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嗇夫壶酉(酒)束脯……殿者,谇田啬夫”。[2]30

1.3 申子与韩非子的人才思想

“为人君者操契以赏其名”是申子所主张的一种人才考核方面的思想。具体而言,便是君主先根据臣子的德行与才能授予其一定的官职,授官之后继续对臣子进行考核,以判断其是否称职。根据考核的结果,君主会对臣子进行必要的奖赏或惩罚。此外,申子还指出为官者既不能够失职,更不能够逾权,他认为凡是那些超越臣子职责范围的事情,臣子即便是知道也不要多说什么。申子主张“治不逾官,虽知弗言”的目的就在于防止臣下篡权。[3]122

在此基础之上,韩非子又提出了用利益来激励人才的思想。韩非子认为,既然人性是自私自利且很难改变的,那么为了实现强兵富国以及巩固政权的目的,就必须要以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为诱饵,来诱导、激励广大人才做出有利于维持国家稳定的事情。他指出,要想促使人才全身心地投入到保家卫国的战斗中,全身心地投入到农业生产活动中,就必须要给予其一定的利益,要让人才有利可图, 用能够得到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的方法与途径来对其加以引导。当人才愿意努力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时,要确保其“可以得富”;而当人才愿意努力投身于战事时,则要确保其“可以得贵”。这样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人才努力从事农业生产以及保家卫国的热情。

总体而言,先秦时期的人才思想已经涉及到了人才内在素质与人才开发活动中的一些关键要素与环节,如果说西周时期重视道德的人才思想还停留在解析人才本体这一层面的话,那么春秋与战国时期的人才思想则上升到了“探索如何开发与利用人才”的技术层面。商鞅依法选才与用才的思想体现出了其对于人才选拔过程中所必须要解决的规范与公平这两类问题的思考与探索。只有通过法律来规范人才选拔活动才能够确保该项活动有序进行,而只有通过法律规定来确保“重用贤者”才能够更好地解决人才使用过程中的公平问题。此外,商鞅所主张的重视人才考评的思想在当时也极具进步意义,推崇人才考评不仅有利于强化为官者的合理行为并约束其不良行为,更有利于维护百姓的利益与法度的权威。从申子乃至后世的诸多思想家的人才考评思想中,依稀可见商鞅人才考评思想的影子。在商鞅等人之后,韩非子又提出了他所主张的以利益诱导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思想,这一思想无疑是对商鞅等人所秉持的考评思想的一种延伸与扩展,因为商鞅所倡导的考评主要是针对当时的为官者,而韩非子所说的“激励”则不仅针对当时为官者,更针对全体百姓。从理论逻辑上讲,激励也是对于考评的一种延续,因为任何一种激励(不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都要以考评结果作为依据。

2 秦汉时期的人才思想

2.1 秦朝的人才思想

秦朝建立了“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4]81的中央集权制度,在这一条件下,无论是地方还是中央,主要的官吏选拔、任免及其俸禄的多寡全部都由皇帝来决定。在这种条件下,也就形成了秦朝高度集中的人才选拔制度。秦始皇推崇“事皆决于法”的思想,各行各业、各类事务必须做到“皆有法式”,也就是说,秦朝在解决各类问题时都要做到依法行事,那么我们由此可以推断出秦朝对于人才选拔、任用、考核一类的事情也都要依法行事,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泰山刻石》中:“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5]53的说法。在秦王朝统治者所主张的这种“法治”理念当中,非常重视对于君主专制、集权的维护, 皇帝集各种权力于一身,实行独裁专制统治,人们普遍认为“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也……”。[5]136而对于当时的人才而言,其民主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人才权益遭到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焚书坑儒”便是当时最为典型的例子。

2.2 汉朝的人才思想

早在西汉初年, 汉高祖刘邦便颁布了 “以有功劳行田宅” 以及 “复从军吏卒” 这两条法令。这两条法令向人们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即国家将按照从军时间的长短以及军功的大小来规定这些从军者的高低等级,同时,国家将把数量众多的房屋以及农田赏赐给这些昔日从军的将官与士兵,并免除这些人的徭役, 以鼓励这些人投身于农业生产活动当中。在这里,我们除了看到当时“论功行赏”的人才考评制度,更看到了汉初统治者所做出的以立法的方式奖励有贡献者,以立法的方式保护人才合法权益的有益尝试。这既是对中国古代人才思想的丰富与发展,更是对人才立法所作出的成功探索。

到了东汉时期,为了能够实现培养更多人才的目标,多数统治者都格外重视太学的建设工作,这也使得太学建设在这一时期得到不断地完善,而其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在东汉顺帝时期,太学人数已达到三万多,这也就是史料中所记载的:“本初元年,游学增盛,至三万余生”。[6]112与西汉时期相比,东汉太学的生源愈发广泛,入学标准也相对降低,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这一时期生源质量不高的情形,此时太学生的创作“章句渐疏,而多以浮华相尚,儒者之风盖衰矣”。[6]114与太学招生相比,东汉时期太学的教师选拔标准则是不断提高,选拔程序日益严格:一般情况下,太学教师选拔都是采取考试与举荐相结合的方式,而用来考核入选教师的考评指标与内容也极为广泛,不仅要考察教师的才能、品德、年龄、身体素质,还要考察太学教师的心理素质与政治立场。之所以要这样严格,主要还是为了提升太学的人才培养质量。可以说,东汉太学建设在很大程度上发展并完善了当时的人才培养制度,它也为后世人才培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打下了基础。

秦汉时期的人才思想主要侧重于对人才选用、考评以及培养等环节做出规定与表述,秦朝“选才为官”的权力完全由始皇帝一人所把持,而其所主张的以“法式”来规范人才选用活动的思想也与商鞅依法选才的“常官”思想基本保持一致,这不仅体现出一种法家思想的传承,更体现出当时人才选用活动的规范化程度的提升。到了西汉,统治者所强调的以法律来规范人才考评活动并保障人才基本权益的主张依然在延续,这种主张的延续不仅为人才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更为民心的凝聚以及当时经济状况的改善营造了有利氛围。从军有功者可以按照功劳的大小来接受赏赐并依照相关规定“卸甲”务农,这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土地与劳动者的结合进而在一定限度上推动了当时的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可以说,正是由于西汉统治者重视人才的做法使得其在一定程度上赢得了人才的支持与百姓的爱戴。进入东汉以后,统治者更加重视人才培养问题的解决,太学的“扩招”与师资选拔的严格化便是其最好的证明,这种主要使“权贵”受益的太学扩招活动虽然无法明显改善广大“寒门书生”的处境,但其毕竟还是为当时的人才培养活动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3 结语

先秦以及秦汉时期的人才思想体现出了时人对于人才问题的关注,而这种关注的侧重点则大致经历了从本体层面(关注人才自身素质)向技术层面(关注人才开发的具体方法)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统治者与学者们就人才培养、选用、考评以及激励等问题进行了探索并提出了一些与当时的客观条件相适应的人才开发手段(例如,以法律来规制人才选拔、考评等活动),这些都为后世人才开发理论的形成与人才开发实践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参考与启示。

[1] 石磊.黄昕.商君书译注[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2]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3] 李贵连.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 陈秉才,译注.韩非子[M].北京:中华书局,2007.

[5] 司马迁.史记[M].湖南:岳麓书社,2012.

[6] 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7.

(责任编辑:吴之)

The talent thoughts in ancient China embody the governors and scholars’ exploration towards the problems of talents. The exploration from pre-Qin period which emphasized the morality of talents to Qin Dynasty in which the governors reckoned that the usage of talents should conform to the legal requirements, and the proposal from the Western Han Dynasty’s talents evaluation to the Eastern Han Dynasty’s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alents fostering. All these facts reflect the predecessors’ emphasis towards the issue of talents.

ancient China; talent thoughts; carding; pre-Qin; Qin and Han Dynasty

2015—04—20

王新心(1989—),男,山东诸城人,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与创新型人才培养。

C960

A

1672—9536(2015)01—0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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