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坤
(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山东 菏泽 274000)
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及侦防对策研究
刘坤
(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山东 菏泽 274000)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日益猖獗,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非法集资涉及人员广、蔓延速度快、手段隐蔽性强等特点日趋明显,且短期内发案量基于多种原因仍呈上升之势,这就必然导致在对非法集资犯罪的侦防进程中存在诸多难题。完善监管、加强宣传以“防”,情报导侦、及时出手、妥善处置财产以“侦”,正是破解这些难题的有效之策。
非法集资;经济犯罪侦查;侦防对策
我国非法集资类犯罪正处于高发的阶段,且呈逐年上升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2008至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500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150亿元。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1]近几年,非法集资犯罪日渐猖獗,以5%以下的同期经济犯罪立案数总量占据全国经济犯罪10%-16%的涉案金额比例,年均立案2300多起。非法集资犯罪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因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趋势以及侦防对策进行深入研究,显得十分必要而又迫切。
(一)非法集资罪名的适用
非法集资活动,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称呼虽然被广泛使用,包括在司法解释中都被作为一个专有名词使用,但是“非法集资”却不是一个罪名。根据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一共七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79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其中吸收存款罪是非法集资活动的基础罪名,其余罪名则为非法集资活动的特殊罪名。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界定标准
现在普遍认为,构成非法集资行为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第二,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三,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第四,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
1.涉及人员规模庞大,成分复杂。一是犯罪嫌疑人群体成分复杂。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一些小额贷款、投资担保、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将非法集资和放贷作为自身收入的主要来源,甚至为了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成立专门的理财咨询、私募股权、资产管理等公司。个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利用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这些人员往往具备专业的金融、财会和税务知识,实施的非法集资活动更具隐蔽性,社会影响也更为恶劣。如在内蒙古图娅集资诈骗案件中,主犯图娅串通当地7家银行10余名工作人员,在这些银行“内鬼”的帮助下将储户存款转移到指定账户。[3]二是非法集资涉及受害人范围广泛。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吸收社会资金,往往对非法集资活动设置较低的准入门槛甚至不设准入门槛,以致有大规模、多年龄、多阶层、多民族的社会群体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受害者。以早年间影响巨大的“万里大造林”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为例,共转让林地(林权)43万余亩,受害群众3万余人,涉案金额达13亿元。[4]
2.非法集资活动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以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投资理财类中介机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犯罪大幅攀升。在全国许多地区,投资理财类中介机构的存量已经超出本地区经济发展容量,对资金的竞争达到白热化,导致部分投资理财机构游走于融资领域的灰色地带,甚至将主要业务转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些中介机构沿街设立营业场所,通过电视广告、广播、LED屏、宣传彩页等方式公开宣传,高息揽储,吸收的资金数额巨大,涉及的群众面广人多,成为导致非法集资案件发案规模快速增加的主要因素。在一些农村地区,部分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在互联网上,以P2P网站为代表的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见凸显。
3.犯罪手法、返利方式和集资形式方面不断演化。在传统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以从事实体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或者以将所得款项投入到农产品养殖、林业种植、矿山资源开采等实体经济领域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是主要的犯罪手法。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不断翻新,产生了假冒民营银行名义吸收存款、开展担保业务、发售虚假理财产品、投资养老公寓或异地联合安养、家庭“分时度假”、投资贵重物品收藏、原始股招募和私募基金等名义等多种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在返利方式上,除了传统的返还利息以外,也出现了定期分红、股权分配和返还居住权等返利新形式。在非法集资的形式方面,一些P2P网络信贷平台利用建立资金池、提供自身担保等形式随意接触资金、搞自行融资或资金运营,导致虚构交易、挪用资金和无法切实有效地隔离风险,脱离了P2P信贷平台资金“居间人”的实质,走向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违法违规方向。
4.犯罪手段隐蔽性强,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伴随网络转账、网上支付手段的丰富,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是某地注册,然后在其他地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以致非法集资案件不少不仅是跨区(县),而且跨省、跨市,甚至涉及到十几个省份。而且非法集资犯罪多为团伙犯罪甚至集团犯罪,头目往往采用隐匿真实身份、跨境转移资金、遥控指挥等方式逃避监管打击,为案件侦查的开展造成极大障碍。
5.衍生犯罪频发,影响恶劣。近年来,因非法集资活动衍生的非法拘禁、绑架、伤害、洗钱、贿赂等犯罪案件频发,参与人员自杀案件屡见不鲜。福建龙岩上杭县丘某因借款纠纷,将出借人该县富民投资担保公司负责人邹某杀死。[5]包头惠龙商贸公司董事长金利斌因非法集资12.5亿余元,无力偿还,自焚身亡。[6]新乡银行中原支行原行长张立自从2013年9月起以“内部资金运作规划”、“资金业务发展”为由,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向储户借款超过1亿元,因无力偿还自杀身亡。[7]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发案趋势
1.短期趋势——释放存量、高位运行
结合对自2000年尤其是2010年以来的非法集资类犯罪发案趋势来分析,非法集资类案件发案数保持高位运行的格局在短期内不会改变。其原因就在于引发非法集资犯罪发生的深层次经济和社会制度方面原因在短时间内无法缓解,在原有案件存量陆续爆发后会产生新的存量。
(1)群众投资理财的需求与投资渠道有限的矛盾短时间内无法化解。目前,国内大多数商业银行一年期的存款利率仅为3.5%左右,活期存款的利率仅为0.35%左右,远低于同期的CPI指数,出于对所持资产贬值的焦虑使得大量群众寻找使自身资产保值升值的方式,从许多银行4%年化收益率以上的理财产品甫一面世就被抢购一空的火爆场面可见一斑。但与此同时,国内可供群众投资的渠道非常有限,而且一些收益率较高的理财方式如银行基金、股票、债券等往往设有较高的门槛要求。目前国内主流的P2P民间借贷平台年化收益率在12%-18%左右,而非法集资犯罪分子为尽快吸收资金,往往设置高达20%到100%甚至更高的回报率,一些没有基本的经济金融法律知识和识别能力的投资者就容易上当受骗。
(2)大量中小微新企业登记设立,加大了融资缺口。伴随新公司法在2014年3月1日的颁布实施和不断释放的政策利好,大量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以雨后春笋之势产生。仅以山东省菏泽市为例,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就有 42000余家,是2013年同期的1.7倍,2012年同期的2.1倍,2011年同期的1.9倍,而且新注册公司之中绝大多数是中小微企业,根据市金融办调查,仅牡丹区、郓城两县区中小企业融资缺口就达40亿元。中小微企业的大量增加进一步扩大了融资缺口,在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尚未全面建立、资本市场监管还不完善的现状下,客观上为非法集资提供了条件。
(3)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尚不完善。在现行金融管理体制中,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典当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监管比较到位。但是对非行政许可设立的股权基金、资产管理、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中介机构,虽有“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笼统要求,但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不确切,也缺乏具有操作性的监管制度,使得监管‘真空’时有出现、工作难以落到实处。银监部门人力有限管不过来,工商部门管注册登记不管经营行为,公安部门没有判别非法集资的权限,而媒体则称对广告内容没义务做实质审查。[8]从而导致对非法集资犯罪“九龙治水”而“水患难除”的局面。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非法集资领域还有很大的“犯罪存量”,原有的经济运行风险仍将进一步释放。这也是导致非法集资类犯罪在短期内仍会保持高位运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2.长远趋势——由高走低、风险可控
从长远来看,伴随着成熟的全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和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生存基础将逐步削弱,非法集资犯罪的案发态势将沿着滋生、发展、蔓延、衰落的轨道,完成演化的过程,逐渐由高走低,风险总体可控,甚至会随着社会经济大背景的改变而逐渐消弭。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侦查难点
1.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定性难。对于非法集资犯罪认定中的“不特定对象”、“社会公众”、“非法占有”等问题的定性定量认定,理论和实务界多有争议,[9]未取得明确而广泛的共识,一些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对新生事物和某些政策的研究很深,甚至为应对监管机关的查处组织专门的反查处培训,在犯罪手法等方面不断翻新,钻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漏洞。
2.对犯罪线索的查证难。在侦查实践中,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查处的线索来源主要包括被害人举报和其他行政机关的移交。但在实践中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常有不同心态导致提供的线索价值不一,而通过银行、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对涉案单位和涉案资金进行查证所耗费的时间长、程序繁琐、效率低下,面对非法集资犯罪日益专业化、网络化的趋势,如何保证查询侦查线索的效率对侦查人员无疑是巨大挑战。
3.对涉案赃款赃物的追回难。犯罪嫌疑人在广泛吸收了社会存款之后往往会采用多种形式和手段将资金转移到不同的个人或者关联人的银行账户上,或者以他人名义和身份证号开设银行账户。犯罪分子还会利用投资者认为短期投资比较安全的心理从事“短线经营”,在设立多个帐号收取资金后迅速提现或者转移赃款,导致侦查机关追查涉案资金、挽回受害人损失的难度增加。另外,为防止被监管机关查处,一些涉案单位故意不设账、做假账或隐匿、销毁账簿或其他会计、审计资料,导致公安机关无法获得真实的犯罪数额及资产情况,为赃款的追回增加难度。
4.区域及部门协作难。由于我国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尚不完善,尚未确立明确的监管部门,导致侦查机关在核实外地线索、发起集群战役时多受掣肘。按照现行的管理规定,银监部门只有权对银行业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企业、个人等社会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则无权介入,而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对企业法人资格的确认,并依照工商法规监管企业行为,对没有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无法开展调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4月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到了责任管理的问题,但该意见也仅仅针对这些部门内部工作协调和已形成定性的非法集资调查和审理,在非法集资手段日益隐蔽、嫌疑人反侦查意识日益增强的情况下,由于监管界限不明导致的部门不作为现象也时有发生。即便非法集资行为被定性为犯罪,公安机关在介入非法集资案件时时间上已经滞后,非法集资活动已经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
5.涉稳问题处理应对难。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受害人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诉求,在盲目无助的情况下容易受到煽动而情绪激动、语言偏激甚至串联上访、冲击政府机关,引发群体性事件。由于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各路媒体也会对案件相关情况竞相报道。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受害人群体中产生的一种新的趋向——案件长时间的侦查期限和追回资金的困难引起受害人群体的分裂和“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产生,一部分认为要报警处理,另一部分则力挺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认为只要人在就还有拿钱的可能性,而后者通常会在刚出事的时候占上风,甚至有投资者为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请辩护律师、雇保镖。[10]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侦防对策
1.强化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预警防范
(1)完善监管机制,建立预警系统
2007年国务院成立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于2010年将批准成员单位增加到了31个。在今后的工作中,除了继续推动省以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健全和完善,要以联席会议为平台积极推动有关形势政策的出台,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和司法保障;明确成员单位在预防、预警、打击和处置等方面的任务分工,切实将防范的关口前移,打早打小;继续加大对数额重大、范围跨省、涉案人数多的案件的督导协调力度,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风险的调研、提示和督导,全力督促、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案件处置工作;建立以帐户监控机制、广告审读制度和日常监督机制为主要内容的非法集资预警系统,对可疑账户、非法广告和群众举报等信息及时统计报送。
(2)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
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于2014年5月在全国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并于8月至10月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向群众宣讲非法集资活动的鬼骗伎俩、正反案例和合法的理财方式,在揭露犯罪分子真实面目、普及金融知识、提高群众鉴别能力、引导广大群众养成“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正确理财理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今后的宣传工作中,更要强化宣传活动的基层性、针对性,创新宣传方法,深入城市基层社区、城镇街道、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人员聚集的广场、车站码头、城乡结合部、农村集镇等群众集散地,因地制宜地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进行宣传。比如对发达城市居民重点宣传以投资理财咨询、股权募权交易等最新的犯罪手法防范措施,对中小城市居民重点介绍担保公司、投融资公司等集资犯罪手法防范措施,对农村居民重点介绍以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的鉴别方法。
2.提升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能力
(1)坚持情报主导侦查
犯罪分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必然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留下大量的轨迹,包括高频率的大额银行交易记录、驾车行驶轨迹、住宿记录等轨迹,还有一些犯罪分子有从事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犯罪的前科记录。经侦部门要强化信息应用的主动性,充分发挥情报信息整体应用效能,将犯罪人群信息与掌握的各类工作信息数据进行碰撞,结合犯罪特点综合分析研判,发现重点嫌疑对象及其轨迹信息,开展摸排、调查,选择时机精确打击。
(2)经营为先,攻击要害
针对非法集资犯罪涉案范围广且多为团伙作案的特点,在侦查过程中要将“持久战”和“闪电战”结合起来,在获取群众举报线索或其他行政机关移交的非法集资犯罪线索后不贸然出击,而是要展开布控,耐心梳理涉案机构或个人的进出账目和资金流向,落实犯罪事实、缕清团伙成员及结构关系,对案件涉及的作案场所进行落地核查,待时机成熟时多地统一行动、同时出击、联合收网,同时联系银行部门冻结相关人员资金帐户,提升打击的精确性和威慑性。
(3)及时提炼战法
近年来在打击非法集犯罪活动的进程中,许多地区的公安机关总结提炼出先进的技战法,如天津市公安机关的“三步同”技战法、[11]山东公安机关总结的“一二三四五作战方案”和“三室”工作法[12],在提升打击犯罪能力、挽回损失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各地公安局机关要因地制宜,对适合本地情况的先进经验和技战法及时地予以总结和推广。
(4)妥善处置涉案资产
在非法集资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追赃工作是挽回群众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对查获的犯罪分子资产,要本着保护群众利益的宗旨,坚持风险自担、统一分配的原则,最大化地将涉案资产变现,在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核查资产和组织发还环节,保障挽损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1]王宇.全国整治非法集资会议召开 深入开展打击工作[EB/OL].(2011-11-10)[2014-08-26]http://www.chinanews.com/cj/2011/11-10/3452524.shtml.
[2]彭冰.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J].法学家,2011(6):38-53.
[3]陈锋.内蒙古27亿集资诈骗案始末[N].华夏时报,2013-08-09(4).
[4]汤计,李洁.新华视点:万里大造林还是万里大坑人[EB/OL].(2007-12-24)[2014-08-26]http://news.sohu.com/20071224/n254262479.shtml.
[5]吴鹏波,王龙志.担保公司私自放贷 村主任无力偿还高息杀放贷人[N].海峡导报,2011-09-28(7).
[6]黄树辉.包头惠龙集团董事长金利斌自焚身后事[N].第一财经日报,2011-05-12(3).
[7]胡凌凯.河南新乡银行一行长自杀 非法集资亿元去向不明[EB/OL].(2014-08-25)[2014-08-28]http://business.sohu.com/20140825/n403737313.shtml.
[8]徐元锋.对非法集资切莫“养痈成患”[N].人民日报,2011-06-08(12).
[9]陈波.非法集资犯罪定性问题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2012:1.
[10]张玥.民间借贷有多火,它就有多火;民间借贷有多乱,它就有多乱——刀口舔蜜P2P[N].南方周末,2014-08-06 (A9).
[11]天津市公安局.牢牢把握“五字法”推出“三同步”技战法[N].人民公安报,2013-04-11(05).
[12]王若冰,李娜,许庆迎.创新技战法提升打击防范经济犯罪能力山东“破案会战”成绩居全国前列[N].人民公安报,2012-10-01(06).
Research on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Illegal Fund-raising Crime
Liu Kun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of Heze Public Security Bureau,Heze Shangdong 274000)
In recent years,illegal fund-raising crime has drawn great concern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sphere.Characteristics of illegal fund-raising such as Wide-ranging,fast-Spreading and concealment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clear,and the incidence number is showing upward trend for various reasons,which lead to many difficult problems in the investigation and prevention of illegal fund-raising crime.To solve these problems,we should not only strengthen the regulation and propaganda of illegal fund-raising,but also make full use of intelligence in the investigative process,take seasonable measures and dispose the properties properly.
illegal fund-raising;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preventive countermeasures
DF623,DF793
A
1671-5101(2015)01-0065-05
(责任编辑:孙雯)
2014-11-03
刘坤(1989-),男,山东菏泽人,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情报技术室民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