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平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互联网时代的“民意病毒”与司法公信力的树立
李元平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互联网颠覆性地开创了一个时代。互联网民意在敏感案件中异化为“民意病毒”,其干预司法的现象日益突出。针对互联网传播的特点,司法机关若想引导民意,克服“民意病毒”的蔓延,就要设立网络交互机制,发挥自由裁量权并重视群众朴素的正义感,加快推进法官职业化和司法独立,指引公民建立法律信仰,树立司法公信力。
互联网;民意;法律信仰;司法公信力
欧文·格兰道尔 (Owen Glendower)对霍茨波(Hotspur)夸下海口:“我可以召唤底下的亡灵。”霍茨波答道:“啊,这个我也会,任何人都会,可是,当您召唤他们的时候,他们真会应召而来吗?”——莎士比亚《亨利四世》
每当看到霍茨波的这一追问,总能联想起社会对法律的调侃——政治的附庸、倾轧的工具、法学的幼稚。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更冲击着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和人们对法院的认可。因为在互联网时代,在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时,法院更是受到网络舆情的巨大压力,所有的不满和宣泄都向司法部门集中,在民意绑架下,法律尊严元气大伤。互联网时代下如何引导民意,法律如何得到人们信仰和依靠的思索萦绕在法律人的心头。
自媒体、大数据、云计算以及高度自由化定制是Web2.0时代带给我们的最直观的印象。2014年“互联网思维”成为商界的关键词。紧接着,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悄然而至,对银行业和普通民众的生活带来地震级的撼动。互联网本身也许算不上是什么发明,无非是将独立的电脑和独立的服务器连接起来,似乎与连接各个城市的高速公路网区别不大,区别在于一个是电脑的网络,一个是城市的交通网。但是,互联网这个天才的构想远远要比任何如留声机、电灯等工业时代的典型发明伟大得多。
(一)互联网创造的是“平台”
互联网创造的是平台,它联系起来每一台电脑、手机等终端前的活生生的人,它提供了可以自由交互的路径,是拥有高度计算能力的载体。从论坛、贴吧到微博、脸谱网,人们交流的方式越发向“线上”转移,社交方式迎来了一次重大革新。再如,谷歌公司开发的Google无人驾驶汽车,依靠互联网云计算系统的信息处理能力及其网络提供的道路信息开发出趋于完美的无人驾驶技术,而这是以往仅仅依靠单一车载计算机所无法完成的。如今的互联网已不只是查询资料的数据库,它甚至能利用各种智能硬件理解你的意图、领会你的喜好,帮你管理好、车、房子、银行账户,甚至是厨房里的咖啡机。因为互联网提供的是“平台”是“母体”,人类的任何创意都可以基于这个平台强大的计算能力来实现,它撼动的是传统社会的根本,它另立起了“新的世界”。
(二)互联网时代话语权的重新构建
互联网把世界变平了。互联网时代社会的中心不再是一个,而是多个甚至是无数个。每个人被从他以前从属的团体中剥离出来,重新还原到了原子的状态。在互联网的连接下,从固有团体中剥离出的单个的人重新集结,形成新的团体,而集结的依据往往是共同的兴趣。在互联网的帮助下人被重新整合,每个人都可以用自己的影响力辐射周围并以自己为中心建立起一个群体,从而形成一个又一个拥有共同喜好和目标的小圈子。更重要的是这种“圈子”突破了地域限制,成员们虽散落五湖四海远隔千山万水也能实时交流。每个成员都是信息的提供者和处理者,都能影响周围的人以及圈子外的个体,圈子的成立和解散与成员的影响力和兴趣密切相关,社会正变得越来越生态系统;可以说人在群体重新构建之中生动和丰富起来,但对于国家来说传统的中央控制模式受到冲击,在互联网时代,社会成员变得难以预测和不确定。
社会的中心和话语权正在从国家手中脱离,互联网信息的传播使公众接受的信息呈现多样化的状态,更多的人热衷于成为信息发布者,通过简洁的信息获取和发布方式将各种信息资源发布到公众当中,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从不同的渠道和角度关心社会的发展[1]。官方控制的传统媒体受到挑战,互联网信息的快捷性、丰富性和趣味性比传统媒体更有吸引力,个性化定制的信息流比传统平面媒体更受欢迎。比如微博大V动辄几百万粉丝的影响力轻松持平甚至超越《人民日报》三百万的发行量,微信圈子、社交网站动辄几十万分享的覆盖更是相当于一份中等发行量的杂志。国家若想简单粗暴地靠网络限制和屏蔽来夺回影响力,不光技术上成本高,而且互联网生态系统将发挥作用,一个大V倒下千万个大V起来。所以在互联网时代话语权正在根据“影响力”和人们的“兴趣”重新构建。
(一)“民意病毒”的滋生
2003年是互联网发展的转折点。从这一年起,互联网从以网站提供信息为主的Web1.0时代,走向了以即时通信为主导的Web2.0时代[2],用户信息转化为媒体信息的路径大大简化,这为网络舆情的繁荣提供了有利的技术。
在互联网表达意见和观点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对热点案件和突发事件进行评价和讨论是每个公民的宪法权利,与此同时,舆论监督也是预防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因为“阳光时最好的防腐剂”。网民在求知欲、好奇心、表达欲和追求审判公正等心理作用下,关注和谈论正在审理的司法案件是正常的理性行为,是应当保护和鼓励的,这也是新时代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利逐步走向成熟的表现。
互联网舆论本身是民众舆论监督的绝佳途径。但近年的一些案例,如药家鑫案、彭宇案、杭州70码案等都让我们感受到了些许强烈的异化。不理性的民意在突发事件中爆发,纷争冲突性越大,网民的兴致就越高、极端的情绪就越多,从而形成一股民意洪流干预司法进而形成一种特殊的现象——“民意病毒”。那些“网络推手”“网络水军”隐身于普通网民之中,身披马甲“分身有术”,装得像普通网民一样发帖、“盖楼”、留言,或谣言惑众,或火上浇油。他们受雇于某些“民意制造者”,按其意旨批量生产“民意”[3]。于是公众情绪在误导下激化并放大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的健康运行和舆论监督。
(二)“民意病毒”滋生有其特有的环境
1.互联网的普及
截止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广泛的网民基础为舆论的繁荣提供了群众基础。网民中利用手机上网的人群比例提升至81.0%,移动上网终端的普及,进一步便利了网民随时随地用简洁的方式分享和传递信息。
2.网民共同的社会心理
转型时期的中国,贫富差距、社会不公和贪污腐败现象的突显等,加剧了社会矛盾,网民普遍感受到内心正义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导致社会“仇富、仇官、仇警”心态在网络上不断蔓延和伸展,网络舆论是社会心理的集中反映,是公民对当前经济社会运行的理解与体验,往往不加修饰也不加伪装[4]。网民们对公权力怀着深深的不信任,对自身生存状态心存焦虑,对某些社会阶层和群体的不满:富裕阶层为富不仁、官员群体贪污腐败。加之人天性带有同情弱者的特质,每当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发生冲突时,很容易触动网民产生共鸣和感触,“参与到网络民意浪潮中来的民众,即使并不都是与事件本身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但是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有着政治诉求、经济利益、文化传统或价值取向等方面的相似性,或者说都有着相同或者相似的经历”[5],他们把自身归入弱势群体一方,在共同社会心理的支配下,大批网民在网络上集结成群,形成持有共同立场的民意浪潮,他们关注的不再是证据指向的真正的客观事实,而是更关心弱势一方在案件中是否得到司法的支持,这无疑是质朴又夹杂着强烈的感性色彩。网络时代,互联网的无地域性和快捷性又放大了这种社会心理并影响着更多的网民。
3.传统媒体利用“沉默的螺旋”效应,引导舆论的有效性受到挑战
“沉默的螺旋”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由传播学家伊丽莎白·诺埃勒—诺依曼 (E·Noelle-Neumann)提出,指的是当人们想要表达观点时,如果自己所赞同的观点得到广泛支持和重视,就会积极参与进来;相反如果自己所赞同的观点不被重视和支持甚至受到攻击,人们就会保持沉默,循序渐进从而形成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在主流媒体引导下形成可控的舆论。
“沉默的螺旋”理论是基于几个假设的,其中包括:假设人经常恐惧被孤立以及对孤独的恐惧使得个人不断地估计社会接受的观点是什么。以往社会信息传播以传统媒体为主力,在谈论有争议问题时,对融入群体的渴望促使每个人不断地评估 “多数意见是什么”以及自己的观点是否站在多数人一边,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便倾向于自由表达意见;反之则可能会因为害怕被孤立而保持沉默。因此传统媒体所提示的和强调的意见很容易被视为是主流意见,或者是未来有发展前途的意见[6],从而形成舆论引导控制机制。
如今Web3.0时代改变了这一切。首先,互联网的匿名特性减少了现实生活中社会因素和个人情感,摆脱了个人心理压力,减少了“社会情境暗示”[7],减轻了“被孤立”的担忧,每个网民都有机会重塑自我,虚拟身份掩盖了网民现实生活中社会地位的高低区分,平等的言论环境激发网民的表达欲,普通群众、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具有了同样的话语权。其次,互联网“去中心化”的特性,使权威舆论不易形成,互联网把世界变平了,传统媒体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方式受到自下而上交互传播的“自媒体”挑战,网络时代,人人都是信息的传播者同时也是受众。除传统媒体外,每个网民也都可能成为传播信息的中心,正因如此,互联网的“意见领袖”利用网络发表自己观点并向外辐射影响他人。“去中心化”使舆论多元化、意见气候模糊化并直接削弱传统媒体“制造”权威舆论的能力。
4.知情权的缺位以及网络推手的煽动
公民有权在突发事件后知悉相关真实情况,这也是国家应当为公民提供的公共服务。而部分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反应速度缓慢,响应效率低下,甚至以“不知道”“不清楚”敷衍搪塞。民众只能借助其他途径了解信息,而这给了网络推手、甚至是造谣者以发挥的空间,他们带着偏见解读所谓的事件真相,想当然地、甚至有意识地把争议事件与司法腐败相联系,恶意激化社会矛盾。
一般情况下,信息对于公众具有先入为主的传播性质,即使是片面和错误的信息,一经传播也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影响[8]。如果理性的声音不能先声夺人、占据主动,非理性的声音就可能被放大,进而危害正常的网络秩序。
(一)设立网络交互机制
互联网“去中心化”的特性和互联网时代传统媒体引导舆论的能力减弱等现实,都要求司法部门建立自己的网络发布平台,在热点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权威案件进展信息,树立司法部门在网络上的“影响力”,使之成为一个信息传播的“中心点”,从而将关注某热点案件的网民聚集于周围并建立起人民法院的舆论话语权。另外,法律是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结合,符合法律逻辑的推理可能得不到民众的理解与支持,这时就需要人民法院随时主动做出回应引导网民,避免猜测和误解的产生。这样一来,便可防止网络推手先入为主制造谣言,避免“意见领袖”用猜测和幻想出来的所谓“真相”左右舆论。而且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官方微博的积极作用已经彰显出来,所以司法机关建立网络交互机制是“民意病毒”治理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在互联网时代引导公民建立法律信仰,树立司法公信力
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名言,曾引起无数共鸣。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的特点和舆论形成机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更加注重能动司法,引导公民信仰法律,更重要的是引导人们的理性精神。
1.法律信仰是一种“习惯”
曾有一位非洲国家首席法官直言不讳地问美国的布雷耶①编者注:史蒂芬·杰拉尔德·布雷耶(1938年8月15日-),现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于1994年由民主党总统比尔·克林顿提名。是最高法院的自由派大法官之一。:“为什么法院说什么,美国人都会照办?”布雷耶答道:“在美国,依法办事已是一种习惯、一种传统,无论政府成员还是普通民众,即使面对他们不喜欢的法院判决,也都会而且必须会认真履行。”[9]
“信仰”一词带有些许宗教色彩,但法律的信仰应当被更多赋予理性的色彩。信仰法律可以说不仅仅是信仰问题,而且是一个严谨的理性选择的结果。理性和信仰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了一致[10]。回顾一下被认为具有世界上最令人羡慕的司法独立地位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这个“既无钱,也无剑”的机构,能得到今天的权威,离不开19世纪几位著名大法官的努力和智慧,更离不开后世大法官们对法律传统的息心呵护。
我们不妨回顾一下10多年前的 “布什诉戈尔”案。共和党候选人乔治·布什靠这场打到最高法院的官司才保住了备受争议的佛州选举人票数得以当选总统。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阻止了佛州的重新计票,虽然包括首席大法官布雷耶在内的4名大法官坚决反对这种仓促介入选举的行为,但最终布什以2000票左右的优势拿下佛州。此案中涉及到的宪法问题在此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事情是在宣判之后。最高法院多数方以1票的优势得以做出多数意见,佛州600万选票中布什仅领先2000票左右,这意味着至少有几百万人美国人与布雷耶一样认为最高法院判错了。可见各方意见分歧之大,判决影响之广。落选者戈尔立即发表声明,呼吁拥护最高法院判决的合法性。若此案发生在一个照搬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表达异议的抗议和抵制不可避免。但是美国人民、包括民主党人和共和党人都服从了判决。一切都显得那么平静,没有街头骚乱,没有暴力抵抗,更不用像小石城事件那样动用军队维持秩序。这不起眼的一点却是整个案件最了不起的地方。民众已经形成一种习惯,哪怕内心极不认同,但尊重最高法的判决已经像日常呼吸一样成为生活常态。[11]
养成尊重法律这一习惯,只能由历史来教导人们而不是靠简单的制度建设。有多少建立了同样完美的司法独立制度的国家,其最高法院依旧鸡肋。有多少漂亮的宪法至今停留于纸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一个不受重视的机构①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曾因厌倦法院的工作,于1792年辞职去竞选纽约州州长。,到因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获得违宪审查权,再到“切诺基印第安人迁徙案”中总统明确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从因“德雷德·斯科特”案而饱受指责甚至被林肯质疑“最高法院是否比各州或更广大人民有更大的解释宪法的权力”,再到“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在军队配合最高院执行判决,确立司法至上;从“布什诉戈尔”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到在有极大争议的情况下依然平静顺利地执行等等,整个过程就是一个逐步赢得人们信任的历程,也是尊重司法这一习惯的形成过程。
2.司法引导公民树立法律信仰
(1)发挥自由裁量权,重视群众朴素的正义感
绝大多数人是理性机会主义者。毕竟趋利避害是生物的本能,人趋向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方式。他们在某些社会环境下的行为符合道德原则或者信条,不意味着他们的水准有多高,而仅仅是这种行为方式对他们的生存更有利、有效;这样做能得到社会的褒奖,否则将受到某种制裁。一个小社区里尊老爱幼、孝敬老人的普通青年,遇到马路上跌到的老人时,他可能会远远地绕开,因为他不知道扶起来后的老奶奶给他的是感激还是法院的传票。很不幸,这些假设发生在了现实生活中。
法律要赢得人们的尊重,必须让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法治成为人们理性选择的结果。法院要关注社会效果,关注和重视最大多数普通人以他们的实际行动所表现出来的对于法律的反应[12]。某些情况下,法官必须敏锐、犀利并无论如何要做出一些“价值判断”。比如看似可适用的法律,但适用的结果直接“冲撞”了广大民众在历史传统中形成的公平正义底线,也需要运用价值判断才能有效解决[13]。有限的法律规则适用于纷繁复杂和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的过程中,必然出现冲突,这时如果法官还严格地、机械地和刻板式地适用法律,往往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甚至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和碰撞。所以,法官要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提升司法的社会认同度和体现法律价值,这样才不会成为机械的装置或是“自动售货机”[14]。正如“许霆案”,其过山车式的起伏过程,说明此案达到了形式上的正义却忽略了民众心中公平正义,可以说这是一次对司法公信力的“自残”,使民意如洪流般爆发并异化成“病毒”而大肆传播于网络。
(2)推进法官职业化和司法独立
网民汹涌的舆论攻势冲击着传统权力逻辑,网络“民意病毒”对司法的干预即所谓的“舆论审判”值得人民法院警惕。我国历史上司法官员多由地方行政官员兼任,这种地方行政官员兼任司法官员的独特形式使得司法目的往往屈从于行政目的,行政官员简单、片面地将司法视为一种行政手段,致使司法丧失了应有的独立地位。行政权大于司法权的传统权力逻辑在网络舆论中表现得十分明显,网民往往通过对政府施加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以期达到影响司法的目的[15]。然而遗憾的是网民的这种行事逻辑却与我们当前的司法体制相耦合,效果常常立竿见影。正如“药家鑫案”中,对药家鑫的最终判决已经关乎民众是否再相信政府,于是来自政府的压力成了法院的一道沉重枷锁。“药家鑫案”没有赢家,死刑后留下的只有两个破损殆尽的家庭,幸灾乐祸的狂欢中流露出了人性的粗暴和残忍,以及被强大道德与社会压力控制住的当事人,甚至是司法机关。
所以应当推进司法改革,减少行政对司法的干预,真正体现司法独立。目前珠海横琴新区的司法体制改革已预示着深层次改革的开启。从法官角度来说,“司法的法律效果强调法官的职业化,要求法官像法律家那样思维,并在司法过程中秉持其特有的职业理性,与社会及大众保持一定的距离”[16],法官面对网络民意,应当注重区分理性民意与 “民意病毒”,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超出法律规则允许的范围;用法律思维审理案件,避免被“病毒式舆论”先入为主,保持法官理性品格,并减少个人好恶和大众思维的影响。
互联网时代一起又一起热点事件,考验着司法机关的智慧,也检验着民众信仰法律的张力。“去中心化”的特性和网络舆论形成机制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互联网提供的是“平台”,是一股对传统社会的颠覆浪潮,司法机关必须积极加入进来,让民意与司法相互磨合,司法逐步引导民意,直到在全社会养成信仰法律的习惯,最终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建立倚重法律、尊重判决的习惯。到那时,我们就能回答霍茨波的追问:“当我们召唤他们的时候,他们真会应召而来。”也许现在我们对霍姆斯的名言会有更深的理解:“法律的生命从来也不是逻辑,法律的生命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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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ge of the Internet"Public Opinion Viruses"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Li Yuanping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
Internet ushered a new era in a subversive way.Internet public opinions in the sensitive cases have been alienated as the"public opinion virus",revealing prominent phenomenon of judicial intervention.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pread of the Internet,the judicial organs is about to set up a network interaction mechanism,exert discretion and value the simple sense of justice,accelerate the judges professionalization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guide citizens to establish legal faith and set up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in order to guide public opinion,to overcome the spread of the virus"public opinion",
internet;public opinion;legal faith;judicial credibility
G206.3,DF84
A
1671-5101(2015)01-0007-05
(责任编辑:唐世业)
2014-10-28
李元平(1989-),男,山东淄博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