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向武,孙敬秋,李瑞红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六)
——《陈述申辩笔录》的应用
陈向武,孙敬秋,李瑞红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执法文书应用
编者按:2012年9月,农业部修订发布了26种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为使官方兽医尽快掌握并规范制作执法文书,2013年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规范制作执法文书的培训讲义,并在2013年第6期至2014年第3期刊出。执法文书应用讲义刊登后,深受读者欢迎。并相继接到众多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求再次刊登的意见。为了满足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需要,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对执法文书讲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陆续刊出。
执法文书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录和凭证,是体现执法程序的载体,同时也是衡量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文书制作水平,本文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和使用规范,通过对具体案例执法文书应用的分析,对案例中的执法文书进行了点评,并制作了范本供读者参考。
2009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千克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73千克病猪肉,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蒋某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结案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组卷归档,档案中有卷内目录1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8期86-88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一)——《卷内目录》的应用。、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9期85-87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应用。、现场检查笔录3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10期91-93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应用。、行政强制决定书4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4年第12期90-92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四)——没收销毁动物产品的法律文书应用。、送达回证5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5年第1期84-87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五)——《送达回证》的应用。、陈述申辩笔录、询问笔录、案件处理
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蒋某的检查书、罚没收据存根清单以及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等材料。
本文仅对本案中的《陈述申辩笔录》进行分析,就如何规范使用《陈述申辩笔录》进行阐述,并指出本案中应用《陈述申辩笔录》存在的问题。本案中使用的其他文书将逐期刊登。
1 陈述申辩笔录制作规范
《陈述申辩笔录》是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向处罚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时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文书。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动物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当事人都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事人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但法律规范并没有硬性规定当事人行使该权利时以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向处罚机关提出,而是从当事人便利考虑,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陈述申辩的方式。当事人书面进行陈述、申辩的,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机关无需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向处罚机关口头陈述、申辩的,处罚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2012年9月,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未对《陈述申辩笔录》的形式进行格式规范,也未对其制作内容进行规范。为了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法中,规范记录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申辩的内容,本文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就《陈述申辩笔录》的内容从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供执法人员参考。《陈述申辩笔录》制作范本见表1。
1.1 首部
首部由文书标题、陈述申辩的起止时间、陈述申辩地点、陈述申辩人、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和记录人等基本信息组成。陈述申辩人应当填写本案的当事人,当事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当事人是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等信息;当事人委托他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提供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并在陈述申辩人下行增加“委托代理人”一栏,填写受委托人姓名、性别等身份和联系信息。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是单位的,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陈述申辩外,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单位进行陈述申辩的,需要提供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1.2 正文
正文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主要包括案件事实、理由和依据。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包括其没有违法的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也包括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应受到较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说明的是,笔录制作结束后,通常都有一段当事人核对笔录的文字描述,如“以上笔录我已阅读,记录内容与我陈述的一致”,该段文字描述不得打印,也不得由执法人员写书,必须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书写。
1.3 尾部
尾部应当有陈述申辩人以及执法人员的签名。陈述申辩人签名事项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是个人的,且由自己进行陈述申辩的,由该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当事人是单位的,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并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李某作为蒋某的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在“陈述申辩人签名”处签署“李某”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后注明为“蒋某委托代理人”。
2 本案中陈述申辩笔录存在的问题
表1 陈述申辩笔录6该文书范本对《中国动物检疫》2013年第8期,《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三)——〈送达回证〉和〈陈述申辩笔录〉的应用》一文中的“陈述申辩笔录示例”进行了修正。(以本案案情为基础,陈述申辩笔录的制作范本)
2.1 关于陈述申辩起止时间
本案中当事人陈述申辩起止时间为“2009年10月22日4时2分至4时10分”,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在夜间10法律上所称“夜间”通常指晚22时至晨6时之间的期间。如,《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4时左右”听取并记录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显然不符合常理。笔者推理可能是执法人员在制作该笔录时将“16时”误写为“4时”,但该笔误背离了证据的“真实性”。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的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从本案《送达回证》11本案中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时间详见《中国动物检疫》2015年第1期84-87页,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五)——《送达回证》的应用。所送达文书的时间可以看出,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时间为“2009年10月22日”,先于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时间“2009年10月26日”,那当事人对什么事项行使了陈述、申辩权?从陈述申辩内容来看,当事人又有对“处罚结果没有异议”的描述,显然又知道了处罚内容。因而,本案中陈述申辩笔录的时间,反映出本案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2.2 关于陈述申辩的内容
部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存在误区,认为陈
述申辩笔录只能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执法人员不能主动询问。但是,由于当事人受法律知识欠缺的影响,往往不能全面正当地行使陈述申辩权,大多数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与本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雷同。当事人不能围绕案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时,执法人员应当进行提示性的询问引导,以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陈述申辩笔录的具体内容见表2。
[1] 陈向武.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一)——《卷内目录》的应用[J]. 中国动物检疫,2014,31(8):86-88.
表2 陈述申辩笔录(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陈述申辩笔录)
S851.33
C
1005-944X(2015)03-008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