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新闻规律,防范新闻侵权

2015-12-09 22:31范懿之
中国记者 2015年4期
关键词:新闻人格权防范

严守新闻规律,防范新闻侵权

□ 文/范懿之

提要:新闻官司大都因新闻侵权引起,新闻侵权又以新闻侵害人格权居多,行为人通过新闻报道使公民人格受到损害,由此引发新闻侵权诉讼。实际上,新闻真实性原则决定了新闻报道本身不会构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但由于主客观原因,在新闻实践中,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还是屡有发生。实际上,严格按照新闻规律进行采访报道,就能够有效防范新闻侵权风险。

关键词:新闻 人格权 法律 防范

新闻侵害人格权现象虽然屡有发生,诉讼不断,而且新闻媒体大多败诉;但是,只要新闻从业人员严格按新闻规律办事,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就可以有效防范新闻侵害人格权行为的发生。

一、注重报道平衡有错即改

媒体都喜欢报道事件和纠纷,但越是容易引起争议的新闻,越是在采访的时候要注意全面与平衡。据《衢州晚报》编辑介绍,该报曾收到这样一篇报道,原标题是“开证明先交卫生费 居委会公章成关卡”,完全站在居民的角度说话,没有给被批评者解释的机会,不全面也不客观。后来编辑改为“开证明先交卫生费 住户:此举不妥 居委会:事出无奈”,又在稿件中增加了居委会的解释内容。显然,媒体不是司法机关,只负责报道客观事实,不能着眼自己去解决问题。在面对困难群体遭遇的同时,如能保持理性,客观全面,通过陈述事实表达观点,就可以避免成为一方代言人,从而避免新闻侵害法人人格权。

属于公民隐私的新闻事实,记者在报道中写得越真实、隐私暴露得越具体,造成的公民侵害就越严重,承担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就越无法推卸。对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将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归为侵害名誉权。如有些记者和媒体为追求轰动效应,着意刻画所谓内幕生活细节,渲染影视歌星的私人生活,往往造成新闻侵害人格权。

对于存在争议的新闻稿件,也可以通过连续报道,消除可能造成的侵权隐患,有错即改。第一篇批评性报道如批评不当,可以通过连续追踪澄清真相,对先前的失误进行纠正,一般也不会构成新闻侵权。如某报曾刊出某足球名将涉嫌赌球的报道,接下来又连续报道了4次,最后一篇“真相大白:这位球星没有赌球”告诉读者:这位球星确实没有赌球。这位球星后来将该报社起诉到法院,称侵害了名誉权,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起诉。

二、尊重公民肖像权姓名权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肖像享有、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公民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视为侵害肖像权。因此,违背这一规定在新闻作品中使用公民肖像即构成侵害肖像权。如未经许可将公民的照片用于媒体广告宣传,或将公民的照片用于可能引发误解的新闻配图等等。肖像权和隐私权往往是连在一起的。某报曾报道了一例变性人采访记,不但违约刊登了其真实姓名,还配发了照片。因承受不了来自多方的舆论压力,对方向法院状告报社和记者。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报和记者的行为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和肖像权的侵害。

但新闻报道中并不是使用公民肖像都要经过公民本人同意。如舆论监督时,未经公民同意在报纸上刊登其违规行为的照片,不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权,或是公民的肖像处于某个新闻事件当中,如公民在大街行走时被记者抓拍刊登在报纸上。这时,新闻性构成了一个合法的抗辩事由。

与公民肖像不同的是,新闻报道中,无论是涉及新闻人物还是新闻事件,都要和人的姓名发生关系。由于种种原因,新闻侵害姓名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如编辑擅自删改新闻人物的姓名;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的姓名发表评论或借用与他人相同姓名的便利,实施非法的新闻活动等等。应该明确,姓名权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对这种权利进行伤害。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新闻侵权案件中,新闻记者和媒体提出的新闻事实的“真凭实据”,往往只是信息提供人的采访笔记或通讯员来稿原件。这些证据本身就存在诸多硬伤,往往带有片面性,如局部事实代替整体事实,现象代替本质,报道内容夸张夸大、顾此失彼、主观想象、绝对化评判、结论牵强等等,并非经得起法庭的检验,尤其是批评性报道和新闻中作为反衬的事实材料,除权威部门提供的意见和材料外,还要多方核实,坚持与当事人见面,取得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保证在法庭上经得起质证。

三、不违背新闻规律

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用事实说话是新闻报道基本规律。近年来发生的新闻侵害人格权诉讼,大多数是由于记者采访不深入或者编辑把关不严造成报道内容失实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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