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问答

2015-12-06 07:51辽信
共产党员(辽宁) 2015年5期
关键词:职工基本退休年龄社会保险

文/辽信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问答

文/辽信

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于2011 年6月29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公布,自2011年7 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30条。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共6条,包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等内容。第二章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共2条,包括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等内容。第三章关于工伤保险,共4条,包括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内容。第四章关于失业保险,共3条,包括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等内容。第五章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共3条,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等内容。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共8条,包括对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等内容。第七章其他,共4条,包括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等内容。

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怎么办?

答: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三、四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问: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怎么办?

答: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问: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应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问: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如何支付?

答: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问:参保人员如何得到“个人权益记录单”?

答: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本栏编辑/程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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