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龄前儿童可参加医保
《医保条例》规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覆盖范围,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非从业城镇常住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国人在自治区内就业的、失地农牧民等特殊群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现行相关政策。
用人单位最低缴费比例为6%
《医保条例》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由于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条例对职工基本医保缴费比例限定了最低标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是职工基本医保用人单位最低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为2%。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全额缴费和部分缴费,享受不同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费支付,个人不缴费;对企业转制、破产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提出具体要求。同时,依据《社会保险法》,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逐步提高的空间和必要,明确了居民医保筹资比例为:成年人按统筹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未成年人按1%左右缴纳。
中断缴费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医保条例》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中断缴费的,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条例实施前已参保的人员,缴费年限仍执行各地原有最低缴费年限政策,条例实施后参保的职工执行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职工在统筹地区内不同单位流动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医保关系随本人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缴纳费用计入个人账户
《医保条例》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其余计入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条例规定了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门诊抢救、门诊特殊慢性病等医疗支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就医、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或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费用的支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个人账户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使用的,余额退还本人。统筹基金不予转移、退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律认可的继承人。 (责任编辑/麦力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