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田方
近年来,执法者在履职尽责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现象呈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就是对执法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不力。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实行问责制,只有真正发挥问责制应有的作用,才能使问责成为执法队伍建设的有力保障。
当前,问责机制落实效果差的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一是问责的主体单一,影响了制约和监督。众所周知,问责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就是本机关、本行业的问责;异体问责,就是来自外部的监督,如媒体监督、群众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等。目前,同体问责落实情况较好,而异体问责存在差距,影响了对执法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二是问责走过场,社会效应差。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单位问责走形式,导致这边处理那边任职的情况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个别单位出现了下个文件就算问责的情况,没有给被问责者以警示,使其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认可。三是问责行为消极,影响了教育意义。问责的目的是为了培养执法人员更好地履职尽责,更好地为党和人民做事的意识。一些单位在问责制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出问题不问责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问责的教育意义。四是问责范围小,作用发挥不明显。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认识程度不断加深,出现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已被问责,但很少发现对工作失误、失职、渎职、执行力不强、怠工、懒政及组织决策错误等进行问责,导致问责成为单一的事后惩戒手段,失去了教育为本、规范执法的作用。
落实问责制,加强对执法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首要的任务就是制定科学的问责机制,坚持以人为本,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突出责权统一,做到奖惩分明。问责机制的制定要以《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现有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再起炉灶,另成体系。在问责的对象上要一视同仁,不论是上级、领导还是下级、执行者,不论是出现问题,还是没出现问题,不仅对下执行问责,还要做好对上和对下的同等问责。在问责的实施过程中,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充分发挥纪检部门的作用,抓好日常工作随机问责和每月或每阶段集中问责。问责要具体到人,对组织的失误要追究到最高领导者或决策者身上,杜绝“法不责众”的现象发生。不论什么情况,在问责的实施过程中不能打折扣,杜绝上级不查不问责,不出问题不问责,领导失误无人问责等不作为行为。
落实问责制,加强对执法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应在明责、激励、落实和问责上下功夫。对执法者要明确责任,细化职责,明确权责关系,防止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明确处罚的规定,使每个人都能明确出现问题时,自己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执法权力的运行制约和监督可以采取激励机制,以正向激励为主,以反向激励为辅。对执法人员要经常进行工作讲评,评优选先,倡导正能量。对不履职尽责,不依法行政,出现失误、错误、违规、违法者要及时帮教并处理,避免工作干得越多毛病越多的现象发生。要抓住落实这个重点,心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工作态度,以规章制度为基础,以跟踪问效为手段,以根治痼疾顽症为目标,依法进行问责。问责是对执法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保证,发现问题苗头时,要在第一时间启动问责机制,力争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问责运用的法律法规要准确,问责的对象要准确,问责的程序要准确,按照正规、有序、科学、严谨的程序进行。惩戒要适度,要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本着对其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依法按章惩处。
强化对执法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严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的总要求,教育引导执法者保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努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