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山东省枣庄市司法局 277800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问题初探
王成
山东省枣庄市司法局 277800
[摘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接受指派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支付的一种办案补助。具有体现政府责任,稳定法律援助队伍,吸引广大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等重要作用。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太低,常常还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已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并且有继续加重的趋势。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发放应建立在政府责任落实的基础之上,并通过完善办案补贴发放制度来解决目前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
(一)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与法律援助经费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接受指派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支付的一种办案补助。办案补贴与法律援助经费一样,具有十分重要法律地位,它们在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即: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了解法律援助经费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全面认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费用。”法律援助经费又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理解专指实施法律援助行为所需的经费,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广义理解则涵盖了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所需的一切费用,不仅有法律援助业务经费,还有人头费、办公费等。”可以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只是法律援助经费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众多的组成部分之中只有这一部分在国务院法规中得到体现,足见其法律地位的重要。
(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性质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制定主要是参考办案的平均成本,而且是参考法律援助机构的办案成本;再结合各省市制定的办案补贴标准,如《山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用于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费用补贴。”其他省市的规定也与此基本一致。这些更加细致的规定则十分清楚地表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性质是针对办案成本费用进行的补助,不是奖金、也不是福利津贴,更不是法律服务费用。
(三)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来源
根据《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来源与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几乎是一致的,即来源于中央补助地方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同级财政拨款和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
(四)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作用
对于经常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来讲,其切身的体会就是: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给承办人员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负担的减轻,更重要的是工作负担的减轻。尽管补贴有时还会低于实际支出,但采用这种包干补贴方式后,承办人员只需从整体上控制支出,尽量节俭一些就可以啦。办案过程中不需要为收集保留各种零碎的开支票据而分心费神,从而有利于办案人员集中精力投入到援助服务当中去,有助于维护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不单是一种物资补助,而且是一种积极合理的制度设计,具有体现政府责任,稳定法律援助队伍,吸引广大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等重要作用。
办案补贴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已是公认的问题。这一观点在2008年初便有学者提出并加以了充分的论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问题长期以来被忽略了,至少有以下现象能够证明这一事实。一是办案补贴标准普遍偏低,有的甚至无法满足一个合格的法律服务所需的成本。二是办案补贴政策的制定出台普遍晚于案件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多数省区市都是在规定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后,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还迟迟不能出台。三是办案补贴政策简单僵化,执行不到位。目前采取低标准包干补贴的现象非常普遍,尽管如此,还常常不能及时兑现,对律师办案补贴进行抽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太低,常常还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已是公认的问题。而且,因各种原因所致,办案补贴不仅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反而有发放水平继续下降,波及范围逐步扩大的趋势。
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到今天,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政府未尽责任的情况虽然还有,但已经属于少数。87.9%的机构已经有了业务经费,尽管还十分有限,但也说明政府已经开始加大了支持力度,在这种条件下又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将逐渐成为主要问题,也将是今后要全力面对的问题。
对于政府拨付的并不充足的法律援助经费,本应有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但有的行政主管部门却借主管之权对此进行非正常节制。依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可是有些司法行政部门往往把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片面地等同于监督管理法律援助经费,又因为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已没有多少监管空间,所以办案补贴经费也就成了监管的主要对象,监管目的当然不是为了合理地使用经费,而是为了挤占和挪用经费。面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质疑,有的领导往往还要求一定要以大局利益为重,一定要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利益关系。想想也是,毕竟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经费也非常困难,再说法律援助经费以也需要主管部门的积极争取才能到位,法律援助各方面的工作更需要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紧张,致使无法集中精力发放。由于法律援助事业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有些县区机构规范化建设程度仍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在办公用房面积和办公办案设备配置方面,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面积小,全国竟还有7.5%的机构不具备办公基本条件;人员配备更是千差万别,不少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多是通过其他人员兼职来配齐人员。这些现实中的困难,客观上要求必须加强基础建设,故为了自身生存不得不挤占补贴经费;另外,在县区一级的机构中,多数没有独立的办案经费,再加上人员不足问题,往往也给实际操作带来障碍,让人无所适从,有时也就成了借口;还有就是有些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确实不高,也影响了办案补贴的发放。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发放既是关系广大法律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又是关系广大困难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的问题。随着党和国家对法律援助的高度重视,政府投入的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也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地逐渐增加。管好用好办案补贴经费既是对党和政府负责,又是对广大困难群众负责。因此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按时足额发
放首先应建立在政府责任落实的基础之上,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此基础上,还应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发放机制来解决目前出现的问题。
本文建议将办案补贴经费列为专款专用的重点管理对象,并经过分离、集中和专折发放三个环节来逐一落实。
将办案补贴经费列为专款专用的重点管理对象,就是对于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的法律规定进行限制性解释,也就是只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进行专管;所谓分离就是将办案补贴经费从法律援助经费中彻底分离出来。在实际操作中,对没有独立办案经费的机构有必要以上一年度该机构上报的数据为基数,结合增长情况予以确定,如一个区级法律援助机构2012年上报办案补贴支出为4万元,结合20%的案件增长因素,2013年就应按5万左右进行分离,最低也要保证4万元,这样做起码可以确保2013年度的发放水平不再继续下降,同时不真实的上报数据也将得到抑制。所谓集中就是将各机构分离出来的办案补贴经费集中起来,全部提交到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代管和监管,因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是从上至下逐级推动才建立起来的,越往上越完善,并且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对下级机构始终是关爱有佳,中央和省级办案专款也是上级机构拨付给下级机构的,因此不用担心发生挤占、挪用下级办案经费的问题。专折发放就是借鉴中央对广大农民发放粮食补贴的做法,实行办案补贴通过专用存折的形式直接进行发放。基本做法是,基层援助机构负责本辖区援助案件的统计,确定发放对象及发放数额等工作,并按时上报;需要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时,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上报材料通知银行,再由银行将补贴直接拨付到该人员的专用存折上。如若这样,对于基层来讲是既减轻了工作压力,又有了充足的保障,因而有利于建立以办案为中心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而对于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来讲,无疑是增加了工作负担,虽然以后可以通过增加人员编制来分担压力,但就目前现状而言,为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上级法律援助机构也要义不容辞地肩负起这一重任。
参考文献
[1]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培训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2]桑宁.《法律援助办案补贴问题刍议》.《中国司法》,2008年第1期. [3]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等编著.《法律援助条例通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