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虹
【摘要】法律援助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措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走向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在对弱势群体基本利益的保护中,法律援助作用的发挥,突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维护和保障,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公平和公正,在为弱势群体维护应有权益的同时,积极推动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关键词】弱势群体 利益保护 法律援助 作用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其自身客观的原因,其基本的权益、基本生活以及自身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始终处于弱势,必须有法律援助的帮助,其基本的利益才会得到有效的保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弱势群体基本利益保护中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面对社会的弱势群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对弱势群体开展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的具体体现,是满足弱势群体法律诉求,维护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要求。对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法制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对贫困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可以有效化解当前由于社会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所凸显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通过合法的手段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直接帮助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同时,将很多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需要。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真正体现。法律援助是我国针对弱势群体这一特殊社会阶层制定的法律保障措施。通过法律援助,和其他的社会阶层一样,这些弱势群体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法律的保障,使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得以体现。
影响法律援助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
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按照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政府承担着实施法律援助的义务,这也证明了政府是法律援助实施的责任主体。但是,在实际的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已经成为了律师的义务,政府自身作为法律援助责任主体,只是承担了一个监管者的职责,而不是法律援助的主体,责任的主体被转移到专业的律师身上。法律援助责任的主体不明确,在增加社会职业律师负担的同时,极大地降低了国家对弱势群体辩护权利实施援助的强度。这是与我国《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要求相违背的,执业律师商业化的运转无法保证弱势群体获得全面而高质量的法律保障。
法律援助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相对较晚,还没有建立健全专业的法律援助体系,因此,在对于弱势群体基本利益的保护上,还缺乏健全的保障法律体系。现有的法律援助依据,大多数以《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法律以及《法律援助条例》的内容为法律依据,目前亟需一部法律援助法,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衔接问题。
法律援助基础建设薄弱。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基础建设投入的不足,经费保障制度的缺乏,以及援助案件的增多等原因,使法律援助的基础建设相对薄弱,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作用的发挥。由此导致即使实施了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但取得的实际效果仍会背离法律援助的初衷,失去法律援助的应有作用。
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建设急需完善。在具体的法律援助实施中,很多新执业的律师被用来开展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缺乏,使法律援助的质量得不到保证,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城乡法律援助存在差异化,受人才队伍数量的制约,广大农村的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开展困难,人才队伍的建设与法律援助现实需求的矛盾日趋严重。
有效发挥我国法律援助作用的建议
明确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发挥主体援助职能。政府作为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责任主体,必须发挥主体援助职能,积极设立公诉辩护人制度。公设辩护人制度作为政府法律援助责任主体的代表,具备与检察院对抗的同等公权,有效规避了专业律师与公权力机关对抗的弱势。因此,明确法律援助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了政府作为援助主体的责任,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
完善法律援助立法,为法律援助提供保障。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按照宪法的规定,其不具备国家根本法的实际效力,在具体实施法律援助的司法实践中,其所发挥作用并不明显。因此,根据我国目前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要积极通过以往的法律援助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法律援助制度,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援助专业法律。只有通过法律援助的立法,才能更好地规范法律援助行为,将法律援助的司法实践与现有其他法律进行衔接,使法律援助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
加强法律援助基础保障建设,保证法律援助实际效果。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基础保障建设,完全是由国家进行专项的财政投入。但随着弱势群体法律援助需求的增多,现有的基础投入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因此必须改善现有的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在法律援助的基础建设保障上,要积极创新思路,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基础建设的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基础保障建设,采取“政府+社会”的模式,在政府保障财政预算支持的前提下,通过社会律师协会的参与、社会资本的投入,来丰富法律援助基础保障建设的投入结构,完善法律援助基础保障建设,为更好的实施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提供坚实的基础。
充分整合社会资源,构建法律援助专业队伍。针对法律援助发挥作用的能力与弱势群体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资金的投入必不可少,但人才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面对当前法律援助人才队伍数量和质量的问题,要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积极构建法律援助专业队伍。通过对社会资源的整合,形成政府公诉辩护人、社会职业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为一体的法律援助专业队伍,全面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数量和质量,为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提供法律援助。一是提升公设辩护人的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可以将其纳入国家公务员体系,享受公务员工资待遇,同时具有与司法机关同等的法律权利,建立健全各项奖励机制,发挥他们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实施高校专业定向委托培养。鼓励司法专业的学生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充实法律援助专业队伍的力量,培养法律援助队伍的后备人才。三是鼓励社会律师机构的积极加入。充分利用其司法实践的行业优势,积极引导这些机构参与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通过其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确保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实际效果和质量。
在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保障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法律援助作用的发挥,成为维护弱势群体基本利益的有效措施和保障。和谐社会的发展,需要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正义,逐步开展并实施和完善法律援助这一民生工程,必将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重大影响。
(作者为辽宁警察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殷梦雯:《初探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经济研究导刊》,2016年第22期,第194-197页。
②郑功成:《如何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中国人大》,2016年第14期,第15页。
③方锐:《论政府在救助弱势群体中的作用》,《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13期,第72页。
责编/王坤娜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