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小平 刘程程
业主维权与社区维稳能否兼得?
——一个社会资本视角的考察
文/赵小平 刘程程
摘要:维稳与维权的冲突是困扰当前中国城市商品房社区社会治理的重大难题通过对比来自北京和成都两个城市商品房社区的维权案例,可以看到:在社会资本的视角下,社区维稳和维权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两个案例中,虽然社会资本都是由信任、网络和规范构成,但其具体内涵却差异明显,据此社会资本可分为抗争和治理两种类型。抗争型社会资本容易导致维权和维稳的对立,而治理型社会资本则有利于二者的统一。因此,现代社区社会治理应当大力建构治理型社会资本,而抑制或化解抗争型社会资本。
关键词:维权与维稳;社会资本;抗争;治理;对立统一
业主维权与社区维稳能否兼得?这是困扰当前中国商品房社区社会治理的头号难题。对此,不同的模式下可呈现截然不同的答案。如果维权过程能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通过业主大会理性协商、民主投票有序参与的规则进行,我们就称之为“治理型集体行动”。在此情形中,各利益相关方通过法律有序地解决问题,维权和维稳得以统一。然而,如果维权无法进入法制的轨道,而是通过群体性抗争的形式(如围堵马路、静坐示威,甚至打砸事件)进行,我们就称之为“抗争型集体行动”。此时在一票否决制的维稳压力下,基层政府往往采取压制、分化的方式息事宁人但这又可能引发更为激烈的集体抗争。在此情形中,维稳与维权将呈现出对立关系。由此可见,业主维权行动类型的差异是社区维权与维稳关系发展的分水岭。治理型集体行动有利于维权与维稳的统一,而抗争型集体行动则相反。
那么,如何才能实现业主维权以治理而非抗争型集体行动的方式进行呢?诸多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在促进集体行动上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那么通过建构社区社会资本是否可以促进业主治理型集体行动的达成?由于业主维权存在治理和抗争两种相异的模式,那么社会资本是否也存在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社会资本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本文将分别以北京和成都的两个商品房社区为例,详细展示业主维权与社区维稳间的两种不同的互动关系,然后从社会资本的视角予以剖析。
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是指诸如信任、网络、规范的特征,能够由此通过协调的行动进而提高社会效率”。[1]首先,信任是一种以对他人能做出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或举止的期待或期望为取向的社会行为,又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及社会交往过程中培育、产生、增强和扩展的, 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交往关系或联系。[2]信任程度越高,那么对他人行为期待的准确度越高,反过来也就能较好预估他人在集体行动中发生“搭便车”或“公地灾难”的风险,进而有利于集体行动的达成。
第二,社会网络是指社会成员之间在互动过程中形成的稳定关系。正如帕特南所言:“横向关系网络把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力的行为者联系在一起,对共同体而言,横向关系网络越密集,其公民就越有可能为共同利益而合作。”[3]同时,附着在这些网络上的信任还具有可积累的倾向,一次成功的合作所建构的信任,有利于组织成员在未来完成其他不相关的任务时的合作。[4]
第三,社会规范是历史形成或规定的行为与活动的标准。社会规范执行一系列的功能,调节的、选择的、系统的、评价的、稳定的与过滤的功能。社会规范限定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5]如果社会交换博弈中可以产生足够的社会资本,就能形成合作性规范,使集体行动的困境迎刃而解。
可见,社会资本对集体行动的达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其社会结果却未必都是积极的,而将此观点落实到本研究中亦是如此。
首先,对治理型集体行动而言,学者们基于对传统靠政府权威、垂直运作的统治之反思,认为:在“善治”的共同目标下,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政府与社会组织应通过合作、协商和伙伴关系联手,引导、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6]其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多元参与、协同治理,[7]二是理性协商、民主决策,[8]三是建构和积累友好、尊重、欣赏等积极的价值元素。[9]根据帕特南等学者对社会资本效用的经典论述可知,社会资本的发育也将有利于治理型集体行动的达成,只不过这种类型的社会资本是建立在积极而非消极的元素基础上,更加强调理性、民主和协商。
第二,对抗争型集体动的起源,社会心理理论者喜欢用“相对剥夺”理论来解释,认为是社会结构的失衡、社会功能整合失败或者繁荣难以为继等现实造成了人们的不满和怨恨情绪,进而导致集体抗争;资源动员理论和政治过程理论则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解释抗争的原因,即人们是由于掌握了可以抗争的资源或者抗争更有利于其获利,而并非是非理性的情绪(如怨恨)。[10]然而,无论是那种情形,都可以看到社会资本的身影。无论是共同的被剥夺感还是利益诉求的目标一致性,都可以增进信任感、社会网络、行动规范的产生,而后者又反过来进一步让情绪发酵、爆发,让利益统合,继而导致集体抗争在短时间内便可发生。
综上可见,治理和抗争是两个差异明显的概念。从心理情感来看,治理强调建构和积累积极的情绪元素(如友好、尊重、欣赏等),而抗争则强调怨恨、不满等消极的情绪元素;从理性基础来看,治理强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有机融合,而抗争则更强调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往往忽视公共利益;从行动方式来看,治理强调平等基础上的理性协商,是一个多元参与的过程,强调有序,而抗争则强调气势汹汹的对抗和示威,往往容易失序。相应的,在两种不同类型的集体行动中,社会资本的内涵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本文沿用帕特南的定义,用信任、网络和规范三个方面来表达社会资本的差异(见图1)。
图1 两类集体行动中的社会资本比较
本文的案例由两个城市商品房社区的业主集体维权行动组成,分别是北京的BY家园和成都的JR花园,它们分别由2010年、2013和2014年的调查资料整理而成。调研主要采用了深度访谈和焦点组座谈的方法,对象主要包括居委会、业委会、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代表等主体。这两个案例都是商品房社区的维权行动,都是基于物业冲突而起,居住人群也大致相同,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前者的维权是抗争的道路,并以失败告终,后者则采取治理的方式,最终获得成功。本文试图从社会资本的视角来解释二者产生不同维权结果的原因。
(一)BY家园
1.业委会成立缘起
BY家园是北京某商品房小区,业主1300户。2009年初,物业公司和部分业主因停车费上涨发生冲突:物业公司下令保安阻拦未足额交费的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引发大批业主聚集并用车辆封堵大门。由于人数众多,迅速惊动了媒体和当地政府、警察。眼看事情闹大,物业公司不得不调整策略:不再堵车,而是上门催款,并警告停水、停电。为了与物业公司对抗,一些积极分子历尽艰辛建立了业委会。
2.维权过程异常艰辛
首先,业主不参与。业主们一方面抱怨物业公司的蛮横无理,另一方面又不愿参与维权行动,甚至连投票都很少参加。第二,业委会运转成本太高,需要既具有献身精神又具备高超组织能力的优秀人才。[11]第三,物业公司万般阻挠。一是利益游说,通过减免停车费游说业委会骨干放弃维权;二是制造矛盾,比如张贴大字报等方式说业委会出卖业主;三是人身威胁,比如匿名电话和短信。此外,在社会维稳的压力下,居委会和街道政府也不太支持成立业委会,十分担心其将业主集体抗争变成常态。
3.在强烈的被剥夺感下,抗争开始变得非理性
由于业委会无法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双过半”的投票来维权,只好采取集体抗争的形式,而且行为也越发极端。一次,一大帮业主因为车位涨价去质问物业经理时,对方却轻蔑地一笑了之物业公司的态度极大地激怒了大家,人群中有一个学法律的年轻人推开人群走了出来,站在物业经理面前。众人都以为这位法律专业的高材生一定会引经据典地将物业经理驳得个体无完肤,但结果是他指着物业经理大吼一声:“你信不信老子抽死你!”等小伙子说完,大家都沉默了几秒钟,然后又和物业公司的经理对质起来。法律专业小伙子既愤怒又无奈地消失在人群中。在对峙了许久之后,业主发现讲道理讲法律都难以奏效,于是变得更加激愤。此时一个业委会成员大声吼道:“同志们,现在真是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让我们一起来高唱国歌吧!”然后,他就开始领唱国歌,在他的周围有几个人也不由自主地开始唱了起来,还有几个人离得太近不好意思不唱,结果也就被迫地唱了起来。刚开始大家唱得还十分激愤,但是唱了几句后又突然觉得挺“傻”的,然后就停止了。虽然每个人后来都觉得这个举动滑稽且有些尴尬,但是当时多数人却自然而然地进入了这个情绪或氛围当中。按照一位业委会骨干的回忆来讲:“如果当时不是唱国歌,而是有人出手打物业公司的那个经理,或者砸物业公司的东西,也许大家就真的一起动手了,后果将不堪设想!”
过了一段时间,业委会又组织了一次围堵行动,但是这次的影响已大打折扣。第一,参与的人数少了很多,许多业主认为已经没有力量可以制约物业公司了,所以干脆放弃;第二围堵行动对另一些业主的利益维护没有太直接的关系,因为他们已经缴纳了停车费;第三围堵行动还遭到了部分业主的反对,少数人是因为接受了物业公司的利益收买,更多的是因为出行以及日常生活受到了影响。
(二)JR花园
JR花园是成都市XP镇商品房小区,户数1760户。XP镇是成都近郊的一个新兴城区,随着大量商品房社区的出现,物业冲突愈演愈烈。在当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镇政府开始鼓励社区成立业委会为业主维权。在清华大学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的建议下,该镇以JR花园为试点,突破传统业委会“一经成立,立即维权”的模式,尝试“先建构后维权”的新思路。
1.先建构: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
2013年夏,在镇政府和业委会的努力下,用了不到一年时间,JR花园的社区社会组织从一个(“半休眠”的文艺组织)发展到了十个,包括各类文体组织和志愿者协会,积极分子超过200人。这些组织在居民健身、社区养老、社区环境、社区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除了愉悦身心,老年文体组织还可以增进信任,建构关照(这对空巢、独居老人尤其重要)。如果有老人无故缺席活动,其他老人便会主动询问。此外,业委会还在调解业主矛盾、解决社区积压问题中发挥出色作用,深得居民喜爱。
2.后维权:组织理性而有序的集体行动
通过几个月的建构,业委会获得了较好的群众基础,便于2014年2月正式开始动员业主维权。首先,通过社区社会组织,业委会搜集大量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评价,并进行归类总结,再通过社会组织向业主扩散;然后,动员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并投票决定物业公司是否留续。在镇政府官员在场作证的情况下,小区一共1760户,参加投票的居民为1745户,投票率达到了99.1﹪;其中,有效票为1450票,占投票总数的83.1﹪,其中反对票1130张,赞成票320张。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JR花园业主的投票完全达到了“双过半”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应,得到了当地镇政府的肯定与支持,第一家物业公司被成功解聘。
在此过程中,物业公司也采取了分化和威胁的策略,譬如在小区论坛上散布业委会贪污公款的消息、向业委会主任发送威胁短信等,但是由于前期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每次都会有热心的居民自发组织起来为业委会正名。
无论是抗争还是治理型集体行动中,社会资本都可以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都体现在了增强信任、建构网络和形成规范三个方面,但更深一步的分析却能够发现,这三个方面的内涵是有很大差异的,而这正是业主维权集体行动出现分野的重要原因,也是维权和维稳关系呈现反差的重要原因。
(一)信任差异
1.策略性信任和利他性信任
道德基础论认为,信任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 “策略性信任”和“利他性信任”。前者是一种人际关系中的算计,根据双方关系和利益格局的权衡而变化;后者反映的是一种乐观的人生态度。一个乐观的人会给别人更多的信任,即使吃过一两次亏也在所不惜。[12]
从BY家园案例中,当询问为什么在前两次集体维权中业委会与业主之间、业委会内部的信任程度较高,但后期却快速降低时,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答案是:“最初,大家的利益都受损,都有维权的诉求,所以信任;但后期,有的人被物业‘收买’,有的人觉得牺牲时间维权不值当,有的人怀疑业委会出卖业主,所以就开始互相怀疑了。这样一来,参加的人就越来越少了。”可见,BY家园的信任更多是基于利益受损的一致性建立,策略性色彩较为明显。策略性信任的基础是不稳定的,因为外在利益的介入很容易对内部进行分化,比如通过贿赂,物业就能与部分维权积极分子达成和解,甚至形成同一战线。正是如此,业主之间才不能够持久地团结在一起,也就难以保证维权参与的“双过半”比例,于是法制维权、理性维权的道路随时可能被堵塞。最终,那些利益受损严重的业主不得不走上抗争的轨道。
而对治理型集体行动而言,情况却大不相同。首先,治理型集体行动中,行动主体并没有一开始就进入一个利益博弈的场所,而是先进入了一个公益的场所。在某个社区领导主体(如JR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动员和带领下,居民基于兴趣爱好、志愿服务等诸多需求组建了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各种互益或公益性质的社区活动。这是一个需要付出,但却鲜有经济利益回报的场所。正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那些怀有公共精神的利他主义者逐渐被“筛选”出来,成为社区领袖,而那些自私自利的主体也因为无利可图而主动离开,进而避免了抗争型集体行动中领导集体“鱼龙混杂”的情形。此外,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一条条承载着友好、尊重、互惠的横向关系开始生长,将越来越多的社区成员联结在一起,人们的信任程度也由此提升。在这种情形下,社区业主更容易达成长久的集体行动,满足制度的要求,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走上理性、有序维权的道路。JR花园的事实正是如此:首先,业委会主任是一位具有公益心的社区领袖,正是在他的带领和影响下,业委会才为一种公益的氛围主导,也才让其他几位具有相同价值观的社区积极分子加入进来。正是因为业委会是一个公益性较强的机构,才能够动员、影响和带领社区中其他社会组织也能够具有公益的氛围,进而吸引更多乐于奉献的业主参与,于是一种非功利化的信任关系才得以形成。在一次座谈中,当问及在座居民为何信任彼此时,他们首先是对问题本身感到诧异,最后的答案是:“因为我们是很好的朋友啊。”其实在半年前绝大多数人都是互不往来的。
2.外压型信任和内生型信任
根据形成机制,还可以将信任分为外压和内生两种类型。外压型信任是指主体之间的信任是因为共同的外部压力所造成,比如共同的敌人、被剥夺感或被压迫感。外部压力越大,主体间的信任就越强;而内生型信任是指主体间信任是基于主体内心的乐观、友好、包容等对世界积极的态度而产生。这些内在的积极成分越多,主体间的信任也越强。
从BY家园的事实来看,当业主通过法制渠道无法实现维权,而利益侵害又不可避免时,他们只好选择抗争。这种情形下,巨大的不公正感、共同的被剥夺感不断酝酿,直到最后通过非理性抗争爆发。一个被访者说:“那时,部分业主,尤其是我们几个积极分子,真的是像战友一样。物业公司越嚣张,我们和他们斗争的决心就越坚决,我们之间就越团结!”由此可见,BY家园业主之间的信任关系主要属于外压型信任。
与抗争型集体行动不同,治理型集体行动的信任则更多属于内生型信任。从JR花园的治理过程来看,一批内心充盈着乐观、乐善乐助、友好、包容并具有公共精神的社区精英以及筛选出这些社区精英的社会选择机制是社区治理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在社区精英的带领下,社区居民心中越来越多的积极情绪被激发出来;在社会选择机制的作用下,越来越多的具有积极情绪的居民被筛选和动员出来。于是,整个社区为一种积极向上的乐观的风气所主导,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中内生型信任的成分很明显。正是如此,JR花园的维权才显得更加积极、更为温和与有序。
3.陌生人信任和熟人信任
根据主体对信任对象的熟悉程度,可以将信任分为陌生人信任和熟人信任。在当前中国的社区中,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仍然明显,尤其是老年人比例较高的社区更容易形成熟人关系,于是相对于熟人信任,陌生人间的信任是很薄弱且难以持续的。在目前中国特殊信任仍然占很大分量的社会环境中,陌生人的信任便没有熟人的信任更能够凝聚人心。
从本文的案例来看,由于互相并不熟悉且少有往来,BY家园的业主们主要呈现的是陌生人间的信任,是一种低程度的信任。在此情形下,部分业主不仅对与自己利益关联较低的事务不感兴趣,而且对其他群体(如业委会也缺乏信心。因此,在社区维权中,绝大多数业主不愿参与的问题是在所避免,继而导致“双过半”的制度规定难以实现,业主维权走法制化的道路被堵,部分利益受损较大的业主不得不走上围堵大门的抗争道路。而JR花园中无论是业主之间还是业主和业委会之间都形成了较为熟悉的社会关系,结成了更为坚实的信任纽带。因此,相比于BY家园,JR花园的业主更容易团结起来,继而达到制度的要求得到法律的保护,走上治理的轨道。
(二) 社会网络的差异
首先,从网络的构成主体来看,抗争型集体行动的网络主要是由某个中心组织和零散的个体连接而成,比如,BY家园中的社会网络几乎都是由业委会这个中心组织和彼此并没有太多联系的业主构成,构成主体较单一;而在治理型集体行动中,关系网络则由多元主体之间的交叉连结而成,比如JR花园的关系网络中除了业委会和业主外,还有若干社会组织。业委会、社会组织、业主的两两之间都有联系,
第二,从网络结构来看,抗争型集体行动的网络属于一种单中心的轮式结构,而治理型集体行动的网络则属于多中心的网状结构(见图2)。在轮式结构中,中心组织位于核心,其他个体围绕在周围,个体在中心组织之外彼此并没有明显互动。比如,BY家园的业主只有在业委会动员的时候才会发生彼此的联系,行动一结束便又恢复到互不往来的原子状态。但是,在多中心结构中,每个中心都可以根据自己所“适合”关注的议题发起一项具有公共性质活动,而其他主体则提供支持或者直接参与进来。
第三,从网络紧密度和中心度来讲,单中心的轮式结构的网络相对较为稀疏、主体连接的强度也较弱;而多中心的网状结构的网络相对较密集,连接强度较高。比如,在BY家园中,业主只有在维权这个议题中才通过业委会这个惟一的组织发生联系,网络涉及的人数最多不到1000人,而且真正参与维权行动的个体屈指可数。一旦没有维权行动,业主之间的网络就减弱甚至消失。同时,网络结构还容易因为利益的分化而瓦解。但是,在JR花园案例中则是另外一种景象:由于各种社会组织的发展,社区业主每天固定的文体娱乐或公益活动的参与人数就达上百人,如果是赶上节日或政府推动,参加的人数上千。而在维权行动中,社区参与的程度也非常高(投票率达到了99.1﹪)。并且,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交往的纽带愈加发达,于是网络的中心度和连结强度也可能不断增强。
由此可见,多中心的网状结构显然比单中心的轮式结构更具社区动员的广度和深度,于是前者在动员业主参与方面更容易达到“双过半”的制度要求,而后者却可能陷入困境。一旦如此,单中心网络中的业主便会陷入少数积极分子(往往也是利益受侵害最重的群体)维权的困境,进而丧失法治维权的基本条件,最终被迫走上抗争的道路。
图2 两种集体行动中网络结构
(三) 规范的差异
在抗争型集体行动中,由于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解决问题,参与主体往往为一种悲愤交加的消极情绪所主导,带有一种越发强烈的被剥夺感,最终爆发非理性的集体抗争行动。比如,在BY家园案例中,当询问抗争动机时,一个业委会成员如此回答:“我们很多人是白领,收入都不低,为什么为了区区几百块钱这么折腾呢?我们就是看不惯物业那帮没素质的人居然骑到我们头上作威作福了。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正所谓“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而随着抗争的深化,部分业主参与的动力甚至会超出了利益本身,加入了更多关乎“尊严”“正义”“公正”等价值成分。如果外界压力足够大,被剥夺感足够强,人们足以走上非理性的抗争之路,并且参与者还能够在其中体会到相当充足的精神道义感和行为正义性。
然而,规范在治理型集体行动中的意涵却大有不同。参与治理型集体行动的主体是为一种积极的情绪所主导,带着乐观、公正、宽容、理性的情绪看待社会问题。他们行为的价值逻辑是:在社会中,不同主体之间都是平等的,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用理性协商的方式有序地解决问题。这是一种典型的契约原则。当然,这种积极情绪的维系以及契约原则的践行并不是社会主体拥有主观意愿就能达到——比如抗争的主体在早期也曾尝试过求助法制——还需要客观条件的支撑,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参与主体在友好社会互动中所积累的社会资本。比如,在JR花园当中,正是业委会、社区社会组织以及业主在持续不断的社区公益性服务中互动,逐渐形成了基于友好、尊重等元素之上的信任和网络,才能够克服单纯维权所遭遇的种种磨难,最终实现了法制维权,维护了契约原则。在人们的眼中,社区维权不过是双方在市场机制中维护自由选择的行为,只不过是在业委会的组织下完成了一次社区利益的维护,并不涉及太多关乎“尊严”“正义”“公正”的价值色彩,也不会激发起人们所谓“革命斗争、拯救世界”的伟大情结。
通过对两个社区业主维权案例的对比分析,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结论1:社会资本可分为抗争和治理型两种类型,虽然它们都是由信任、网络和规范构成,但是具体内涵却差异明显,具体如下:
1.抗争型社会资本的信任偏向于一种策略性信任、外压型信任、陌生人信任;而治理型社会资本的信任则兼有策略性和利他性信任,但利他性信任明显,兼有外压型和内生型信任,内生型信任明显,是一种熟人信任。
2.抗争型社会资本的网络是由中心主体加个体的单中心轮式结构组成,网络密度、中心度相对较低,连接强度相对较弱;而治理型社会资本的网络是由相互连接的多个主体组成,是多中心的网状结构,其网络密度、中心度较高,连接强度也较强。
3.在抗争型社会资本中,参与者往往为一种消极的情绪主导,带着强烈的被剥夺的心理,容易爆发非理性的抗争行动,其行为逻辑是:对不平等社会阶层的压迫应当进行抗争而在治理型社会资本中,参与者往往为积极情绪所主导,秉持契约原则,采取理性的治理行动,其行为逻辑是:不同主体都是平等的,应当遵守市场和社会的应有规则,在法律基础上用理性协商的方式有序地解决问题。
结论2:两类社会资本的差异既是导致社区业主维权过程中两类集体行动分野的重要原因,也是造成业主维权与社区维稳的关系出现分野的重要原因。于是,社区维权与维稳呈现对立统一的关系,治理型社会资本有利于业主维权和社区维稳的统一,而抗争型社会资本则容易导致二者的对立。
因此,如果想要破解社区维稳和维权的困局,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培养治理型社会资本将是一条值得尝试的道路。
虽然本研究是着眼于社区,但其结论放在更宏大的社会背景中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对任何一个社会,尤其是快速转型中的社会而言,明辨抗争和治理两类社会资本的差异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虽然群体抗争许多是基于个体利益和被剥夺的情绪,但人际之间也会产生信任,少数个体之间还会因为共同对抗外力而结成惺惺相惜的深厚情谊,有的个体甚至在非理性集体行动中找到了正义感、价值实现感或者悲情的英雄情节。于是,抗争本身不免会带有一些催人泪下的感动画面,具有一些诸如勇敢、坚强、维护正义等积极的成分甚至还可能为人所歌颂和向往。因此,抗争型社会资本是具有一定的迷惑性的:人们往往看到它“抗击邪恶”的美,却忽视了其消极、不稳定,以及对破坏社会稳定的风险。
面对一个极度缺乏治理的社会,集体抗争往往是一个迫不得已的选择,并且对结束一个“病入膏肓”的时代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如果一个社会还没有到这一步,那么抗争之外就还有一个更好的选择——治理。一个治理得当的社会将极大地减少抗争的几率及其强度和广度。
当然,本研究的结论不单是给那些寄望于集体行动来维权的群体以启示,更重要的是给制度设计者和社会管理者们提供参考。从当前中国的现实来看,社会抗争之所以频频发生,很大程度上不是人们热衷于此,而是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与自下而上的社会现实往往存在一个空隙。如果当这个空隙为治理型社会资本予以填充,上下两个边界就能打通,下层利益诉求与上层制度安排得以融合,社会治理就能得以有效进行。但如果没有治理型社会资本,社会冲突不仅难以进入制度渠道去化解,还会将抗争型社会资本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来,堵在空隙之间。随着时间的流逝,抗争型社会资本所蕴藏的能量也在堆积,一旦爆发,将可能给上层体制(无论设计的初衷有多完美)和下层的社会以沉重的打击。
注释:
[1]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2页。
[2]陈燕、李晏墅:《信任的生成:理论综述与启示》,《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7期。
[3]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第102页。
[4]吴光芸、杨龙:《超越集体行动的困境:社会资本与制度分析》,《东南学术》2006年第3期;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 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第102页。
[5]D.Mosse, “Collective Action, Common Property, and Social Capital in South India: An Anthropological Commentary”,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vol.54, no.3,2006, pp.695-724.
[6]肖巍,钱箭星:《西欧社会党社会治理理论和政策述要》,《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7]范如国:《复杂网络结构范型下的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张康之:《基于契约的社会治理及其超越》,《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8]姚远,任羽中:《“激活”与“吸纳”的互动——走向协商民主的中国社会治理模式》,《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林尚立:《社会协商与社会建设:以区分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为分析视角》,《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2013年第7期;肖文涛:《社会治理创新:面临挑战与政策选择》,《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10期。
[9]赵小平、陶传进:《社区治理:模式转变中的困境与出路》,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25-127页。
[10]冯仕政:《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现状与范式》,《国外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王瑾:《西方社会运动研究理论述评》,《国外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吴光芸,杨龙:《超越集体行动的困境:社会资本与制度分析》,《东南学术》2006年第3期。
[11]丁军:《业主委员会良性运转需四大制度》,《中国改革》2007年第11期。
[12]陈燕、李晏墅:《信任的生成:理论综述与启示》,《经济学动态》2009年第7期。
责任编辑 刘秀秀
作者简介:赵小平,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助理研究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博士后,北京市,100191;刘程程,北京师范大学社会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公益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北京市,100875。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机制研究”(12JZD021);国家行政学院战略咨询项目“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204300238)
文章编号:1006-0138(2015)05-0083-08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C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