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佳华
(1.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天津 300072;2.天津科技大学体育部,天津 300222)
◀体育人文社会学
国外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法制化对我国的启示
董佳华1,2
(1.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天津 300072;2.天津科技大学体育部,天津 300222)
为促进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法制化建设必不可少。运用文献分析、专家访谈等方法对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法制体系进行深入分析,得出对我国相关法制化建设的重要启示。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法制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指出,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要求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统筹协调解决青少年体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3号)要求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阶段的文化教育工作,指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强化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资源整合,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教育质量要求。上海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深化本市体教结合工作的意见》从全市战略层面部署和推进体教结合工作,首次明确体教结合工作中关于学生体质增强、后备人才培养、运动员文化学习、体教结合运行机制等的主要内容,规定了体育、教育部门各自8条工作任务,被称为“双8条”。由此可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得到了中共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管理层、业界和学术界均对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给予了高度重视,认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作为核心资源,对我国竞技体育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行“举国体制”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严重制约了优秀选手的涌现和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学术界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必须尽快转变“一元化”的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建立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并进一步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因此,依据可持续发展理论,从确保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所必需的人才基础的巩固和人才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出发,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研究如何从立法上对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构筑保障体系。
美国、俄罗斯一直以来高居奥运会金牌榜、奖牌榜的前几名,是世界公认的竞技体育强国。日本作为我国的近邻,近几十年来在完善其体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大大推动了日本竞技体育的发展。因此,以美国、俄罗斯、日本为研究对象,梳理分析它们的后备人才培养法制化建设情况。
1.1 美国
竞技体育在美国的地位很高。运动员培养、竞赛等竞技体育事务主要由美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大学生体育协会和各个项目的职业联盟承担。尽管美国没有竞技体育发展的统一的指导思想,在政府机构中也没有设立专门的体育部门,但美国的竞技体育、职业体育发展如此成功,关键在于美国的体育法律体系起步早,发展已经十分成熟,对体育相关方面的问题都有法律约束、保障和纠纷解决的规定。这些法律包含了保障美国公民参与体育运动的权益、奥委会的职责、社会组织管理等。其中最早的相关法律是在1950年制定的《奥林匹克协会组织法》[1],后于1978年经国会对其中的许多内容进行了修正,颁布了《业余体育法》。《业余体育法》主要是为了协调和促进美国的业余体育活动,保障业余运动员的权利,是美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法律体系的核心[2]。
《业余体育法》明确了美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体制属于典型的“学校体制”,即以各级学校为中心,训练和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人才培养和成长的过程基本遵循了“中小学-大学-职业队或俱乐部”的路径。因此,美国从幼儿园到大学都为孩子们提供了良好的参加体育运动的机会和环境,中学成为培养和选拔青少年选手的摇篮,大学则是培养优秀运动员的主要阵地。美国政府在体育、教育体制下对学校体育的重视使得学校能够为体育后备人才提供良好的机会,取得体育与教育的双赢效果,因此,美国竞技体育队伍的主要力量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绝大多数也是大学生运动员。
在《业余体育法》的框架下,美国的学校体育建立了完善的机制,制定了细致而明确的规章制度,规范和约束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每一个阶段。美国学校体育分为体育课程、业余体育活动和竞技体育3种形式。学生在十二年级之前,都需要上体育课,这是教学计划中必修内容。此外,在中学阶段,学生参与体育运动的自我意愿和兴趣十分重要。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运动项目,自愿参加一些竞技体育活动,学校通过组织校际体育比赛为学生提供了这样的机会。中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学校的代表队,他们一般每天训练两次,比赛也是自愿参加。
中学生运动员高中毕业后大多把上大学作为自己的首选,高校成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又一重要环节。许多高校的教练员积极寻找有天赋的中学生运动员,通过发放奖学金等形式吸引优秀体育人才进入自己的高校学习,这一制度特别有助于帮助那些来自社会底层的中学生运动员实现自我成才的梦想。大学阶段的竞技体育离不开一个重要的机构——NCAA,即美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该协会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和组织各类体育比赛,把大专院校纳入比赛体系,制定选拔运动员的标准,明确体育奖学金发放的准则,针对大学生赛事进行电视转播权谈判等。目前约有1 200个学校自愿成为该协会的会员单位,共计约325 000名运动员参加了成员学校的运动计划。值得关注的是,NCAA的各项关于选拔运动员和发放奖学金的标准对美国大学生提供了很好的保障。比如,NCAA要求运动员的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一定分数线才能被授予奖学金,这项看似严苛的规定确保学校对运动员在文化课教育上不会降低要求,保障了学生运动员的全面发展。美国大学体育协会把大学生的体育比赛分成甲乙丙3组,运动员必须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程序,达到一定水平才能取得参加国际比赛的资格,这一规定为美国的竞技体育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保障。同时,大学也成为职业运动员的培养摇篮,美国篮球、美式足球等几大球类项目主要通过美国大学体育协会从高校招募运动员作为职业选手。
美国学校,特别是大专院校的竞技体育商业化程度较高,显示出半职业化的倾向。学校的体育经费一方面来自学校的财政支持,另一方面主要来自棒球、篮球、美式足球等观赏性较强的运动队带来的巨大收益[3]。
从美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立法条例中不难看出美国成为体育强国的原因之一是时刻保证统一性和公平性,保障运动员的文化水平。在资金筹集方面更是多渠道、多方面,所以才能让美国各年龄阶段的竞技体育商业运作如此成功,为后备人才队伍的壮大和培养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1.2 俄罗斯
俄罗斯也是竞技体育的世界强国。虽然前苏联已于1991年解体,但俄罗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仍然遵循着前苏联“中央集权管理模式”。俄罗斯体育体制的基础是各级体育运动学校,俄罗斯的体校水平一直位于世界前列。体校一方面是俄罗斯青少年和儿童进行体育运动的主要场所,另一方面是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运动员的主要阵地,俄罗斯国家队的运动员主要来自体校。根据竞技体育水平高低,俄罗斯体校分为5类,依次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运动学校、青少年奥林匹克后备力量学校、奥林匹克后备力量中等学校和高等运动健将学校[3]。目前俄罗斯共有4 500多所各级体校,290余万在校学生,其中包括3 500多所少年儿童学校,近900所专门的高级运动技术学校和奥林匹克后备力量学校[4]。俄罗斯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主要采用“少体校-专项少体校、寄宿体育学校、专项体育中心-高级运动技术学校-国家训练基地”的训练网络。青少年在初步训练的基础上进行选拔,进入到高级训练阶段,层层培养提高,并向上输送。但是这种培养体制的缺点是培养周期长、经费消耗大、成才率不高。因此,1961年,俄罗斯创办了专项体校,与教育部门合作,把学生运动员编入普通中学的体育班,平时跟普通中学生一起进行文化课学习,利用课余时间集中进行专项训练,一些运动项目放在学校附近的体育俱乐部进行。20世纪70年代,俄罗斯政府相继成立了项目训练中心和高级技术学校,成为其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又一重要平台,在这里训练的运动员学生每天可以领取生活补贴。
1988年,前苏共中央做出的决议《完善足球、其他球类项目管理和主要运动项目运动员、运动队管理辅助措施的问题》,对运动员的职务确定、劳动合同、运动员服务年限、退役运动员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等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极大地促进了俄罗斯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之后,俄罗斯的体育立法越来越完善,1993年制定了《体育和竞技运动的立法基础》;1999年,俄罗斯以总统命令的形式推出《俄罗斯体育与竞技运动的保护政策》,进而颁布了《俄罗斯联邦体育和竞技运动法》,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俄罗斯国民参与体育运动和竞技体育发展的强大的法律保障体系。体校的地位因此也获得极大的巩固和完善,联邦政府依法加大了对体校建设的投入,提供各方面的财政优惠政策和措施。俄罗斯政府近年来逐渐改变由国家拨款的单一体制,积极探索市场化机制,寻求社会资金和其他商业赞助的合法参与。同时,俄罗斯政府注重培养优秀的体校管理人员,提高体校教练员的工资,进一步完善体校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制度等。
俄罗斯总统普京非常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表示要大力支持体校的改革工作,他认为俄罗斯体校的成败关系到俄罗斯体育的未来,并要求将运动医学、训练科学、生物力学等领域的科研成果应用于体校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实践工作,不断优化运动员训练方法。俄罗斯体育体制在挑选运动员时,除了依据有经验教练的判断和孩子的兴趣之外,体育科学方面也为选才提供了标准和方法,包括测试计划、个人生理年龄、竞技能力、个性特征等的测试。此外,体育学校的教练员也可以就相关问题与科学家进行直接交流。
1.3 日本
日本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属于综合型管理体制,由政府和体育社会组织共同管理体育工作。日本政府设有专门的体育管理机构,而且注重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运作。政府对体育的管理主要在于宏观把控,采取的是民办官助的形式,依靠民间社团、联盟、学校、企业等社会力量来共同发展体育运动。政府负责制定方针政策,发挥部门协调、工作监督的职能。各类社会体育组织在政府的宏观管理下,负责体育的具体业务管理,包括制定项目发展规划、建立各种规章制度,组织运动员训练和比赛,开展大众体育活动等[5]。
1961年,日本颁布了其业余体育基本法——《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显示了政府发展体育运动、促进体育教育的决心,该法律约束的范围仅包括为促进身心健康而进行的体育锻炼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并不包括商业性的体育活动[6]。日本政府一直十分关注国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因而其早期的体育立法更多体现在运动普及上,可积极推广和普及体育运动恰恰为日本竞技体育的迅猛发展奠定了牢固的人才基础。1964年,日本政府颁布《关于增进国民健康和体力对策》的内阁决定。1989年文部科学省提出的《关于面向21世纪的体育振兴策略》和2000年同一部门制定的《体育振兴基本计划》,将普及与提高(竞技体育)放到了同等重要的地位[7-8]。
日本文部省体育局是管理学校体育运动的主要政府部门,长期以来形成了完善的管理机构和体制[9]。日本非常重视学校体育和学生体质锻炼,即使是在寒冷的冬天,学生们也会被要求着短装进行室内外体育活动。文部省体育局明文规定,新建的学校必须具备相应的体育设施。日本的学校体育分为课堂体育和课外体育活动两部分。学校体育俱乐部是学生参与课外体育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在全国非常普遍,他们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进行训练,学校也十分鼓励学生寒暑假进行集中训练,但政府不主张让初中以下的学生进行专项训练。另外,私人俱乐部在日本也很受欢迎,他们招募有一定运动技术和发展前途的少年儿童进行训练。学生在俱乐部只需交纳必要的学费和生活费,其他费用均由俱乐部承担,俱乐部负责聘请教练前来指导训练[4]。日本学生参加体育运动的法律保障体系也十分健全:《学校教育法》严格规定了学校对于建设体育设施的责任和义务;《日本学校安全协会法》(1959年)规定成立学校安全协会,学校体育活动中导致的安全事故就由学校安全协会依法处理;20世纪80年代相继出台的《国家体育场馆法》和《学校健康中心法》进一步明确了体育场馆建设管理、体育运动设施的配备责任,并且在后者执行过程中,日本逐渐加力其体育促进基金会和体育科学研究院,对日本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10]。
上述分析表明,日本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思想观念是以教育为首位,学校为依托,使教育和体育相统一,培养全面发展人才,不会导致意识形态领域的过于纠结。而我国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把体育的手段当作体育的目的,无法超脱金牌至上的思想观念。管理体制上,日本的社会管理型与中国政府管理型截然不同,前者政府不直接参与,而是主要依靠法律的规范与约束,我国则由政府行使全部管理职权。培养路径上,日本是业余训练为主、短期集训的体制,中国是单轨式三级培训体制。
通过上述分析获悉,美国、俄罗斯、日本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政府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的职能、培养的对象、竞赛制度、培养体制等存在诸多差异之处,但这些国家一个明显的共同点,也是使得这些国家竞技体育发展成效显著,显示出巨大的可持续发展潜力的重要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的法制化发展程度较高,关于竞技体育发展和后备人才培养的有关立法起步较早、内容比较全面、体系比较成熟。而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法制化建设程度不高,缺乏对于运动员全面发展的保障、退役安置的保障,对人才培养体系中的教练员、投资主体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与保障,极不利于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础的巩固和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美国、俄罗斯、日本的经验对于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法制化建设提供了很多启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2.1 法制化建设要注重对培养主体的法律保障
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正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包括投资主体多元化、组织形式多样化、参与方式丰富化等。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投资主体除了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外,学校、企业、个人等也以各种形式投入资金用于支持运动员培养、训练和参加竞赛,资金来源渠道由原来的政府划拨单一的形式发展成为现在多元化的结构。在培养的组织形式上,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3类模式:1)原来体育系统的“三级训练”模式,及努力践行的“开放的大教育”模式;2)教育系统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施行的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模式,以及体育院校办竞技体校的模式;3)社会系统的“职业化”俱乐部模式,和具有地方共建特色的“地域”模式,等等。上述模式,各有利弊,互为补充,共同构成我国多元化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正是由于参与主体和形式的多元化,更有必要以法律手段明确各培养主体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从而坚定多元主体参与的信心,逐步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兴办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格局。
2.2 法制化建设要遵循体育发展规律
根据上文分析不难看出,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立法都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每个不同的阶段会产生不同的问题、需要相应的法律机制协调和处理,因此催生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另外,政府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政策与相关立法息息相关,在这些国家,法律是有关政策推行的坚强后盾。美国、俄罗斯和日本3个国家关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立法都不同程度体现了法制化建设要遵循体育运动发展的内在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对于我国而言,46号文件颁布实施,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标志着“金牌体育”向“全民体育”的转变,现阶段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必须要以普及运动项目、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和运动技能、促进体育后备人才的全面发展为基础。因此,我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立法要保障青少年参与运动训练与文化学习同等重要;要通过法律保障,建立起青少年体育人才进入和退出高水平训练体系的机制;通过立法,保障教练员的权益,确保教练员执教水平与育人水平的全面提升等。同时,随着体育发展的不断推进,要注重立法的修改,这一点美国和俄罗斯的经验值得借鉴。
2.3 法制化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
美国、日本的发展经验给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启示,是要秉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切实做好运动员培养过程中的各种保障工作,加强文化学习,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如此才能奠定竞技体育发展的稳固根基。俄罗斯竞技体育发展政策调整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1)各类后备人才培养主体都应充分树立“以人为本”的培养理念,破除传统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锦标主义”的思维定势,以育人为先,提高运动员竞技水平不再是单一目标,而是要不断提高运动员的综合素质。2)各相关部门和培养主体都应积极贯彻“以人为本”的培养理念,充分认识到我国传统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种种问题,比如运动员退役安置问题、成才率不高问题和垂直流动通道不畅问题等,转而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采取全面发展的人才观念。因此,要积极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3号)精神,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和市体育局有关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的部署,努力与当地的优质教育资源协同发展,通过联办、共建等多样化的形式,提高运动员的文化素质。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的权力与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对运动员学习权利给予充分保障,对课余训练的开展形式做出规定,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各方面资源保障予以落实。
无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欧模式”,以俄罗斯为代表的“东欧模式”,还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东亚模式”,各国体育运动与后备人才培养所经历的多元化、跳跃式发展及相应的法制化情况,可以为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法制化建设提供一些新思路和新方法。但是,中国不能简单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模式和法律法规,而是要在西方国家优秀经验基础上,充分研究中国国情和体育发展阶段,构建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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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艳春
Legislation in Com petitive Sports Talents Development in Foreign Countries and Their Enlightenment to China
DONG Jiahua1,2
(1.School of Education,Tianjin University,Tianjin 300072,China;2.PE Department,Tianjin University of Science&Technology,Tianjin 300222,China)
To ensur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ompetitive sports in China,it is necessary to put talents development on a legal basis.Using logical literature analysis and interview methods,the author studied the related legislation in the U. S.,Russia and Japan,and important enlightenmentwas provided.
competitive sports;reserve talent;legislation
G80-059
A
1004-0560(2015)05-0054-05
2015-07-15;
2015-08-18
董佳华(1978—),女,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和体育人文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