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晓蕾
“校闹”是当代学校教育管理遇到的一大难题。“校闹”的频繁上演,不仅干扰正常教育秩序,而且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校闹”背后有哪些法律问题亟需进一步解决,如何依法处理“校闹”问题,将会成为学校后续管理和教育的指挥棒,意义非常重大。
校闹法律制度教育管理2011年1月6日,对于淄博市某中学的学生来说,是个梦魇般的日子。当同学们像往常一样背着书包来到学校时,惊骇地发现学校门口不知何时扎起了灵堂,原学校初二女生玲玲(化名)的尸体横放在校门口,尸体旁边堆满了花圈和烧纸,自称是死亡学生亲属的十几人围在校门口悲痛欲绝地哭嚎着。据死亡学生家长称:玲玲在校被同学打,受伤后晕倒在学校卫生间地面上,校方没有及时救治,延误治疗导致死亡。家长认为孩子在学校出的事,学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校方则称孩子没有与同学打架,发现孩子晕倒后,学校及时送到医院并通知了家长,玲玲入院后第二天病情又突然加重,医生说是脑出血,院方诊断是脑出血死亡,校方及时进行了救治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是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近年来,孩子出现问题,家长便大闹学校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小到孩子在学校与同学打闹,老师惩罚孩子,大到孩子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在上放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情形大有步“医闹”之后尘,愈演俞烈之势。“校闹”不仅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而且对在校学生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处理不好“校闹”问题,将直接影响学校后续管理和教育,损害教师工作积极性,降低教育质量。引发校闹的深层次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专从法律的视角展开分析。
一、家长“校闹”背后的法律问题分析
1.家长法律观念不正确,想当然地认为“学校出了事就该学校负责”的潜意识使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根据《义务教育法》《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之规定,校方对在校学生承担两方面的职责:(1)教育、管理职责。例如体育课上教师没有组织教学,放学学生打闹造成伤害,校方要承担责任。(2)安全保障义务。校方提供给学生的教育设施必须要保障安全,如下雪天,楼道积雪校方却没有及时清理导致学生磕掉恒牙,校方要承担责任。
寄宿制学校,孩子在寄宿期间,家长的监护权发生转移,校方要承担部分监护职责。如寄宿制学校的小强晚间在宿舍将小亮眼睛扎伤,小强的赔偿责任是由寄宿制学校承担。
2.校方对自身职责时空界定不明,缺乏法律维权的证据储备意识
学生伤害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上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暑假期间,在什么情形下,校方要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和安保义务,什么情形下不用承担,许多学校是模糊不清的。面对有些家长的“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不闹不解决、一闹就解决”等无理要求,许多学校缺乏平时的证据储备意识,如学生小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一次体育课长跑中猝死,但校方却没有进行学生特异体质的统计,缺乏对家长进行风险告知一环,便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3.学生校园伤害,家长走法律途径,面临举证困境
《侵权责任法》第38~40条规定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校方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校园事故,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由校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校方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校方举证不能,则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的校园事故,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校方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受害人举证不能,则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校方承担责任。本案13岁的初二女生玲玲,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玲玲的监护人如果要想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让学校为玲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就必须举证校方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事发现场是在学校,受害人亲属既没有亲眼目睹事情的经过,又不掌握学校的教育资料,让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之嫌。
4.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又没入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家长则陷入法律救助无门的困境
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曾说“危险随时会发生,你最好做好准备”。在众多的“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意外死亡率占总死亡率一半左右。基于种种原因,学生没有投保意外伤害险,校方又没有责任的情形下,饱尝丧子之痛的家长,如果仅仅只能得到校方“情义”上的一点点补偿,“校闹”便不可避免的上演了。
二、应对家长“校闹”的法律对策
1.通过聘请法律顾问等途径,校方明晰自身的法律责任界限
现代家长的法律维权意识都非常强,而校方则显得较为被动,应与时俱进,聘请精通校园法律的律师,厘清自身的法律责任时空界限,以便后续的工作更能有的放矢地开展。
2.通过家长会、宣传册等多种途径向家长宣传校园事故的法律知识及救济途径
“法律在被信仰之前,必须首先被广泛知晓。”面对家长欠缺甚至不正确的法律观念,校方应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宣传材料等多种途径向家长宣传相关知识,既提高学生的家长的法律意识,又为自己今后工作的开展铺平道路。
3.校方应加强并引导家长增强保险转嫁风险意识
目前针对学生伤害的保险有两种:一种是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另一种是校园责任险,这两种保险互为补充。校方不仅自身要投保校方责任险,而且要引导家长全部投保意外伤害险,两种保险齐驱并驾,能有利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的伤害事故。
4.建立健全校方告知、家长通知的相关制度
在学生入学伊始,校方就应建立学生特异体质、特殊疾病备案制度,要求家长如实告知学生是特异体质和有特殊疾病,监护人应如实填写,班主任负责做好备档,并严格为孩子保密,通知体育教师等相关学科教师适当调整教学要求。
5.成立校园意外伤害基金
英、美、日等校园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纷纷建立了“学校事故互助救治制度”,对缺乏法律救济途径的校园事故受害学生学校社会共济给付。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学校意外伤害救助基金,学生一旦在校伤害,又没有救济途径,家校冲突就很容易升级。建议建立中小学意外伤害赔偿基金,由省里拨出一定专项资金,再由地方政府补贴一部分、学校每年的教育经费预留一块,成立校园意外伤害专项基金,存入银行。当校园事故发生时,首先依法分清责任,然后由校方责任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险负责赔偿,如果这两种保险仍然无法有效转嫁风险,便可以从校园意外伤害基金中进行适当补偿。
参考文献:
[1]余雅风.新编教育法.华东师范大学,2008.
[2]张弛、韩强.学校法律治理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3]刘复兴.教育政策的价值分析.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4]劳凯声.中国教育法制评论.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