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捷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佛山 528041)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期的“天子视学”制度。但就学校体育督导来讲,则是在1904年《葵卯学制》规定各级各类学堂必须开设体操课之后的事情了。清末至新中国成立这段时期历经战乱,虽然1909年晚清政府颁布了《视学官章程》,1913年中华民国颁布了《视学规程》,但此时期的体育课很难得到保障,学校体育督导也就无从谈起。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教育督导制度的逐步完善,学校体育督导逐渐进入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阶段。本文回顾了新中国成立后学校体育督导制度建设的历程,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1949年11月,新中国成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当时教育部下设1个办公厅和5个司,视导司是其中之一。其主要任务是检查各大行政区对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各项教育政策、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1]。1951年教育部进行机构改革时,撤消了视导司。1952年成立高等教育部时,在高等教育部设立了教育指导司,原教育部设立教学指导司。1953年教育部取消了教学指导司,并于1956年成立了视察研究室,而在1957年7月又撤消了视察研究室。高等教育部也于1957年撤消了教育指导司[2]。由上可见,新中国成立之初,教育督导制度处于摸索阶段,变动性较大,督导工作时有时无且缺乏规范性。在学校体育制度方面,我国陆续颁布了《小学体育课程暂行标准》(1950年)、《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1954年)、《小学体育教学大纲》(1956年)、《中学体育教学大纲》(1956年)、《师范学校体育教学大纲》(1956年)和《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1956年)。这些制度的颁布为我国学校体育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学校体育督导提供了依据。但由于学校体育督导隶属于教育督导范畴,在整个教育督导处于摸索阶段的情况下,学校体育督导的开展也就缺乏规范性,基本上停留在制度层面,几乎没有实质性督导工作的开展。
1957年之后,我国中央教育行政部门在很长时间内未再设专门的教育督导机构,也无专职的教育督导队伍,我国当代教育督导制度也随之沉寂[3]。“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新中国成立后所取得的成就大部分遭到破坏,也使本就沉寂的教育督导无人问津,学校体育督导进入停滞阶段。学校体育制度建设在这一时期也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基本上是沿用了前苏联的劳卫制,或是在劳卫制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改,如1964年把《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改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草案)》,1975年又改为《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1977年9月,邓小平同志在与教育部负责人的谈话中提出了关于恢复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设想。1978年在教育部中学司设置了视导室。1979年5月“扬州会议”的召开开始了中国学校体育的新篇章,确立学校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同年10月,原国家体委、教育部于同年10月联合颁布了《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为了进一步加快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1980年10月教育部颁布了《省、地、县重点中小学落实体育、卫生两个〈暂行规定〉检查验收标准》,并于1982年对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进行了检查和评估。1983年教育部提出了在县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督导机构。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教育部视导室更名为国家教委督导司,这标志着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正式进入了恢复和重建阶段,学校体育督导也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1990年3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正式颁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级别的学校体育法规,大力推动了学校体育的发展。1991年《教育督导暂行规定》颁布,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教育督导制度。以上法律法规使学校体育督导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标志着学校体育督导工作步入了法制化阶段。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4]。为了贯彻这一指示精神,检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生卫生工作条例》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的落实情况,教育部于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专项督导工作。2002年,《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2007年4月修订后改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颁布,同年,教育部根据2001年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教学大纲的精神,对1989年颁布的《中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进行了修订。这些都成为了2003年、2004年、2006年国家教育督导团进行学校体育督导的依据。
2007年5月7日,史无前例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文件)颁布,这是迄今为止有关学校体育工作最高级别的文件。7号文件指出: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建立对学校体育的专项督导制度,实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健全学生体质健康检测制度,定期检测并公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加大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并作为评价地方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5]同年8—10月对陕西等9省进行阳光体育督导与调研。
2008年8月,根据7号文件关于学校体育督导的要求,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这是学校体育督导制度建设过程中里程碑性质的规章,使学校体育督导工作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也是我国唯一一项专门针对单一课程出台的督导制度。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颁布,指出要“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2012年9月国务院颁布《教育督导条例》。此条例分为“总则、督学、督导的实施和法律责任”四个部分,分别就以上四个方面作了规定,对新时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同年10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53号)颁布,提出“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自此,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相对较为完善的学校体育督导制度。
通过以上对我国学校体育督导制度的回顾,可以发现,我国学校体育督导制度真正开始发展是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进入21世纪,青少年体质持续下降引起了社会各界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人们寄希望于学校体育来改善青少年的体质,在这一背景下学校体育督导制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项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但由于我国现代教育督导制度起步较晚且发展较慢,因此学校体育督导在整个教育督导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有教育督导的一般问题,而且也有学校体育督导自身的问题。教育督导的一般问题包括教育督导机构的性质定位不明、职能定位偏颇、督导人员非专业化等[6]。学校体育督导自身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是进行学校体育督导工作的依据,分为教育管理、条件保障、评价机制和体质状况4个部分,这4个部分又细化为11个二级指标和34个三级指标,对学校体育督导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具体的三级指标来看,34个指标中有15个指标与学校体育无关或关系不大,如下:“C7建立高中阶段学生军训制度;C13寄宿制学校及600人以上非寄宿制学校卫生专业人员配备率;C14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专业培训率;C17学校教室采光照明达标率;C18学校教室课桌椅配备达标率;C19学校食堂领取卫生许可证领取率;C20学校安全饮水达标率;C21学校厕所达标率;C22学生体检率;C23购买校方责任险的学校比例;C24向学校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比例;C25接受食品卫生监督与服务的学校比例;C30学生视力状况监测率;C31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率;C34视力不良率。”[7]
由上可以看出,除军训制度外,这些指标大都属于学校卫生工作的范畴,而军训制度亦不属于学校体育工作的内容,但现在却都成为了督导中小学体育工作的指标。实际上,学校体育督导在“督政”、“督学”的基础上,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是“导”,若“督”的方向出现偏差,则“导”的作用就会事与愿违,使学校体育工作的范围越来越大,眉毛胡子一把抓,也超出了自身的能力范围。目前,学校体育最需解决的是如何增强学生的体质,因此,督导指标要与增强学生体质息息相关,突出学校体育的本质功能,反映出督导的针对性。
2.2.1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也是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和重要工作[8]。《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四章专门对课外体育训练与竞赛作了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课外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7号文件也指出要“广泛开展群众性青少年体育活动和竞赛”。这些规定理应成为学校体育督导的内容,而在《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中,有关课余体育竞赛内容的只有“C10运动会召开率”,有关课余体育训练的内容则未提及。实质上,课余体育竞赛包括校内竞赛、校际比赛、地方竞赛、全国竞赛乃至世界竞赛,其竞赛成绩理应成为反映学校体育工作的指标之一;课余体育训练是为满足一定体育运动特长的学生而进行的体育训练,是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取得优异竞赛成绩的基础,更是激励青少年从事体育锻炼、培养体育锻炼氛围的重要手段。因此,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应成为学校体育督导的内容,以使学校体育督导更具有全面性。
2.2.2 体育课程的选择与开发
自2001年开始的体育课程改革最大的一个特点是“以目标统领内容”,即具体的课程内容不像以往的教学大纲直接予以具体的规定,而是给各地、各校选择课程内容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体育教师根据“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与社会适应”四个学习方面选择课程内容或开发相应课程。体育课程内容直接影响着体育教学的质量,而体育教学又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中之重。遗憾的是,在《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中,并没有关于体育课程选择与开发的督导内容。而这些正是许多体育教师在新课程改革之后最为疑惑的地方,如果能将此项内容列为督导的内容,在督导的时候予以“导”,势必能够消除体育教师的疑惑,提高体育教师选择课程与开发课程的能力,从而促进体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也使得学校体育督导更加全面。
学校体育督导的依据是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校体育的科学理论。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学校体育法律,与学校体育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之中,针对学校体育的条文较少,现有的条文只是对学校体育工作提出了一些指导性意见,而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没有制约力,缺乏相应的惩戒规定。学校体育法规只有1990年颁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但时至今日已有24年,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已不适合当下学校体育工作的需要。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致使学校体育督导缺少强大的制度支撑,从而弱化了学校体育督导的职能。权威性不足使得学校体育督导无论是对政府的“督政”,还是对学校的“督学”,都可能造成被督导的政府和学校敷衍了事。
学校体育督导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关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如学校体育督导的性质、理念、对象、内容和职能等,只是粗略地反映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法规和规章中,而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较少,一些具体操作层面的研究更是缺乏。目前还没有专门研究学校体育督导的理论著作。反观美国,其学校体育督导理论已相当成熟,并形成了系统的理论知识。例如,1960年,美国Leslie W.Irwin博士出版了《体育教育督导的原理与方法》,Metzler,Michael W 1990年出版了《体育教育督导》等[9]。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我国学校体育督导还未形成系统的理论知识,这势必影响到我国学校体育督导制度的完善和学校体育督导工作的开展。
学校体育督导对调控学校体育工作实施过程、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反馈学校体育工作信息、不断改进学校体育工作等具有重要的意义[10]。学校体育督导制度新世纪以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逐渐步入了法制化阶段。由于我国现行教育督导制度恢复建立的时间不长,教育督导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尚不健全,如督导机构的隶属问题、督导人员的专业化问题、“督政”与“督学”的问题等等,学校体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一部分同样存在这个问题。作为我国唯一以单一课程进行专门督导的制度,学校体育督导制度除了受整个教育督导制度的约束外,其自身也存在许多问题,如督导内容不全面、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理论研究较为薄弱等。但面对青少年体质持续下降的严峻现实,不得不说这是一项及时的、英明的举措。为了完善我国学校体育督导制度,推动学校体育的发展,我国应加大学校体育督导理论研究,加快学校体育立法进度,修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建立科学的学校体育督导标准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教育督导制度简介之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教育视导工作[EB/OL].[2005-06-15].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901/200506/8060.html
[2]廖其发.新中国教育督导制度改革的历史与思考[A].纪念《教育史研究》创刊二十周年论文集(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史研究[C].北京: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2009,87
[3]凌飞飞,廖其发.我国当代教育督导制度发展评述[J].上海教育科研,2005(4):15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Z].1999-6-13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Z].2007-5-7
[6]孙玉洁.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J].教育研究,2004(10):64-66
[7]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Z].2008-8-12
[8]周登嵩.学校体育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4:297
[9]隋红,王健.美国学校体育督导制度的经验与启示[J].体育文化导刊,2014(3):145
[10]刘海元.学校体育教程[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1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