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运涛 宋国超
摘 要:税务会计以税法为导向,税务会计的原则和核算等内容大多隐含在税法中,因此税务会计实质上就是税法在会计中的体现。而财务会计则以会计准则为导向,其原则和核算的规定远比税务会计明确且公认。但税法的刚性及硬度又要强于财务会计,纳税人一旦违反了税法的规定,就会受到处罚。财务会计与税收法规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开始按照各自不同的方向发展,本文主要进行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研究。
关键词: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比较;思考
不论在税收学中、还是在(财务)会计学中,有关“原则”问题,是其学科理论的核心内容,因为它是构建最优税收制度、最优(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则或标准。换言之,如果没有“原则”,也就没有灵魂;而介于税收学与(财务)会计学之间的、或者说两者交叉的边缘学科──税务会计,其“原则”应该是税收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结合”。但因“税法至上”,税务会计原则以税法为主导,凡符合其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它就承认;不完全符合其要求的(财务)会计原则,它就有限承认或有条件承认;不符合其要求的(财务) 会计原则,它就不予承认。经过“筛选”与“甄别”后,逐步形成了税务会计原则。本文在探讨税务会计原则、并与(财务)会计原则对比分析后, 提出如何构建符合国际化发展趋势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关系。
一、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并融汇其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額、经济地缴纳税金,并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门专业会计。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原则为:客观性原则;会计理论的目的在于揭示研究对象的本质属性和规律,以便更有效地发挥会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职能和作用。税务会计理论也不例外。要达到这一目的,在构建税务会计理论体系时,首先要求将税务会计与其所处的环境之间的需求关系,以及税务会计对这种需求所能发挥的潜在功能,客观地反映和揭示出来。
二、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指通过对企业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以为外部与企业有经济利害关系的投资人、债权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等经济信息为主要目标而进行的经济管理活动。财务会计是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通过一系列会计程序,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企业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向政府机构、企业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企业管理当局等一系列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做出投资、信贷决策及其他有关决策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的各种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主要包括关于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现金流动或其他资金流动等能够反映企业财务实力、变现能力和偿债能力的信息;关于收入、利润形成及其分配等能反映企业经营业绩、获利能力、支付现金股利能力及重新投资能力的信息。财务会计主要是对企业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信息事项。通过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程序进行加工处理,并借助于以财务报表为主要内容的财务报告形式,向企业外部的利益集团提供以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
三、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对比
因为税务会计的主导与财务会计的主导不同,除了名称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双方的原则问题上,可想而知双方不仅在概念上有所不同,在原则问题上也有着很大差异,税收原则通过税务会计的原则体现,对于不完全符合其要求的,虽然被承认但是有明显的限制,对于符合原则的,予以承认,对于不符合其原则的,便不予承认,有很明显的“筛选性”,便逐步在这样的取舍当中形成了税务会计原则。税务会计要以财务会计核算作为其基础原则。像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混合的模式就适用于这种原则。当确认一项交易的进行,事项按照会计准则和制度在财务会计记录的报告当中得到确认以后,才能明确该交易以及事项是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税款,但是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和制度确认导致征收效应的交易后,才能真正确认这些征税作用。
二者在理念上基本不同。财务会计报表的信息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是相互联系的,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能够被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而税务会计方面的原则是在政府税收的考虑之上,通过某种方式计算出所得税是其关注的角度。在税前扣除相关的费用和在同等条件下同期的收入也是有联系的,所以纳税人扣除的费用与同期收入有着根本上的联系。
四、对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差异的思考
综上所述,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存在诸多差异,有的是名称不同、内容不同,有的是名称相同、但内容不同。导向决定目标,目标决定原则,原则体现目标。由于税法的目标与(财务)会计目标不同,因而两者的原则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差异是必然存在的,在不违背两者基本目标的前提下,如何使两者的差异保持一个“合理的度”,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两类”原则的差异呈增大之势,如何协调“两类”原则的差异,如何构筑“两类”原则的和谐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的制度转换成本、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等,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笔者认为,由税收原则主导、体现的我国税收核算原则过分从征管方的角度考虑,体现其征收便利原则而非纳税人便利、确保政府收入而非纳税人税收利益, 较少考虑纳税人的利益。目前,我国的税收远未达到法定主义标准,与会计准则、制度的差异过大且不规范,增加了纳税人诸多的不可预期性。
五、结语
本文认为,在税务会计领域如何确认企业的产品增值水平则成为了急需解决的课题。为此,首先税务会计在执行中需要严格遵循其原则。通过对税务会计原则的认识,本文选取前置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对两类会计原则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的思考主要围绕着,如何确保税务会计原则的有效实践,以及如何确保税务会计原则的合理优化进行了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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