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德格土司及 “德格土司争袭案”

2015-11-30 02:02
四川民族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世袭归流德格

郭 伟

前言

在祖国的西南边陲,羁縻府州制度早已深入该少数民族地区,这种“以夷制夷”的施政策略,在实施前期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随着历朝历代民族管理政策的逐步完善,遂在川边藏区形成了“西康诸土司部落,以德格为最大。”[1]的政治格局。德格土司家族历史背景深厚,其“德格”一词,元朝国师八思巴曾将其解释为“四德”与“十格”,具体示意为“‘四德’为法、财、欲、解脱;‘十格’为善土:种地,造屋;善石:筑墙、制磨;善水:行舟、止渴;善木:建房、作薪;善草:牧、饲。”[2]此种称赞皆为宗教领域之内的美誉。然而,随着中国社会进程的不断演化,最终德格土司依然不能逃脱被改土归流的历史命运。

一、德格土司家族源流追溯

在学术界,目前关于德格土司的家族开创史有两种说法。一为“祖先囊擦嘉说”,相传在公元6世纪,囊擦嘉为光明天子,《德格土司世传译记》中记载“初,雪国洪荒既辟,光明天子降于东方夏若辣则山顶,民惊以为异,有崇奉之者。天子生而灵明,有道德,志淡泊,能抚众,号曰大龙。”[3]“传至噶尔东赞域宋, 《世谱》将其记为 ‘嘎当巴’,旧唐书记作 ‘薛禄东赞’”[4],时官至吐蕃松赞干布 (弃宗弄赞)大相,《德格土司世传译记》中记载“数传至大腋,大腋之子座爱。座爱之子持莲花手,即空王域也,为藏王弃宗弄赞臣,有神术,相传为手金刚菩萨化身。”[3]其所生二子,长子噶尔云登吉绒于公元685年卒,次子阿尼扎哇摆。公元699年,因事家族被诛,或又因苯教徒身份庇护而免遭劫难,遂携子赤松顿波逃至康区“林冲”①当时名为康区“林冲”地段,实为今德格一带。地段,开启了德格家族史。“德格土司的第一代系林冲土司的娃子,他与林冲之女私通,故要求赐一日路程的耕地。林冲允许后,他便以一日的时间从龚垭到了德格 (也有说耕到了柯鹿洞的),于是便占领了这一片土地。到了德格土司的二十五世极盛时期,改奉萨迦教,迁居于麦宿。至三十五世,又迁至德格。”[5]顺之不断繁衍传世,至1950年乌金尼麦噶弱穗共五十三代止。二为“祖先扎西泽仁说”。时在白玉地区有一贫民家庭,其有一子曰扎西泽仁。因谋生计,遂依附于德格龚垭村邦主“领甲波”,充当侍从角色。日后与邦主之妹通婚,且要求给予其家财以自立门户。“领甲波”许其要求,于扎西泽仁黄牛两头,耕地为“一日路程之地”。因其能力超群,遂在一日之内,将自龚垭村始到柯鹿洞的土地全部耕完,夺去了“领甲波”的所有领土。随之,在德格更庆村修改宫舍,号为“德格甲波”②“德格结波”“德格吉波”为同意词语,土司被称结波,有王、国王和统治者之意,因此为“德格国王”,为康区四大土司之首。。后国王扎西生根泽仁相继占有麦宿、八邦等村落,以及白玉、同普、邓科、石渠、德格等五县,国土与国民都持续增长,土地称为“德格吉考”③“德格吉考”意为“德格国土”之意。,土著人民成为“德格德”④“德格德”意为“德格国民”之意,又可称之为“朗德格”“萨德格”,即“天德格”“地德格”。。德格家族从此不断兴盛,不断繁衍传世。直至1950年康区解放,共传世五十四代。

表1 ⑤ 陶昕.民主改革与四川德格土司辖区宗教变迁研究 [D].西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p9(注:该表据《德格土司家族的由来发展及其社会制度》与来作中、邓俊康:《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第10-12页,整理而成。) 德格家族世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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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格土司疆界范围的界定

本文所概述的对象德格土司,其家族的发展是以金沙江东岸的龚垭为基地,随后不断与周边区域(林冲土司、百利土司等)接触,碰撞,以致于最后的兼并与经略疆域为居于青、康、藏之间的康区西北部,具体方位:“其疆域,北至河源与青海界;东至绒坝叉与甘孜界;南至女爬拿山与巴安界;西至觉雍山与昌都界,西北一隅连塔里木沙漠地方”[6],实际辖区以“五宗 (县)”为主,包括邓科、德格、白玉、石渠、同普等,后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又有所变动,辖区内土著居民为藏族居多。虽然地貌广阔,但是自然环境相对过于封闭,阻隔了与外界的互通与交流,从而形成了独有的康藏社会文化形态。

表2 ① 转引自马国君,李红香.清末康区“改土归流”的动因及后续影响 [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康区土司统辖区域概况汇总

里塘宣慰司 外辖长官司四、土百户二,辖境在今理塘等地。巴塘宣慰司 领川边地区的西南部,外辖土百户七,辖境在今巴塘、德荣、义敦、盐井等地。

三、德格家族土司的承袭制度

相对于华夏整体而言,康巴藏区由于在政治和经济方面,发展水平与层次的不平衡,再加之以独特的地理环境的限制,从而形成了独具一帜的土司制度。

(一)德格家族世袭职位制度

康区土司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政教合一,“土司的施政以佛经为依据,而寺院又得仰仗土司行政力量去推行其宗教信仰。”[7],这样土司与喇嘛寺互为保障,也就服务了“君权神授”之说,社会也遂之得以安定。从其方位建制也可看出:“寨凡三层,其制,下以栖人;中之右,土司居之,左为喇嘛诵经所,中供佛,其上则土司妇女所憩。”[8]德格土司更为突出,德格家族兼有政治和宗教两种身份,喇嘛教主事多源于土司家族,且将寺院融合奉为其家庙 (乌纳卡额阿)①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夕,从清代沿袭下来的德格土司,在其境内修建有藏传佛教各教派的寺庙共计35座,其中5座为该土司家庙。,为其政权提供保障。

上述特点,着重表现在土司承袭制度上,一切以“是否有利于德格土司政教权力的统一”为最高原则。最初德格家族实行“父系次子世袭制”,即“政、教首脑分离。前期,次子为俗人,执掌政权。长子出家为僧,掌教权,支持政权。系如独子,则政、教首脑职务兼于一身。”[9]但未成为定例,以致于在土司世袭过程中先后有9代次子继位,7代长子继位,6代独子继位的现象,甚至还存在第3子继位。弹性的世袭制度,造成必然混乱的继位现状,对土司家族治理和疆域经略而言,都产生了许多问题,不利于其土司政教权力的巩固。

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更,德格家族的承袭制度规定:“从第二十六世开始,德格家族便定下了长子出家为僧,既作寺主又当土司;次子娶妻衍嗣充当家主的规矩。”[10]这对于德格家族而言是历史转折性的一刻,从此德格家族的继位概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对于其家族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官方对土司家族世袭职位的规定

土司家族的官位世袭,不会只是一种众人思想上的信服,必然需要中央政权对其认定,以及能够证明其权利和身份的媒介和信物存在。“印信号纸”就充当了土司权威的象征,因此而成为其子孙官位世袭的依据。顺治初年,对土官世袭作出规定:“由部给牒,书其职衔、世系及承袭年月于上,名曰号纸。”[11]且有规定对于土司革职和因病不能理政者,也可世袭。

就明清两朝对于土官世袭的规定而言,清朝则更为系统化以及完备。清朝规定:“承袭者首先是嫡子嫡孙,无嫡子嫡孙者,以庶子庶孙承袭,无子孙者,以其弟或族人世袭,族无可袭者,或妻或胥有为“土民”服务者,也准世袭。”“土官世袭者,先缴其原领号纸,改给新号纸。”“每承袭世职之人,给予钤印号纸一张,将其功次、宗派及职守事,宜填注于后。遇子孙袭替者,本省掌印都司验明起文,或由部政司起文,并号纸送部查覆无异,即与题请袭替,将袭替年月填注于后,填满换给。如遇有水火、盗贼损失者,于所在官司告给执照,交部查明补给。如有犯罪革职、故绝等事,都司、市政使司开具所由,将好纸缴部注销。”[12]对土司世职世袭如此严格的规定,稳定了土司官职系统,且明确了中央王权,表明地方权力臣服于中央王权的力度加大,中央王权对地方权力的直接控制力明显加强。

四、对“德格土司争袭案”的剖析

“德格土司争袭案”的发生并不是因继承制度不都完善,而是由于德格家族内乱所致。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催促下,同样被卷入赵尔丰清末川边改土归流的大潮之中。

《清史稿·土司传二》中记载:“鹿传霖派兵攻瞻对时,访德格土司罗追彭错妻玉米者登仁甲生子名多吉僧格,又与头人通,生子名降白仁青,是以与夫反目。玉米者登仁甲本藏女,于瞻对藏女官有联姻,藏官助之抗其夫,故各携其子分居焉。光绪二十年 (1895年),官军计诱罗追彭措,言为之逐其妇及降白仁青,因入德格。洎传霖被劾,罢改流议。”[13]从这则史料中,可以看出,案件爆发的直接原因是因土司妻与头人暗通生子,而导致德格家夫妻反目。且在整个案件的开端,又有“藏官”因素的出现,使整个失事态复杂化以及扩大化。鹿传霖早有改土归流之意,因其认为“袤延于川藏之交……地势极要。”[14]“扼险设防,则边疆愈固……实于川藏大有关系,若不早为规划,将来中变堪虞”[14],且老土司罗追彭措同样有主动改土归流之意愿“情愿献出土地印信赋税册籍等项,请求改流”[15],不料其因被弹劾遂罢改,不得不在此任沿用土司旧制。

事后,“土司夫妇旋病故,传霖奏遣其二子回籍,多吉僧格暂管地方。降白仁青已为僧,继而据致多人争职,多吉僧格奔藏。德格头人百姓以降白仁青非土司子,且残暴,迎多吉僧格归。降白仁青避位数年,头人正巴阿登等嗾其再起争职,并诱占多吉僧格之妻。多吉僧格夫妇复仁青。降白仁青脱出,聚党作乱,人民多被杀戮,多吉僧格遣人至打箭炉告急。”[13]老土司夫妇因病去世,土司职位的空出,造成的直接结果是多吉僧格与降白仁青因此而出现世职争袭现象。在其争位过程中,“百姓头人”充当了重要角色。世职争位期间,不仅使德格家族内部产生了暴乱,而且同时也是人民遭受无辜的灾害。

土司传中的:“多吉祥僧格暂管地方,降白仁青已为僧”[13],表像上似乎符合“父系次子世袭制”,但是依然不能承认其世袭的合法性,因为正如头人百姓所说一致,降白仁青并非土司之子,既非嫡子嫡孙,也非庶子庶孙。且违反了德格家族从二十六世开始的“长子出家为僧,身兼土司与寺主”的定制,也违反了德格家族的“一切为德格家族利益及政教权力统一”服务的根本原则。

光绪三十四年 (公元1908年),多吉僧格在争位失礼之后,遂遣人至赵尔丰处向其禀明事件缘由。边务大臣赵尔丰也认为“降白仁青既非老土司之子……乃妄欲争袭,显已违背大皇上圣旨,是为不忠,废父自立,是为不孝,逐兄驱杀,是为不仁,杀害无辜,是为不义……且自二十三年争袭以迄于今,十余年来,使德格人民牲畜不得安静和平,非将昂翁降白仁青降灭,地方永不得清净。”[16]在此赵尔丰将降白人青定义为“不忠、不孝、不仁、不义”之徒,意欲通过灭亡其人,结束世职争端,来实现地方安定。实为赵尔丰以此为出兵之由,欲进行改土归流,实现保川固边与西康建省之意图“德格不定,全藏掣肘,定德格可望收复瞻队,先去去障碍,或可事有能为。”[16]“若能筹划经营,成为重镇,外扶藏卫,内屏川滇……今若假此机会,化为州县,必可建省。”[16]因此,德格便成为了赵尔丰改土归流战略中的第一要务。

遂经赵尔丰上奏之后,于宣统元年,清廷派赵尔丰带率兵进讨,最终二子降白仁青败逃进藏。长子多吉僧格夫妇“情愿将德格全境人民土地,纳还朝廷……并呈出土司宣慰司铜印一颗。”[17]“将自己的财产交给政府,迁居巴塘,其妻的首饰捐给巴塘做学费。”[18]“蒙圣主加恩,准辞土司,赏加汉职。”[17]经上奏,清朝廷议之后,作出德格土司“改宣慰司为世袭花翎二品顶戴都司,移居巴塘,每年给俸银3000两.德格土司所辖之地设一府二州二县:登科府、德化州、白玉州、石渠县、同普县,派流官管理”[17]的廷决。至此为止,德格土司便被赵尔丰纳入己改土归流之体系,成为了其在川边藏区实施个人抱负以及报效朝廷的仕途跳板。

表3 ① 资料来源:王勤堉《西藏问题》,民国二十二年,上海商务印书馆;根据《清末川滇边务档案史料》资料汇编。 各地改土归流设置时间表

五、总结

综上所述,德格土司家族历史底蕴深厚,经略疆域广袤,在繁衍传世五十多代之后,最终因“德格土司争袭案”为导火索,而被纳入清末川边改土归流的体系之中。

德格土司在其世袭统治稳定的时期,也曾发挥过众多积极的社会作用:首先,其统治维护了一方稳定,为巩固祖国统一作出贡献;其次,谨遵守土之责,确保祖国领土完整;再次,利用朝贡贸易体系,丰富了地方与中央的联系,促进了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最后,德格土司对宗教实行扶持与兼容并包的政策,促使藏传佛教各教派兴盛发展,成为藏族文化的中心。但是也存在一定的消极作用:首先,德格土司的兼并斗争造成土司之间的隔阂,不利于社会稳定;其次,德格家族致力于维护僧俗封建农奴制,导致落后的社会现状;再次,封建落后的土司社会制度,制约了德格地区的经济发展等。

就其本质来讲,概用于西北、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对于土著而言本身就是一种过渡性的羁縻政策,而对于中央王权而言也就只是权益之计。德格土司因世袭争位,而遂之被改流,社会作用也很强烈:一则,抵御了英俄入侵,巩固了祖国的西南边陲,加强了中央与康区的联系,利于国家统一。且打破了只有土司和寺院拥有话语权的局面,使地方文化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二则,赵尔丰的大民族主义统治观导致改土归流过于急切,改土归流过程中漠视了下层民众的民族信仰,以致于后期的土司复辟现象。

[1]傅崇林.西康建省记·德格改流记[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88年

[2]来作中、邓俊康.德格土司家族的由来发展及其社会制度[M].载四川甘孜州文史资料选辑第1辑

[3]无畏.德格土司世传译记 [J].康导月刊,1945年5月,第5、6期

[4]陶昕.民主改革与四川德格土司辖区宗教变迁研究[D].西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p6

[5]西南师范大学历史系地方史研究室.民族社会历史调查报告集[M].1984年,p7

[6]重庆图书馆、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德格县图志[M].北京:民族文化宫国书馆出版,1962年,p46

[7]马国君、李红香.清末康区“改土归流”的动因及后续影响[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8][清]徐珂.清碑类抄第一册 [M].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

[9]张江华.德格土司及其辖区的社会经济结构 [J].民族学研究,1995年

[10]杨嘉铭.甘孜藏区封建农奴制下的政教关系 [J].西藏研究,1991年第3期

[11]贾婷媛.夹金山山地生态旅游产品开发研究[D].成都:成都理工大学,2011年,p1-56

[12]曾国庆.刍议清代藏区土司制度 [J].西藏研究,1997年第2期

[13]清史稿·土司传二 [M].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77年,p14244、p14245、p14244、p14245

[14]吴丰培.清代藏事奏牍[M].鹿传霖藏事奏牍,1994年

[15]马青林.清末川边藏区改土归流考[M].四川:四川人名出版社,2004年,p144

[16]吴丰培.赵尔丰川边奏牍 [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p278-279

[17]赊贻泽.中国土司制度[M].台湾:正中书局出版社,民国三十三年,p168,p168,p170

[18]王文光、龙晓燕、陈斌.中国西南民族关系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p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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