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有效防止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

2015-11-29 19:14:19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医改办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孙志刚
时事报告(党委中心组学习) 2015年4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大病城乡居民

□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医改办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孙志刚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有效防止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

□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医改办主任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孙志刚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中国特色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防止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的重要制度。 201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大病保险, 2015年年底前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加快建立和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将为持续推进医改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深刻理解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重要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得到逐步健全和完善。1998年国家决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和2007年先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9年3月新一轮深化医改启动以来,加快建立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着力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问题。截至2011年底,上述三项基本医保制度已覆盖95%以上城乡人群。但由于受筹资水平有限、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一方面,基本医保的总体保障水平仍然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在一些地区基本医保基金出现不同程度的结余,使得部分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依然较重,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以及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大病保障仍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在总结提炼广东省湛江市、江苏省太仓市和江阴市等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明确了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保障内容和承办方式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要求各地周密部署,先行试点,逐步推开。截至目前,31个省份按照要求均已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其中16个省份全面推开,分别有289个和261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了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大病保险工作,覆盖了7亿多城乡居民,实际报销比例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有效缓解了群众因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因病致贫返贫问题,赢得了群众的衷心支持和普遍拥护。为此,需要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统筹谋划和组织实施,集中各方面智慧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指导各地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更好地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和社会的需求,更好地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惠民生、解民困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一)全面实施大病保险是解决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的重要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加快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使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通过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患大病居民的家庭灾难性支出给予制度性的补偿,较好地解决部分重特大疾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使他们的生活免于陷入困境,是解决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的重要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增强全体人民对持续推进医改的信心、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二)全面实施大病保险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举措。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多种补充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辅助、医疗救助为兜底,各种保障制度定位不同,各司其职。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创新性举措,是基本医保的拓展和延伸。从政策设计和地方实践看,大病保险制度既是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功能拓展和绩效放大,也是聚焦解决大病问题,补齐基本医保“短板”、推进多层次医保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三)全面实施大病保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深化医改要求实现医保、医药、医疗的密切配合和发挥联动效应。全面实施大病保险,不断提高大病患者的保障水平,既要求规范医疗服务、控制药品虚高支出,为医药、医疗改革创造条件和打好基础,又能通过引入商业健康保险的专业优势,强化支付方式改革,促进医保体系改革。同时,大病保险着力解决大病患者的特殊困难,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能够赢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实现深化医改的政策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全面实施大病保险是引进市场机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探索。当前正在进行的以简政放权、提高效能为核心内容的行政体制改革,是关乎现代社会管理、构建新型治理方式的重大改革。大病保险业务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管理,是在社会保险和公共管理服务领域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尝试。把一部分可以利用市场去办的事务委托出去,政府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集中力量保基本、守底线、重监管,既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市场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不断激发市场活力。

二、大病保险试点积累的主要经验

几年来,各地在大病保险的试点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主要表现在“四个注重”。

一是注重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这是医改必须坚持的基本理念。大病保险是深化医改中健全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应当向全体民众特别是困难民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使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这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所在,也是顺应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所在。

二是注重坚持政府主导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大病保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具体承办工作让渡给商业保险机构,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为参保群众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和市场作用的有机结合。

三是注重推进管理和服务创新。政府相关部门创新管理理念和方式,集中精力做好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管等方面工作,同时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其垂直化的管理模式和全国性的服务网络,为参保患者异地就医和异地结算提供便利,并主动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加强对医疗费用的审核,控制不合理支出,有效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四是注重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国家统一基本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与创新,丰富了大病保险制度的实践和内涵。

三、准确把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把握好以下4条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保障城乡居民的健康权益为根本目的。在基本医保普惠制的基础上,集中部分医保资金,着力减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的问题,确保大病患者能够及时有效获得救治服务,从制度上防止因大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二)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统筹协调就是要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衔接机制。各项制度功能定位不同,保障的对象和内容也各有侧重,但是各项制度目标应保持一致,合力输出充沛的保障功能,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协同互补作用,提高整体保障绩效。

(三)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府在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基金筹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要发挥主导作用,这是政府履职尽责、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具体体现。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政府购买大病保险服务的形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经营优势和全国网络优势,放大保障效应,提高运行效率和质量。

(四)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只有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才能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大病保险是一项开创性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国家的顶层设计确定了必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放在突出位置,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深层次问题,有效、有序、稳步推进大病保险工作。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主要目标是: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这一目标集中体现了大病保险避免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公平性的制度意义。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当一个家庭中用于医疗的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食品等生活必需支出)的比重等于或超过40%,即认为可能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也就意味着这个家庭可能会发生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换算成我国的数据,大体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高额医疗费用以及发生因病致贫返贫的主要测算依据,据此设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报销起付线等,更好地体现出保障的精准性。高额医疗费用标准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主要任务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抓好完善筹资机制、提高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规范承办服务以及严格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点工作和任务。

(一)关于完善筹资机制。

大病保险的筹资水平直接决定着保障水平的高低,并与各地高额医疗费用发生的概率及费用水平情况、基本医保基金运行状况、大病的预期保障目标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区间和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目前各试点地区实践来看,大病保险年度筹资标准多为15~40元/人,最高一般不超过50元。一些地区规定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总额的5%左右,最高不超过10%。一般而言,城镇居民人均筹资水平略高于农村居民。同时,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总筹资额的增加,相应提取的大病保险人均筹资也会有所增加。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府年补助额为38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约为120元/人。经过有关部门的反复测算,在2015年年底之前实现大病保险全面推开,资金来源是有保障的,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能够达到规定的要求。

大病保险资金来源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具体办法是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因此,群众在参加基本医保的基础上自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没有额外增加缴费负担。我们要看到,当前,一些地区基本医保基金结余还是比较充分的,但各地区基金收支差异较大,部分地区当期结存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个别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出现赤字。为此,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提高统筹层次

按照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原理,统筹区域越大,抗风险能力以及保障能力、水平就越高。为此必须提高统筹层次,有效缓解不同统筹地区的筹资压力,实现大病保险资金的合理调节和风险均摊,以确保资金的稳定性。此外,提高统筹层次,也有利于地方政府在选择承办机构时,减少重复审核,节约相关招标费用,从而有效控制大病保险的行政管理成本。为此,大病保险原则上要实行市(地)级统筹,鼓励省级统筹或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

目前各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大部分地方是地市级统筹,而新农合多数是县级统筹。为了更好地体现大病保险的“合舟共济,风险分散,利益共享”的要求,部分省份在提升统筹层次上已经做出了大胆尝试。比如,作为一个人口大省,河南省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分别从2014年10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省级统筹,实现了资金管理、补偿政策、保障范围、保障年度、结算平台的“五个统一”, 并综合考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医疗消费水平和大病保险受益的公平性等因素实行差异化筹资。全省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大病保险资金,较好体现了医疗保障和医疗资源使用的公平性,有利于参保人群异地报销就医费用。

(三)关于提高保障水平

大病保险的具体保障水平取决于筹资水平、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报销范围等方面因素。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未来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支付比例将进一步提高,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合规医疗费用是大病保险支付的重要依据,是指实际发生的、符合临床需要和诊疗规范的合理医疗费用,这和我们常说的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是有明显区别的。目前,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但实际报销比例只有50%左右,也就是说,还有50%左右的医疗费用完全需要群众个人自付。为进一步提高大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合规医疗费用不应仅局限于基本医保诊疗目录、药品目录以及服务设施支付标准范围内的费用,还应当包括报销目录外群众自付的合理费用。其原因是,参保人罹患大病尤其是重特大疾病时,由于病情复杂、就诊医疗机构级别较高,往往医疗费用也较高,在治疗手段和用药种类上一般都会突破基本医保的报销目录范围。特别是随着就医费用的增长,患者自付费用占比也随之增长。统计数据显示,当就医费用不超过5000元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平均占比仅为10%左右,而当就医费用超过50000元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平均占比往往超过25%,甚至更高。这就意味着,如果将合规医疗费用仅限定为基本医保的报销目录范围,会显著地降低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给患者尤其是中低收入患者带来较重的医疗费用负担,一定程度上仍无法有效解决中低收入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因此,不能将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单一限定在基本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考虑到我国各地大病保险筹资水平以及大病发生概率等方面的差异,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可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实际分别确定。

为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提升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各地要强化精细化管理,科学界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范围的基础上,引入和推广循证医学理念,通过药物经济学的评估与遴选,将治疗必需且疗效明确的药品、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同时结合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并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通过多种方法降低准入药品和相关服务项目的支付价格。

社会保险遵循公平性原则,维护社会公平,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社会保障政策实践的归宿。为了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普遍建立家庭收入登记制度,难以区分不同家庭的经济条件,因此对享受大病保险实施普惠制。对于一些特别困难的群体,各地可以参考精准扶贫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进行精细化测算,以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的帮助。

(四)关于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

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共同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其中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的目标面临的是有效应对城乡居民所面临的疾病支出风险,但由于一般采用报销比例制,因此很难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并消除因大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一些贫困家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之后仍付不起自付部分。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支持参保、报销部分自付医疗费用等多种形式,对低收入群体所面临的医疗支出风险予以进一步分担的又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低保、五保家庭才能享受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国家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不断加大救助力度。疾病应急救助是针对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由医疗机构给予先行救治的一种救济形式。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是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保障制度有不同的功能定位,落实到具体的每一个参保群众身上,必须要实现不同制度的互补联动。要以问题为导向,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特别是要重点针对特困居民建立以人为本的全方位保障制度。对因高额医疗费用造成严重家庭负担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及时一并给予应急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救助,使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各种救助力量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叠加,最大限度地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所需,避免其陷入“无钱看病”乃至“弃医等死”的医疗灾难和家庭悲剧。

为确保不同保障制度发挥合力,需要在以下4个方面做好有效衔接。一是报销流程衔接。医疗费用首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对于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大病保险报销,然后由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偿,同时鼓励慈善救助给予救助;对于符合商业保险条件的,则由商业保险报销。二是信息系统衔接。健全各级、各职能部门间共享的信息登记核对机制,保证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在相关社会保障信息上的“无缝”对接、互联互通,为有效开展大病保险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基础信息。三是保障对象衔接。为了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大病保险服务对象是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在此基础上,对于困难群体、低收入家庭,通过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予以保障,在救助政策上向困难群众倾斜。四是工作机制衔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任务,明确各项制度的边界和保障范围,努力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与商业保险机构、医疗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

同时,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实践中,江苏省太仓市等地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在太仓市,2008年该市全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并将医疗救助纳入统一管理范围,执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实行统一的财政补助,参保人享受统一的医保待遇。2011年7月,该市正式启动大病保险,采取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差异化缴费、公平化保障机制的做法。根据以往重大疾病自付费用情况,结合保障目标,以筹资的可持续为前提,测算出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职工医保50元/年/人、城乡居民20元/年/人。目前该市因大病致贫现象得到有效缓解,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后,总费用10万元以上的病例实际报销比例平均达到了80%。同时,制度可持续性初步实现,在没有改变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的前提下,太仓市大病保险资金运行平稳,年平均结余率在9.1%左右。

要推动实现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自2010年开始,新农合从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起步,开展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截至2014年,共有尿毒症、肺癌、乳腺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等22种重大疾病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障范围。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与大病保险有区别也有联系。大病保险是从基本医保基金中独立划拨资金,为符合规定条件的高额医疗费用提供补偿的制度性安排,以高额医疗费用而不以病种作为区分报销与否的依据。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是针对特定病种建立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障机制,和普通疾病相比,只存在报销政策的差异,并不单独建立专项资金。各地在大病保险全面实施的过程中,可以按照群众的现有保障水平不下降的原则,通过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推动22种重大疾病逐步并入大病保险制度,避免引起社会大的波动。

(五)关于规范承办服务

将大病保险交给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是一项制度性创新,在打破现有经办模式、提升管理服务效率、转变社会治理方式以及强化市场竞争意识等方面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全国垂直管理、全国服务网络、用人机制灵活、有效的盈亏激励机制等方面。如在灵活的人员流动机制和薪酬体系之下,商业保险机构可以根据服务人口规模的变化灵活调整服务人员的数量,保持合理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比例。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通过和政府相关部门紧密协作,联合开展医疗行为监督、费用审核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有助于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另外,针对异地报销程序复杂、监管难度大、不合理医疗消费较为严重等情况,商业保险机构可以依托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建立异地就医服务监督机制,控制和审核虚假医疗消费,使基本医保保障效率更高。因此,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务监管费;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基金。

对商业保险机构试行免征保险保障基金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的政策支持。国家试行免除此项业务的保险保障金,一方面可有效降低大病保险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基金的作用,将更多资金用于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保障。

全面实施大病保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基础上,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大病保险是基本医保的拓展和延伸,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承办机构不应从中赚取高额利润。但是,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必然要追求成本和利润的平衡,如果长期出现亏损,也会影响其积极性,导致承办工作不可持续。“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就是在考虑商业保险机构经营成本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的一项具体规定,当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六)关于严格监督管理

为确保大病保险的完善和可持续发展,必须注重强化对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开展大病保险的考核评估制度,旨在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发现大病保险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为科学决策提供政策建议;通过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推动实现大病保险制度的精细化管理。因此,在评估体系建设上,应重点关注大病保险的保障度、公平性、可持续性、高效性等指标。

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大病保险应基于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全局战略,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及时建立重特大疾病的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通过对诊疗技术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有效防范医疗风险、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这是保证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将支付方式改革作为大病保险推广实施的重要条件,可以结合开展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采取打包付费的方式,在限定的额度内,将所有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五、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全面实施大病保险

全面实施大病保险是国务院明确的重大任务要求。为确保2015年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开,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进一步指导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为确保制度可持续性提供支撑。国家层面将组织开展评估督导,根据实践及时调整完善相应政策。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使群众广泛了解大病保险政策,科学理性对待疾病,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全面实施大病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们坚信,有党和政府的坚强有力领导,有各地区各部门的大力支持,有广大群众的衷心拥护,大病保险这项惠及民生的事业一定能够在全国遍地开花,真正为解决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构建公平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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