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新城
鼓吹私有化是违反宪法的
——评《重建改革信心》
文/周新城
一、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以来,一批新自由主义分子十分活跃,私有化的言论犹如海浪一样,一浪高过一浪,他们竭力想把我国的改革引上私有化道路。我看到《财经》杂志2014年第11期上刊登一篇题为《重建改革信心》的文章,作者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的副所长,这个身份的人写这个问题,当然值得人们重视的了。这位副所长公开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民营化”。“民营化”是一个含糊的概念,怎么解释都可以。我国一些新自由主义者把这个概念从日本、台湾移植过来,本来是想故意弄混概念,为私有化打掩护的,这位副所长倒把它界定清楚了,说穿了。他说:“民营化就是产权民间化、治理商业化。”首先是“国家所有权转向非国有投资者”,也就是“所有权的转移”,即由国家所有转移为私人所有。其次是企业治理方式的变化。这就说明白了:民营化就是私有化。他提出:“国企民营化,对于全国13万家中小型国企而言,完全可以选择整体出售的办法实行一步到位的完全民营化,同时应该进行职工身份的转换;而那些大型和特大型国企,特别是集团性国企的母公司,包括央企的母公司,可以通过混合所有制的方式实行走一步看一步的渐进民营化, ……不能裹足不前。”这就是说,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整体出卖”,变成私有,大型国企的改革是通过混合所有制一步一步变成私有。总之,国有企业的改革就是消灭国有企业。这个新自由主义的改革思路,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有了,那时叫“小卖大股”,而且在实践中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成为一些人瓜分国有资产、牟取暴利的机会,因而遭到人们的唾弃和谴责。这样的改革,人们记忆犹新,一点也不新鲜,该副所长只是又把它翻了出来。他要求“重建改革信心”,实际上默认那种改革已经丧失了人心,许多人承认错误,已经回头了。“重建”这种改革的“信心”,表明他是一个顽固的新自由主义者,撞了南墙也不回头的主儿。
国有企业的改革的方向和内容是什么?是消灭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还是坚持公有制,改革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即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转换经营机制、改变管理方法?这一个涉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前途和命运的原则问题,必须争论清楚,分清是非,决不允许新自由主义把我们的思想搞乱了。
二、在理论上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先说一件事。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实现中国梦的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①我们的改革必须依照法律进行,首先要依照宪法进行。必须依法改革,依宪改革。改革的任何措施都必须于法有据,首先要符合宪法。改革不能违背法律,尤其不能违背宪法。这是把依法治国方针贯彻到改革中去的基本要求。宪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
主义国家。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这几条是对我国经济制度的总的规定,我们一切经济工作、经济改革的一切措施,都要按照这几条办事,不能违背它,更不能破坏它。
作为我国经济改革的最高决策机构的领导干部,作为一个国家公务员,该文作者不会不知道要遵守宪法吧!宪法规定,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实行私有化,就挖掉了社会主义的基础,那社会主义是会垮台的。坚持、巩固和发展公有制才符合宪法的要求,削弱以至消灭公有制的私有化主张显然是违反宪法的。公民(更不要说国家公务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宪法,这是常识。该文作者鼓吹私有化言论,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违反宪法的非法行为。
也许他会说,鼓吹私有化,这是言论自由。当然,一个人脑子里怎么想,这是谁也管不着的,然而公开发表出来,就有社会影响,尤其是他作为国家决策机构领导干部的身份,影响就更大,言论就没有那么自由了。任何国家,只有在法律(尤其是宪法)范围内,才有言论自由,违背法律(尤其是违背宪法)的言论是没有自由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依法治国,不仅要贯彻到政治、经济、社会领域去,也要贯彻到意识形态领域去。意识形态也要守法,意识形态并不是法律(尤其是宪法)管不着的领域,绝不是法外领地。发表违反宪法的言论,还“理直气壮”,这是很不正常的,不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现在舆论界太乱了,噪音、杂音太多,什么话都敢说,仿佛法律管不着似的,这种情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依法治理意识形态领域,是当务之急。不允许出现违反宪法的言论,这应该成为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常态。应该明确,公开发表违反宪法的言论是要受到追究和惩治的,这一点,请该文作者要注意了。
三、我们还是从理论上来讨论一下,我们为什么要坚持公有制、绝不能搞私有化呢?讨论之前,有一个前提要明确: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是要搞社会主义的。如果不赞成社会主义,要搞资本主义,那就不好讨论了,或者说那就是另一种性质的讨论了。我想,身为国家决策机构领导干部的副所长不会反对这个前提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领导,总不能说不赞成社会主义吧?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这是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与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马克思恩格斯论证未来的新的社会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时,不是诉诸人的理性,不是从人的伦理道德观念出发,而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客观存在的矛盾进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的。他们是从资本主义“经济运动形式内部发现未来的、能够消除这些弊病的、新的生产组织和交换组织的因素”的。②正如列宁所说的,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未来的社会制度的根据是:“共产主义是从资本主义中产生出来的,它是历史地从资本主义中发展出来的,它是资本主义所产生的那种社会力量发生作用的结果。”③他们的理论逻辑是这样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使得生产越来越具有社会的性质,许多分散的生产过程融合成为社会的生产过程,整个国民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各种生产密切联系、相互依赖的整体。生产力的这种性质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调节国民经济。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是归资本家私人占有的,生产经营是由资本家自行决定的,以他的意愿为转移,社会产品也归资本家个人所有。于是,生产形式就与占有形式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生产形式起来反抗占有形式,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在资本主义制度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办法是使占有形式适应生产形式,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公有制代替私有制,用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对此,马克思有过生动的描述,他说:“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
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④可见,资本主义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生产力的社会性质,同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了矛盾,这一矛盾决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客观的历史发展必然趋势。生产资料公有制是适应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他们把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组织生产看作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所在。⑤否定了公有制,也就否定了社会主义,这是违反社会发展规律的。我们讲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常识,大概这位副所长也是无法反对的。不过承认这个常识,他的私有化主张就站不住脚了。
四、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有经济学家(包括这位副所长)否定国有所有制。他们把国有经济称之为“权贵所有制”,制造了许多“理论”把国有经济妖魔化,诸如说国有经济是垄断,注定效率不高,当国有企业通过改革获得盈利时,又说这是“与民争利”;说国有经济“产权不明晰”,只有资产“量化到个人”,产权才是明晰的;说国有经济是腐败的根源,消灭国有经济才能根除腐败;说国有经济产生两极分化;甚至说国有经济是“怪胎”,来路不正;种种说法,充斥报章杂志。这些言论,往往出自“著名经济学家”之口,而且连篇累牍,众口烁金,说多了,又没有得到应有的批判和澄清,仿佛成了毋庸置疑的真理了。一股否定国有经济的歪风刮了起来,几乎成为舆论的主流。
我们不来一一批驳这些言论,只是想指出一点:建立国有经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现象。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社会主义必须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哪个组织能够代表整个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调控整个国民经济呢?显然只有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是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了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以及其他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阶层的总代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宣布“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共产主义革命就是要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决裂”,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实际工作中怎么实现这一要求呢?他们提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⑥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国家所有制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革命胜利以后都把国家所有制确定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其理论依据就在这里。
在我国,国有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依靠力量。按照宪法的规定,国有经济应该对整个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因此,必须保证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有控制力、影响力,能够有力量控制国民经济朝着预定的方向健康地运行。同时要保证国有经济有能力发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作用。而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前提是要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实力。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可以说,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是宪法赋予国家机关的神圣职责。可惜,这项职责,许多国家机关经常忘却了。他们在考虑改革方案时,往往只注意如何为发展私营经济创造条件,而从来不考虑如何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甚至把削弱、消灭国有经济作为改革的目标。仿佛发展国有经济就不是改革的任务。老实说,不注意发展国有经济(更不要说削弱和消灭国有经济了)是一种失职行为,也是违反宪法的行为。读读宪法第七条,就可以明白这一点。
五、该文作者要把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的理由是什么呢?他只讲了一条理由:即“从根本上来说,国有制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国企并没有实现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也无法实现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在他看来,要搞市场经济,这是前提,而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那当然要搞私有化了。市场经济决定了必须实行私有化。
我们先从理论上讲一下,市场经济与所有制的关系。按照邓小平的理论,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都是发展生产的方法、调节经济的手段,属于运行机制的范畴,而不是基本制度的范畴。既然是方法、手段,就有一个谁来运用、为谁的利益来运用这种方法、手段的问题。这个“谁”即运用方法、手段的“主人”,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这是基本制度的范畴)。关键是在私有制基础上运用这种方法、手段,还是在公有制基础上运用这种方
法、手段,运用这种方法、手段是为私有制服务,还是为公有制服务。这是决定性的问题。运行机制从来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从属于基本制度、为基本制度服务的。运行机制不是决定性的,是“主人”决定方法、手段的运用,而不是方法、手段决定“主人”。该文作者把方法、手段看作是决定所有制的东西,这就把事情搞颠倒了。
公有制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这个问题,邓小平早就作出了明确的回答。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他就明确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⑦1985年他又说:“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⑧1987年他说:“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⑨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说社会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不等于说公有制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吗?看来,该文作者是不赞成邓小平这个论断的,他认为市场经济只能同私有制相结合,这实际上就是邓小平批评的“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那种不正确的观点。
要理解公有制能不能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方法论上关键是要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分开。全国解放以后,我国实行的经济运行机制是计划经济。正如十四大指出的,这有它的历史的由来,曾经起过历史的积极作用。按照计划经济的需要,我国全民所有制经济采取了“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的实现形式,企业只是一个生产单位,它没有经营自主权,也不承担经济责任。这种实现形式,当然不能搞市场经济。但是国有经济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⑩按照这一思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沿着“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发展的,要求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公有制的这种实现形式,就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可见,与市场经济相排斥的,并不是公有制本身,而是公有制的特定的具体实现形式。对原有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进行改革,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赋予企业自主经营权,使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出现在市场上,成为市场的主体,是完全可以实行市场经济的。认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水火不相容,只有实行私有化才能建立市场经济的观点,如果仅仅从理论认识的角度看,其错误就在于,把公有制的某一种实现形式绝对化了,仿佛公有制只能是国家所有、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把这种实现形式等同于公有制本身,把这种实现形式不能搞市场经济,当作是公有制本身不能同市场经济相容了。其实,把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改成“国家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有制是可以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从理论上说,这就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的道理。
应该指出,该文作者强调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这是违反宪法的。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说公有制同市场经济不相容,只有私有化才能搞市场经济,这等于说社会主义不能搞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可能有的。要搞市场经济,就只能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违反了邓小平理论,而且显然是违反了宪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20多年的今天,在实践中已经有大批国有企业进入市场并取得巨大成就的今天,我们实在想象不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领导干部居然还会不承认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开否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能在这样的高级决策机关任职,而且担任领导职务,真是匪夷所思!
注释:
①《人民日报》2014年12月4日。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③《列宁全集》,第31卷,第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6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6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86、293页。
⑦《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⑧《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⑩《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第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