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勃阳
【摘 要】明清时代是中国封建城市社会高度发达的时期,其中一项重要的表现就是义庄的发达。而义庄规条则反映了儒学熏陶下的士绅阶层在管理义庄产业的原则和细目,《隆志堂义庄规条》对于我们研究清代的士绅阶层通过义庄赈济乡里,理解宗法社会在这一层面的面貌和背后的原因,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隆志堂;义庄;宗法社会;常熟邹氏
义庄,创始于北宋仁宗范仲淹。依据《中国宗族史》冯尔康先生和诸多社会史前辈的研究,范氏宗族在家乡苏州所立范氏义庄,并相应制定了详尽的经营管理制度,管理义庄名下产业,使之长久维持,百年不衰。刘宰“近世名门鲜克永世,而范公之后独二百年绵十余世而泽不斩”,范氏义庄及其条规对后世影响深远,可见一斑。
常熟邹氏所建邹氏隆志堂的《隆志堂义庄规条》属于“造册呈候宪鉴”的半官方文书。规条全文可分为4个部分,一、义庄产业详情:包括族田,义庄屋舍、家族墓地、义墓地;二、义庄产业经营和赡族的详细规程;三、明确对族外乡里的赈济;四、义庄管理人员的选任。
分析这份规条,可知隆志堂义庄是一个管理严格且成熟的家族慈善组织。
一、 规定细致严密
族产登记时,计有“赡族义田一千零三十亩八分八厘八毫二丝五忽”。对田亩数精确到“忽”,租税计数精确到了“勺”。在赈济族人方面,年龄不同,居住远近不同,亲疏关系不同,甚至闰年闰月,市价行情均考虑在内,力求对族人达到“济贫赈孤”而又不滋长懒惰之风的目的。因而详细规定了族人被赈济的标准,“有田产者不给。有资本经营者不给。有亲房照应者不给……”在义庄支出中详尽规定了不同葬礼的支付标准,以及亦庄产业经营过程中的费用也有“另立遍览细册”的规定。如此详尽严密的规条,是不断发展演变的结果,正如文中所提“此系梁溪华氏之法,非创也”。可见道咸年间江南遍布的义庄族田在条规上犹如律法般详尽严密。
二、 强调宗族观念
隆志堂是邹氏家族对族人进行赈济的慈善组织,自然而然的强调宗族观念。文中远追“十五氏祖叔瑜公”,近至“耀卿公分支”,具体到赈济族人的规定上,则有“收养异姓子女不给,出继亲生子女给外姓者不给……”。即使是邹氏族人,也确实贫困无依亟待赈济,必须“到庄告知事故……”这是为了加强义庄对族人的控制,巩固宗族势力。规条对丧葬祭祀有十分详尽和具体的规定,一方面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是在庄重繁杂的祭祀礼仪中体现宗族观念,增强宗族内的凝聚力。
三、 “养”“教”并重的原则
规条对赡养“鳏寡孤独贫弱”有具体到每人每日的口粮数目的规定,足见对济贫的重视;对有心与学业的族人,规定“自膳至塾就读”。义庄对寒门学子走向科举之路是积极鼓励并提供帮助的,不仅资助学费“塾师修脯”,还有“考费银”。而有志功名者从师也有相应的限制“每年给银六两,至二十二岁止。”这就是结合实际情况的灵活规定。既做到不使族人因贫困而失学,也不鼓励沉沦科举不事生产的庸人。因而,“仓廪足而知礼节”的传统思想在族学教育中得到了深刻的诠释。
四、义庄人事管理的先进性
为能够使责权明晰,管理顺便。规条明确了义庄的管理体制和具体事务分派。
设司正一,司副二,司监一。除司副“不拘同宗异姓”,都是邹氏族人来担任。司正总理事务,三年一任,负全责。两个司副,一记入一记出。司监一人,负责纠察不法,监督司正副。六年一任。
规条要求义庄支出,事无巨细都要记账,在“新陈交界时,汇造年总册两套”还规定“司正酌定三年交卸……汇造总册三套……”在职权交接上规定细密,要求一切皆有册可依,这是近代商业运作的原则,故而隆志堂规条这一特色与邹氏家族生息繁衍与商品经济发达的江南苏州有关。
五、 规条中的特别规定
“设遇欠岁……续行勒石”这一段文字记述了义庄产业经营的若干原则,在灾年量入为出,减少赈济族人的白米则可,但绝不能“借垫遗累”,损害到义庄产业。若义庄产业丰实,鼓励增治田产,不可借出放贷生息。这是将义庄产业经营风险降低到最小的举措。
“捐入义庄田亩,族中子弟无论支米不支米,概不得租种……”这里强调族人不得侵占义庄房屋田产,为了避免纠纷,干脆规定族人不准租种义庄田亩。为了保证义庄产业正常经营,在宗族社会的这一项特殊规定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参考文献:
[1]王国平,唐力行主编.常熟邹氏隆志堂义庄规条·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M].苏州大学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