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济温
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管理初探
■ 崔济温
积极探讨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风险管理问题,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大胆而又稳妥地推进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深度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风险是指可能发生的危险。“有可能发生危险,但又不是必然发生危险”这一盖然性,是风险的本质特征。如果我们事先意识不到风险,则风险往往就可能发生;与此相反,如果我们事先能够及时地预测风险、准确地识别风险,并且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就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甚至可以避免风险的发生。这正如古人所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所谓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本文主要是指地方研发、生产、维修军事装备的企业为军方提供装备检测、维护、修理等技术保障的一种模式,也可以说是军方利用地方相关装备企业的力量实施装备保障的一种模式。“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既是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模式应当具备的基本职能,也是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主要特征。所以,积极探讨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风险管理问题,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大胆而又稳妥地推进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深度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任何风险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由相应的诱因引发的。只有找准风险的诱因,才能准确地预测风险;只有消除诱发风险的条件,才能有效地防止风险的发生。因此,研究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风险问题,应当首先深入分析可能引发风险的主要原因。由于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是军方与地方装备企业之间的相互融合,所以,引发风险的主要原因,既可能源自于军方,也可能源自于地方。
(一)军方可能引发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主要原因
就一般情况而言,军方可能引发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主要原因大体上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先估计不足。由于军队是需求方,并且担负着应急和应战等特殊的任务,因而一旦发生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方面的风险,遭受损失的将主要是军方,有时甚至完全是军方。所以,如果军方不能及时准确地预测可能发生的风险,也就不可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因而风险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二是未能及时有效地协调国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当前,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在国家将以“壮士断腕”的坚强决心攻克改革难关的过程中,可能会出台一些涉及到地方装备保障企业为军队提供装备保障的重大政策法规。为了使新的政策法规更加有力地推动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深度发展,需要军方高层决策机关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假如由于军方未能及时有效地协调等原因而导致相关法规缺失或者严重滞后,则很可能会因此而引发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风险。
三是对地方装备保障企业的保障行为督导不力。由于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主要是军方利用地方装备保障企业的力量为军队提供服务保障,因此,在地方装备保障企业对军队实施服务保障的过程中,军方需要按照政策法规与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若军方对地方装备保障企业的监督指导不力,也可能导致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发生。
(二)地方可能引发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主要原因
从总体上讲,地方可能引发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主要原因大体上有四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为军队提供装备保障的地方装备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一个永恒的目标。地方装备保障企业依法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是无可非议的。但无论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还是其他原因,如果地方装备保障企业在为军方提供服务保障中获利微薄时,有的企业则可能会因此而降低装备保障质量,也可能直接或变相地采取其他消极手段来应付军方,以此达到己方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之目的;当地方装备保障企业在为军方提供服务保障中无利可图时,特别是其经济利益严重受损时,有的甚至可能违背合同约定而放弃依法担负的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责任。
二是人身安全方面的原因。对于参与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活动的地方装备保障企业而言,保障部队实兵实弹演习、抢险救灾、反恐维稳等军事行动,不仅比日常的装备服务保障要劳累得多,而且必然会考虑自身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地方装备保障企业担负部队作战的装备保障任务时,则会更多地顾及自身的安全,并很可能会因此而给完成战时的装备保障任务带来风险。美国劳工部披露的数据表明,在海湾战争中为美军提供服务保障的承包商及其雇员总数约为12万人,其中到2006年底至少有769人身亡、3367人受伤,伤亡人数约占3.5%。
三是国家政策调整方面的原因。国家对相关政策的调整改革,往往会影响到担负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任务的地方企业。当其自身利益受到较大影响而又得不到及时解决时,则可能会因此而引发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发生。
四是地方装备保障企业自身发生变故方面的原因。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担负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任务的企业,在复杂而激烈的竞争中,既可能由于经营不善而倒闭,也可能由于债务问题而破产,还可能由于法人代表违法乱纪而被剥夺人身自由。诸如此类的原因,都可能导致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发生。
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风险预测,是指采用相应的方法和程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事先进行分析和推测的活动。预测风险的目的,是为正确处置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风险提供科学依据。
(一)预测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基本方法
经验判断法,是依据积累和掌握的相关经验,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风险进行推测的一种常用方法。该方法的基本原理是,依据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凭借以往对同类事件预测的成功经验,按照触类旁通的事物认知过程进行风险预测。
在运用经验判断法对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风险进行预测时,通常应当具备下列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对预测对象要有深刻的理性认识,熟悉其发展变化的基本规律;二是掌握有足够的相关经验;三是要有相关专家辅助领导和机关进行预测。
经验判断法的主要优点是:操作简洁,能够迅速得出结果;预测过程中耗费相关资源较少,对硬件条件要求不高。这一方法的主要缺点是:预测的结果量化程度不够高,容易受经验思维的影响。
逻辑推理法,是根据风险发生的客观规律,借助逻辑学相关原理,通过对风险的“前因”与“后果”相互依存关系的推理判断,预测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一种方法。运用逻辑推理法通常应当具备下列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诱发风险的风险源较为清晰;二是风险源与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清楚;三是预测的对象较为简单。逻辑推理法的主要优点是:操作比较简便,预测活动耗费和占用的资源较少;预测结果紧扣导致风险的诱因,可靠性较高;预测过程推理严谨,能降低其他复杂因素的影响。这一方法的主要缺点是:方法比较抽象;有时可能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标准衡量法,是依据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衡量有关方案计划、组织实施的方法及程序等是否存在偏差,并据此预测其风险的一种方法。该方法以法规制度为准绳,将实际状况与标准之间的差距作为预测风险存在与否的衡量尺度。
运用标准衡量法通常应当具备下列二个基本条件:一是法规制度比较健全,能够为预测风险提供所需的衡量标准;二是风险的预测者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标准的内容,并能够正确地运用衡量标准。标准衡量法的主要优点是:以标准和客观实际为依据,能够减少人为假设等主观因素可能造成的误差;便于操作,预测活动本身耗费的资源较少;预测的结果精准度较高。这一方法的主要缺点是:由于预案已经制订,甚至正在实施过程之中,如果判断结论为风险等级较高,那么相应的纠偏工作将会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进行,因而会使下一步的工作比较被动。
(二)预测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基本依据
预测风险的依据,是正确预测风险的依托和根据。能否正确地选择和运用预测风险的依据,直接决定着预测风险的质量和效果。从总体上讲,预测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主要依据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相关政策法规。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各项政策法规,既是客观规律的科学总结,也是约束军地双方的强制性规定。凡是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往往就预示着风险的存在或者风险即将发生。因此,政策法规是预测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主要依据。第二,相关环境条件。与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环境和条件的发展变化,往往潜藏着风险的诱因。特别是相关环境条件发生逆向变化时,更容易导致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发生。因此,应当将相关环境条件的变化作为预测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预测的重要依据。第三,相关需求变化。军队需要地方提供装备技术服务保障的种类、数量、质量、时间、地点等发生变更时,往往容易诱发风险。因此,也应将其作为预测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依据之一。
(三)预测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基本要求
预测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多种预测方法综合运用。预测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方法虽然有多种,但其各自都有长处和短处,并且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各异,适用的对象也不尽相同。因此,选用预测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方法时,一定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情制宜,多种方法综合运用,使其扬长补短。运用各种方法预测出的结果应当相互验证,以确保风险预测结论的准确性。二是要准确把握预测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时机。如果风险预测过早,则往往会由于相关因素仍然在发展变化而导致预测的结论不符合实际;如果预测风险过迟,则往往会影响到对风险的及时处置,甚至可能成为时过境迁的“马后炮”。三是要尊重客观规律。预测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风险时,必须尊重事实,严格按照客观规律办事。不仅要防止“长官意志”和“想当然”,而且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否则,将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处置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风险,是指在风险预测的基础上,正确地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可能发生的风险积极地进行防范、规避、应对的活动。其基本程序通常是“一防范,二规避,三应对”,并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尤其是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这三个步骤,既不能随意省略,更不能相互颠倒。否则,将难以达到预期的处置效果。
(一)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防范
防范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风险,就是及时地采取针对性措施,力求防止风险的发生。其根本目的,是防患于未然。任何风险的发生,都有其特定的诱因和条件。防止风险的发生,就要针对引发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诱因和条件,及时地采取遏制措施,尽力消除其诱因,破坏风险发生的条件。
比如,当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改革时,如果军方预测到将会对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产生不利影响时,则应当积极地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地协调并主动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科学论证,促使其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内容,以便把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规避
规避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风险,就是对不可防范(包括防范无效)的风险,主动地避开,以免遭受损失。规避风险,既不是消极地回避,也不是被动地躲避,而是积极主动地避开。尽管难以完全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或者虽然采取了措施但未防范成功),但如果采取变换空间、变换时间、变换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任务的承担者等相应措施,则完全可以避免风险带来的损失。
比如,军方当得知正在承担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任务的地方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法人代表违法乱纪等原因,不再适合担负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任务时,如果能够及时地依据相关法规取消其资格,并另选其他可靠的企业取而代之,则可以有效地避开风险。
(三)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风险的应对
应对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的风险,就是对于既不可防范(包括防范无效),又不可规避(包括规避无效)的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应对,其目的是力求将风险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比如,当社会上承担军民融合式装备保障任务的企业人员,到抢险救灾第一线,特别是到战场上执行装备保障任务时,就有可能受到自然灾害或者敌人火力的伤害。对此,军方虽然不可能保证其每一个人的绝对安全,但应当采取加强防护的各种有效措施予以应对,以尽可能地减轻其受威胁的程度,把可能受到的伤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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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济温,国防大学军事后勤与军事科技装备教研部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少将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