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赵永波
基于社会资本视角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研究
文/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赵永波
本文从社会资本的视角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社会工作的介入途径提出几点建议。
社会资本;群体性突发事件;信任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突发事件频繁发生,规模不断扩大,手段方式趋于激烈,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突出问题。积极预防、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当前各级党政部门必须着力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深入思考。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界定。在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内涵的认识上,学界有着不同的界定,本文只从一般意义上进行界定。所谓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就是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而积累、激发,由部分公众参与,有一定组织和目的,采取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阻塞交通、集会、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甚至使社会在一定范围内陷入一定强度对峙状态的突然发生的事件。具体来说,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素:1.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体多是人数较多的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群体。这些群体往往是相关的利益受到危害或者损害,他们希望通过某种特定的方式来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2.表现方式的多样性。群体性突发事件有的表现为和平式的组织性集会、上访、游行、示威、静坐,有的表现为具有暴力色彩的械斗、集体围攻、阻塞交通、纵火焚烧等打砸抢式的非制度化方式,其目的都是想通过特定的方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需求。3.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难以预测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常常出乎预料,猝不及防,难以像一般常规性事件那样防患于未然。4.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结果具有极大的破坏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常常是对抗性、破坏性、灾难性的影响广泛的重大事件,并且对社会心理和政府形象造成严重冲击的事件。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实例。1.京温事件。2013年5月3日凌晨,安徽省女孩袁利亚被发现在北京市京温服装批发市场坠楼身亡。北京警方认为她是自杀,但是袁利亚的家乡邻居们不相信她会自杀。5月8日上午,袁女家属、朋友在京温批发市场前拉起“父亲重病无处置、女儿惨死还公道”的布条抗议,不少安徽同乡也在网络上进行号召,现场涌入约6千名民众聚集声援。袁利亚死亡后,中文网络上出现她系被京温市场的保安强奸后跳楼死亡的传闻,引起民众关注。5月9日,网民马某因此被捕。22日,京温事件女孩袁利亚男友、同学等13人因利用互联网散布袁利亚“离奇”死亡信息先后被警方抓获。2.湖南临武群体事件。2013年7月17日,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发生一系列官民冲突事件。事件最初,临武县城管人员在与瓜农邓正加夫妻的冲突中,击打邓正加致死。临武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的一系列暴力行为,随后招致当地民众强烈不满。至7月18日,当地民众已有数十人重伤,包括数名老人及儿童。从“暴力执法”发展到“恶性维稳”,从“慰问善后”演变成“二次伤害”,如果说,“瓜贩之死”检举暴力执法之恶,“暴力抢尸”凸显恶性维稳之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临武瓜贩事件为我们提供了另一个基层治理的扭曲样本——越维稳越不稳的“维稳怪圈”。
纵观不少群体性事件的个案,我们不难发现,许多事件的起因并不复杂,但由于当地政府处理不力,事件愈演愈烈,最终才演变成了大范围的暴力冲突。多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尽管有偶然性因素,但根本上还在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其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渠道不畅,长期得不到地方政府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干群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
政治信任的缺乏、规范制度的缺位以及社会网络的缺失是群体性事件诱发的重要原因,下面就从这三方面做具体分析。
(一)政治信任的缺乏。政治信任在促进政治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公民与政府是充满信任和相互宽容的,公民就不会对政府形成根深蒂固的偏见或猜疑,当矛盾冲突出现的时候,彼此之间也就容易达成谅解和妥协。所以,一定的社会信任对于群体性突发事件治理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京温事件、湖南临武事件,其本身就可以看作是一种极端的、不妥协的政治行为,它和政治信任短缺所导致的极端、不宽容、不妥协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契合的。当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以及利益受损者面对某一问题和事件时,在政治不信任的心理驱动下,他们就会采取极端的处理方式。而且,政治不信任的心理具有传染性和弥散性,如果有人把这种政治不信任表达出来,甚至付诸于政治行动,那些受政治不信任心理传染的人,就会跟着采取政治行动,从而形成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规范制度的缺失。有效治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必须做到公民的行为在一定社会规范内运行,而与社会规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制度。在社会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表现出“历史问题伴随现实矛盾而凸显,合理要求通过违法行为而表现,多数人的欲望由于少数人的煽动而爆发”的基本特征,说明我国在正式约束制度和非正式约束制度上的短缺不能容纳现实问题所释放的能量。
(三)公民参与网络的缺失。公民参与网络是社会资本的基础要素。公民参与是否积极、参与的渠道是否畅通、参与效果的满意程度等对政府应对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都产生了极大影响。长期以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喜欢用命令加控制的模式治理社会。在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下,有些领导往往自居为高高在上的管理者,把群众视作自己管辖地的被管理者,常常对群众发号施令,不管他们是否同意和接受。与此同时,政府奉行的管理目标是“别出事”,因而对公民的诉求往往采取压制的办法,不管它们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在湖南临武事件中,临武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的一系列暴力行为,正是当下地方政府维稳的真实写照。
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在创新社会管理的政策环境下,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协助政府转变职能、完善民众利益表达机制、构建社会支持网络等举措预防和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
(一)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处置上发挥主导作用的仍然是政府,在当下创新社会管理的环境下,社会工作作为第三方应该积极协助政府转变职能,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但现阶段,在群体性事件上,以京温事件为例,政府更多存在着一种失信的行为,如政府本来承诺群众解决某些问题,但是久拖不办,又或者在平息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许下某种承诺,但在事后不予履行,这样既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严重的还会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多次反复爆发,这就给国家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所以,社会工作介入群体性事件就需要在全社会建立一种诚信的氛围,协助政府促进经济政策向社会政策的转型,增加信息透明度,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
(二)推进制度、政策的创新与完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存在本身并非问题之所在,真正的症结在于国家是否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对其予以引导和规制。群体性事件也是民众采取的一种不理性的利益表达方式。和谐社会不是为了消灭矛盾,而是一个不断缓解、解决矛盾的过程,所以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对于预防群体性事件是很有帮助的。社会工作可以利用专业知识建立减压机制,很多人参与群体性事件是由于压力过大,无处发泄所致,所以社会工作可以建立减压机制,让有需要的人可以充分地宣泄情绪,达到心理平衡的目的。
(三)构建社会支持网络。在构建社会支持网络上,社会工作应借助个案、小组、社区、社会行政方法,通过微观、具体的措施来介入群体性事件。首先,在个案工作上,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是个别、部分群体的要求难以得到满足,所以社会工作在介入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必须满足他们个性化的需求,关注他们多种多样的问题,这其中既包括生理心理上的调试,也包括社会资源的争取。其次,在小组工作上,社会工作在介入群体性事件时,可以根据事件所处的不同阶段、参与的不同群体,采用不同的工作模式。通过一些目的性的小组活动来增强成员对事情的分辨能力,在出现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征兆时,不会盲目地跟从,可以作出理性的判断。另外,针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特别是在一些事件的善后处理上,用小组社会工作的方法可以更好地抚平一些民众心理的创伤,从而达到独特的效果。再次,社区工作是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应用最为主要和广泛的工作方法。社区一方面要加强社区居民的联系,提高他们对社区的归属感,扩大社区的社会支持网络,推动社会资源的整合,另一方面还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社区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社区工作计划,妥善地预防群体性事件。最后,社会工作行政是将社会政策转变为有效的社会福利的过程。这是一个双向的过程,既包括将社会政策变为具体的社会服务的过程,也包涵通过社会服务积累经验,从而不断完善社会政策的过程。我国目前在社会政策的制定上,受历史文化的影响过分注重权威,缺乏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这也就使得一些弱势群体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因此在当下创新社会管理的背景下,社会工作行政可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增加话语权,促使社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加的公平合理,从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内在隐患的威胁。
综上所述,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对其预防和应对直接影响着社会管理的效果,社会工作介入到群体性事件中能更好地体现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努力。但也应该看到,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上,社会工作自身也有一些不足,政府还应该发挥核心的作用,为社会工作的发展创造更加优越的环境,通过社会工作达到实现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目的。
[1]中国行政管理协会课题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9.
[2]曹荣湘.走出囚徒困境——社会资本与制度分析[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3.
[3]李惠斌,杨雪冬.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M].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刘桂斌.面向和谐社会建设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对策研究[D].天津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