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相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综述

2015-11-12 05:25胡静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10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对策建议

胡静等

内容摘要:本次研讨会从宏观、微观层面对打击、防治非法集资犯罪作了全面的探讨:一是讨论了全国以及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犯罪面临的总体形势和遇到的主要难题;二是分析了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的原因;三是探讨了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刑事政策、数额认定、投资人法律地位等具体问题;四是介绍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方面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五是总结提炼了防治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对策建议。

关键词:非法集资 打击难点 主要经验 对策建议

2015年7月15日,由北京市国家检察官学院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的非法集资犯罪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国家检察官学院、首都高校、北京市公检法系统、律师界的领导同志、专家学者、干警代表,以及媒体代表参加了本次研讨会。现将本次研讨会讨论的主要问题、主要观点及建议综述如下,以飨读者。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总体形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陈国庆厅长指出,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势十分严峻。司法机关依法打击犯罪,遏制非法集资高发态势,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任务非常繁重。从办案情况看,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涉案人员范围等方面都是呈大幅上升趋势,大案要案频发,发案区域正逐步向全国蔓延。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员多、金额大、范围广,社会高度关注,极易引发群体事件。这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毒瘤。国家检察官学院胡卫列院长指出,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量和影响范围呈扩大态势。此类案件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案人员众多,案情纠结复杂,办理难度极大,易引发群体访、越级访,处理不好极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涉及的投资人往往多少数百人、数千人甚至上万人。因此,案件往往会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给我们提出了难题,需要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北京市检察系统的代表则分析了北京地区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田向红在发言中指出,2013年至2015年6月,全市檢察机关共依法审查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157件669人,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6,608,958万元、港币2500万元、美元1000万元、欧元220万元,涉及投资人达71300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向明也指出,朝阳区是北京市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朝阳区检察院承担着全市检察机关半数以上非法集资犯罪的办理任务,面临着巨大的工作任务和维稳压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付强具体分析了朝阳区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她认为,朝阳区的非法集资犯罪呈现出六大特点:一是地域特点,即CBD、国贸等一线商圈成为从事非法集资行为人员注册公司的青睐之地。二是组织特点,即涉案公司、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愈加严密,部门设置愈加齐全。三是人员特点,即具有金融从业或学业背景的涉案人员增多。四是运营特点,即以真实项目为依托,以“规范合同范本”为保障。五是行为特点,即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与时俱进。六是宣传特点,即宣传手段立体、全方位,宣传内容夸大、欺骗性强。付强专委还进一步分析了当前非法集资犯罪的发展趋势:一是发案数量与单案涉案金额呈现井喷态势。二是单人投资金额呈现大幅上涨。三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现职人员违规介入露苗头。四是投资人出现社团、企业等单位。五是投资人的诉求不理性。六是波及范围突破传统地域划分,且有向境外发展态势。

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难题

陈国庆厅长认为,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检察权,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时面临三大问题。一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金融改革创新的大背景下,涉及新经济领域、新金融方式、新经营手段的新型案件层出不穷,非法集资犯罪往往披上新的外衣,不断呈现新的特点,诸如投融资中介、私募股权投资、非融资性担保、P2P网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法集资等,司法机关如何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维护经济秩序与激发市场活力的关系,需要深入研究思考。二是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财产数额巨大,检察机关如何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何妥善解决刑民交织和涉案财物处理等矛盾,既打击有力,又案结事了,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仍需深入研究探索。三是非法集资案件证据多、专业性强、案件复杂,检察机关如何准确认定事实证据,强化与侦查机关的配合,做好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仍是审查起诉环节的难点问题。

田向红处长分析了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集资犯罪主要难点。她认为,当前办案中存在涉案人员众多、分层处理标准难统一,接访难度高、压力大、工作量多,案件数量激增、难以形成专门办理模式,司法审计尚不具强制性,投资人法律身份确认标准不统一,追赃减损工作任务重、难度大,侦查机关取证不力等问题。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法制处副处长袁利军则从公安机关的角度分析了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面临的难题。从侦查办案角度看,存在的问题:一是取证难度大,办案警力严重不足。表现为涉案账目调取难度大、查询耗时长,办案警力严重不足;二是对涉案人员的打击力度较轻。从社会效应角度看,存在的问题一是赃款追缴困难,群众上访问题突出,二是案结事了难。

三、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的原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教授结合当前互联网与金融紧密结合的大趋势进行了分析。他在题为《互联网+金融 众筹改变金融》的主题发言中指出,互联网代表新的生产关系,未来金融正在被改变,正在发生的互联网金融和众筹制度是人类社会生产变革的尝试,近期发生股灾也说明传统的制度没有充分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即时性、快速性、交互性、跨界性五大属性,改变了金融的模式。非法集资一旦有了互联网的手段,对集资更加方便,规模也会更大。互联网+金融,是从生产力变革到生产关系变革的中间环节。这是一种以互联网和新熟人社会为中心的变革,是一种众筹,是互联网的资源重构、社会要素的重组。互联网手段的众筹不仅仅是集资,还是各种要素、资源,包括生产、营销、人的要素的交互性重组。众筹与非法集资是天使与魔鬼,正在发生巨大演变。传统刑法与证券法形成两个规则体系,对金融进行严厉的监管。传统的金融模式是人多风险就大,互联网的模式是人越多风险越小。这种变革需要我们改变金融管控的方式。

田向红处长认为,北京市非法集资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一是金融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行为不规范;二是部分社会民众投资观念不文明不健康;三是舆论引导与宣传极大缺位与流于形式并存;四是工商、税务、金融等行政部门纠察意识与执法缺位。

四、办理非法集资犯罪的具体问题

与会人员还就办理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包括刑事政策、数额认定、投资人法律地位等问题展开了探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干警王拓博士分析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刑法边界。他指出,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通过定向私募的方式从机构投资者或者富裕个人投资者手中筹集资金,将其主要用于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投资,并在整个交易的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未来资本的退出方式,即可以通过公开上市、企业间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有资产或股权以获取利润的行为,具有募集方式非公开、募集对象特定化、投资对象是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目标是实现资本的增值等特点。他认为,区分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应从集资手段是否公开化、集资对象是否为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对投资人是否承诺返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登记备案等几个特点把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干警宋伟结合近期发生的股灾具体分析了非法集资对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他认为,本次股灾的直接导火索就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假借金融创新之名进行场外股票配资活动直接触发了本轮股灾。场外股票配资的实质是没有被纳入直接监管的借高利贷炒股。场外股票配资业务和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之一的P2P结合是近几年才有的事,形成规模化就是去年7月份之后。如果没有大量的P2P平台非法集资形成巨大规模的场外股票配资效应,股票市场该下跌还是会跌的,但肯定不会来得这么猛烈,因此这次股灾导火索就是场外股票配资业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臧德胜从审判的角度探讨了非法集资犯罪中的金额认定。他指出非法集资犯罪中存在三个数额(集资金额、返还金额和损失金额),并就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数额提出了几个观点:第一,公安机关的登记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等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数额的依据。第二,投资人的陈述不是不可或缺的证据。第三,投资人仅有陈述而没有相关书证时,如果与其他人陈述相吻合,亦可据以认定犯罪数额。第四,投资人陈述与书证反映的数额不一致时,不能简单以书证为准。第五,没有书证的情况下,投资人自认的返款额可以认定。

朝阳区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李晓娟针对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理作了发言。她认为,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涉案财物主要是指违法所得。当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违法所得时,非法集资案件的被害人对财物享有绝对的受偿权,即使被害人没有认领或者受偿后仍有剩余,也是要上缴国库,而不会发还被告人,因此也不可能作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由其民事债权人分配和受偿。追缴违法所得时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被追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仅限于其实际获得的数额,这并不违反“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理论。

朝阳区检察院公诉三处副处长王瑶则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投资人地位的认定发表了看法。她认为,无论是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刑事被害人的正当性,还是从法律的指引作用来看,投资人不应当属于被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赃款,本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部分法院在早期的判决中,也确实做过类似的处理。随着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频发,犯罪数额急剧上涨,影响范围不断扩大,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道主义出发,法院多数判决将涉案赃款根据投资人的损失按比例发还。但这不能成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投资人属于刑事被害人的依据。

朝阳区检察院干警蒋家棣博士则回应了学术界及实务界对于非法集资应否入罪的争议。他认为,非法集资入罪具有正当性,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金融风险、保护群众财产安全。需要管控的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信用风险,还包括融资过程和资金运用中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基于此,我们办理非法集资犯罪就不能只注重打击,更要突出救济,解决好追赃减损问题。

五、朝阳人民检察院办理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经验

王向明檢察长在研讨会中概括了朝阳区检察院办理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经验。他指出,朝阳院立足办案本身,在办好案、快办案的基础上,一方面着重培养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不怕吃苦的思想型、学习型、探索性的专业化办案骨干;另一方面也着手对大量非法集资类案件素材进行汇总、梳理,进而分析、研究,总结此类犯罪的共性,并探索其变化的趋势,逐步从被动接受案件转变成主动预判案件并提前制定应对方案,争取案件办理与社会维稳的主动权。

朝阳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贾晓文结合朝阳院牵头制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指南》介绍了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经验:一是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在全面规范侦捕诉各环节的同时,着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难点。二是高度重视提前介入的作用。三是坚持严格依法打击,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嫌疑人分层处理。四是树立追赃挽损的重要地位,为挽回投资人损失提供制度保障。

付强专委以朝阳院办理的一些典型案件为例,总结了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要点。一是全方位立体评判“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二是细化“罪、责、悔、刑”相适应的原则以确定涉案人员分层处理标准。三是将追赃减损工作作为审查起诉阶段的“重中之重”。四是把准脉、找对人、勤沟通是应对“高素质”类投资人群体访的关键。

六、办理非法集资犯罪的对策建议

国家检察官学院吴飞飞教授在发言中指出了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时需要把握的三大问题。一是传统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如何衔接融合。对于司法领域、金融犯罪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如何更好地用传统《刑法》理论进行解释,是我们面临的问题。二是如何把握刑事政策和《刑法》规定的关系。刑事政策和刑法规定哪个更为重要,需要重点考虑。三是如何认识司法便宜和遵照法律的关系。要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才能讲究指控便利,不能反过来。

田向红处长就防治非法集资犯罪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明确媒体宣传导向、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宣传架构,掌握舆情主动权;二是弥补行政执法部门的认识缺失,建立纠察常态化制度,确保防治两手抓;三是统一证据追诉标准,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四是以普遍强化办案人员财经专业知识为基础,同时储备专业化办案人才,以应对犯罪手段的新型化与案件数量增长的双重挑战。

袁利军副处长认为,解决当前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中面临的难题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各地配合协作,形成打击合力;二是加强公民教育,正面引导舆论宣传;三是建立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各方参与的联动机制。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律师就如何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对办理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的接访问题进行研究细化,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进行总结,并体现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指南》中。二是建立公检法联动机制,提前介入侦查,做好分流工作。三是在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方面开展研究,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诉二处处长张晓津提出,办理非法集资犯罪要注意处理好五大问题。首先,关于非法集资行为的定性问题,要把握好刑民交织、罪与非罪的问题。其次,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证据问题,公检法要形成共识,结合案件特点明确标准。第三,关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涉案人员的情况分层处理。第四,关于追赃减损问题,要加大追赃减损的力度。第五,投资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原则上以证人出现。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于志刚教授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要进一步思考在网络时代下如何计算非法集资犯罪的犯罪金额问题。二是要注意非法集资犯罪的转化定性的问题,要思考何种情况下可以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檢察长苗生明就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提出了三点要求:第一,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类型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以及其中的涉案人员,根据其情节分情况分层次处理。在办理过程中要采取积极稳慎的态度,既要打击犯罪,更要保护促进市场经济的活力,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二,要追求办案效果的最大化。在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时,要坚持打防结合、打控结合,建立联动机制,力求先将项目、资产控制好后再启动司法程序,避免造成项目停滞、资金流向不明等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后果。第三,要坚持执法办案以证据为核心,构建良性的检警关系。目前制约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的最大问题就是证据问题,要想把案件办好,检警双方必须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向前推进,同时也要加强互相制约,确保侦查、起诉的质量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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