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蒙元时期,社会结构复杂,民族关系繁复,婚姻礼俗更是复杂交错、不断变化的。研究蒙元时期婚姻聘财的流变问题,对于研究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社会风俗的变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蒙元时期;聘财;流变
中国传统婚姻早在周礼中就有所规定,《礼记·昏义》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婚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婚礼者,礼之本也。”
婚姻不仅是维系夫妻家庭的纽带,更是联系男女双方家族、构成亲族的重要方式。而聘礼作为婚礼中重要的一环,对夫妻双方关系、宗族利益都是不可或缺的。而“纳征”正是古已有之有关于聘礼的礼制要求。在《仪礼·士婚礼》记载:“纳征,玄■,束帛,俪皮,如纳吉礼。”郑玄注称:“征,成也,使使者纳币以成昏礼。用玄■者,象阴阳备也。束帛,十端也……俪,两也。执束帛以知命,两皮为庭实。皮,鹿皮”孔颖达疏《仪礼·昏义》:“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六礼”的过程要求在先秦时期就已经产生,在以后各个朝代虽然在一些细节上有所变动,但整体过程比较固定,直至宋代。经过唐末五代的社会大动荡,士族门阀纷纷覆灭,同时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念随之改变,表现在婚姻礼仪上就是由“六礼”简化为“纳采”、“纳币”和“亲迎”三礼,从这一变化可以看出,人们的婚姻价值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因素成为主导因素,婚姻的社会价值降到最低限度,不仅感情观念十分淡漠,就是门户观念也被抛之脑后,出现“不顾门户、直求资财”的现象。而且,商品经济之下的宋朝,妆奁厚重,而不重视聘财,造成诸多的贫门女子终身无法出嫁的情况。但下聘而婚成,仍然一直是汉民族延续至今的婚俗习惯。
而相对蒙古民族来说,从《秘史》等相关史料记载来看,在其发展史上,蒙古人民作为游牧民族,虽然也重视婚姻,但是与汉族封建历史不同,产生了不同于汉地的婚姻习惯,同时,又具有人类婚姻发展史的共同点。即使是正式的不同姓氏族群之间的聘娶婚,并没有关于“纳征”的婚俗说法,虽然有实际意义的“纳征”现实存在,即聘财礼俗的存在,但是到了元朝建立,“纳征”、“纳币”的字眼才广泛运用到蒙古民族的婚姻礼俗中,当然这与民族融合、封建文化的渗透是离不开的。
蒙元时期复杂的社会变化、民族构成形成了独特的社会婚俗流变,本文从纳征的演变说起,力图反映蒙元王朝的社会经济变化状况以及当时的风俗尤其是婚俗的变化。
一、父权制下出现的婚姻买卖关系
蒙古部落时期还是畜牧经济占主要地位之时,部落间盛行氏族外婚,因此阿阑豁阿是从“彼徙来之百姓”中聘去的,但有关此时的史料记载并不详细,并没有聘财多少的记载。可见此时并不十分注重此礼。到12世纪末时,对于皇室的婚姻记载更为详细了,《蒙古秘史》就对铁木真与孛儿帖成婚时的婚俗记载更加完善,当时的也速该带着9岁的铁木真到德·薛禅家求婚,作为聘礼的是“从马”。一匹“从马”即是下聘,而双方也并没有特别强调必须是聘财多少合宜,并不与中原一贯的礼制要求相符,这是纳聘并不是氏族部落婚姻重要的环节。同时也说明,当时的部落经济状况低下,社会发展落后,男女双方的结合更多的是生产力与延续后代的要求,也是畜牧经济社会的必然反映。即使有关成吉思汗的记载中有相关的方面,如《元史》记载:“帝问:‘生无孽畜几何?查逃迈对日:‘有马三十匹,请以马之半为聘礼。帝怒日:‘婚姻而论财,殆若商贾矣。昔人有言,同心实难,肤方欲取天下,汝立立到旦之民卜从皇无效忠于我可也,何以财为!竟以皇妹妻之。”得出成吉思汗并不注重聘财多寡,其实不然,成吉思汗首先问男方的是对方有多少财产,了解状况后才说明不应该以财论婚姻,应是其拉拢之言。而“马三十匹”而“皇妹妻之”,说明以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来说,这样的家庭皇室公主是可以下嫁的。但是成吉思汗是从政治利益出发的,皇室公主聘财的多寡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双方的政治联姻,也不影响公主下嫁后的家庭地位。而从这些记载中很难分析当时的平民生活及平民婚姻嫁娶的具体情况,但是可看出当时的金钱观念是以双方婚姻生活为基础的,注重实际生活质量而非表面的面子工程。纳聘这一习俗仍未在婚姻中占有决定性的地位。虽然基本可看出,从蒙古部落到成吉思汗统一时期,社会经济是逐步上升的,文化礼仪制度也正处于逐步完善而并不完全形成的状态。
而且,这时的蒙古部落的婚姻形态并不是以聘娶婚为主的,这一时期还出现了掠夺婚、收继婚及入赘婚等婚姻形态,聘娶婚只是作为其中的一种而非主要而存在。同时聘娶婚的已嫁妇女并不会在社会地位上比其他形式的妇女地位更高,也速该的妻子就是抢来的。部落时期的妇女并不会因为被掠夺或被收继而被看不起,也就是说纳聘虽然是聘娶婚一个婚礼环节,但是并不具有婚姻缔结必然的条件的重要性。说明蒙古部落时期仍未达到需要特意规定的聘财多寡成为社会约定俗成的婚姻必要条件的经济基础与社会文化构成。
但是,从聘礼已经出现的情况来看,这时的蒙古部落的婚姻关系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经济关系与父系制度的影响。婚姻的构成,除了游牧民族一贯的崇尚自由,推崇勇士的民族心理外,聘娶婚形式的存在也反映了当时婚姻关系中作为夫与父权利的实现的表现。
二、开始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
到了大蒙古国时期,社会经济更加繁荣,民族文化的相互影响,成吉思汗的统一使得抢掠婚成为不必要的婚俗,反而成为了一种表面的婚姻形式。聘娶婚开始占据民间婚姻主要地位同时,纳聘就更加普及,因商业的繁荣,人们生活的相对安定而更加适宜社会状况而逐渐显出主流的姿态。婚姻的重要、财富的增加这些促成了婚礼中聘财多寡的地位日益重要。出现了纳币的形式,聘财比之前代更多,而且由实物形式转变为钱币要求,“他们可以不加区别地纳娶其他女子,可以把她们从女子亲属那里用重金买来。”“当有人向别的人购买他的女儿为妻时,做父亲的就举行宴会,一女孩则逃到她的亲戚那里,藏了起来。这时父亲说:‘好,我的女儿是你的了,只要你找得到她,就把他带走。于是他和他的朋友去找她,找到为止。他必须用武力得到她,并且采取暴力的形式把她带回家。”这些记载说明当时的金钱观已经形成,买妻也就不足为奇了。这时的聘礼已经成为社会风尚,虽然收继婚的地位仍然不可撼动,但是聘财的多寡已经开始成为婚姻缔结的条件,人们也更加注重聘财的厚薄。但此时政府对于聘财多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以大札撒为准。再加上这一时期,权利的更迭、民族的交错,婚姻礼法的变迁,婚姻中的相关要求仍很混乱,只能说是纳聘与聘财礼俗逐渐形成的时期。
三、风俗的逐渐形成
到了元代,由于遵循蒙古旧法与“祖述变通”的对立引发的变革,使得这一时期婚姻法制跟着产生了变化。元世祖忽必烈颁布了一系列法例,成为元时期的基本社会规范。至元八年(1271年)二月,元世祖颁布户婚条例,其中规定:“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族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例。”这一条例,对当时的汉、色目等民族的婚姻习俗旧制加以承认,并严格规定依男方为主,同时根据等级制度限定了蒙古人不在此例,给予本民族很大的婚姻自由权利。
元朝汉族婚姻礼仪制度的恢复与施行是在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初期,元世祖至元六年(1269),中书省颁行了《嫁娶写立婚书条例》,规定在婚书文约上要“
明白该写元议聘财钱物”。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年)颁行的《嫁娶聘财体例》“定民间婚聘礼币,贵贱有差。”和《婚姻礼制》基本确立了元代汉族的婚姻制度(1),民间的婚姻程序遵照汉族传统一般要有七个基本环节。而其中的纳征转化为“纳币”元代还详细规定了这个环节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礼节等。最主要的是元代确立婚姻成立时要写婚书,“明写聘财礼数,婚主媒人各画字,女家回书亦写受到聘财数目,女家主媒人亦画字,仍将两下礼书背面大书合同字样,各家收执。其彝俗但语骄俪词语朦胧,无各各画字合同婚书,争告到官,即同假伪。”《元典章》中对聘财有专门规定,指出“婚姻聘财表里头面诸物在内,并不以元宝钞为则,以财畜折充听”又有“品官:一品二品五百贯,三品四百贯,四品五品三百贯,六品七品二百贯,八品九品一百二十贯庶人,上户一百贯,中户五十贯,下户二十贯。”史料记载元朝的聘财一度发展奢靡,甚至到了倾家荡产的地步,因此其后又有个条例出台,提倡俭省,禁止过奢。甚至婚宴也分等而定,但是蒙古人不在限制,社会奢靡之风仍是猖獗,只是民间规定严格,一定程度上也改进了社会风气。
元朝政府规定定立婚书双方要明确其聘财数目,以此来禁止奢靡,这在文书中就表现出来。“今后但为婚姻,议定写立婚书文约,明白该写原议聘财钱物。……其主婚、保亲、媒妇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同时,又进一步要求“凡婚书,不得用彝语虚文,须要明写聘财礼物,婚主并媒人各各画字,女家回书,亦写受到聘礼数目,嫁主并媒人亦合画字,仍将两下礼书背面大书合同字样,分付各家收执。如有词语朦胧、别无各各画字并合同字样。争告到官,即同假伪。”这时下聘已经发展成为整个社会的婚俗习惯,不仅是汉族,同时也发展到了蒙、色目民族当中,如黑水城出土的1365年的一件婚书记载的蒙古平民的再嫁就是因为聘财的缘故,另外很多的婚姻案件的记载也大都是因为聘财引起的。汉族文化更加渗透入各民族的日常生活中。而且聘财奢靡成风体现了整个社会风气的变化,对金钱的推崇体现了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而政府对聘财的数目规定,官员划等而定以及婚书对聘财的专门订立都体现了法与俗的斗争,法例的不断完善、民族的不断融合。
四、结论
婚姻聘财这一类似于周礼的礼制习俗在蒙元时期经历了开始形成、不断形成以及完全成为社会风尚的不同阶段,同时聘礼的多寡与之相应,最终因太过奢靡而引起社会的法制的订立,形成习俗的同时受到制约,成为最终的社会规范。这一过程体现了蒙古族不断发展进步的历程,同时反映了蒙元时期各民族的不断融合,对汉民族文化的继承和摒弃,丰富各民族聚居地的社会生活。
同时,展现了蒙元时期社会的不稳定以及人民生活的愈加困难,赋税徭役的负担加重,使得民间百姓生活不堪重负,大量收受聘财就成为元代婚姻缔结的一个显著特点,元代对婚姻缔结收受聘财给予法律上的确认,只要女方家收了男方家的聘财,在法律上婚姻就应该成立了,不能轻易毁约。但是聘财数目随着社会人与人之间攀比在直线上升,导致在元代平民阶层男娶女嫁完全成了交易,嫁女成为赚聘财贴补家用的手段。虽然法律对悔亲惩罚较清楚和严格,但仍有为钱财冒险的人。某种程度上,此风愈演愈烈使元代妇女被物化,甚至商品化了。
而蒙元时期聘财的不断变化,也是各民族文化习惯不断融合的过程。聘财越来越受重视,说明作为统治阶层的蒙古族对封建文化不断接受的程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尚衍斌《元史及西域史丛考》,中央民族大学出版,2013年4月。
[2]韩儒林《穹庐集—元史及西北民族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1982年11月。
[3]韩儒林《蒙元史与内陆亚洲史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2012年5月.
作者简介:杜娟,女,1989年5月,汉族,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硕士,职称无,专门史蒙元史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