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立中
税总要求,对列为其他权力事项的2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继续做好清理和规范,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再梳理,提高取消事项的含金量,并逐项优化和公开审批流程,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
税务总局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求,建立审批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和配套工作同步落实机制,在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的15个工作日内,更新税务行政审批目录,两个月内完成后续管理措施发布等。同时,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将国务院或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交由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或涉税中介组织继续审批。截至目前,除7项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外,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清理完毕,其中,57项予以取消,23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税总要求,对列为其他权力事项的2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继续做好清理和规范,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再梳理,提高取消事项的含金量,并逐项优化和公开审批流程,明确审查标准,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增4重点行业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原有生物药品、仪器仪表制造等6个行业基础上,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今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其中小微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政策点评:加速折旧,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加快折旧速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属于税式支出的一种方式。上述政策预估影响今年税收约50亿元。我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正式启动于2014年1月1日,目的旨在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发展“中国智造”。
持股超过1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点评:股灾风口直接对应的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牛鬼蛇神早晚要一一被逼现形。值得一提的是,对股息红利征收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定格在2012年11月16日,当天沪指几近跌破2000点大关。此次出台政策的唯一变化是“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原规定为5%税率)”。
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点评:按照新的政策,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2015年10月1日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此外,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能享受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小规模纳税人流转税优惠延至2017年底
经国务院批准,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上述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政策点评:属于时间窗口安排,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延(原执行日期至2015年底)。
继续对物流仓储设施实施土地税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规定的优惠范围。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政策点评:上述所称的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销售库存化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日前,税务总局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下发补充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政策点评:所谓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我国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
明确一般纳税人认定前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规定的程序,经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点评:出台上述政策的背景是,新设立的企业,从办理税务登记,到开始生产经营,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在此期间,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些情况下,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上述政策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共计四章27条,包括总则、协定适用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和附则。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适用本办法。所称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主管当局间协议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按税收协定、国际运输协定或主管当局间协议执行。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策点评: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
加快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税务总局日期发出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安排,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政策点评:按照税务部门后续管理办法,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