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新华,罗清和
(1.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广东 东莞 523419;2.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行政垄断的经济学分析:根源、损失及破除
许新华1,罗清和2
(1.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广东东莞523419;2.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经济垄断并不必然限制和排斥竞争,相反,在某种情况下,经济垄断还可能促进竞争的进一步扩展,并将竞争引向高级化。然而在行政垄断与市场竞争之间,找不到经济垄断与市场竞争这样的合题,行政垄断必将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规制经济学视角下,行政垄断根源于利益集团按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博弈;制度经济学视角下,行政垄断根源于中国国有产权渐进变迁的路径依赖和交易成本的合理化安排。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一样,两者均会造成净剩余和“X-低效率”的一般损失,除此之外,在实践中,行政垄断还会造成相对于经济垄断的额外损失,包括妨碍经济自由、引致过度竞争、并发弱技术创新以及催生寻租等。降低或破除行政垄断,需要实现从行政主导到市场主导、从政企职能合一到分离、从行政垄断豁免到破除、从政治体制守旧到创新的转变。
行政垄断;经济自由;过度竞争;弱技术创新;寻租
垄断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存在进入壁垒。市场进入壁垒可分为经济性壁垒和行政性壁垒两种,前者对应经济垄断,后者对应行政垄断。市场经济性壁垒主要有:某些行业存在的规模经济(自然垄断);因技术专利或产品秘方而形成的技术壁垒;对某种生产资源的独占形成的资源壁垒;拥有及时准确信息的企业所具有的信息壁垒;某些企业先天占有了有利的区位或场所形成的空间壁垒等。行政垄断相对于经济垄断,则是由于政府公权力所导致的进入障碍形成的,其典型表现是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限制普通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进而损害社会公正。与经济垄断不同,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政府政策的限制、政府特许、亦或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等形成进入障碍,从而形成行政垄断。
经济垄断是由市场的有效竞争形成的,是自发的、内生的垄断;行政垄断则是由行政权力的运用形成的,是人为的、外生的垄断。内生垄断企业,即经济性垄断企业,既面临显性竞争,又面临隐性竞争;相反,外生垄断企业,即行政垄断企业则两者皆无。行政垄断因为利用政府公权力排除了显性和隐性的双重竞争而具有极强的稳定性,除此之外,其他各种形式的垄断都是不稳定的,都不可能长时间维持。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对竞争产生的影响截然不同,经济垄断改变的只是竞争形式,而不是竞争本身,由经济垄断形成的市场结构并不必然限制和排斥竞争,相反,在某种情况下,经济垄断还可能促进竞争的进一步扩展,并把竞争引向高级化[1]。而由于受到行政权力的深度保护,行政垄断对市场竞争构成直接的侵蚀,两者处于此消彼长、严重对抗的状态。因此,在行政垄断与市场竞争之间,找不到经济垄断(结构)与市场竞争那样的合题。真正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的是行政垄断而不是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必将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长期以来,西方经济学家对行政垄断给予了激烈的批评。亚当窑斯密在其《国富论》中就曾对特权阶级和既得利益集团造成的竞争损害表达了痛心疾首式的愤懑。路德维希窑艾哈德也认为“在健全的竞争经济中,决不能允许任何集团利用特权来为自己谋利益”[2]。行政垄断对竞争的损害,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已有充分展现,大量的行政垄断以直接排斥、限制竞争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的历史时期,市场化是几乎所有改革的核心内容及手段,而破除行政垄断是市场化最重要的基础和条件。鉴于此,深入剖析行政垄断的根源、损失以及破除,对于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及政策意义。
(一)规制经济学视角下行政垄断的根源
按照政府规制形成的政治原因的不同,规制理论一般可以分成两大类: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和利益集团规制理论。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建立在市场失灵的理论基础之上。该理论认为,市场在遇到某些情况,例如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以及信息不对称时,不能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此时需要政府对其进行矫正。价格规制是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主要手段。然而,西方学者的研究结论表明,市场失灵与政府规制并不必然正相关[3],政府规制也不一定表现为公共利益的促进[4]。由于利用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解释经济现实存在诸多缺陷,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
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认为,政府行为是各个利益集团按其自身利益最大化博弈的结果,该结果往往与公共利益相背离。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虽然发展了许多理论分支,但它们有着共同的基本假设:政府与利益集团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有着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强烈需求,政府通过公权力,有能力使社会福利在不同个人和不同利益集团之间转移。同时,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认为,政府是规制的供给者,利益集团是规制的需求者。在早期,利益集团规制理论认为政府规制行为是规制者被规制者俘获的结果,但随着该理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消费者的需求也被纳入分析范畴,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规制决定的理论体系。
规制理论思想为行政垄断的程度决定及影响因素提供了较好的解释依据。一方面,政府依据公共利益规制理论,对涉及自然垄断、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等因素的行业进行价格规制,限制和排斥竞争,通过行政性进入壁垒维护垄断者的垄断地位,这些行业就是所谓的行政垄断行业,如我国的电力、电信、铁路、民航、高速公路、水运港口设施、邮政、天然气管道运输、城市自来水、城市燃气供应、城市居民供热、城市排污、石油与成品油、广播电台、无线与有线电视台、烟草、食盐等17个行业。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某些行业原有的经济特性将会发生改变:它们的自然垄断特性可能变得越来越不明显,或者它们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逐步下降,或者它们不再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例如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电力行业的整个生产链条中,除了售电网络建设外,其他环节已不再具有明显的自然垄断性。又如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石油、烟草等行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性显著下降,它们已不再关乎国民经济命脉。在行业经济特性已发生改变,按照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已不再适用政府规制之后,政府为何依然对这些行业“死守不放”呢?此时利益集团规制理论可以较好地解释其中原因——政府不再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代表,政府规制是各利益集团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博弈的结果。
(二)制度经济学视角下行政垄断的根源
19世纪末20世纪初,制度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在美国初步形成,其主要代表人物为凡勃伦和康芒斯。与古典经济学最大不同的是,该理论普遍强调非市场因素,诸如制度、历史、文化、法律以及社会伦理等对经济的影响,其中尤其强调制度因素。
1937年,科斯发表了《企业的性质》一文,创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并将边际分析与交易成本结合起来,在制度分析中开创了边际交易成本分析方法。这一研究方法对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具有方向性和革命性意义,学术界也因此将科斯之后的制度经济学称为“新制度经济学”。
20世纪60年代,产权制度变迁理论代表了制度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以加尔布雷思为最重要代表的经济学家,采用制度视角下的结构分析方法,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现实矛盾进行深入探讨,提出社会结构改革的思路和方案。他认为,微观经济学注重均衡价格,宏观经济学注重均衡产出,但却忽略了至关重要的社会制度结构,即权力分配对经济的影响。
诺思和舒尔茨对制度变迁理论的贡献代表了制度经济学的最新发展。他们强调制度的内生性和对经济的重大影响,深入研究制度自身的性质,包括制度的基本功能、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各种制度安排的内在逻辑,以及产权制度与国家职能,意识形态变迁的关系等问题。
在中国,行政垄断制度是与中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残留影响和国有经济制度分不开的。它经历了行政垄断制度萌芽、形成、全行业化、变革到持续的过程。新中国建国初期(1949-1951年),我国实施了一系列新的经济制度,其中最具影响的是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这标志着中国行政垄断制度的萌芽。1952原1955年是行政垄断制度的形成时期。此时中国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实施新的经济制度,通过公私合营对私有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到1954年底,国家已基本实现了对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掌控。1956原1978年是全行业行政垄断时期,此时,全国行业国有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并逐步迈向全行业国有化和全行业行政垄断。至1956年底,全国私营工业企业数量的99.6%、总产值的99.16%和职工总数的99%已完成公私合营改造,全国私营商业企业数量和总产值的82.12%和职工总数的85.1%完成国营商店、合作社、公私合营商业企业、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等的改造。至改革开放前,全面的计划经济和全行业行政垄断成为新中国20多年间的正式经济制度。1978要1988年是全行业行政垄断的变革时期。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198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作出的修改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1988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的修正进一步明确了私营经济的地位。其中第1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全行业行政垄断被正式取消,私营企业在我国如火如荼地发展了起来。1988年版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将私营企业经过审批才能进入或完全禁止进入的行业作了明确规定,据此,中国行政垄断制度的法律地位得以正式确立。在此期间,中央政府又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本质上是在原有制度基础上建立了“项目核准制”。紧接着国家发改委制定了相应的部门规章,包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使中国行政垄断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巩固[5]。
应该说,制度经济学强调非市场因素,尤其是制度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其产权制度变迁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为我国行政垄断的制度根源提供了很好的解释。
其一,从产权制度来看,我国行政垄断是国有产权渐进变迁的结果。行政垄断制度演变的过程,即是国有产权倒“U”型的变迁过程,亦即由弱趋强,再趋弱的过程。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实行了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萨克斯为其设计的“休克疗法”,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国有企业股份化,在全社会快速推进全面的私有化。事实证明,“休克疗法”造成了国有资产最终被少数利益集团控制,经济社会动荡不安,人民生活水平普遍下降的结果。为了避免“休克疗法”带来的社会动荡和经济损失,一直以来,我国坚持渐进转轨式改革,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加上路径依赖效应,国有企业和行政垄断制度的改革自然会是渐进的,国有经济和行政垄断制度将在中国今后很长的一段转轨时期内保持稳定和长期共存。
其二,从交易成本来看,“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垄断,其目的是迅速实现工业化”[6],计划经济时期所实施的行政垄断,为降低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交易成本,顺利实现工业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一五”计划时期所取得的显著发展成果充分证实了这一点。转轨时期行政垄断、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长期稳定共存,是化解我国实施任何单一经济形式可能带来的高昂交易成本,从而降低改革风险的重要手段。行政垄断是转轨时期中国经济制度的一大特色,也可以说,行政垄断与市场经济共存,是一种符合中国经济现实的交易成本合理化的制度安排。有学者提出:“行政垄断成为我国转型时期特有的经济现象和当前我国垄断的主要形式”[5],“目前我国盛行的行政垄断既非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共有现象,也非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特点,而是世界经济史中的一个特例”[7]。
行政垄断导致的损失除了与经济垄断一样,会造成净剩余和“X-低效率”的一般损失外,在实践中,也会造成相对于经济垄断的额外损失,包括妨碍经济自由,引致过度竞争,并发弱技术创新以及催生寻租等。
(一)行政垄断的一般损失
1.净剩余损失
与经济垄断企业一样,行政垄断企业因提高价格、减少产量而使生产者剩余增加的同时,消费者剩余减少得更多,最终使总的剩余减少,从而产生净剩余损失。如图1所示,社会福利最大生产点为a,此时产品价格为P*=MC,产量为q*,但实际上垄断企业并不会在此点生产,而是按自身利润最大化原则,即图中所示的b点来生产,此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MC=MR,价格为Pm,产量为qm。由此可知,垄断企业利润最大化产量比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产量要低,价格要高,即qm约q*,Pm跃P*。
图1 垄断的剩余损失
又如图2所示,垄断企业为了自身利润最大化,降低产量的同时提高价格,生产点由E点移向F点,与此同时,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总和由原来三角形ABE的面积减少为梯形ABGF的面积,造成了三角形GEF面积大小的“无谓”损失,即净剩余损失。
图2 垄断的净剩余损失
2.“X-低效率”损失
1966年,美国经济学家哈维窑莱宾斯坦首次提出“X-低效率”的概念,用来反映企业内部某种“不明”的效率损失。莱宾斯坦发现,当企业受到某种保护而免受竞争压力时,其不但会产生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而且还会产生另外一种在当时尚不清楚的低效率,故将其命名为“X-低效率”。
后来,其他经济学家对“X-低效率”的研究结果表明,免受竞争压力的企业,例如垄断企业,往往很容易产生专断、草率、官僚主义、傲慢和对市场消极反应的行为,垄断企业在非最小成本处生产即可获得可观的超额利润,导致垄断企业的管理层缺乏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性,垄断企业将在高于它的理论成本曲线上生产经营。垄断企业的“X-低效率”是社会资源的浪费,是垄断企业为其垄断地位而不断支付的价格的一部分,因为垄断企业拥有比竞争企业更加庞大的管理阶层,具有更高的管理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垄断企业在生产上的低效率不是由于其劣质的管理、懒惰的工人或动机不当,而是因为垄断企业的规模大于使平均成本最小的规模。
相比较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具有更大的“X-低效率”损失。行政垄断企业由于受到行政权力的深度保护,既无显性竞争压力也无隐性竞争压力,其人为的垄断地位相比经济垄断更加牢固。对于行政垄断企业的管理层,其以行政权力作为后盾,专断、草率、官僚主义、傲慢和对市场消极反应的行为更加严重。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员工普遍存在“吃大锅饭”、偷懒和“磨洋工”的现象,即为行政垄断“X-低效率”的典型反映。
(二)行政垄断的额外损失
1.妨碍经济自由
哈耶克在其论著中竭力捍卫经济自由。其著作《通往奴役之路》和《致命的自负》为经济自由进行了淋漓尽致的辩护。哈耶克认为,只要不存在各种不正当的强制,经济自由就趋向于造就出一种竞争态势,这种竞争不同于完全竞争,而是一种不断逼近完全竞争均衡状态的过程。行政权力对经济的直接干预所形成的行政垄断,正是哈耶克所论述的那种“不正当的强制”,其显然违背了经济自由的基本原则。换言之,行政垄断阻碍了经济自由的实现,这种阻碍主要体现在经营自由和消费自由两个方面。
首先是经营自由。经营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不可让渡的个人权利之一,虽然基本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但却是固有的”[8]。哈耶克认为,“如果特许某人垄断生产梳棉机或垄断经营某类交易,那么这种特许就侵犯了臣民的自由,因为在颁布此种特许之前,臣民可以从事这类活动或者可以合法地从事这类交易活动,因此,这种特许也就违反了这一伟大的宪章”[9],经营自由是除了战争、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予以剥夺的。由于中国市场机制不完善和行政垄断主导的经济现实,致使民营企业的市场交易机会受到极大的限制。例如铁路、石油、电信、银行、医疗、教育等行政垄断程度较高的行业,民营企业面临玻璃、旋转以及弹簧三重门的困扰,投资机会极度匮乏。
其次是消费自由。“消费者的自由噎噎是任何人不得侵犯的基本权利”。侵犯了这种自由“应当算是一种反社会的暴行”[2]。“个人如何使用钱财的问题,跟国家毫无关系——不必在这一点上进行任何道德方面的教育”[2]。如果说对某些经营自由方面的限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那么对消费自由的限制则完全是一种赤裸裸的“暴行”。在中国,消费者被迫选择行政垄断企业产品的现象随处可见。电信、电力、天然气、石油等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均存在被迫消费的性质,原因是你别无选择。另外,行政职能部门通过各种理由变相要求个人或企业购买指定企业的指定产品,显然也是一种损害消费者自由的不正当行为。例如某些地区环保部门利用环保审批权,要求企业购买其指定型号的环保设备而从中牟利,让企业苦不堪言,最后不得不选择退出。
2.引致过度竞争
行政垄断导致了过度竞争。一些行业的过度竞争是与另外一些行业的行政垄断相关的。在中国,对行政垄断的放松是一种稀缺资源,只有行政垄断放松到一定程度的行业,才存在相应程度的市场竞争。行政垄断的普遍性、深入性以及主导性挤占了民营资本的投资机会,形成了民营资本对放松行政垄断的极度渴求和追逐。这样,由于行政垄断造成的市场整体竞争和投资机会的稀缺,那些行政垄断较弱的行业很容易出现过度竞争。中国行业结构一方面呈现过度竞争,如医药、食品、饮料等行业,另一方面却频见高度的行政垄断,如烟草、石油、电力等行业,这两种极端行业结构并立的扭曲状态给中国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在高利润行业被行政垄断主导、民营资本投资无门的情况下,因过度竞争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很容易被超量投资资本抢占,形成无序、恶性的竞争。在巨大的竞争压力面前,过度竞争企业必须对市场和对手做出快速反应,它们往往追求短平快的重复建设,最终导致行业产能的严重过剩和资源浪费,造成较大的经济效率损失。
3.并发弱技术创新
研究表明,行政垄断对技术创新具有统计上的显著阻碍。首先因为行政垄断导致过度竞争,阻碍了技术创新。过度竞争企业由于面临来自同行业其他企业巨大的竞争压力,它们必须对市场和对手做出快速反应,以短平快的企业效益为目的,而对长期特性的技术创新没有足够的耐心和承受力。过度竞争行业进入门槛普遍偏低,企业规模较小,无力承担技术创新所具有的高成本和高风险,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过度竞争行业普遍较低的技术创新水平。
其次,行政垄断本身压抑了技术创新的动力。一方面,行政垄断企业由于受到行政权力的保护,其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它们既没有来自行业内部的显性竞争,也没有来自行业外部的隐性竞争,因而也就没有通过技术创新来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的动力。另一方面,行政垄断企业的产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国家或集体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模糊性产权,它使得行政垄断企业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不明晰。行政垄断企业管理者在更大意义上是政府任命的行政官员而非真正的企业家,规避个人政治风险、确保个人政治前途是他们的主要目标,技术创新因为具有高成本和高风险的特性,加之技术创新的成功并不会给行政垄断企业的管理者个人带来太大的收益,所以他们进行技术创新的意愿严重不足。具体来讲,行政垄断企业的技术创新一旦成功,其所带来的收益最终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而一旦失败,行政垄断企业管理者将要承受巨大的政治风险,个人前途可能功亏一篑,这种收益和风险严重的不对称性,是最终导致管理者技术创新意愿不足的根本原因。
据相关统计资料,从行业市场规模以上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该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重所衡量的技术创新率指标来看,2011年中国工业行业分类37个行业的技术创新率普遍偏低,仅7个工业行业的技术创新率超过1%,占全部工业行业的18.9%,80%以上的工业行业技术创新率不足1%。技术创新水平最高的医药制造业,其技术创新率也仅为1.77%,技术创新水平最低的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其技术创新率竟然只有0.05%[10],也就是说,行政垄断以及由行政垄断导致的过度竞争对技术创新所造成的双重阻碍,使中国工业行业的技术创新水平整体处于较低状态。
4.催生寻租
行政垄断行业由于受到行政权力的保护而获得稳定的超额利润,这种行政权力与超额利润的联系,给企业提供了极大的寻租空间。一般来说,寻租主要来源于两个主体,一是在位行政垄断企业,它们为保护已获得的行政垄断地位和垄断超额利润,会不断劝说和贿赂行政主管部门,以强化现有的行政垄断政策;二是试图通过寻租进入行政垄断行业的潜在企业,只要它们进入行政垄断行业所能获得的超额利润高于寻租成本,这种寻租行为就会不断进行下去。近年来,我国铁路、石油、银行等行业出现的重大腐败案件,和行政垄断催生的寻租有着直接的关系。
亚当窑斯密曾在《国富论》中指出,垄断利润的诱惑将把资源引向攫取这些利润。在位行政垄断企业的寻租是为了防止失去其现有的行政垄断行业的垄断福利,而潜在企业的寻租是为了获得这种垄断福利,将要受到伤害的企业会极力通过寻租影响政府政策转向,以防止这种福利的转移。从全社会角度来看,寻租资源仅仅是用来力图阻止或促成福利的转移而不是增加财富,寻租行为导致了无用的资源消耗和无谓的福利损失,寻租成本既没有从寻租者的收益中得到补偿,也没有从被寻租者的收益中得到补偿。
经济垄断对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是双重的,即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促进作用与阻碍作用是并存的。然而在行政垄断与市场竞争之间,找不到经济垄断与市场竞争这样的合题,行政垄断必将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规制经济学视角下,行政垄断根源于利益集团按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博弈;制度经济学视角下,行政垄断根源于中国国有产权渐进变迁的路径依赖和交易成本的合理化安排。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一样,两者均会造成净剩余和“X-低效率”的一般损失,除此之外,在实践中,行政垄断还会造成相对于经济垄断的额外损失,包括妨碍经济自由、引致过度竞争、并发弱技术创新,以及催生寻租等。鉴于行政垄断所造成的诸多损失,降低行业行政垄断程度必将成为中国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政策的核心内容,具体思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行政主导到市场主导。在经济中,市场力量和行政力量往往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必然意味着行政干预程度的降低。因此,市场化是降低行政垄断程度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本质上是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是全行业行政垄断向部分行业行政垄断主导、再向市场主导的改革。但到目前为止,这种改革依然是不彻底的,行政权力对经济的干预依然具有普遍性、深入性和主导型。因此,中国经济依然具有显著的行政垄断主导性,深入、全面的市场主导化应该是未来中国改革的核心内容。
第二,从政企职能合一到分离。在中国行政垄断主导的行业中,普遍存在政企职能合一的现象。行政垄断企业的产权属于政府,政府通过其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兼具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导致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模糊不清。行政垄断企业肩负市场和行政的双重职能,政府和企业间存在旋转门式的“无缝对接”。政企职能不分离不仅是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而且是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在未来,政府必须将其职能严格限制在产权界定、公共产品生产、保证公正的社会环境,以及提供最低社会保障四个方面,而不应该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必须真正意义上从企业退出,以便保证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才能降低中国行业结构的行政垄断程度。
第三,从行政垄断豁免到破除。目前,中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产生和危害有较清晰的判断,并对行政垄断行为制订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作用是有限的:一是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总体表现为大而泛,可操作性差,形式大于实质;二是到目前为止,利用《反垄断法》的实际执行案例屈指可数,已有的也是针对经济垄断,针对行政垄断的案例尚无先例;三是《反垄断法》自身给予行政垄断某种程度的豁免,使行政垄断规制变得更加艰难。例如第七章第五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出发点来看,《反垄断法》是一个较好的行政垄断规制工具,但因存在上述的诸多不完善,使其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行政机构作为行业的主管部门,既是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又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还是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者,行政机构这种多角色兼备的情况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因此,在《反垄断法》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建立一个独立于市场与行政机构的反行政垄断监督机构,强化监督机构在反行政垄断中的应有作用,优化立法、执法、监督的法律环境,提高反行政垄断行为的成功率,维护《反垄断法》执行的公正性。
第四,从政治体制守旧到创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已严重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学术界普遍认为,政治体制改革若不能及时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将会得而复失。政治体制改革涉及意识形态、国家的根本制度、既得利益集团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对目前错综复杂的社会现实而言,其将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具有高风险和高成本,并且收益是不确定的。此外,“官本位”的思维惯性,传统价值观某些固有的文化特性,决定中国不可能照搬世界其他任何国家的政治改革模式。脱离了宽松的政治大环境,行政垄断将不可能被顺利破除。因此,面对深层的社会问题,当务之急是从最基本的地方着手,构筑起法治社会的基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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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莎】
Economic Analysis of Administrative Monopoly:on its Root,Loss and Eradication
XU Xin-hua1,LUO Qing-he2
(1.City College,Dongguan Polytechnic,Dongguan,Guangdong,523419;2.College of Economics,Shenzhen University,Shenzhen,Guangdong,518060)
Economic monopoly does not necessarily restrict or exclude competition.On the contrary,in some cases,economic monopoly may promote economic competition and take it to a higher level.However,it is impossible to find a symbiosis of economic monopoly and market competition between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and market competition.Administrative monopoly only leads to low-efficient resource configur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gulation economics,the root of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lies in that interest groups always seek to maximize their interes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s,administrative monopoly has its root in path dependence of the gradual transition of China's state-owned property and the streamlined arrangement of transaction costs.Like economic monopoly,administrative monopoly also causes the general loss of net surplus and"X-low efficiency".In addition,in practice,in comparison with economic monopoly,administrative monopoly causes extra losses,including obstruction of economic freedom,excessive competition,weak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rent-seeking,etc..To reduce or break monopoly,we need to change from administration-oriented governance to market-oriented governance,separate enterprises from the government in terms of functions,break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rather than grant exemption to it,and realize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political conservatism to political innovation.
administrative monopoly;economic freedom;excessive competition;weak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rent-seeking
F 062.9;D 035
A
1000-260X(2015)03-0116-07
2015-01-2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经济特区转型与中国模式研究”(项目号13JJD790043)
许新华,经济学博士,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讲师,从事产业经济研究;罗清和,深圳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区域经济、产业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