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涵
“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时代,这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仰的时期,这是怀疑的时期;这是光明的季节,这是黑暗的季节;这是希望之春,这是失望之冬;人们面前有着各样事物,人们面前一无所有;人们正在直登天堂,人们正在直下地狱。” 时代的前进总是皆有着A面B面的争论,对于呼啸而来的“大数据时代”也是如此,它开启了一场重大的变革,激烈的冲击着人们传统的生活、工作和思维方式[1],有时让人有无限期待,有时让人陷入无奈。
“大数据”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事物,改变了人们了解世界的方式,在让世界变得更加透明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即个人的信息过分曝光,人们的私生活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2013年美国的“棱镜门”引起全球关注,更引发互联网用户对隐私的顾虑,层出不穷的网络安全事件在各国持续发酵至今[2]。这种由科学技术革命的负面效应带来的挑战,是无法回避的一个新课题。因此,大数据时代下的科技、产业及社会发展亟需完善个人数据的隐私规制。如何利用社会规制,给裸露的个人数据罩上一层政策保护膜,使个人隐私不会因为大数据而受到伤害,这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王忠在《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隐私规制》一书中,提出了自己的思路:围绕销售许可机制、隐私泄露举报机制和隐私泄露溯源机制三大主要机制开展研究,从政策、法律、制度、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探讨,初步建立了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研究框架,既平衡产业创新和个人隐私保护,同时为促进大数据产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一、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黑洞
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和爆发,使个人数据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微博、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的数据海量增长。尤其是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逐渐普及,数据量爆炸式增长,个人数据成为当今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之一,市场对于个人数据的需求日趋旺盛[3]。各行各业对个人数据存在强烈的需求,个人数据成为一项重要的资源,为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实施提供考量,为企业的发展战略制定和产品设计提供参考,为科研活动提供证据支持等等。因此,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将其上升到战略资源的高度。正因为个人数据所蕴藏的巨大价值日益凸显,个人数据的搜集、处理、交易活动空前活跃[4]。国外很多公司开始尝试数据交易实践,美国的Personal公司就鼓励用户上传其数据,并通过出售数据获利。此外,美国的Factual 公司推出数据超市,日本富士通建立了数据交易市场“Data Plaza”。这些数据交易市场的特点是对个人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后进行交易。目前,Data Plaza上买卖的数据包括购物网站上的购物记录、出租车上安装的传感器获得的交通堵塞、智能手机的位置信息、社交网站(SNS)的帖子等。国内企业家也已经意识到了数据的战略价值,如阿里巴巴的马云就提出销售数据的观点,预计中国很快会出现类似数据销售公司。但是,公共部门有一定的途径和条件获取所需的数据,企业的数据获取和使用则受到诸多管制,交易常常不受到法律认可。面对日益增长的需求,企业为获取数据资源,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致使个人数据黑市交易普遍存在,这些活动将公民个人数据隐私置于随时泄露的危险境地。
近年来,个人数据隐私泄露事件频发,如2013年1月公安部组织全国21个省市公安机关开展“12·5”专案收网行动,抓获侵害公民个人数据的嫌疑人1152名。个人数据被滥用以及黑市交易的现象的猖獗,在对公民个人造成不同类型、程度的损害的同时,也动摇着网络乃至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社会各界对于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然而,不管政府如何加大管制力度,非法数据交易仍然屡禁不止,公众深受其害,究其原因,隐私规制不健全难辞其咎。大数据的发展可能使个人隐私无所循形,以至于国外隐私保护主义者担忧出现“Big Data is Big Brother”,大数据像独裁者一样随时监控人们的生活。公众对于隐私保护的不安使个人数据的利用受到种种限制,隐私成为制约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价值挖掘的关键问起之一,制约了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本书作者通过访谈和509份问卷调查以了解国人隐私观念,数据分析发现,我国公民对于公共场所视频音频资料、社交网站资料、遵纪守法情况的隐私认识尚不够;未成年人、老人的隐私意识不够;未成年人、女性、老年人的隐私保护技能欠缺。公众隐私关注的主要维度为搜集方信用、本人知情、事后救济。当前,各行各业存在不同程度的隐私信任危机,已经危及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隐私意识教育和隐私技能培训。作者认为,个人数据交易隐私规制是中国必将面临的现实问题,在隐私规制的前提下,允许经过匿名或化名处理的相关个人数据的合法交易,既有利于隐私保护,又有利于降低政府规制成本。
二、我国个人隐私规制的设计
我国人口众多,很多领域都能出现全球最大、最复杂的“数据池”,大数据应用前景十分广阔。个人数据隐私的保护的探索,既缓解公众对个人隐私泄露的担忧,也为大数据产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铺平道路。发达国家政府向来重视隐私保护立法,针对大数据产业发展后出现的隐私问题已经开始完善相关法律。比如,美国于1986年颁布《电子通讯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规定通过截获、访问或泄露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2012年以来,奥巴马政府力推《消费者隐私权法案》(Consumer Privacy Bill of Rights),对于保护个人隐私数据初见成效。
我国个人隐私保护机制的建立,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的过程中,应当强化政府监管能力,提高个人数据应用方责任意识,保障个人维权便利,规范个人数据产品交易市场。本书作者对此做出构想,将我国个人数据交易隐私规制设计为主要包括个人数据销售许可机制、个人隐私泄露举报机制、个人数据隐私泄露溯源机制的体系。其中,个人数据销售许可机制从源头上控制个人数据的流出渠道,并促使企业之间形成竞争性监督;个人数据隐私泄露举报机制是提供多方参与监督和个人自我保护的途径,使非法交易难以为继;个人数据隐私泄露溯源机制确保能找出非法泄露源,并通过取消许可或者法律惩处方式来净化数据源,从源头上防止隐私泄露。上述三种机制之间形成一个闭环,使得环环相扣,从而全面规制个人数据生成、搜集处理、销售及使用各环节,为个人数据隐私提供全线防护。
三、展望
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民营组织,在个人数据资源中萃英取华,要在大数据时代浪潮中获得发展机遇,就要处理好创新和隐私保护的关系。个人数据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对于其跨境流动没有前瞻性的举措,不仅在产业方面失去优势,还将影响国际信息安全及国际竞争力,甚至会在数据资源的国际竞争中错失良机,对于个人数据资源的国际流动,本书还没有深入研究。持好“大数据”这把双刃剑,以个人隐私规制亮起信号灯,引导个人数据有序流动,既促产业繁荣,也护人民安好,如此,我们可以预见到未来我国大数据时代的蓬勃气象。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隐私规制》王忠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14万字,45元)
参考文献
[1][英]維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著.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
[2]陈一鸣,吴刚,张卫中等.“棱镜门”让世界重新审视网络安全[N].人民日报,2014年3月31日(第021版).
[3]涂子沛.数据之巅:大数据革命,历史、现实与未来[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4][英]基思·威利茨著.数据经济大趋势:正在到来的商业机遇[M].徐俊杰,裴文斌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3.
注释
1引自狄更斯(英):《双城记》,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年版。
本文作者系清华大学科学技术与社会研究所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