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十八大以来,“民主”一词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了公民日常生活中,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民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来说,公民的参与性不够,民主性不高。但是城市的规划发展又关系到每一个城市公民的生活,所以公民的积极参与是非常有必要的,鉴于我国对公民参与城市规划的民主性的研究较少,为了全面了解公民参与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及其民主意义,本文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
【关键词】公民参与;城市规划;民主意义
早在上个世纪的60年代,公民参与行政民主的理论和实践逐渐开始取代传统的政治关系,并开始在西方国家中流行。在国内,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十八大的会议精神,公众参与和民主已经成为社会各行各业的讨论的重点话题,其中也包括了城市规划。不管是从现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决策,还是从传统意义上的参政议政来说,公众参与具有非常重要的民主意义。受到社会体制不同的影响,我国公民参与的民主意义和西方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一点已毋庸置疑。为了城市規划中公民参与的民主意义,我们首先对公民参与城市规划与民主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概述,然后对公民参与城市规划的几种类型进行了分析,最后从三个方面对其民主意义进行了分析。
一、公民参与城市规划和民主化之间的关系
公民参与城市规划是公民个人或组织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影响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效果的行为。公民参与城市规划过程是民主政治的表现形式之一,它对任何一个法治化社会都是必不可少的,城市规划的最终目标是达到社会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的最优化,城市规划的每一次决策均应以此为原则进行,一个强大的民主模式应促进和建立强大的公民身份和强大的民间社会形态,它给公民更多的权利,更好地参与自我管理的机会,可以促进项目决策,以自己为中心的政府机构寻求民间支持和参与的权利,增加公民身份管理决策部署,同样,在发展公民参与的机会,以确保政府积极采取行动根植于社会,而不是强加给社会和公民,使他们能更好的发挥和加强社会角色。
二、公民参与城市规划的类型
(一)行政主导型
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在建立和健全的法律制度下,规范和引导城市建设中的公民参与。这种政府起主导作用的进行推动的形式在当今中国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政府给民众权利参与,民众才能有机会实现参与到城市规划管理中,这是一切的大前提,是市民走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入口。
(二)市民主导型
公众参与是市民主观上的积极努力行为,是公民先进意识的体现,公民自主的提出某种设想或意见来解决自己所在城市遇到的问题,来帮助城市规划,城市景观和城市环境的保护,这就是公民具有积极意义的尝试,也是公民意识的一种加强,如社区环境建设这样的内容大部分公民都愿意自主参与进去。
(三)全程参与型
在整个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的城市规划主要是社会参与的方式,整个过程在国外已经扩展到城市公共事务,即参与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这种形式刚开始在中国的社会出现,在有关公民有社会参与的影子问题上,具体的形式,深度和广度,并在一定距离内的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实际参与中,讨论其主要用途。
三、公民参与城市规划民主意义的具体表现
(一)这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进行过几次重大改革,但是从目前我国民主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就是能够进行从上而下或者自下而上的民主,但缺乏的较好的中间层切入,简而言之就是“有两头,少中间”,使得整个民主链条并不完整,处于断裂状态。城市规划作为和城市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众项目,公民参与进来就可以很好的弥补民主中间层的断裂,使民主链条变得更加更加完整,也有助于全面实现社会主义民主。
(二)能够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有助于彰显社会公平和正义
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民主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民主并不是指政治上的投票和选举权,还包括了公民在公共事物中享有足够的话语权。作为一项公共建设,城市规划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合理的城市建设来满足的广大公民的利益需求,两者的根本目的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当然,在城市规划中,社会利益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但是这些个人利益却要通过社会利益显现出来。换句话说,就是个人利益融合在社会利益和共同利益之中,并且能够通过个人利益得到充分的表达。当公民参与到城市规划过程中去时,市民、社会组织、职能部门和政府之间都能彼此进行良好的沟通。
(三)能够充分体现公民意识的提升
这一民主意义可以从以下两点体现出来。第一点:公民能够表现出积极的公民状态或公民权。当公民参与到城市规划中时,他们就是表现积极的参与者,也是各类公共事务(包括城市规划在内)中的公民。他们投身于思考、设计,积极影响公共部门的决策制定,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满腔热情地考虑公共利益。第二点:公民参与城市规划利于公民社会责任的培养与强化。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民参与城市规划的民主意义除了上文论述的之外,还可以从城市规划的合法性等意义进行分析。除此之外,公民参与城市规划民主意义的实现还必须依赖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包容和开放,公民的参与意识等因素。但是无论在任何条件下,政府都不能以公民认识的局限性作为理由来拒绝公民参与城市规划。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虽然法律保证了公民参与城市规划的合法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参与的民主意义就能完全体现出来。因此,对于公民参与城市规划民主意义的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从更多的角度对它进行分析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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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远, 男 1987年1月1日, 所在单位:江西省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南康区规划分局 专业:城市规划 邮编:341400